有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张红叶,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知识。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16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在领取结婚证以后,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生活需要等原因,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统称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我国对于该债务的认定比较模糊,并没有限定主体是夫妻双方,而且事由也只是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即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難点,因为夫妻生活中相互之间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都放心对方去处理一些家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区分到底是谁的责任,都是以家庭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的,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中体现了这一点,总体上来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准确且唯一的概念描述准确。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之间对于家庭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夫妻双方都有单独处理的权利,这种权利由被称之为“钥匙权”,即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独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去购置家用生活必需品的权利。根据夫妻双方生活中的具体生活事务和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男方或者女方在婚前借款购置的财产,因后期一定因素的影响,已经转化成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款而产生的债务。
2.夫妻双方为了保证家庭所需,因此产生的债务。
3.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经营或者单独经营后,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支配给对方使用,因这些所背负的债务。
4.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任何一方或者其亲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
5.男女双方因儿女上学、生活等所欠的债务。
6.男女双方赡养双方老人所负的债务。
7.男女双方因为工作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所欠的债务。
8.那女双方互相协商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是依据家庭生活中所需要花费事项的不同为分类标准,但他们都具有一个特性,这些事项的花费是大部分家庭中都会出现的事情,也都是家庭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所以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中也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为了家庭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对家庭以外第三人的债务。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向对于其他债务来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也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大体上在这几个方面体现:
1.主体方面,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的夫妻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男女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是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取得的财产,而男女双方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使结婚后也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大部分男女双方之间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是指任何一方在结婚以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一般的劳动型收入后,也有一些其他收入,例如“知识产权收益,基金股票等收益”。
4.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也要承当相应的共同债务。
5.对于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优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生存情况等因素,从而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原则进行判决。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遵循的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有了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不能处理的问题出现,但总体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我们也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共同财产偿还原则
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也要承担相应的共同债务。因此,对于男女双方在结婚后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都有义务进行偿还,夫妻双方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既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如何偿还,也可以约定由一人全部偿还,并享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双方要同意以上的债务分配,但事实往往不同,很多现实中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为了逃避共同债务,不惜进行假离婚,将共同享有的债权债务分别分配到一方名下,以至于债权人在主张债权后,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在社会生活和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种问题特别多,为了减少出现该问题的数量,不让别有用心之人钻法律的漏洞,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看做一个整体,若双方约定一方财产归其所有,那么债务也随之归其所有,这样虽然看起来不公平,但是可以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
当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双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负有偿还共同债务的责任,而且双方之间约定的财产和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三)坚持夫妻双方权利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而这也是婚姻法的法律原则,主要体现在男女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和债务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是否有过错等因素,一般情况下会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四、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的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从法条本身来看,除了所规定的情况以外,还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是法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并没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都涉及到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但是并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大部分规定都是模糊的说一下,然后列举一个例外情形,当然这并不是我国法律制度落后,因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根据经济基础所变化的,即根据社会发展所变化的,很明显,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进程总是表现出一定的落后性,法律调整是适应社会的,所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也是这几年甚至几十年出现的社会问题,法律并没有错,虽然上述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不足以调整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但总体来说我国的立法体制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二)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完善
为了解决共同财物问题的立法缺陷,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该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新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一个肯定的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或者认可的债务,以及为了家庭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对于先前的法律规定是十分重要的,这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很有必要的,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十分关键的,下一步就需要法院和相关司法部门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更好地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五、结语
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阐述和分析,我们了解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懂得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通过对新出台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的分析,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原先法律的漏洞,但仍有很多方面需要去调整和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还需要继续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法.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法商研究.2017.
[2]杨晓蓉、吴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以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法律适用.2015.
[3]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法学家.2017.
[4]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法律适用.2017.
[5]曲超彦.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探析.法律适用.2016.
[6]郭子群.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吉林大学.2017.
[7]梁秋秋.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广西师范大学.2017.
[8]李竞丝.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
作者简介:张红叶,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知识。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16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在领取结婚证以后,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生活需要等原因,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统称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我国对于该债务的认定比较模糊,并没有限定主体是夫妻双方,而且事由也只是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即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難点,因为夫妻生活中相互之间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都放心对方去处理一些家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区分到底是谁的责任,都是以家庭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的,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中体现了这一点,总体上来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准确且唯一的概念描述准确。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之间对于家庭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夫妻双方都有单独处理的权利,这种权利由被称之为“钥匙权”,即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独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去购置家用生活必需品的权利。根据夫妻双方生活中的具体生活事务和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男方或者女方在婚前借款购置的财产,因后期一定因素的影响,已经转化成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款而产生的债务。
2.夫妻双方为了保证家庭所需,因此产生的债务。
3.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经营或者单独经营后,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支配给对方使用,因这些所背负的债务。
4.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任何一方或者其亲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
5.男女双方因儿女上学、生活等所欠的债务。
6.男女双方赡养双方老人所负的债务。
7.男女双方因为工作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所欠的债务。
8.那女双方互相协商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是依据家庭生活中所需要花费事项的不同为分类标准,但他们都具有一个特性,这些事项的花费是大部分家庭中都会出现的事情,也都是家庭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所以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中也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为了家庭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对家庭以外第三人的债务。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向对于其他债务来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也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大体上在这几个方面体现:
1.主体方面,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的夫妻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男女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是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取得的财产,而男女双方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使结婚后也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大部分男女双方之间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是指任何一方在结婚以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一般的劳动型收入后,也有一些其他收入,例如“知识产权收益,基金股票等收益”。
4.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也要承当相应的共同债务。
5.对于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优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生存情况等因素,从而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原则进行判决。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遵循的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有了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不能处理的问题出现,但总体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我们也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共同财产偿还原则
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也要承担相应的共同债务。因此,对于男女双方在结婚后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都有义务进行偿还,夫妻双方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既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如何偿还,也可以约定由一人全部偿还,并享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双方要同意以上的债务分配,但事实往往不同,很多现实中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为了逃避共同债务,不惜进行假离婚,将共同享有的债权债务分别分配到一方名下,以至于债权人在主张债权后,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在社会生活和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种问题特别多,为了减少出现该问题的数量,不让别有用心之人钻法律的漏洞,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看做一个整体,若双方约定一方财产归其所有,那么债务也随之归其所有,这样虽然看起来不公平,但是可以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
当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双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负有偿还共同债务的责任,而且双方之间约定的财产和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三)坚持夫妻双方权利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而这也是婚姻法的法律原则,主要体现在男女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和债务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是否有过错等因素,一般情况下会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四、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的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从法条本身来看,除了所规定的情况以外,还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是法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并没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都涉及到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但是并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大部分规定都是模糊的说一下,然后列举一个例外情形,当然这并不是我国法律制度落后,因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根据经济基础所变化的,即根据社会发展所变化的,很明显,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进程总是表现出一定的落后性,法律调整是适应社会的,所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也是这几年甚至几十年出现的社会问题,法律并没有错,虽然上述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不足以调整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但总体来说我国的立法体制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二)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完善
为了解决共同财物问题的立法缺陷,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该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新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一个肯定的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或者认可的债务,以及为了家庭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对于先前的法律规定是十分重要的,这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很有必要的,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十分关键的,下一步就需要法院和相关司法部门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更好地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五、结语
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阐述和分析,我们了解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懂得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通过对新出台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的分析,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原先法律的漏洞,但仍有很多方面需要去调整和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还需要继续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法.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法商研究.2017.
[2]杨晓蓉、吴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以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法律适用.2015.
[3]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法学家.2017.
[4]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法律适用.2017.
[5]曲超彦.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探析.法律适用.2016.
[6]郭子群.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吉林大学.2017.
[7]梁秋秋.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广西师范大学.2017.
[8]李竞丝.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