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视野下MOOC与传统课堂教学的比较与法律规制
【摘要】 权利归属、授权模式、运行机制等版权问题制约着MOOC的发展。MOOC在版权资源利用主体、利用方式、利用时间以及传播范围等方面与传统课堂教学有所不同,这影响了对其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与适用。从版权法角度规制MOOC的对策包括:调整合理使用制度、建立补偿金机制、制定强制性开放政策、健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关键词】 MOOC;版权;合理使用;商业性
【作者单位】 方章伟,涪陵广播电视大学。
MOOC是M(Massive,大规模)、O(Open,开放)、O(Online,在线)、C(Course,课程)的简称,这几个英文字母组成了当下风起云涌的教育变革。2013年,《地平线报告(高等教育版)》指出,MOOC将成为未来教育、学习和创造力的主流应用与核心驱动力之一。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模式,MOOC给传统教育造成了深刻的、不可逆转的影响。然而,MOOC又是一种“十分糟糕的产品” [1]。之所以这么讲,原因之一就是MOOC引发了教育权和版权的博弈与冲突,反过来又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这成为MOOC前进道路上必须解决的、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制约MOOC发展的版权瓶颈
1.权利归属
MOOC版权归属问题涉及多个权利相关者,由于争议颇大,可能带来重大影响[2]。一方面,教师主张对MOOC拥有版权,以保障其后续权利和利益。但是,大学希望通过控制版权来打造教育品牌,以吸引更多的学生。此外,MOOC教学以团队运行为特征,策划者、投资人、教育家、软件开发者、技术专家、信息服务者等主体都为此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能否分一杯羹也是要考虑的问题。各国版权法通常用“雇佣作品”蕴含的创作关系来界定个人与组织(团体)之间的权益,但是差异较大,特别是将权利完全归于某一方主体的“全有或者全无”的政策,无助于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MOOC教学具有资源的生成性特征,学生可以采用非结构化沟通渠道与教师、专家或者其他学生交流,不断形成新的答案、评价、报告、咨询意见等资料,其中相当多的内容属于版权客体,按照版权法原理,学生就应该享有MOOC的部分版权。但是,目前对生成性资源的版权归属并不明朗[3]。MOOC教学还涉及一种特殊的版权角色──MOOC平台。有的MOOC平台直接在协议中规定对MOOC享有版权,而有的MOOC平台则声称版权属于教师或者大学,但是却通过协议约定强行获得基于版权的其他衍生性权利,比如出版权、鉴定权、销售权等。
2.授权模式
即便是只有短短几十分钟的MOOC也往往需要利用数十种、上百种甚至上千种文字、图片、美术、视频,以及教材章节、参考文献等既有版权资源,这给MOOC授权造成极大的障碍。一方面,版权资源的性质千差万别,或者属于教师个人的成果,或者属于学生享有版权的资源,或者是具有法人性质、职务性质的资源,还可以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的资源。在大数据条件下,既有版权资源呈现碎片化特征,这意味着权利人的众多与分散化,搜索、确认权利人的难度颇大,而分别向每一位权利人取得授权更具有现实的不可操作性。如果遇到“孤儿作品”,还会使大费周折的授权活动半途而止。另一方面,授权总体成本较高,对教师和大学来说具有经济的不利益性,虽然每位权利人主张的版税或许并不高,但MOOC利用碎片化的版权资源,还会支出较高的授权时间成本。根据OCLC的报告,用于一门MOOC的版权清理时间高达380小时[4]。一项调查显示,为了回避授权难题,2/3的教师选择放弃对既有版权资源的利用[5]。但是,放弃对既有版权资源的利用,必然会影响教学质量。因为,每位教师的认知范围和能力都有局限性,不可能完全抛开外力的帮助自己创作MOOC教学需要的全部资源。
3.运行机制
合理使用制度是对MOOC发展最有利的版权制度。非营利性是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美国众议院报告指出,对于合理使用的目的,要评价其是否为了非营利的教育活动[6]。而MOOC却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在国际著名的三大MOOC平台中,Coursera和Udacity都是商业性的。Udacity在版权协议中明确表示,MOOC平台可以将用户内容用于任何商业目的;Coursera在协议中明确指出“部分在线课程以付费方式参与”。商业化运作对MOOC具有合理性,因为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管理服务等需要巨额经费。比如,仅就版权许可使用费而言,虽然有的出版商提供了较低的付费标准,但是也会出现某些一两页的文章许可费却高达5万美元的情况[5]。在国外,许多大学愿意与商业性的MOOC平台合作,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经费问题。目前,部分国家在MOOC建设中形成了政府投资、社会募集、基金会捐助、网络众筹等体系化的经费解决方案。由于我国MOOC基本没有市场化机制的介入,所以大都停留在“放在网上就完事”的阶段[7]。MOOC是一项资本运动,商业化是必然的趋势,但是这却成为其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最关键的法律障碍。
二、合理使用框架内MOOC与传统课堂教学的比较
1.版权资源利用主体比较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下,合理使用制度只适用于从事课堂教学的教师或接受课堂教学的学生。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第3款的适用主体是教学人员或者少数教学人员;又比如,美国《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简称TEACT法案)第110条第2款规定,教学资源仅对正式注册学习某课程的学生传送[8]。该法案还明确要求教育机构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非注册学生获得教学资料。但是,有大量的MOOC学生是未经正式注册的。如美国哈佛大学的MOOC教学平台SPOC就允许未注册学生以旁听生的身份利用。需要提及的是,学生(无论是注册学生,还是非注册学生)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和《条例》第6条第3款的适格主体,如果这种立法状况不加改变,学生就无法合理使用网络教育资源,恐怕MOOC教学将难以开展下去。
2.版权资源利用方式比较
传统课堂教学合理使用制度对利用作品的方式做了明确限制。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规定,课堂教学的权利限制只适用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主要是再现作品。尽管《条例》第6条规定,为了课堂教学使用的网络传播属于合理使用,但是适用范围仍然非常狭窄。因为,MOOC不仅要对既有版权资源进行无缝整合,还要借助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和自媒体、融媒体等先进技术,实现对教学资源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的修改、编辑、传播与再现,比如展览、表演、放映等。目前,虽然英国等国家最新修订的版权法扩大了在线开放教育的版权例外适用范围,也只限于严格条件下的数字复制、网络传播和教学演示。
3.版权资源利用时间比较
课堂时间是传统教学合理使用制度对利用版权的一种要求,只有在课堂教学时间内才能非经授权、不付报酬利用版权。具体来讲,课堂时间起始于上课铃声,终止于下课铃声。课外时间即便是在从事教学活动(比如,一些辅导活动)也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一些国家对网络教学合理使用版权的立法同样有课堂时间的限定。比如,TEACT法案规定,学生对教学资源的利用只能在课堂时间内,但是法案没有对课堂时间予以界定[8]。MOOC具有全天候教学特征,无课堂时间内外之分,只要技术条件允许都可以随时随地开展,这是其技术优势与活力所在,也是成为“巨课”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同样成为其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羁绊。
4.版权资源传播范围比较
传统课堂教学是在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物理空间内进行。在这个环境中,教学资源传播的范围与受众覆盖面都受到限制,不至于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MOOC教学则是隔空进行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非接触式交流,是没有实体环境的虚拟课堂教学,具有非集中化的教学组织特征,不仅学生数量庞大,而且分布零星化、广域化,教育资源的传播范围突破了教室的围墙。比如,据某机构2012年8月对Coursera的统计,使用MOOC平台的学生遍及119个国家,美国占38.5%,其他地区和国家占61.5%[9]。另据2015年10月12日人民网报道,我国MOOC平台已经覆盖126个国家和地区[10]。MOOC对版权资源传播的开放性要求与现行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规则相悖。
三、关于建构适用于MOOC版权制度的思考
1.调整版权合理使用制度
相对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默示许可、授权许可等版权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对MOOC具有比较优势。但是,为MOOC建立适用的合理使用制度首先需要冲破营利性障碍。教学合理使用的适格主体以主体性质而非行为性质来界定具有不合理性,因为商业教育机构同样可以开展公益性教学活动。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和《条例》第6条第3款没有明确适用主体的性质是一项缺憾,这恰恰体现了以行为性质而非主体性质界定适格主体的立法本意。有学者指出,尽管MOOC商业机制在发展中需要明确,但现阶段对MOOC的商业性质判断要更关注其开展的活动[11]。另外,对于MOOC这种尚未被合理使用类型化的教学模式,应当通过在版权权制度中引入“三步检验法”(three-step-test)来判断具体行为的合理性。对于MOC在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的认识,则是应当尽可能地类型化,包括MOOC合理使用版权的范围、方式、适用对象等。
2.引入版权补偿金机制
MOOC教学活动地域的广延性和学生群体的庞大性,使看似分散、孤立的作品利用行为生成的集成效应给权利人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能忽略不计,即便利用版权的行为没有营利性,也很难用合理使用规则进行解释。为此,应在MOOC领域适当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补偿。目前,除爱尔兰、英国等少数国家外,其他欧洲国家都建立了补偿金制度,美国、加拿大也已经为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立法[12]。我国《条例》第8条关于义务教育法定许可的规定,其本质就是对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为MOOC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理由是:其一,将权利人享有的绝对权降格为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实现了权利的重新配置,达成了利益关系的再平衡,有利于MOOC版权矛盾的解决。其二,通过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而非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实现了版权的流转,使MOOC教学活动能够无版权障碍地使用相关资源,大大降低了授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制定强制性开放政策
当MOOC的授权活动因为版权问题受阻时,将寻求替代资源,特别是开放资源的支持。比如,美国匹兹堡大学的D-scribe就能够为MOOC提供数十万种图片、照片、视频、手稿、期刊文章、地图、政府文献等类型的开放资源。开放资源以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为授权模板,采用标准化的授权规则实现权利许可。CC协议创造了一种既尊重版权,又在版权法的基础上寻求与版权对抗,要求权利人让渡部分版权从而强制保障使用者利益的独特机制。2006年,适用于中国的CC协议颁布实施,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使MOOC不能得到很好的传播。为此,有必要对CC协议中的“原始作者”“发行”“公开表演”等概念做出本土化修正[7]。开放资源的丰富程度与政府的导向和政策密切相关,建议我国学习和借鉴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的做法与经验,建立国家层面的强制性开放政策。这虽然只能解决由政府资金和公共基金资助的资源开放问题,但是对于MOOC利用海量的版权资源无疑是有利的。
4.健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名学者D.K.Mendis在《大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书中指出,教育机构的部分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需要通过授权许可才能使用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在这些机构中发挥作用[13]。面对无以计数的权利人和专有权利,加之搜索、确认权利人身份、开展谈判、签订版权协议的复杂性、专业性和高成本性,从事MOOC教育的机构和教师直接与权利人单独从事版权交易的机成功率较低,这凸显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值。目前,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德国多媒体结算中心(CMMV)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在从事MOOC的授权申请、版权清理、许可使用以及费用结算等工作。HERON(Higher Education Resources On-Dem and)作为基于传统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化创新的重要成果,具有延伸版权管理、即时授权、费用议价、生成资源再现、学术和教育资源分类等特点,适合于解决MOOC的授权难题。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种类较少、覆盖面不足、代表性不高,版权信息管理平台、版权在线交易系统等数字化改革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成为MOOC授权的主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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