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原则研究
关键词 跨境 犯罪特點 侦查原则
作者简介:杨加宇,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97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就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事实等带有跨境因素,既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中,只要有一项跨越我国国境或边境的就构成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科技含量高
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最常见的运作模式就是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窝点设置在境外,并对大陆地区的诈骗对象拨打VOIP网络电话,并通过使用改号软件将播出的电话改为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邮政等单位的电话,冒充自己为这些单位的人员,虚构各类诈骗事实,并同时让诈骗对象拨打114电话进行验证,使得诈骗对象很容易上当受骗。当诈骗对象上当受骗后,诈骗对象会把自己的钱转到犯罪嫌疑人事先准备好的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又会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拆分转账,将诈骗对象的钱层层划分,并从ATM机中快速提取出来。同时,为了保证犯罪团伙内部成员之间的沟通顺畅,内部成员会使用即时通讯工具。比如,诈骗组的成员诈骗成功后,会立即与取款组的成员进行联系,两者之间往往会使用一款名为SKYPE的聊天软件进行实时沟通。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在充分利用了现代通讯技术与金融技术作为犯罪工具的基础上,才能够得以使犯罪顺利完成。因而这类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科技含量高的特点。
(二)犯罪嫌疑人极具反侦查意识
从整个犯罪运行过程来看,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体现在:犯罪嫌疑人会将犯罪过程设计的很隐蔽,诈骗过程中并不与被害人有任何接触,仅仅借助现代的通讯、金融工具就能达到诈骗的目的,留给侦查机关的犯罪线索极其有限。从具体犯罪过程来看,犯罪嫌疑人又会采取多种反侦查手段:第一,犯罪嫌疑人通常将网络电话及互联网IP地址设置在境外,导致侦查人员很难通过来话直接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呼叫的IP地址和呼叫过程中留在语音电话平台的数据。第二,在涉案银行卡使用上,犯罪嫌疑人通常使用以不相关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出来的银行卡(俗称“人头账户”),使侦查机关难以从办理涉案银行卡的开户人信息入手开展侦查工作。同时,涉案银行卡使用时间很短,为防止被侦查机关追踪,一经使用会就地销毁,下一次诈骗又会使用另一批未经使用的银行卡。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境内将赃款提取走的,犯罪嫌疑人还会利用地下钱庄将资金“漂白”,把赃款汇往境外,使得追脏工作变的十分困难。第四、在话务诈骗窝点会设置严密防范。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将窝点设置在偏远点的地方,比如郊区别墅,或独栋居民楼中;同时会在窝点外安装摄像头或派专人在外蹲守观察外面情况,以防被侦查机关盯住。
(三)犯罪环节高度分散,及具有跨境性
在两岸政治分治,以及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没有形成常态化的警务合作机制的背景下,犯罪嫌疑人为了使整个犯罪过程更具有隐蔽性,使得自身更不易被侦查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会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整个犯罪环节进行拆分,拆分出了电话诈骗环节、网络技术支持环节、取款环节、洗钱环节等犯罪环节;这些犯罪环节之间能够相互独立运行,并将它们分散于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降低被抓获的风险,提高侦查机关破案难度。 诈骗团伙头目大多都藏于台湾或我国周边的东南亚国家,远程通过SKYPE软件操纵整个犯罪的运行,租用境外服务器,在境外搭建网络电话平台,在境外转移赃款。比如,破获的“6.3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电话诈骗窝点设立在柬埔寨、印尼、菲律宾、泰国、越南、老挝、新加坡等八个国家;将转取赃款窝点设立在台湾、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将电话语音平台则设立在我国的福建、山东、广西和台湾地区。
(四)组织程度高,呈公司化、产业化运作特点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程度非常高,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横向分工与纵向分工上就能得以体现。从横向分工来看,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具有产业化运作的特点。早期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程度并不高,组织内部没有严密的组织分工,往往由一个诈骗团伙就能够独立完成犯罪。到了后期诈骗团伙成员按照各自的主攻方向不同,从横向上,围绕诈骗团伙头目,逐渐分离出各个群体。这些群体之间各自独立运作,相互之间没有面对面的接触,仅仅用电话进行业务联系,业务办成后,相互之间按照业务量的多少进行提成。前期的电话语音平台搭建与维护的人员后期发展成为了专门的电路供应商,前期团伙中负责取款的成员发展成了专业取款商,前期从事办理银行卡业务的成员演变成了银行卡提供商等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条。因此,从横向上分工来看,此类犯罪体现出了产业化的特点。从纵向分工来看,就以话务窝点诈骗团伙日常运行为例,这类犯罪已经具有公司化运营的特点。 比如,从已破获的“3.10”案件来看,现代管理的方式已经充分运用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内部人员日常管理中,电话窝点诈骗团伙内部就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成员必须严格遵循成员守则,成员每一天都被安排有额定任务,每个月有绩效考核,业绩达标的成员会得到相应的业绩奖励。同时,诈骗团伙内部建立了详细的公司账目,记录了诈骗团伙的日常开支以及犯罪收益等内容。为了加强诈骗犯罪团伙内部成员的归属感、凝聚力,还会组织开展集体旅游等项目。
(五)诈骗对象分为特定与不特定两种
犯罪嫌疑人围绕诈骗对象会设计一系列诈骗手段,而诈骗对象又会分为不特定与特定两种。围绕特定的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根据诈骗对象的情况精心设计一些骗局。比如,汽车退税类诈骗,诈骗对象的购车信息会被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然后犯罪嫌疑人会冒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诈骗对象实施诈骗。 还有的就是针对不特定诈骗对象类诈骗。诈骗团伙中有精通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时事政策的“专家”,这些所谓的“专家”通过分析诈骗对象的心理活动特点以及针对诈骗对象缺乏对特定信息的了解为基础,设计出专门的剧本。这些剧本设定的诈骗情节环环相扣,令人防不胜防,往往虚构一个特定事实,让诈骗对象很容易深陷其中的圈套,诈骗对象应有的一些疑问也会被犯罪嫌疑人事先考虑好。比如,近两年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惯用的一套剧本,就是冒充“公检法剧本”。这套剧本会针对诈骗对象可能会提出的问题配备有四、五种回答方式,可谓深入揣摩了诈骗对象的心理,一旦诈骗对象稍有不慎,就很难摆脱犯罪嫌疑人的圈套。
(六)犯罪危害嚴重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发展,运行已经很十分成熟了,从而使得这类犯罪的受害者尤其众多,危害十分严重。就许多已破获的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高则上亿,案值可谓触目惊心。比如,在中越警方破获的一起案值相对较小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团伙的涉案金额就有三千多万。 所以说,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已经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很多人民群众的储蓄被犯罪嫌疑人一卷而空,对相当多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社会的不稳定。三、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应坚持的原则
(一)迅速及时原则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作案时间短、危害持续;因而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把握迅速及时原则,务必要以快止快,尽可能减小犯罪危害,从而有力惩治犯罪。这就要求在现场处置阶段,办案人员应当在接到受害人报案后,迅速启动紧急止付措施,查清被害人资金汇入账户。如果处置及时,可以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迅速冻结银行卡内的资金;如果资金已被网络银行转出,办案人员可登陆网上银行采用连续多次输错密码方式,暂时性锁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为挽回被害人损失争取尽可能多的机会。另外,因为跨境诈骗犯罪团伙在未被打掉之前,会有持续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如不及时出击,就会导致受害者将会持续增加,涉案金额规模将会持续增大。因此,侦查机关要迅速查证犯罪线索,查明犯罪团伙情况以及涉案地窝点所在位置,快速出击、迅速侦破案件、将抓捕嫌疑人归案。
(二)协同作战原则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借助网络无国界的优势,犯罪行为跨越了时空限制,导致了在这类犯罪案件中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诈骗窝点散布各个国家与地区。因此,侦办这类犯罪案件已经不是单靠某一个地域或者某一个国家的警力能够侦办彻底的了。侦查机关必须要采取协同作战原则,整合多方面力量,包括境内与境外力量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治理这种犯罪。因此,在侦办这类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务必坚持协同作战原则,整合多方面力量,并形成合力。具体要整合如下方面力量:一是要整合侦查机关内部力量,实现刑侦、网侦、技侦“三侦合一”,为刑侦部门减少程序负担,提供最迅捷的信息与技术支持。二是要突破地域限制,做到全国公安“一盘棋”。三是要获取其它社会部门的支持。比如银行、电信等部门的支持。四是要获取境外警方的支持。在当前主要需要获取我国台湾地区警方与东南亚地区警方的支持。
(三)适度经营原则
基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环节高度分离,各个部分又相对独立,且诈骗团伙头目藏于幕后并单线联系犯罪各环节负责人的情况。如果仅打掉诈骗犯罪团伙中的某一个环节的涉案成员,比如打掉取款组、或者打掉话务窝点组等,并不能达到侦办彻底的效果。因这些部分完全能够被迅速取代,诈骗团伙头目能够迅速出资物色人员以取代这部分人员,从而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单独打掉某一个犯罪环节涉案成员,并不能达到预期的办案效果。最理想的情况就是摸清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从诈骗团伙头目开始,“从上到下”收网,从而将涉案人员全部抓捕归案,将案件彻底侦破。因而,在这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有必要坚持适度经营的原则,摸清涉案诈骗团伙的组织结构,以及涉案窝点所在,尤其要查清诈骗团伙头目的基本情况。
注释:
杨加宇.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1).209.
杨帆、陈海鲤.电信诈骗犯罪特点趋势、打击难点及防控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21-24.
蔡小林、计苏光、叶立暾. 闽台警方合作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公安研究.2014(1).31-36.
黎晴.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难点和对策.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5).29-33.
该资料来源于公安内网.
庄会宁、赵家新、邹浩.打击电信诈骗尚存五大难点.人民公安.2010(5).18-21.
王开广.网骗新骗术多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法制日报.2015-11-23(006).
中越破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团伙 涉案额超3千万.http://news.ifeng.com/a/20150619/44006025_0.shtml,2015-10-05.
作者简介:杨加宇,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97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就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事实等带有跨境因素,既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中,只要有一项跨越我国国境或边境的就构成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科技含量高
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最常见的运作模式就是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窝点设置在境外,并对大陆地区的诈骗对象拨打VOIP网络电话,并通过使用改号软件将播出的电话改为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邮政等单位的电话,冒充自己为这些单位的人员,虚构各类诈骗事实,并同时让诈骗对象拨打114电话进行验证,使得诈骗对象很容易上当受骗。当诈骗对象上当受骗后,诈骗对象会把自己的钱转到犯罪嫌疑人事先准备好的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又会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拆分转账,将诈骗对象的钱层层划分,并从ATM机中快速提取出来。同时,为了保证犯罪团伙内部成员之间的沟通顺畅,内部成员会使用即时通讯工具。比如,诈骗组的成员诈骗成功后,会立即与取款组的成员进行联系,两者之间往往会使用一款名为SKYPE的聊天软件进行实时沟通。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在充分利用了现代通讯技术与金融技术作为犯罪工具的基础上,才能够得以使犯罪顺利完成。因而这类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科技含量高的特点。
(二)犯罪嫌疑人极具反侦查意识
从整个犯罪运行过程来看,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体现在:犯罪嫌疑人会将犯罪过程设计的很隐蔽,诈骗过程中并不与被害人有任何接触,仅仅借助现代的通讯、金融工具就能达到诈骗的目的,留给侦查机关的犯罪线索极其有限。从具体犯罪过程来看,犯罪嫌疑人又会采取多种反侦查手段:第一,犯罪嫌疑人通常将网络电话及互联网IP地址设置在境外,导致侦查人员很难通过来话直接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呼叫的IP地址和呼叫过程中留在语音电话平台的数据。第二,在涉案银行卡使用上,犯罪嫌疑人通常使用以不相关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出来的银行卡(俗称“人头账户”),使侦查机关难以从办理涉案银行卡的开户人信息入手开展侦查工作。同时,涉案银行卡使用时间很短,为防止被侦查机关追踪,一经使用会就地销毁,下一次诈骗又会使用另一批未经使用的银行卡。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境内将赃款提取走的,犯罪嫌疑人还会利用地下钱庄将资金“漂白”,把赃款汇往境外,使得追脏工作变的十分困难。第四、在话务诈骗窝点会设置严密防范。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将窝点设置在偏远点的地方,比如郊区别墅,或独栋居民楼中;同时会在窝点外安装摄像头或派专人在外蹲守观察外面情况,以防被侦查机关盯住。
(三)犯罪环节高度分散,及具有跨境性
在两岸政治分治,以及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没有形成常态化的警务合作机制的背景下,犯罪嫌疑人为了使整个犯罪过程更具有隐蔽性,使得自身更不易被侦查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会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整个犯罪环节进行拆分,拆分出了电话诈骗环节、网络技术支持环节、取款环节、洗钱环节等犯罪环节;这些犯罪环节之间能够相互独立运行,并将它们分散于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降低被抓获的风险,提高侦查机关破案难度。 诈骗团伙头目大多都藏于台湾或我国周边的东南亚国家,远程通过SKYPE软件操纵整个犯罪的运行,租用境外服务器,在境外搭建网络电话平台,在境外转移赃款。比如,破获的“6.3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电话诈骗窝点设立在柬埔寨、印尼、菲律宾、泰国、越南、老挝、新加坡等八个国家;将转取赃款窝点设立在台湾、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将电话语音平台则设立在我国的福建、山东、广西和台湾地区。
(四)组织程度高,呈公司化、产业化运作特点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程度非常高,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横向分工与纵向分工上就能得以体现。从横向分工来看,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具有产业化运作的特点。早期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程度并不高,组织内部没有严密的组织分工,往往由一个诈骗团伙就能够独立完成犯罪。到了后期诈骗团伙成员按照各自的主攻方向不同,从横向上,围绕诈骗团伙头目,逐渐分离出各个群体。这些群体之间各自独立运作,相互之间没有面对面的接触,仅仅用电话进行业务联系,业务办成后,相互之间按照业务量的多少进行提成。前期的电话语音平台搭建与维护的人员后期发展成为了专门的电路供应商,前期团伙中负责取款的成员发展成了专业取款商,前期从事办理银行卡业务的成员演变成了银行卡提供商等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条。因此,从横向上分工来看,此类犯罪体现出了产业化的特点。从纵向分工来看,就以话务窝点诈骗团伙日常运行为例,这类犯罪已经具有公司化运营的特点。 比如,从已破获的“3.10”案件来看,现代管理的方式已经充分运用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内部人员日常管理中,电话窝点诈骗团伙内部就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成员必须严格遵循成员守则,成员每一天都被安排有额定任务,每个月有绩效考核,业绩达标的成员会得到相应的业绩奖励。同时,诈骗团伙内部建立了详细的公司账目,记录了诈骗团伙的日常开支以及犯罪收益等内容。为了加强诈骗犯罪团伙内部成员的归属感、凝聚力,还会组织开展集体旅游等项目。
(五)诈骗对象分为特定与不特定两种
犯罪嫌疑人围绕诈骗对象会设计一系列诈骗手段,而诈骗对象又会分为不特定与特定两种。围绕特定的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根据诈骗对象的情况精心设计一些骗局。比如,汽车退税类诈骗,诈骗对象的购车信息会被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然后犯罪嫌疑人会冒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诈骗对象实施诈骗。 还有的就是针对不特定诈骗对象类诈骗。诈骗团伙中有精通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时事政策的“专家”,这些所谓的“专家”通过分析诈骗对象的心理活动特点以及针对诈骗对象缺乏对特定信息的了解为基础,设计出专门的剧本。这些剧本设定的诈骗情节环环相扣,令人防不胜防,往往虚构一个特定事实,让诈骗对象很容易深陷其中的圈套,诈骗对象应有的一些疑问也会被犯罪嫌疑人事先考虑好。比如,近两年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惯用的一套剧本,就是冒充“公检法剧本”。这套剧本会针对诈骗对象可能会提出的问题配备有四、五种回答方式,可谓深入揣摩了诈骗对象的心理,一旦诈骗对象稍有不慎,就很难摆脱犯罪嫌疑人的圈套。
(六)犯罪危害嚴重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发展,运行已经很十分成熟了,从而使得这类犯罪的受害者尤其众多,危害十分严重。就许多已破获的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高则上亿,案值可谓触目惊心。比如,在中越警方破获的一起案值相对较小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团伙的涉案金额就有三千多万。 所以说,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已经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很多人民群众的储蓄被犯罪嫌疑人一卷而空,对相当多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社会的不稳定。三、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应坚持的原则
(一)迅速及时原则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作案时间短、危害持续;因而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把握迅速及时原则,务必要以快止快,尽可能减小犯罪危害,从而有力惩治犯罪。这就要求在现场处置阶段,办案人员应当在接到受害人报案后,迅速启动紧急止付措施,查清被害人资金汇入账户。如果处置及时,可以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迅速冻结银行卡内的资金;如果资金已被网络银行转出,办案人员可登陆网上银行采用连续多次输错密码方式,暂时性锁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为挽回被害人损失争取尽可能多的机会。另外,因为跨境诈骗犯罪团伙在未被打掉之前,会有持续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如不及时出击,就会导致受害者将会持续增加,涉案金额规模将会持续增大。因此,侦查机关要迅速查证犯罪线索,查明犯罪团伙情况以及涉案地窝点所在位置,快速出击、迅速侦破案件、将抓捕嫌疑人归案。
(二)协同作战原则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借助网络无国界的优势,犯罪行为跨越了时空限制,导致了在这类犯罪案件中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诈骗窝点散布各个国家与地区。因此,侦办这类犯罪案件已经不是单靠某一个地域或者某一个国家的警力能够侦办彻底的了。侦查机关必须要采取协同作战原则,整合多方面力量,包括境内与境外力量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治理这种犯罪。因此,在侦办这类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务必坚持协同作战原则,整合多方面力量,并形成合力。具体要整合如下方面力量:一是要整合侦查机关内部力量,实现刑侦、网侦、技侦“三侦合一”,为刑侦部门减少程序负担,提供最迅捷的信息与技术支持。二是要突破地域限制,做到全国公安“一盘棋”。三是要获取其它社会部门的支持。比如银行、电信等部门的支持。四是要获取境外警方的支持。在当前主要需要获取我国台湾地区警方与东南亚地区警方的支持。
(三)适度经营原则
基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环节高度分离,各个部分又相对独立,且诈骗团伙头目藏于幕后并单线联系犯罪各环节负责人的情况。如果仅打掉诈骗犯罪团伙中的某一个环节的涉案成员,比如打掉取款组、或者打掉话务窝点组等,并不能达到侦办彻底的效果。因这些部分完全能够被迅速取代,诈骗团伙头目能够迅速出资物色人员以取代这部分人员,从而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单独打掉某一个犯罪环节涉案成员,并不能达到预期的办案效果。最理想的情况就是摸清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从诈骗团伙头目开始,“从上到下”收网,从而将涉案人员全部抓捕归案,将案件彻底侦破。因而,在这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有必要坚持适度经营的原则,摸清涉案诈骗团伙的组织结构,以及涉案窝点所在,尤其要查清诈骗团伙头目的基本情况。
注释:
杨加宇.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1).209.
杨帆、陈海鲤.电信诈骗犯罪特点趋势、打击难点及防控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21-24.
蔡小林、计苏光、叶立暾. 闽台警方合作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公安研究.2014(1).31-36.
黎晴.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难点和对策.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5).29-33.
该资料来源于公安内网.
庄会宁、赵家新、邹浩.打击电信诈骗尚存五大难点.人民公安.2010(5).18-21.
王开广.网骗新骗术多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法制日报.2015-11-23(006).
中越破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团伙 涉案额超3千万.http://news.ifeng.com/a/20150619/44006025_0.shtml,201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