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之见解

关键词 入世议定书 替代国 市场经济地位
作者简介:王笑笑,黑龙江大学国际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59一、问题始于“非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的由来可追溯于1954年,“GAT T1947缔约方召开会议对各项条款进行审议,会议中,捷克斯洛伐克提出对于由政府主导而非市场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从其进口产品,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并提出在衡量此类国家是否存在倾销等情况时,可以由替代国作为价格比较标准。” 由此产生了非市场经济与替代国的概念。但是任何国际文件中都未对“非市场经济”做出详细的表述,仅由相应的国内法做出规定。不同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做出有利于本国的不同阐述。例如美国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771(18)节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者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行的,产品在国内销售不反映产品正常价值的任何国家。” 可以看出美国对此有着详细的界定和标准,这也是中国入世第15条承诺的一个巨大推手。中国加入WTO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欧美等经济大国反对中国入世的情况下,中国对于入世所做的承诺和让步是巨大的。这也对我国的出口经济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有数据表明入世以来中国是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入世后,替代国延用15年。下文阐述详细条款。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1款第2项和第4项之规定以及相关讨论
(一)第15条原文
第二项原文表述称: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進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者成本进行比较的方法。此款项表明,在WTO成员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对中国的商品予以替代国价格进行比较。即对于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予以歧视性待遇。而且对于第三国的选择,并没有强制的规定,这种任意性使得成本价较高的美国、欧洲等国家作为第三国,更容易认为中国是倾销国。第四项原文表述称: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额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二)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于此项条款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此项只能表明于此15年后举证责任由中国转移给诉讼国,有的认为中国在如今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取得市场经济条件,有的则认为替代国价格时代结束等。比如有学者提出“到2016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自动获得承认” ;“根据WTO协议的规定,在2016年中国会自动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问题只是暂时和局部的” ;“2016年,不论中国是否符合美日欧对市场经济的概念,都将完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入世15年后,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等等。2011年开始,此条款出现先后两轮争论,第一轮争论是由Berbard O Connor在VOX网页发文质疑:“如果希望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仍需满足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 ;第二轮争论由Jorge Miranda以《全球贸易与海关期刊》为阵地发起“2016年后中国涉案企业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进口国申请者” 。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论。但是本文作者会在下面阐述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三、《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之区别对待
自2015年起,国内外国际法学者关于第15条的讨论掀起一阵热潮,如上文所述,有学者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至2016年末已经15年,意味着中国已经自动取得非市场经济地位。还有学者认为,其第15条用意在于15年后举证责任倒置。那么我们简要分析,这些学者的观点,是否可行以及是否正确。第15条并未明确表述入世15年后我国即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同时未表明举证责任15年后即转移。那么作为法律人的我们,能否将主观意思强加于字面意思呢?答案是否定的。而且关于“非市场经济”这一概念并非一个国际统一概念且没有统一的国际法标准,其依据的是国内法规定。那么既然并非一个国际统一概念,且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那么我国是否能够让他国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答案也是否定的,那么让其他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是什么,意义又是什么呢?所有国家都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愿望是否能够实现?
首先,我们怎么才能让其他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无疑是个极大的挑战和难题,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欧美国家多为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市场经济没有政府参与,自然其不能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其次,中国位列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一直以来,美国对中美经贸关系存在诸多担忧,对中国的贸易政策不可避免的融入了政治经济外交和战略因素。 所以他们透过WTO项下的相关协议压制中国,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政治上,中国虽然外交上与任何国家和平共处,但是基于中国近些年经济发展的迅速,一些国家并不能把中国视为朋友。所以所有国家都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愿望很难实现。笔者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此条款明确表明,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即说明我们不需要其他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此歧视性条款已然终止,即不会再有条文约束替代国价格的出现。因为关于第15条的争论如前所述,都是由国外学者事先提出的,近些年这些争论的产生无疑是在扰乱我们的思维,混淆相关概念。目的就是混淆视听。然而事实简单明了,笔者认为此款项之规定也不能够认为中国2016年底即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是根据此款项之终止规定,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中国没有义务再用替代国价格,他国更没有权利对中国的调查使用替代国价格。而关于第15条的诸多讨论,无疑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对中国的经济造成不利影响。总之在WTO贸易成员内,任何国家再不能使用替代国价格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和笔者观点有共同点的是“客观事实不符论”,其指出如果认为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则意味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自2016年底转变为市场经济,这与我国的相关制度不符。
抛开笔者的观点,事实上德国等相关国家已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甚至也有日本学者赞同中国已经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让部分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难,但是我们不能主导所有国家的思想,也没有强迫所有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权利,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找到目前的关键问题所在,抓住主要矛盾,无论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以及是否具有市场经濟地位,替代国价格都将不存在,这样最低限度能够保障我国的出口经济不受排挤,至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只要无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将其和替代国问题区别对待是最好的选择。而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可以针对不同国家以不同应对方法。例如美国,对中国的庞大的贸易逆差是引发美国上下将中美经贸问题政治化的基本结构性原因 。但是我们应该积极利用同美国的单独协议,《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签订的,其中“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此条款在中国入世15年内有效”,中国可以积极利用这一条款,于2016年底除非签订新的协议,否则美国不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运用替代国价格。其次应该优先说服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的态度至少比美国更有谈判的余地,最后至于其他国家,我们可因时制宜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解决问题。以上为笔者的观点,尚不成熟,敬请探讨。四、结语
对于他国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解决。针对目前的状况,我们不足以以一切代价去换取他国的承认。仅应对条款终止,替代国价格终止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主要问题,才是正确的选择。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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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ge Miranda.2014.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NO.3,9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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