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舆论引导机制研究

    张爱军+刘姝红

    〔摘要〕微博言论具有自由性和开放性。微博舆论是社会舆论和网络社会舆论的组成部分。微博言论会迅速形成微博舆论,如果不对微博舆论进行调控,微博舆论就会引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危机。对微博自由及其形成的社会舆论,必须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引导。微博言论及其社会舆论的引导机制包括法治调控机制、道德调节机制、群众路线机制和技术调节机制。这些机制的综合运用,将使微博言论及其社会舆论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并进而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微博;社会舆论;调控机制;新型媒体;网络政治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7)02-0070-10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1〕很显然,建立新型媒体集团的目的就在于增强舆论引导力,有效引导舆论,使舆论按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微博作为新自媒体,或者成为新型媒体的一部分,或者仍然按着自我预设的轨道自行发展。无论微博自媒体加入新型媒体还是独立,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导舆论,都在引导舆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新型媒体集团的“官化”或是微博自媒体的“民化”,都必须建立一个平等有序的机制,这些机制主要包括:法治调控机制、道德调节机制、群众路线机制、技术调控机制。建立这些机制的核心目的是让公平正义得以全面实现。全面实现公平正义的机制才是稳定的。惟其如此,才能使媒体在引导舆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尽可能地限制其消极作用。否则,对于“官化”媒体来说,就具有滥用媒体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对于“民化”的自媒体来说,就有破坏社会稳定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本文仅以微博自媒体为例,强调建立调控机制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法治调控机制

    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2〕这对于加强微博法治建设、加强微博上的法治调控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治调控机制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对微博言论自由的保障机制、防止微博言论自由“极化”机制和公共权力内在和外在的规范机制。对微博言论自由的保障机制既需要把宪法落实到实处,也需要把宪法权利落实到民法中去。防止微博言论自由的“极化”机制就是让言论自由回归理性,防止原教指主义和危害国家与社会的极端言论出现。公共权力通过法治治理微博言论自由,受内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微博言论保驾护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13亿多中国人民。”〔3〕实现网络和微博上的公平正义,并通过微博言论自由划定公共权力的边界,以微博的言论自由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不当治理。

    现在网络上流行一种言论,说现在微博在维稳治理的条件下已经走向颓势。但实际上是微博言论自由的高潮期退了,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理性期或者平静期,一旦涉及到重大舆情,微博言论自由的优势即刻就会显示出来。在理性平静期存在的同时,因为微信技术的介入,呈现了微博与微信既相競争又相互转换自由言论的征候。微博成为微信N次传播或转播的平台,微信成为微博N次传播或转播的平台,人类进入了“两微时代”,在这个时代,言论自由不是弱化,而是得到了强化,微信言论与微博言论自由互相支撑、互相强化,因言论自由而使舆论热潮不断呈上升趋势,而不是呈下降趋势。人们的言论自由由于微信技术的发展而得以分流化。部分人走进了微信、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在微信朋友群和微信朋友圈的言论更加开放,更加自由。

    第一,微博言论自由必须有法治约束。微博自由是个人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和拓展,微博自由的边界是道德与法治,微博言论自由必须以道德上的良心自由为前提,以法治为边界,微博不是道德外之地,也不是法外之地。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没有自由。微博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微博言论自由。没有法治的言论自由必然是不负责任的言论自由,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自由,或者成为谣言的集散地,或者成为语言暴力的集散地,或者成为社会暴政的集散地,或者成为道德宰制集散地,或者成为不断侵犯私人领地和空间,或者成为干涉他人自由的集散地,对他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没有法治的言论自由,就如同播出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微博的言论自由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治的最大化。微博的言论自由运行到何种程度,法治也必须随之约束和保障到何种程序。那种认为微博言论自由可以不受法治的约束,可以搞言论自由无法治主义是错误的,是有悖于时代文明的,也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

    第二,把宪法权利转化为民事基本权利。通过法治保障微博言论自由就是保障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就是人具有言论、思想的尊严,但是,人的思想尊严需要宪法的具体化。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认为:“我们的五四宪法里没有这项权利,七五、七八宪法当中也没有,但是八二宪法把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写进去了。这是因为我们曾尝过文革中蔑视人的尊严的苦头。我们的民法应该在人的尊严上多下功夫。所以应把宪法当中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尽可能转化为民事基本权利。”徐显明指出,对公权力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民事领域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法治精神。〔4〕只有把宪法中列出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利转化为民事基本权利,自媒体的言论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舆情才能畅通。自媒体政治舆论健康,谎言、谣言、诽谤、侮辱、污蔑式的亚微博政治舆情才会逐渐失去市场。何况自媒体政治生态具有自我净化、自我调节的功能,只要公权力公正执法,守住执法的边界,自媒体形成的社会舆情就不会导致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

    第三,规范公共权力。从一般意义来说,微博自由的最大化和法治的最大化要求公共权力的最小化、公共管理的最小化。这必然要求公共权力遵守法治,执行法治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否则有失公正,并有破坏宪法之嫌。公共权力所要做的,就是防止微博言论超越法治的言论极化现象,防止原教旨主义的出现。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必然带来观念的多元化、价值观的多元化、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思潮的多元化。从目前微博呈现出来的观念、价值观、意识形态来看,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守主义及新保守主义、新权威主义、自由主义及新自由主义、民族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群主义、左派新左派、右派新右派。这些观念、价值观、意识形态在微博上以精练和碎片化的方式传播、变异、激荡、碰撞,并形成了特定的观念、价值、意识形态或紧密或松散的共同体,形成了多元平等竞争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所要做的,就是保障平等的言论自由,防止言论自由超越法治,避免观念、价值、意识形态走向“极化”。 “比如把宣传自由主义的人称为美狗,把宣传毛泽东主义的人称为毛粪,把坚定共产主义信仰的人称为脑残,缺少基于人格尊严平等上的认知。与此同时,在微博上,基于自己所属群体利益基础之上的正义感也在争吵中失去了基本的讨论方向和讨论共识,从而导致不自觉的自身的意识形态裂变甚至癌变。同宗不同种,同种不同宗亚意识形态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追求正义而导致不正义。各种意识形态在变异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病毒,这种‘病毒具有極强的传播性和感染性,使得各种价值不但难以共存,而且势同水火。微博不但没与各种意识形态信仰和平共处,共存共荣,反而都向信仰极化方向发展。各种意识形态,从世界观来说,都具有原教旨主义的倾向,非我族类,其心必异,非我意识形态,其意识形态必坏。”〔5〕

    第四,规范公共权力要防止“钓鱼执法”。如果让公共权力执行公平正义的法治,那么如何处理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系?治理能力是否包括管理微博言论自由的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否包括管理微博言论自由的现代化?从理论上说,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对言论自由保障的现代化,是以文明的方式保障言论自由,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微博的言论自由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但在实际上,由于互联网法治建设没有及时跟进,又由于维护稳定的需要,对微博言论自由的治理水平还在低水平上重复,这种低水平重复从长远上来看是不可持续的,是有悖法治精神的,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这表现在对微博言论在不告知且又没有违法的情况下进行有针对性地删帖、销号、屏蔽、钓鱼执法。

    第五,规范公共权力要平等地治理“官谣”和“民谣”,体现治理谣言方面的公平正义。谣言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式,其中一种分类就是“官谣”与“民谣”的分类。“官谣”就是官员运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造谣传谣。“民谣”则是运用自媒体进行造谣和传谣,以其达到个人泄私愤的目的。“官谣”与“民谣”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官谣”来说,只要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就一定会有“官谣”。对于“民谣”来说,只要存在着社会不公,只要有个人利益受阻,那就一定会有“民谣”。另外,“大众传播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大众传播受个人偏好左右,受个人情绪影响,更受群体情绪影响,当群体情绪不可控制时,个人就容易陷入群体意见的漩涡。”〔6〕谣言也同样受个人偏好和群体性情绪影响,当谣言符合个人偏好时,谣言就会广泛传播。何况每一个人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都具有人的理性不及性。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所有的事和所有领域做出是真相与谣言的判断。人性具有不完美性,人的理性也具有不完美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人都有可能是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在这种情况下,治理谣言,就是一个长期治理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有人存在,谣言就存在,对谣言的治理,只能缩小其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治理谣言应该通过谣言的危害性进行效果评估。谣言都具有危害性,无论是“官谣”还是“民谣”。相比起来,“官谣”危害性更大,因为这涉及到政治稳定、政治公信力、政治合法性、政治正当性、政治道德性问题,处理不好“官谣”还会使政治陷入僵局,让政治空转。“官谣”处理不好,还会让“民谣”泛滥,使“官谣”与“民谣”处于对峙状态,造成官民矛盾。解决好“官谣”问题是防止谣言传播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约束公共权力、规范公共权力的重要内容。邓小平说:“现在党内外小道消息很多,真真假假,这是对长期缺乏政治民主的一种惩罚。”〔7〕对于“民谣”来说,其谣言分为有害的谣言和无害的谣言,有害的谣言需要法治去解决,需要公共权力去治理。无害的谣言一般传播不广,有的还具有玩笑娱乐的性质,只是感情或精神上的一种无害消费,对于这样的谣言,尽可任由民间传阅,并顺其自然。那些无害的谣言,网民也具有理性的辨识能力,微博也具有谣言的自我净化功能,公权力无须参与治理,让网民自治更为妥当。网民在微博上自治的重要内容就是对谣言的清理,进而培育网民的自我教化、提升理性与道德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治能力比起公共权力的治理来说,具有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如果谣言是有巨大危害性的谣言,比如谣言伤害了国体和政体,动摇了国体与政体的根基,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和政治稳定,扰乱了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威胁或伤害到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幸福、自由、公平或公正等,则需要法治调控机制及时介入,以防社会和政治陷入不可治理状态。

    谣言治理的核心就是要依宪法而治。依宪法而治就是所有人都在法之下,没有任何人在法之上。依法而治就是平等之治,不能依人而治,不能因权力地位高低而治。宪法会使所有人不因谣言产生而恐惧,不因谣言传播而破坏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言论自由得到贯彻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谣言就会得到有效遏制。遵守宪法,贯彻宪法精神才是解决谣言的根本之道。捍卫和落实宪法权威和民主权威,把宪法的公民权利、民主权利落到实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所强调的那样,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威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8〕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提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9〕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对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0〕

    二、道德调节机制

    道德调节机制包括制度机制、公民道德教育机制和个人反思平衡机制。从新制度主义的观点来看,制度决定人,制度对人的道德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人的道德行为要受公平正义制度的调节,使每一个人享受平等的自由权利体系。要让每一个人都受公平正义的教育,培养人们的正义感和尊严感。卢梭认为,公民教育分为两个部分,家庭教育和公共教育,这两种教育共同承担着把“人”变成“公民”的任务。 他说:“没有自由,祖国就不能生存,没有德性就没有自由,而没有公民德性也就不存在。”〔11〕中国传统文化内省与慎独都使个人道德更加完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作为平等的理性人和道德人,个人的反思平衡更具有可取性和优先性。

    这三种机制对于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和微博社会舆论来说来说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互联网自由、微博言论自由都是在没有做好道德功课的前提和基础上开始的。由于互联网及其微博言论自由来得快,在公共权力没有及时跟进的同时,道德调控机制也不健全,使得微博言论自由在呈现碎片化的同时,也呈现出非理性极化和非道德现象,观点、价值观、意识形态的极化现象和非道德现象无处不在。如果现行体制不及时进行改革,如果公平正义的道德调控机制没有及时跟进,如果公民教育机制、公民道德内省机制没有及时全面的建设,微博言论自由就会产生出各种各样的原教旨主义,各种各样的非理性思潮。这种思潮对经济、政治、社会的冲击将是巨大的,其破坏性的力量也是巨大的。

    第一,构建公平正义的道德调节机制基于对理性的平等认知。那种夸大理性的作用,将会到导至善论和乌托邦,走向地狱之路。夸大理性的作用在微博上的表现就是任何一个人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是绝对正确的,通向人类的美好景象靠一条或几条精练微博就能一揽子式地解决人类复杂的问题。却不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人的理性就在于认识到理性的限度。道德调节机制建立与完善的目的,不是让理性僭越,而是让理性谦卑而富有尊严。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每一个人在理性上都是平等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调节机制,就是让每一个人都在理性的前提下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和机会,让每一个人具有平等的言论自由尊严。每一个人都掌握着相关的分立的知识,知识本身是无限的,运用知识的理性是有限的,以为掌握知识就会让理性肆虐,会导致理性的狂妄和自负,何况微博上的知识都具有残缺性、碎片性和非系统性。运用碎片知识去说理,其逻辑性也存在着明显的欠缺,动辄在微博上说别人是脑残和弱智的人,其本身也会被不自觉地拉进弱智的行列,也缺少对他人予以平等的尊重。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理性的平等是底线的平等,不以知识、智力、素质、才能分高下。理性的平等更多是形式意义的平等,理性的价值只是形式意义的附属品。有知识、有智力、有素质的人更应充分认识理性的限度,否则会成为煽动家。

    一般而言,大V或微博意见领袖大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自身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出的结论一般来说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即使如此,大V或意见领袖也不是全知全能,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更应该认识到理性的限度,认识到理性的形式与价值的区别,否则大V的生命力也不会长久。大V或意见领袖通过微博,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播给大众的目的并不是成为意见领袖,成为专业领域的操控者和煽动者,而是成为专业领域的启蒙者和传播者。不可否认,在目前加强网络管理的情况下,大V或者意见领袖的言论受限,但他们传播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言论是自由的,渠道是畅通的,在专业领域发声是会得到网民的认可的。现在一些微博网民之所以对大V或意见领袖的观点进行污化处理,进行人身攻击,部分是因为大V或意见领袖发表言论失当,言论太过自由和主观性,失去了公正性和客观性,让网民产生不满和愤怒。

    第二,构建以宽容为核心的公民道德教育体系基于对良好社会的期望。自由主义者伯林认为,“人所追求的价值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有时是互不相容的;这不仅适用于整个文化即价值体系的层面,而且适用于某一特殊文化或个体的价值。各种一元论宗教与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声称得救的道路只有一条,正确的生活方式只有一个,真正的价值结构只有一个。正是这种主张,当得到狂热的表达时,导致原教旨主义、迫害与不宽容。自由主义要预防的就是这种危险。它是自由主义与宽容之源:不仅是那种等待错误被改正的不稳定的宽容,而是那种深刻的、持久的宽容,这种宽容接受并欢迎那些与我们自己所奉行的生活见解根本不同的生活见解。”〔12〕不但自由主义者要预防原教旨主义的风险,所有的主义,所有的思想价值和意识形态都要预防原教旨主义的风险。对于微博来说,原教旨主义的风险不是减少了,而是加大了,预防原教旨主义更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迫切性。宽容就是尊重自己,就是尊重他人,尊重别人的思想诉求和道德诉求。平等的公民存在着不可公度的善,存在着不可公度的政治伦理观,这就需要包容和宽容,并以此构建宽容的美德体系,这包括微博上的宗教宽容、价值宽容、政治宽容、思想宽容,使宽容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进而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

    罗尔斯特别强调美德的重要性,认为宽容是伟大的政治美德之一,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必须以宽容为核心进行教育。只有加强宽容美德的教育,才能成为良好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才能让良好的社会健康有序地运转。没有政治美德,就没有现代文明政治。没有政治美德,就没有微博政治,微博的言论自由就不持续。历史政治思想家都把美德看成政治的基础。比如当代共和主义者沃尔泽特别强调宽容的地位和作用,他把宽容理解为一种态度或一种心境。在他看来,宽容分为四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历史性。他认为宽容首先是一种反映16世纪和17世纪宗教宽容起源的潜在价值,它纯粹是为了和平而顺从地接受差异性。第二个维度是共时性的。对待差异性可能采取的态度是被动的、随和的以及无恶意的冷淡:“兼收并蓄成一统”。第三个维度是道德性的。它是产生于一种具有道德意义的容忍。第四个维度是平等性的。这表现为对别人的坦率、好奇甚至尊重,愿意倾听别人的意见并向别人学习。〔13〕各个时代的宽容理念都对解决微博政治伦理多元化问题和瓶颈具有借鉴意义。通过微博构建宽容的美德,具有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微博言论自由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的权利”的最好中介,因为微博时时刻刻都处于不断地更新状态。如果没有宽容,对问题的讨论将难以进行下去。对微博的言论观察也表明,讨论问题能够进行下去,并取得共识,也源于宽容。微博言论的及时互动性使得微博成为宽容美德实践的最好场所之一。

    第三,构建反思平衡机制基于提升自己品质的期望。勒庞认为,个人进入集体,个人思维就失去了个性,就会被群体所绑架。个人在集体中会道德低下、智力低下,与动物、痴呆、幼儿、原始人没有什么区别。“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事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14〕微博也有这个特点,尽管网民在台后是实名制,但在微博上显现出来的大部分都是虚名制。正是这种虚名制,让一些网民的言论不受限制,言论简单化,容易接受极端的话语,并且,他们通过非理性言论寻找群体归属感,寻找个人与群体的双重意义,但也因此失去了道德底线。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微博上每一个人都试图讲道理,都试图理性对话,都试图与人为善。但因微博的平等虚拟性,离开了具体现实的共同体的约束,如同一个人被抛弃在陌生地,找不到归属感,精神价值归属就成了微博上几乎惟一的寄托。每一个人都在微博上寻找属于自己的价值世界和精神世界,一旦寻找到就会形成或松散或紧密的价值精神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不属于自己价值共同体世界的人就会被拒绝、被排斥。在这种情况,虚性的个人如果没有建立反思平衡机制,没有道德内省和慎独,不同价值共同体之间的对骂和泄愤就不可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理性的反思平衡、内省、慎独来克服微博上的无道德感、无价值感和无意义感,寻找道德的精神家园和道德共同体。道德内省和慎独机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内省在孔子看来就是不论道德认识或是道德实践,都需要有主观积极的思想活动。 “慎独”出自《中庸》。《中庸》把“诚”看成是道德行为的根本,提出了“慎独”的修养方法。“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不过传统文化这种内省与慎独具有不平等性,缺少了现代文明的平等观念,造成道德人格的不平等。在这里,罗尔斯的反思的平衡理念更具有方法论意义。罗尔斯的反思平衡就是通过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社会流行的正义判断相一致。微博言论自由是互动的,不同的思想观念形成言论边界。网民通过言论边界对自己观点进行反思,对他人观点进行辩解和认同,从而使得自己的言论更具理性和客观性,就具有反思平衡的性质。微博网民通过反思平衡的机制,可以逐渐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没有反思平衡,就会具有导致社会撕裂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三、群众路线机制

    群众路线机制包括汇集微博民意机制、民主协商机制和自治机制。凝聚和汇集民意是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民主协商机制把群众路线落到实处,自治机制让群众自己具有了自己的空间。走群众路线的目的之一不是代替群众,而是让群众自己能夠管理自己,这样就不但解决了大量的政府治理成本,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这些机制的建立,同样为微博舆论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当前,大部分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发挥互联网这个新平台的作用,积极与网民交流,公开征求网民意见和建议。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对此不重视,不愿意与网民沟通,甚至压制网络民意,导致矛盾激化。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必须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重视网上社情民意”。〔15〕在微博上走群众路线,是在网上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微博不但为走群众路线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而且还为走群众路线提供了良好的机制。没有平台没有机制的群众路线就会流于形式。

    微博是走群体路线的最好机制之一。群众路线不但是走出来的,而且是互动出来的。政府及其官员开微博是实践群众路线的一种新形式,互动才是群众路线的新实质,离开了微博互动这一本质,政府及其官员开微博走群众路线就是作秀。这种微博互动,既有宏观层面的互动,又有微观层面的互动,既有现实层面的宏观互动,又有微博虚拟层面的微观互动。既有体制层面的互动,又有政策层面的互动。既有规则上的互动,也有个案互动。

    互动是平等的互动,交流是平等的交流,参与是平等的参与,共识是平等的共识。政府及其官员微博和网民的微博是没有分界的,共同拥有相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没有上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分。在微博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政府及其官员也是平等的。具体地说,走群众路线也是平等的,那种高高在上的宣传群众路线是根本行不通的。在微博上,群众路线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化为网民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既具有个案性,也具有群体性,既具特殊性,也具有普遍性。走群众路线,既要解决个案问题,也要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不但要解决特殊性问题,也要解决普遍性问题。不能通过解决群体性问题而忽视个案问题,不能通过解决普遍性问题而忽视特殊性问题,否则就是走群众路线走得不彻底。走群众路线的目的,不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是落实群体的尊严与权利。政府及其官员与网民平等对话和交流,就共同关心的话题设置专题进行沟通,有利于化解矛盾,取得官民共识,有利于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及时调整,以便更好地体现民意。

    第一,汇集微博民意机制。汇集微博民意一方面要通过技术手段,利用大数据对微博民意进行分析,找到微博民意的热点的相关性。另一方面必须时时关注微博讨论的热点问题,找到微博民意的因果性,即微博热点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热点讨论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在预见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加以引导,防止微博热点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一般而言微博上的热点问题是当前群众最关心、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种问题不但涉及到公平正义,而且也往往暴露体制深层次矛盾。政府及其官员及时关注、回应、解答热点问题,认真地、虚心地听取群众意见、切实解决问题,及时进行体制性变革,是树立和提升执政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重要契机,是树立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务实举措。

    微博上的群众路线包括方方面面,微博以“微”化和精致化的方式涵盖和反映全社会的各种诉求。比如,涉及到经济的微博,通过“微”化的方式反映菜市、“微”股市、“微”房市等有关民生的市场经济动态。有关政治的微博,通过“微化”的方式传播政治理念、政治价值观、政治意识形态,表达政治权利和政治参与诉求。有关文化道德的微博,传播 “微”文化、“微”道德、“微”理想、“微”信念等,以“微”的方式体现文化大国的自尊与自信。有关社会的微博,倡导和谐、诚信、友爱理念,不断传递社会人文关怀。微博世界就是群众路线的世界,走群众路线,就必然要走向微博世界路线,把群众路线落到微博的实处。微博世界就是民意的世界,汇集微博民意,让群众路线精致化、普及化和大众化。

    在微博上走群众路线也要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但在现实中存在,在微博上存在更为广泛。有的政府和官员认为开微博涉及到个人仕途风险,影响地方利益。在网上建微博却不发微博或者少发微博,使其微博处于“僵尸”状态。或者搞形式主义,为完成上级交给发微博任务的指标,发不痛不痒的观点,并雇佣水军为其点赞和传播。或者把现实政府官员的讲话、政绩、无关紧要的会议内容复制到微博上。或者在微博上说套话、假话、空话,政治正确的话,无视网民的基本利益诉求。这不但没有搞好群众路线,反而破坏了群众路线,让群众路线空转。

    第二,群众路线机制就是协商民主机制。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在微博上走群众路线就是走协商民主的群众路线。在微博上率先实现协商民主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协商民主是微博走群众路线的新形式,也是通过群众路线引领民意、引导民意的新形式。在微博上走群众路线具有协商性,政府与官员在微博上就公共话题商进入理性沟通和平等对话。那种单方面强制与灌输不起作用,甚至适得其反。微博上走群众路线具有民主性,网民可以通过民主性,在利用微博技术进行微博投票,实行选举民主。设置公共话题,通过微博进行政治参与,实行决策民主化。政府及其官员可以就公共利益的话题设置规则、议题、群组、微博投票技术实行议事民主。

    微博协商民主的特点在于:“微博协商民主的指向是公共利益。仅为自己利益是自私,自私无法协商。公共利益是合作而得,互惠是协商的动力,也是合作的本质要求。微博协商民主既有效地排除了圣徒式的利他主义,也排除了利己主义。微博协商民主的核心是互利性或互惠性。如果说现实中的协商具有空泛性,微博上的协商具有具体性。如果说现实中的协商具有排他性,微博上的协商则具有吸纳性。想协商的人,可以随时进来。微博的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也具有突发性。从而影响了讨论公共利益的深刻性。”〔16〕微博协商民主的特点也决定了走群众路线的特点,即群众路线必须走精英与民主相结合,协商与民主相结合,民主启动与互动相结合。

    第三,自治机制。微博能够实现道德自治、思想自治、利益自治。微博构建了很多的共同体,如道德共同体、思想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这些共同体虽然具有松散性、游離性和不确定性,但自治性的特点突出。微博自治成为社会自治的新形式和新模式。网民通过网络和微博自觉地构建了各种各样的网络协会,对解决一定的相关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网络微博自治会不断丰富社会自治内容,丰富社会自治的形式,进而会不断地推动现实社会自治的发展,为现实社会自治提供和积累丰富的政治经验。

    微博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新领域、新形式,运用好这一形式,是对政府及其官员执政能力的考验,政府及其官员必须花大气力对此进行应对,否则既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也不符合社会舆论的需求。对于微博产生的社会舆论及其成功与失败之道,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其成功的经验要不断进行总结,错误的也需要及时修正,惟其如此,才能使党的群众路线落到实处。

    四、技术调控机制

    目前,技术调控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利用大数据进行舆情分析,另一个是利用网络技术和微博技术对社会舆论进行技术上的控制,让有利的社會舆论得以传播,让不利的舆论进行技术封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第一,大数剧分析机制。有人认为,“大数据不仅将政治活动场域扩展到虚拟空间,还改造着政府、公民、政党等政治行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及其关系”。大数据已经进入了政治和政治学视野,并构成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大数据使得研究方法发生了变化。国际社会已经把大数据应用于国际发展、政治稳定和公共治理领域。在公共政策、政治传播、社会运动、选举与投票、议会政治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7〕微博就是政治传播的一部分。微博政治传播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达到预测和预警的双重目的,从而达到提前介入微博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走向积极健康的轨道。

    大数据的源头来自于社会个体在经济、社会、政治、个人生活轨迹中所产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大数据,可以勾勒和描述具体公民的所有个体行为特征和思想特征,通过对思想特征分析,可以得出个体的言论、价值观、思想、意识形态等思想偏好,进而预测出个人言论引发的社会舆论倾向。作为独立完整的个体被重新界定为一系列数据集合,并在个体未知的情况下被收集、观察、研究、开发、交易、利用。大数据分析用相关性代替了因果性,有利于监控和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发生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

    第二,微博技术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引导社会舆论。微博既是公共平台,也是互联网的一门技术。微博技术既可以为公共权力所用,也可以为私人所用。微博技术本身是中立的,运用微博技术的人因为价值介入不可能是中立的。对于公共权力来说,运用微博技术一方面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政治稳定、政权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防止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识形态和破坏稳定的观点产生和扩散。

    微博技术主要包括:实名认证、监控、屏蔽、销号、取消认证、删帖、禁言、断网甚至侵占私人微博账号等。实名认证是对上网络、上微博的网名实名制认证,证明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监控与屏蔽主要包括对敏感词、敏感人物、敏感文章、敏感事件、敏感内容的屏蔽。销号和取消认证就是取消微博网民在网上的言论发表资格,其理由主要是公共权力认为散布了不当言论、对制度进行恶意的攻击、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民族安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国内外敌对势力言论等。删帖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国家领导人、公共事务进行诽谤和妄议的言论进行删除,这或可采用微博自动化的技术手段对敏感词进行屏蔽、拉黑。禁言有短期禁言和长期禁言,短期禁言一般在七天左右,长期禁言一个月到半年不等,如果永久性禁言则与销号等同。断网涉及的基本是重大事件、民族问题、环境保护问题,当这些重大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和谐而又不可控制时则可能实行断网。侵占私人微博账号是指公权用非常规手段侵入私人微博号,对私人微博号进行干扰。〔18〕

    在特殊的时期,微博技术手段无论是公权力运用的技术还是私权力运用的技术,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于公共权力来说,微博技术手段的应用还是应该慎重,应防止公权力技术手段的滥用和违法使用,否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利于建设法治中国。

    总之,微博舆论的引导,必须把法治调控机制、道德调节机制、群众路线机制和技术调节机制加以综合运用,从而达到引领微博舆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网络政治文明和现实政治文明同步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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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2015-12-16.

    〔4〕徐显明委员:民法典应将宪法权利变为民法权利〔EB/OL〕.财新网,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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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3.145.

    〔8〕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gov.cn.2012-12-04.

    〔9〕习近平: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EB/OL〕.新华网,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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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译林出版社,2011.2.

    〔13〕〔美〕迈克尔·沃尔泽.论宽容〔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1.

    〔14〕〔法〕古斯塔夫·勒宠.乌合之众〔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26.

    〔15〕王爱军.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N〕.人民日报,2016-08-22.

    〔16〕张爱军.论微博协商民主的可能性与现实性〔J〕.党政研究,2016,(3).

    〔17〕孟天广,郭凤林.大数据政治学——新信息时代的政治现象及其探析路径〔J〕.国外理论动态,2015,(1).

    〔18〕张爱军,崔莹.微博政治伦理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11).

    【责任编辑:朱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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