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的演进历程、现状与发展路径

    潘修华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社会组织演进中的量变拐点,揭示了政治因素一直影响其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政治因素的影响力呈下降趋势。由于政治因素长期较为严厉的规约作用,至现阶段,尽管我国社会组织已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整体上,其发展水平并不高,主要表现在人均拥有量比较少、区域服务领域分布不够合理、综合实力比较低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政府须改革体制机制,降低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门槛,从政策和资源层面加大扶持中西部社会组织发展的力度,并稳妥地引导倡导类、维权类社会组织有序发展;而社会组织自身也须努力健全组织构成要件,力争获得合法身份,积极招揽人才,尽力汲取资源,大力加强组织之间的合作。如此,社会组织的发展将进入新的阶段。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7)02-0110-08

    现阶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如此,在分析社会组织的演进历程、现状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更好发挥作用的路径就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演进历程:量变拐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在分析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变化的拐点即量变拐点及其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廓清其演进历程,可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量变拐点原指数学曲线显著向上或者向下变化的点,后来多引申为事物发展趋势开始明显改变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可以是年、月、日、时刻。在人文社会科学的文献中,拐点常用于描述特定事物在保持一段时间的某种状态后,其发展出现显见的上升或下降的趋势。这里所指社会组织的量变拐点,是指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数量发生明显增加或者减少的年份。

    (一)我国社会组织演进的量变拐点

    在量变拐点介绍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全国社会组织的数量统计是由民政部于1988年开始进行的,当年所统计的全国社会组织的数量为0.44万个;〔1〕之后这一统计工作每年由民政部进行一次,因而从新中国成立时至1987年底,社会组织的数量变化只能根据社会政治变迁的背景进行概略估计,但其最高峰值应小于0.44万个,因为1988年社会组织的统计数量为0.44万个;1988年至现阶段社会组织的数量变化有民政部的年度统计数据作为依据,相对准确。从年度数量变化上看,自新中国成立至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八个拐点(见图1)。

    第一个拐点是1950年,与之出现相关的标志性事件是《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的出台。其时,为巩固执政基础,中共以政治上是否拥护自己及新生政权为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解散了一批民国时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完成之时,我国社会组织在数量上有所减少。50年代中期清理整顿完成之后,我国社会组织在新的起点上得到了短暂发展。〔2〕第二个拐点是1957年,与之出现相关的标志性事件是“反右”运动。“反右”运动扩大化使不少社会组织的领导人被错划为“右派”,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受到冲击,发展轨迹被打断。从整体上看,“反右”运动之后的两、三年,我国社会组织几乎没有发展,数量上估计也没有什么增加。直到60年代初我国社会组织才开始恢复发展并再度活跃。〔3〕第三个拐点是1966年,与之出现相关的标志性事件是“文革”。“文革”十年,由于政治的原因,产生了大量的民粹性、政治性的红卫兵组织和各种造反派组织,但社会组织不但没有发展,反而有所倒退,在数量上应是大幅减少了。〔4〕第四个拐点是1978年,与之出现相关的标志性事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计划经济解体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起点。“真理标准大讨论”“经济建设为中心路线的确定”以及随后展开的“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放权让利改革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和空间,使我国社会组织在八十年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数量上也相应有所增加。第五個拐点是1989年,与之出现相关的标志性事件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80年代我国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乱象,主要是多头登记多头管理使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过于松散,规制不够,部分社会组织开展了一些与其非营利性相悖的商业性活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一些学会、协会和群众性社团对80年代中晚期的政治风波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影响了政治的渐进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1988年出台了《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对遏制一些社会组织的营利倾向与过度政治化倾向,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为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政治的稳定大局提供了支持。该条例颁行之后,政府用两年多的时间对社会组织进行了整顿和重新登记,使社会组织在数量上有所减少。1992年下半年之后社会组织开始回到正常发展的轨道。〔5〕第六个拐点是1997年,是年,民政部统计的社会组织的数量为18万个;〔6〕与之出现相关的标志性事件是社会组织年检制度的实施。1996年民政部制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1997年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该办法对社会组织以年检的形式进行了清理整顿,使社会组织的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1998年10月重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颁行。相较1989年颁行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该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和监管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的数量进一步减少,而且减少的趋势一直持续到2000年。〔7〕第七个拐点是2001年,是年,民政部统计的社会组织的数量为21.1万个;〔8〕与之出现相关的标志性事件是1997年清理整顿之后,社会组织的总量首次超过了1996年的总量。这主要是因为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行后,各级民政部门启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年大幅增长,至2001年使社会组织的总量超过了1996年的总量。〔9〕第八个拐点是2013年,是年,民政部统计的社会组织的数量为54.7万个;〔10〕与之出现相关的标志性事件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出台。该方案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即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在该方案明确的改革方向的指引下,至2013年底,已有24个省级行政区试行相关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11〕此项改革必将使我国社会组织在数量上迎来新的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社会组织演进的量变拐点出现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理论上讲,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因素都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只是它们不一定同时发挥影响,即使在同一时间,它们发挥的影响力也不一定相同。这可以从拐点出现的原因或背景的分析中得到印证。第一个至第六个拐点的出现主要受政治因素的影响:第一个拐点出现的背景主要是中共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主导力量;第二个、三个拐点的出现主要是 “左”的政治意识形态及阶级斗争扩大化政治运动所导致;第四拐点的出现则处在“四人帮”倒台,党内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更的关口;第五拐点的出现与当时的体制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危机密切相关,在当时的特殊情形下,维护体制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政治动作成为该拐点出现的主要原因;第六个拐点是第五个拐点的延续,其出现的主要原因与第五拐点大致相同。第七、八拐点的出现主要是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三重作用的结果,其中,政治因素发挥的作用仍是决定性的,但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也发挥了较为明显的作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所有制结构变迁、产业结构变迁、阶层结构变迁等经济、社会因素的促动下,弱势群体和人口增多,这使得整个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趋于旺盛,而政府难以满足这种较为旺盛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选择了疏导而不是打压的策略即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自己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于是,社会组织的“出生率”和“出生数量”都出现了较大的增幅。

    依据对我国社会组织演进拐点的分析可见,政治因素,确切地说,主要是政治权力结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等因素,一直决定性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但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它的影响力呈下降趋势,尤其是本世纪以来,它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了不少,固然它的决定性影响地位仍未被撼动,但它的影响力度小了很多,证据是,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未改革的前提下,2001年至2012年社会组织的数量逐年都有不小的增长。〔12〕这主要是因为:为了夯实民意支持基础,巩固执政地位,执政党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战略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调整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决策。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指引下,政府向经济建设领域投放的资源越来越多,这使得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但同时,由于分配体制上的缺陷,社会收入差距不断被拉大。至21世纪初,在社会收入差距趋于悬殊的情况下,社会阶层分化显性化,〔13〕较大数量的弱势群体产生,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达到一个新的高峰。而政府对经济建设领域资源投入的不断增加,致使其投入到社会领域的资源不断减少,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进行了放权改革,在一些与政治相关性不强的领域孵化、培育社会组织和允许社会自组织的存在,并动员这些社会组织与自己一起努力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缓解社会中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危机。而随着21世纪初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达到新的高峰,我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组织也随之显著增加;并且由于21世纪以来,我国较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未得到有效的调控和社会对公共产品不衰的旺盛需求,社会组织的数量连年持续增长。在这样的情势下,我国政治意味稀薄的、功能失衡的、弱小的市民社会顺势从政治国家中挣扎着脱胎而生。之所以说它是政治意味稀薄的、功能失衡的,是因为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在非政治领域活动,其利益诉求、政策倡导、维权等功能发挥不充分;之所以说它是弱小的,是因为市民社会强大与否,不仅要看社会组织的数量多寡与服务提供情况,还要看社会组织的政治功能是否充分发挥。我国这种自具特色的市民社会的发展仍充满变数,因为相关的体制改革还在进行之中,远未完成。但从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仍处于高位、社会阶层分化及社会利益意识的阶层化、集团化已经形成的情势来看,市民社会的实力必将有所提高,其政治意蕴亦必将有所提升,而这必将反身推动我国顶层政治文明的建设。

    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成效与问题

    通过对我国社会组织的总量、区域分布、服务领域分布和综合实力的分析,可呈现其发展的总体状况,亦约略可见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作用。

    (一)我國社会组织的总量分析

    根据民政部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14〕而1988年民政部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仅有4400多个。〔15〕通过数据比对可知,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在30多年的时间里增长了100多倍。这个增幅是较大的,反映出社会对社会组织的需求较为旺盛。

    尽管从历史比较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从国别比较来看,我国社会组织仍很不发达。依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测算,我国每万人社会组织拥有量约为4.9个(人口总量以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而根据2014年发布的《中国民间公益组织基础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测算,我国约占总量1/3的社会组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16〕这些社会组织主要是工商注册的社会组织、单位和城乡社区内社会组织和游走在社会中的草根社会组织。如果把这些社会组织计算在内,我国每万人社会组织拥有量约为7.4个((66.2*3/2)万个/133972.5万=0.00074120万个/每万人,即我国每万人社会组织拥有量约为7.4个)。而早在2006年,美国每万人社会组织拥有量是52个,法国是110个。〔17〕从人均拥有量来看,由于政治上的调控与发展时长的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我国社会组织的区域分布分析

    在公益领域,理想的状态是对公益资源需求多的区域,社会组织及其提供的公益资源也多。如果这样看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及其公益资源供给的数量排序应该是西部多于中部,中部又多于东部。上世纪90年代中晚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区域分布情况是,东部多于中部,中部又多于西部。90年代的某一年份,江苏省有社团1.3万个,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各有社团1万多个,安徽省有社团0.5万个,江西省有社团0.4万个,宁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社团数量更少一些。〔18〕这反映出至90年代中晚期,我国公益领域及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均处在初级阶段,其发展主要不以公益需求为动力,而是以公益供给为动力。社会组织数量排序反映的是经济发展总量及其支撑的公益资源供给总量的排序。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数量的区域分布发生了一些变化,截至2013年底,在相关调查的样本社会组织中,我国东部地区社会组织数量最多,占总量的54.70%,其次是西部地区,其社会组织数量占总量的29.70%,再次是中部地区,其社会组织数量占总量的15.61%。〔19〕

    这说明现阶段我国公益领域发生了一些好的变化。当前,在90年代中晚期公益供给缺口最大的西部地区的社会组织及公益资源的数量都有所增长。这种良好态势的出现,除了西部地区内部的努力外,还受益于东部地区的支援。根据2014年相关抽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显示,服务区域是“全国”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北京排在第一位, 第二、三位分别是广东和上海。〔20〕但应该注意到,尽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理想状况相较,我国社会组织仍处于“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之中,需要扫除的发展障碍还不少。

    (三)我国社会组织的领域分布分析

    中国公益2.0、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和南都基金会2014年联合发布的《中国民间公益组织基础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显示,我国社会组织所涉足的服务领域达到20多个,排在前五名的分别为儿童青少年成长支持、教育助学、综合志愿服务、环境保护和残障人士生活保障,其所占样本社会组织总量的比例分别为34.5%、25.76%,25.25%、17.77%、16.24%;所涉足的服务领域排在后五名的分别为民间研究机构发展、劳工权益保护、同性恋权利维护、女性权利保障、动物福利支持,其所占样本社会组织总量的比例均在5%以下。〔21〕从其排在前五名的服务领域来看,我国从事民生改善活动的社会组织比较多。社会组织在儿童青少年成长支持、教育助学领域开展的活动,可以为遗弃儿童、问题青少年、农民工子女、家庭贫困学生等提供一些教育和成长方面的支持;在综合志愿服务领域开展的活动,可以为某些弱势群体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一般民众提供一些生活上的便利;在残障人士生活保障领域开展的活动,可以为残障人士自身及其家庭提供一些生活上的帮助;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的活动,则可以为改善民众的生活环境提供一些支持。这些作用的发挥对抑制和消解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對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其排在后五名的服务领域来看,我国从事参政议政、权利维护活动的社会组织比较少。社会组织推动民间研究机构的发展可以为民众参政议政提供智识和平台支持;开展劳工权益、同性恋权利和女性权利的保障活动可为这些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提供组织支持;开展动物福利支持活动,可为民众生活质量的改善提供环境支持,说到底,动物福利与人类福祉是相关联的。现阶段我国较大的贫富差距导致社会纠纷和冲突高发,在这样的情势下,社会组织开展有序参政议政、权利维护活动,可以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因而当前社会组织有序参政议政、维护权利的功能发挥不充分,对社会发展的大局是不利的。

    (四)我国社会组织的综合实力分析

    分析我国社会组织的综合实力可以从其活动经费、专职和专业人才、组织公信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体展开。

    1.活动经费。从2014年版《中国民间公益组织基础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中的调查数据来看,我国少部分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已比较强。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不够强,主要表现在大多数社会组织财政规模偏小:大约有超过60%的社会组织年度支出以30万元以下为主,其中还有超过25%的社会组织年度支出在2万元以内。〔22〕除掉员工的工资、福利开支和办公经费后,年度支出在30万元以内,尤其是年度支出在2万以内的社会组织,用于项目和活动开展的支出应该是比较少的,可能会出现不够支撑其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

    2.专职和专业人才。《中国民间公益组织基础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中2011年和2014年的调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社会组织都有专职员工。这说明社会组织运行的正常化趋势在加强。但该报告也显示我国有超过50%的社会组织的专职员工数量在3人以下,其中,少数社会组织甚至没有专职员工。〔23〕 2010年《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显示,尽管社会组织员工的学历以本科层次居多,但筹资、发展研究等专业人才不够。这主要是因为工资待遇不高和职业发展空间不够,使社会组织难以吸引并留住这些领域的人才所至。〔24〕

    3.组织管理水平。笔者2014年组建团队对江苏南通市社会组织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该市有超过40%的社会组织的部门结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比较规范,管理水平比较高。这些社会组织主要是挂靠在政府机构的慈善协会、科技社团,行业协会等。但也有超过50%的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比较低,连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也没有,组织运作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强(见表1)。

    因张謇弘扬的慈善文化传统的影响和政府的着力培育,江苏南通市社会组织是比较发达的,该市江海志愿者服务在江苏乃至全国都是知名的,其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尚且如此,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在整体上应不容乐观。

    4.组织公信力。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指数报告”显示,以100分制计算,其所调查的1000家样本组织平均透明指数为44.10分,与2013平均透明指数43.11分相比,提高了2.30%。但也应该看到年度透明指数在60分以下的组织尚有767家,占整个样本的76.70%。〔25〕这说明我国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建设在加强,公信力在提升,但其建设力度仍须继续加强。2014年该中心对社会公众的相关调查也说明了这一点,公众对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整体满意度中,“比较满意”的受访者由2011年的约9%上升为28%,但“较不满意”的受访者尚占50%。 〔26〕

    综合前述,虽然我国少数社会组织已具一定实力,但由于政治因素对经济、社会因素作用的抑制,总体上,我国社会组织的综合实力仍较低。

    三、推动我国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路径

    (一)继续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体制机制

    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即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因而当务之急是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推动《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法规支持。实际上,绝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已在试行相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27〕除了进行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外,还要落实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直接登记的操作办法,改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管理,取消社团筹备成立及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审批,下放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28〕暂时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先备案。这些措施可降低成立合法社会组织的门槛,有利于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同时,也有利于大量草根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提升自身的实力。从2014版《中国民间公益组织基础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中的调查数据来看,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获得合法身份,有助于提升筹资能力,从而有利于整体实力的提升。〔29〕

    (二)大力扶持中西部社会组织发展

    相对东部来讲,中西部社会组织发展的资源要少一些。而从普遍层面来说,中部社会组织的发展资源比西部社会组织的要更少一些。之所以是这样,主要是因为整体上,西部经济发展比中部更慢一些,慈善需求更强烈,还有就是以往十多年,西部大规模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比中部高,这些因素使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向西部投放的慈善资源也多于中部。鉴于此,中央政府投放供社会组织购买的财政项目时,可按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来投放,在数量和经费总量上适当向中西部,尤其是中部倾斜。中西部经济发展慢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少一些,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可能赶不上东部,在这样的情势下,中央政府进来支持下,均衡下,是十分必要的。在法规与制度允许的框架下,给予弱者更多的支持是政府天然的职责。近年东部社会组织之所以发展比较快,除了政府的支持外,还有就是基金会,尤其是私募基金会的支持。东部企业比较多,由企业和企业家发起和设立的私募基金会也比较多,客观上对东部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了比较大的助推作用。政府可以更大的税收优惠引导东部企业到中西部设立基金会,支持中西部社会组织的发展。东部的基金会很多都是面向全国的,政府可以项目资金配套的方式,鼓励中西部社会组织向东部相关基金会寻求合作,申报项目。政府还可以牵线搭桥的方式,引导中西部社会组织内部加强合作,建立社团优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企业优势的经济资源之间互换的机制,互惠互利共赢共生。这样中西部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和实力都可能会得到较快的增长,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的区域分布进一步向合理化的方向演变。

    (三)合理调整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分布

    现阶段,我国为企业家、职业经理、技术专家等强势群体维权争利的社会组织是比较多的,比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社团、专业协会、学会等,尽管它们大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成立的,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加强行业管理,更好推動经济发展,但这些社会组织成立后,基于汲取资源,改善员工福利待遇,提升组织实力等需要,也开始为企业家、职业经理、技术专家等强势群体提供某种程度的法规政策倡导、法律维权服务。而进入弱势群体法规政策倡导、法律维权领域的社会组织比较少,其原因是:弱势群体自身资源不够、自组织能力比较弱以外,主要是因为政府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应该说,在现阶段社会转型期,为规避社会动乱和政治动荡的风险,对为弱势群体代言的法规政策倡导类、法律维权类社会组织加强管理有其合理性,但是加强管理不等于控制发展,更不等于不让发展。在现有体制下,相对强势群体,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手段比较少,其利益诉请很难及时进入政治决策过程,因而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就难以及时照顾到他们的利益,这就有可能在社会中累积政治怨气,引发体制外的群体表达,影响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因此,必须丰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手段,以此维护他们的权益,制衡强势群体,监督权力的运行,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鉴于此,除了改革人大、政协、公共政策制定等相关制度外,还要推动代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现阶段对为弱势群体代言的法规政策倡导类、法律维权类社会组织可继续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但要本着发展的着眼点来实行。也就是说,双重管理制度可以延续,但要降低相关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资金、办公条件、会员数量等方面的要求,为其获得合法身份,提升组织实力和服务能力提供支持。现实中,不少代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正是因为人力物力财力不够,达不到登记注册的资金、办公条件、会员数量等方面的要求,无法成功登记注册获得合法身份,影响了其实力的增长,进而抑制了其服务能力的提升。

    (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

    为促使社会组织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设置公益项目等方式,积极引导其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健全组织构成要件。作为一个正式组织,社会组织要有基本的办公条件与活动经费,要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要有负责组织运行的员工。具备这些基本的条件,社会组织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否则,其作用发挥就难以正常化。第二,获得合法身份。既使不能以登记注册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也要以备案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现在大多数省级行政区都进行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的难度降低了不少,获得合法身份已经没有以前那么难,而且随着改革的全面铺开和不断深化,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将会更容易。获得合法身份,有利于社会组织提升公信力、募集活动经费与开展服务活动。第三,拓宽资源汲取渠道。社会组织要积极争取政府转移的职能,争取政府相应的补贴、项目,争取企事业单位、公众、个人的慈善捐赠,拓宽资源汲取渠道,多方汲取资源,为组织活动的开展奠定经济基础。第四,招贤纳士。从普遍性层面来看,现阶段社会组织行政管理、项目执行方面的人才较为充足,但项目策划、品牌营销、资金筹集等方面的人才不足。这就需要社会组织主动出击,积极招揽相关人才,为自身的持续发展打下人力基础。第五,加强内部合作。在当前组织数量、组织资源都不够的情况下,社会组织要强化合作意识,大力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搭建资源内部交换和支持的平台。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党和政府应在法治的视野中创新体制机制,稳妥地推动社会组织继续向前发展,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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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朱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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