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协商治理探讨

许敏
〔摘要〕 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是通过对话和协商,调适网络群体性事件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治理形式,它有助于预防事件的发生、遏制事件的升级甚至是消解事件的负面影响。它奉行民主治理的理念,以公共理性为价值取向,以公共协商为主要途径。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的运作逻辑应遵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与演进规律,具体包括风险消减中的利益表达与协商式吸纳、舆情监测中的网络回应与协商式疏导、危机处置中的应急决策与协商式联动。当前,可通过建立多元化资源分配机制和增强弱势群体的资源利用能力等方式,矫正协商主体的不平等,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创造条件。
〔关键词〕 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运作逻辑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1-0075-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已经渗透到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在政府决策的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是在基层事务的群众自治中,协商民主都日益活跃。在社会治理中,协商民主也延伸到社会基层的每个角落,协商治理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如何在吸收协商民主理论精要的基础上,推动公共治理改革和创新?笔者拟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例,考量协商治理对化解新型社会冲突的价值,探究协商治理在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和操作模式,为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累经验。
一、协商治理是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形式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危机形态,它一般在网络论坛发起,由于涉及环境利益、政府行政行为等敏感话题,极易引发网民普遍关注,并通过网民的发帖、转贴、评论等行为迅速升级、扩大,甚至有可能演化为现实关联行动。就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效果而言,受传统“管制”思维和“体制性迟钝”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简单化和绝对化的社会管治方式,表面上阻滞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和演进,实际上却使社会不满情绪持续聚集,并在相互刺激与共鸣中不断发酵,给社会的和谐稳定留下更大的隐患。作为一种极具包容性的新型治理模式,协商治理为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治理形式。
(一)协商治理将公众诉求吸纳至政策系统,有助于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代议制民主模式下的政府精英决策体制主张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共同制定公共政策。在精英决策体制下,大量的公众诉求被排斥并聚集在政治体系之外,无法有效输入决策系统,其结果是政治体系的运行出现断裂。协商治理以公民参与为核心,引导公民通过讨论和协商,充分表达利益诉求,达成最大限度的“重叠共识”,并形成具有实质合法性的公共决策。其本质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1 〕6。协商治理为不同群体表达利益诉求、调适利益冲突提供了制度保障,能有效避免公众无序参与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协商治理将协商技术嵌入政府威权模式,有助于遏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升级扩大。不同于西方国家主张通过主体间的平等沟通解决社会冲突,在中国,政府拥有最重要的权威资源,是冲突调解的重要力量。将民主恳谈、协商谈判等技术嵌入政府威权模式,引导公众在政府创设的公共平台理性沟通,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对话、博弈与合作,既有利于利益调适和情绪宣泄,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理性和政治信任。正如Valadez所言,“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尤其强调对共同利益的承诺、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的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重视所有人的需要与利益的有约束力的政策” 〔2 〕30-31。协商谈判所强调的公共商讨与慎思明辩,正是通过在网络群体性事件演进过程中营造温和理性、互信包容的协商氛围,从而阻滞网络群体性事件升级扩大。
(三)协商治理广泛整合政府和社会的协商力量,有助于消解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在紧急事态管理实践中,通过良好的协商互动,突破组织分化和社会分化所形成的不一致,形成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应急联动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传统应急管理存在“政府主体、多头指挥、联动失灵”的体制弊端,这导致政府部门不能综合多种力量快速回应和有效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而在“整合的”协商体制下,政府内部各部门及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理性沟通和协商谈判,形成合意的行动基础,达成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统一方略,促使社会多元化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能够更快解决,从而最大程度地消解网络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负面影响。
二、 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的内在要求
协商民主鼓励包容、参与、倾听、尊重、理解,为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合作方法,也为公共治理提供了新的实践形式。协商治理正是一种强调公民审慎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民主模式,其理念、价值与制度设计形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的内在要求。
(一)以民主治理为基本理念。采取协商民主的方式进行治理,是对民主治理的关切和追求。在传统政府主导的管制模式下,公众被排斥在公共事务以外,“当公众评论直接关注政府的日常琐事和政府对日常工作方法的选择时,它当然会像是一个笨拙讨厌的家伙,像是一个乡下人在操作一部难以驾驶的机器” 〔3 〕19。这种模式降低了公民作为与国家相对的权利和合法地位拥有者的作用,使公民在现实世界的政治参与中产生了强烈的沮丧感和失落感。当公众的利益诉求和社会怨恨情绪长期得不到表达和疏解的时候,潜在的社会矛盾就会演化为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信息时代背景下的产物。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从治理的民主逻辑出发,赋予公民实质性的主权地位,通过制度化的理性对话、平等交流、推理判断,最大程度地调和激进的观点,并将公民经过讨论产生的具有更好认知理性的民意吸纳到公共政策中。在充分关注和包容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改善决策质量并赋予其政策合法性,极大地消减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因素,为有效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奠定了基础。可见,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是一种关于民主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它不仅破解了政府“刚性管制”造成的恶性循环,创造了民主治理的理念,而且还在技术上实现了行政理性与公民参与理性的相互衔接,从而使网络场域和现实社会中公民与政府、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制度化的冲突化解成为可能。
(二)以公共理性为价值取向。公共理性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的标识性价值,更好的公共理性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相关主体审慎参与的结果。让政府、社会组织、媒体、公众共同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其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理由陈述来解决偏好冲突,并且在整合偏好时最大程度地尊重个体偏好,以达成“理性推动的共识”。正是基于平等、互信的协商,人们会发现原来存在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和更理性的选择,从而愿意克服个体偏好的有限理性,被他人提出的更具合理性的选择所打动而形成共识。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中,理性既是公众之间的,也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从近年来的典型实例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最终指向 “三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更多地依赖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协商。公众与政府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针对社会风险、网络舆情、现实行动平等、理性地协商,为多元偏好创设一个共同的言论空问,通过公共精神的赋予,化解了政府绝对的权威,使政府和公众不再处于紧张关系的状态,而“共识”则更为名副其实。
不仅如此,协商治理还培育了公众有序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理性精神。公民通过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一方面激发了公众强烈的责任感和公民观念,降低了因对政治体制的不信任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另一方面养成了自己的包容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防止无序抗争行动导致更大的秩序混乱和更加剧烈的社会不稳定。
(三)以公共协商为主要方式。“公民参与的最终实现,需要依赖具体而设计精良的公民参与途径或手段。审慎思考、理性选择的公民参与方案,不仅有助于达成公民参与的实质效果,而且可以预防由公民参与不完善性带来的不良后果。” 〔4 〕5 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而言,公共协商是较为可取的参与方式,充分的话语交往有助于减少分歧、化解冲突。而且互联网的交互性、开放性使网络公共协商成为可能。借助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网络社区等载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表达诉求、聚合观点,取得更好的公共理性。
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公共协商可以起到两种功效,一是讨论可以促成化解冲突的一致性方案。“确切地说,任何对聚合机制的需要都将不会存在,因为理性的讨论将倾向于产生意见一致的偏好。” 〔5 〕11 尤其是公共协商发生在利益相关者与政府之间时,制度化的协商沟通有助于降低利益表达的无序性,有效吸纳和整合大众利益,防止利益冲突向大规模网络群体性事件转变。二是公共协商有助于形成公共理性。“总之,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中表达自私观点的概念不可能性,以及表达其他偏好而没有最终拥有它们的心理困难,最终一起使公共讨论趋向于共同的善。” 〔5 〕13 由此发现,公共协商过滤了私人利益和非理性,培养了妥协和节制个人需求的美德,同时又催生了公共理性,对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极化”效应下的升级扩大具有重要意义。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的运作逻辑
网络群体性事件通常起始于公民在网络空间表达利益诉求或宣泄怨恨情绪,其内容主要涉及阶层分化、利益失衡等社会风险因素。当这些风险因素遇到某个导火索或在网络媒体的催化下,就会实现广泛的网络行动动员,形成复杂多变的网络舆情,随着官方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逐渐分化,网络场域的冲突、对抗将走向现实关联行动。遵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和演进规律,协商治理的实践策略体现于风险消减中的利益表达与协商式吸纳、舆情监测中的网络回应与协商式疏导、危机处置中的应急决策与协商式联动。
(一)风险消减中的利益表達与协商式吸纳。在风险社会视域下,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广泛而复杂的风险诱因。风险消减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首要之策。风险消减就是要在网络群体性事件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政策模式和公民参与中的协商实践,整合、吸纳公民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诱因。
1.风险识别。在网络时代,社会风险会投射在网络场域,并演化为网络群体性事件。通过对近年来典型实例的梳理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诱因包括社会转型带来的风险、政府管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其中,社会转型是网络群体性事件最主要的风险源。当前的社会转型意味着社会生活、组织模式、社会实践进入快速变迁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端共生、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同在,体现出双重性和极端复杂性” 〔6 〕。由社会转型风险、政府管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萌发的风险因素难以自我消解,它以劳资纠纷、动迁纠纷、环境权益纠纷等形态频繁转化为网络群体性事件。而政府风险消减的逻辑应该是建立吸纳公民利益诉求的通道,通过有效的协商,调适利益关系,对公民利益诉求予以整合,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从根本上改变网络群体性事件潜在风险萌发、激变的制度环境。
2.政策制定:利益诉求的协商式吸纳。在风险消减中,公共政策显示了政府对于社会的全面介入,公共政策作为重要的政府工具提供了风险消减的基本思路。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就是政府对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政府要将受政策影响的公民吸纳至政策系统,使相关群体自由而充分地发表信息、交流观点,进而在平等开放的对话中实现参与权的实质性平等和决策程序上的正义。
在协商治理实践中,协商民意测验是一种高度综合民意的方法。它能避免专家、学者、部门利益的片面性,将民意吸纳至政策系统,保障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协商民意测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一部分公民作为样本,并让这些公民聚集在一起,面对面相互讨论,在与不同类型对话者的讨论中权衡对立的观点,然后收获更令人尊重的见解。” 〔7 〕协商民意测验使受政策影响的公民通过协商在有争议的政策问题上找到共同点,既优化了社会利益的分配,也消除了因受益程度不同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当潜在风险被协商式吸纳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就会受到抑制。
(二)舆情监测中的网络回应与协商式疏导。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渗透,各类风险因素必然反映和投射于网络。当民众无法通过体制内的渠道有效表达诉求时,就会借助网络媒体的传播特性和强大服务功能来表达观点、发泄不满,从而使潜在风险因素累积、放大、突变,转化为具有明确倾向性和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舆情。政府采取措施监测网络舆情,通过媒体积极回应网络民意,并建立网络协商互动平台,是防止网络舆情传播并实现广泛社会动员的关键。
1.舆情监测与引导。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舆情监测的意义在于通过汇集、研判、引导等措施,探明网络舆情的演变机制,防止社会风险诱发、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具体实施如下:其一,网络舆情汇集要求政府整合宣传、文化等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络媒体、网络宣传等网络机构,形成网络信息工作的联动机制。政府部门不仅要对重点网站、论坛实时监控,还要积极搭建“网络问政”平台和“网上信访”通道,让社会公众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表达自身的意愿,政府网络管理部门也可以利用这些渠道来聆听民众呼声、汇集网络舆情。其二,网络舆情研判是对采集到的网络舆情信息素材进行分析、挖掘的过程。通过对网络舆情的研判,目的是获取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所需要的必要信息: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诱因,二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直接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诉求,三是网络群体性事件间接利益相关者的规模及其行动特征,四是政府的不当行为。
网络舆情引导是政府通过新闻媒介影响网络舆情的性质和走向,从而改变公众态度并使网络舆情朝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共利益方向发展的过程。网络舆情引导从宏观上要求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约束网络舆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培养网民的公共安全素养、引导网民理性表达的行为。在微观操作上要求政府坚持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持续沟通、化堵为疏,采取典型报道、深度报道、网络新闻评论、设置网络新闻发言人等措施,加强对舆情引导的管理。
2.政府主动回应网络民意。为了防止网民在虚拟世界的呼喊演化为大规模的对抗行为,政府应适度调整网络传播的政策和策略,变排斥为正视,变堵塞为疏导,积极主动地回应网络民意。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网络发言人制度,旨在通过网络发言人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和回复网民诉求,同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澄清流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信息发布和沟通过程中,网络发言人要善于利用权威的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这是因为权威的网络媒体(如新华网、人民网等)在信息发布上具有快速、覆盖面广的优势,公众对权威网络媒体有较高的信任度。而传统媒体在可信度、传播率、权威性等方面比网络媒体更具有优势。因此,政府在回应网络民意时要高度重视两个舆论场的作用,强化权威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意见领袖功能,将政府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决策、措施等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公众。同时又要借助媒体实时把握事件的进程、公众心理、利益诉求。
3.通过网络公共论坛进行协商式疏导。政府在监测网络舆情的基础上回应网络民意是一种单向度的网络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尊重和负责任的態度,但并不一定能真正化解冲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要基于充分的利益表达和持续的协商互动。因此,政府要积极打造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为促进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公共协商创造条件。
网络公共论坛,就是这样一种推动人们在网络空间参与公共生活的协商民主平台,它吸引成千上万的网民以发帖的方式在论坛里发表意见、表达诉求。网络公共论坛的协商主体包括政府代表、意见领袖、直接利益相关者、间接利益相关者,它形成于各参与者因讨论话题而发起的发帖与回帖的互动过程。“在网络公共论坛中,人们所表达的意见被分拣,在争议中被加工为公共意见。这些意见的形成是在富有成效的协商中形成的,它依靠的是非专业人员集体的共鸣,并获得公众信念的支持。” 〔8 〕
政府与直接利益相关者协商。网络协商是个体自主性与公共性共同成长的过程。当个体利益受损时,他们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以独立的个体身份向政府寻求帮助并施加影响。针对直接利益相关者反映的问题,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核实情况、及时回应,彼此在相互持续的协商中协调利益,当达到利益均衡点时即产生相应的共识。
政府与意见领袖协商。由于意见领袖是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具有引导网络舆论和实现社会动员的功能,因此在政府与意见领袖的协商过程中,政府要鼓励意见领袖进行分析与理性论证,将其合理化建议纳入直接利益相关者诉求解决的方案中,激发其强烈的公共意识和公共责任感。在此基础上,政府通过意见领袖来疏导网络舆情,促使直接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在态度和行为上发生预期的改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朝有利于诉求解决的方向发展。
政府与间接利益相关者协商。作为“场景群体”,间接利益相关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是他们与直接利益相关者有着共同或相似的社会态度。在网络舆论的影响下,他们勇于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与意见,与直接利益相关者联合形成强大的“表达对抗”。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与间接利益相关者协商的目的不在于达成共识,而主要是为了引导公共舆论。通过与政府协商,让间接利益相关者意识到协商治理的价值,从而在以后的实践中摒弃情绪发泄等不当行为,自觉地选择协商的方式来影响政治系统的决策。
网络协商是各网络行为主体平等参与,表达意见并达成妥协的过程。意见的表达是协商的第一步,论坛参与者在协商的初期尽情地表达意见,为后续的意见讨论和思想交锋做好铺垫。在充分了解各方的诉求后,协商的第二步就是鼓励和引导各协商主体围绕中心议题展开深入讨论,继而实现偏好转换。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能够体现时代热点问题的把握,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设计吸引网民参与讨论的话题, 从而有效地为网络协商设置议程。
(三)危机处置中的应急决策与协商式联动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虚拟与现实的综合体。当公民基于利益诉求的网络表达无法产生预期效果,网络协商未能达成某种更理性的认知时,网络群体性事件就会向现实的危机形态转化,对公共安全产生更大的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在现场处置中,要加强应急决策并形成协商式应急联动机制,达成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统一方略。
1.危机处置中的应急决策。一旦网络群体性事件由网上走向网下,扰乱了社会秩序并危害公共安全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紧急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引起的现实行动,政府部门要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应急决策和现场处置,其基本要求是对参与群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减少现实行动的负面影响,控制事态发展。由于此类事件参与者期望值高,现场互动性强,极易升级扩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平息事态,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造成暴力冲突和流血结果,使维权事件迅速转变为社会泄愤事件,继而在瞬间转化为骚乱事件。因此,在处置过程中,要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应以采取柔性化的疏导措施化解矛盾为主要方式。在初步控制事态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要紧急决策,因为回应发动和参与现实行动的群众需求往往是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起点和契机。
2.协商式应急联动机制。协商式应急联动机制是多种力量与手段综合的有机动态系统,它要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通过良好的协商互动,优化整合各种资源,实现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同行动,最终形成全民动员、集体参与、上下联动、网络应对的格局。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政府内部各部门的协商处置和统一行动。由网络群体性事件引起的现实关联行动具有现场对抗性强、演变速度快的特征,政府的专业部门,包括公安、医疗、交通、城管等除了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外,也要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承担起相应的应急管理职能。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整合内部各相关单位,通过理性沟通、协商,将各部门的核心优势选择搭配、优化组合,使相互之间多边配合,形成整体协作效应,防止 “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所致的处置不力。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平等协商和合作治理。对于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引发的极端对抗,政府单方面的沟通对话甚至现场承诺都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而现场参与者本着“闹大心理”,采取持续的抗议方式向政府施压,这势必影响政府疏导工作的有效性。可见,政府必须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组织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协调社会关系、缓解社会怨恨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商谈、对话、讨论、谈判形成合意的行动基础,充分发挥了合作治理的联动效应,使社会多元化主体间利益冲突能够更快解决。三是政府与事件组织者的协商互动和现场情绪控制。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现实行动的组织者对普通群众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动员事发所在地的基层干部到场,与参与者直接沟通;另一方面还要主动与事件组织者平等协商,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影响力,及时控制现场情绪,使政府的意图能够被参与群众理解,并引导公众的情绪宣泄行为向理性表达转变。
为了防止网上网下交织放大,政府主要分管领导还需监测网络舆情的变化趋势,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调查情况,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将网下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实时传播,并接受网民对相关问题的问询,通过与政府内部各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群众领袖、广大网民的全方位、立体化协商,达成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统一方略。
四、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的实践条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是网络时代社会矛盾化解与协商政治包容性的有机结合,它贯穿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将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媒体广泛吸纳到协商过程中,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当然,要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付诸实践,还有赖于一系列实践条件,如形成多元化协商主体互动与包容的理想协商关系、促进正式和非正式协商制度的互补与融合、塑造参与型政治文化等,其中矫正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的重要前提。
协商治理主张每个人都平等參与政治过程。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享有平等的机会去质疑、回应不同的观点。“参与协商的公民不仅在程序上是平等的,他们在实质性上也必须是平等的,因为协商要求现有的权力格局不能影响参与者的实际地位。” 〔9 〕178然而在政治社会的权威格局中,总会发现协商地位的不平等在客观上限制了协商主体的参与。博曼将这种不平等总结为三种类型,“机会不平等、资源不平等和能力不平等,它们分别对应着权力不对称、交流不平等以及‘政治贫困或公共能力的缺乏” 〔5 〕94。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中,由于协商主体不平等,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协商意愿得不到公正对待,而政府、精英集团等强势群体往往可以凭借其权力、资源控制协商议程,操纵协商结果,危害了协商治理的民主价值。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矫正措施将既存的不利条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其不至于扭曲协商过程。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建立多元化资源分配机制。自由而平等的协商治理有赖于基本的协商资源的支持。精英主义式的累积性资源分配会使资源总是被某些少数人掌握。这种不平等的资源分配方式,会导致政治和政策过程被某些人操控。而多元化的资源分配理论主张资源在不同集团之间合理分布,使不同的集团都能在政策发展的某一阶段或对政策系统的某一方面产生影响。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是拥有不同资源的个人、集团之间相互讨价还价和平衡的结果。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诉求者具有提出说服性观点的基本能力,而不是被迫同意别人的观点,要通过公共政策对强势群体的能力自由设置上限,并通过公共教育、社会安全等项目保障弱势群体的资源享有权利,为其提供经济保证。同时,要通过制度如利益诉求制度、权利救济制度使弱势群体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得到保障,从而弱化不平等的原因和条件,使能够提供政治平等的程序和协商条件得以实现。二是增强弱势群体的资源利用能力。为了实现协商治理的理想目标,协商过程应该为那些弱者提供受教育和准备的机会,使他们努力获取各种层次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因此,要求政府财政保证公民认知能力的培养,提升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此外,弱势群体的结盟是增强弱势群体资源利用能力的重要策略之一。实现这个策略的方法是让协商主体充分运用公共理性,通过非正式交流网络,聚集多个个人或团体的资源、能力,表达一种声音。令人欣喜的是,经济社会的进步已激发了社会资源获取途径的多元化发展,市场而非行政权力主导的资源分配逻辑促进了人们创造性、主动性和独立性的成长。利益受损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与媒体的沟通或与潜在利益相关者的联盟,增强个体诉求表达的影响力,从而弥补其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中的“政治贫困”和“资源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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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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