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创新与监管

李全 陈扬 孙葳
[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丰富的表现形式。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金融业的资源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另一方面,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监管仍然不足。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有序、全面的制度基础,让互联网金融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运行是促进其发展的应有之义,这就需要在有效监管的环境下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发展模式; 有效监管
[中图分类号] D616;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29-1445(2018)11-0062-0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动力的攻关期”1,互联网在人类生活中的广泛普及,为我国经济创新发展、实现动力变革提供了条件。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为中小微创业企业提供了较大的融资便利,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了金融资产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从业务的角度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定义为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2。当前,我国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显不足,相关法律仍有较大完善空间。同时,在市场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创新发展等各方面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差别。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因而有必要对其发展模式进行清晰的认知并合理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发展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交易模式发展中,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新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的一个内在共同特征就是由交易而生并为交易服务。
第三方支付往往指的是一些有信誉保障和业务实力的机构通过计算机、通讯技术等手段,并辅以严格的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经与银行签约后实现的用户和商業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直接对接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已不再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日益发展成为线上线下一体的、提供综合服务的、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根据第三方支付的运营特征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不承担担保功能的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及相关服务,其运营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金融平台,比较典型的代表有拉卡拉、易宝支付等,这些机构的特色是专业做支付平台,根据对所服务行业的理解,提供专门口径或是全方位的支付解决方案,这些平台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为企业提供服务。另一种模式是依托于一些电子商务网站或金融交易平台来运营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比如依赖于淘宝网的支付宝,或依赖于微信的财付通。在这种支付模式中,买方在电子商务平台选购商品的同时要使用第三方支付的账户进行付款,但款项并不直接支付给卖家,这两次支付的时间间隔是买方确认所购商品无异议,或由电子商务平台代为确认无异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向卖方转账,因此这类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运营中的资金占用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资金池。值得注意的是,池中是无息的沉淀资金。这一类平台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交易过程中的手续费、服务费,以及将资金池的资金通过一定渠道出借而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兴起给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尤其是我国现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在技术上走向了支付流程的最前端,其使用的介质从台式电脑向平板电脑和手机过渡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越来越独立的支付体系,并逐步涉足基金、保险、证券交易等方方面面的金融业务,呈现出在支付业务上和传统商业银行分庭之势。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通过互联网整合所积累的各种客户资源,将交易中碎片化的采购、交易、结算等各类信息综合起来,并设计出综合的金融服务方案,形成了供应链金融的雏形。部分支付机构已经开始渗透到流通和金融领域,开始涉足信用卡业务,甚至开始变相从事消费信贷服务。这些都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也日趋严格,从2011年5月央行首次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至今,共发放了8批共270张牌照,在严格监管和支付机构自身的优胜劣汰中,第三方支付生态体系会日益健全。
众筹,就是大家一起筹集的意思。在我国,众筹需要满足的条件有,缺乏资金但有创造能力的发起人,对发起人的筹资标的感兴趣且有能力提供资金的支持者,以及在互联网上为支持者和发起人提供交易的众筹平台。众筹的门槛较低,只要有新的想法和创造力,众筹者的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等均不受限。众筹早期多为艺术家或作家为创作作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手段,现在则囊括了科技、影视、设计、漫画、音乐、摄影、游戏、出版、食品等多个门类,成为初创期的企业为项目筹集早期资金的互联网交易渠道。众筹的参与者甚广,既包括专业的投资者,也包括行业参与者甚至普通消费者和投资者,众筹的标的需要已经达到可展示的状态并通过平台的审核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众筹的标的必须在预设的时间内筹足或超额募集目标金额,如果筹资失败,已获得的资金需要全额退还出资者;如果众筹成功,则发起人必须根据预先的承诺给支持者提供投资回报或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目前,我国关于众筹的相关法律尚待完善,虽然2014年12月18日已经出台了《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仍然没有解决有关众筹的一些基本争论。在现实情况下,众筹的金额一般都较小,且受到筹资范围的限制,发展较为缓慢。
互联网金融的交互模式发展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交互模式发展中,主要有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虚拟现实等表现形式,其共同特点就是参与者各方都或多或少通过各种途径发生着互动。
搜索引擎是根据一定的指令,在互联网上通过特定的程序搜集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归类、整理后供用户检索。搜索引擎包括目录索引、全文索引、门户搜索引擎、集合式搜索引擎、元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免费链接列表等多个类别。搜索引擎最初的作用是为用户提供搜索信息,而后竞价排名等搜索引擎日益成为主流商业模式。一方面搜索引擎能给各行各业进行竞价排名并收取费用,另一方面做广告收取费用,这种广告是根据点击率来确定广告费的。搜索引擎可以统计出对某关键词的搜索数量、区域分布等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相应的商业推送,进而在商业交易中以自带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支付,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由此形成了一个集各类客户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的交互式平台。
社交网络即通过互联网形成的社交渠道,这包括软件、服务、硬件等各方面的应用。与以往任何一种互联网应用不同的是,社交网络迅速扩张并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以微信为例,2018年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在采访中表示,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超过10亿,微信已成为中国第一个月活用户超10亿的产品。悄然发生变化的是,这些社交网络上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日趋扩大,并呈现出对金融产业链全覆盖的趋势。
虚拟现实技术是以互联网集合计算机仿真系统来生成模拟环境并体验虚拟世界的多元信息融合的交互模式,这种模式中人们易于沉浸于实体行为和三维动态视景中。目前虚拟现实是互联网交互模式的高端形态,将把环境、传感、技能等各个方面纳入互联网,生成视觉、听觉、力觉、味觉、触觉等各种交互式感知,这种技术有可能广泛应用于制造业、服务业,在给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轻松自然的付费,并可以给客户提供更深度的服务,不仅仅是理财和交易,甚至包括财富的创造乃至于盈利模式的设计。
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数据服务模式发展
综合数据服务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中包含了大数据和云计算、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多种表现形式,其核心体现是给用户提供更加深入、全面的金融服务。
大数据管理和云计算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大数据金融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搜集和云计算的基础统计分析,挖掘客户的消费习惯、交易信息和潜在需求,进而给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集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为一体的系统性工程。大数据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在于大数据金融能提供精准的市场营销和全面而又高效的风控措施,其能够从非结构化的数据中迅速抓取、统计、分析信息并得出结论,做出决策,相当于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全面的预算、交易、理財服务。大数据金融对于传统行业的变革和推动作用尤为明显,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对用户数据的深入挖掘和高效运作,可以显著降低这些行业的经营成本,并有助于其全面地规避风险和精准地提供服务。
互联网金融门户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金融产品提供和管理的综合服务平台。与其他门户一致的是,互联网金融门户可以给用户提供综合的搜索+比价服务,有利于客户进行更有效率的选择,为客户提供更质优价廉的服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门户有助于在客户挑选服务的同时进行反向管理,帮助金融机构快速、稳妥地进行战略调整,改变产品、改善服务、实施有效多元化的综合服务。互联网金融门户既是个入口,能够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又是个出口,可以为用户进行信息反馈和咨询,帮助用户量身定做,有助于将用户的需求和金融创新深度融合。
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服务性监管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创新发展起源于民营企业,并反哺于民营企业。习近平总书记于今年9月在东北三省考察期间,重申“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进一步阐明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表明了我们党的一贯立场,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1
互联网金融不仅推动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给社会进步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也有助于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但由于发展初期的制度空白,一些风险也在酝酿与积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建设亟待完善,如何以改革的积极态度和无缝对接的监管体系相衔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是下一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点。在监管中,应当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实施互联网金融的综合监管。
实施金融综合监管,降低金融行业门槛。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门槛仍然较高,传统金融机构主动推行改革的积极性较低,特别是对小微、三农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方面,由于风险相对较高,利润相对较低,金融机构没有动力满足这些领域的有效融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无边界的特点又易于资金的流动,一旦监管不严,就有可能引致金融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监管的首要环节应该是积极实施综合监管的方案,打破金融机构固化现状,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优化交易和服务方式。
以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方式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导致了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易于逃避监管,而社会责任和信任度的缺乏,又不利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如果能充分运用大数据统计,将各行业、单位、个人的数据进行综合、全面的统计,再以云计算的方法把这些碎片化的信息整理、归集,并得出高精度的征信数据,这些数据一方面可供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客户选择和风险甄别,也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全面、高效的监管。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产业链的创新。如果说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服务创新给客户带来了更多的交易体验和方便,那么电子商务中广泛地引入互联网金融则造成了产业更迭,以及人们生活模式的重大变革。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企业的供应链系统与物流监管、银行等系统的实时数据交互、流程衔接更为紧密,互联网金融不断进行着产业交易模式的创新,并且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良好的产业链服务自然就是有效的监管系统,让非法交易和非法服务没有生存空间。
创新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不能因为创新而触碰法律法规,也不应由于监管而限制了行业的良性生长,在这两方面中寻找平衡,是行业健康发展和高效监管的核心。
[参考文献]
[1]辜胜阻、曹冬梅、李睿.让“互联网+”行动计划引领新一轮创业浪潮[J].科学学研究,2016(2).
[2]李全.中国小微金融[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李全,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扬,南开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孙葳,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
责任编辑 / 曹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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