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的行政法律规制报告
关键词 酒后驾驶 行政法律规制 报告
作者简介:赵永健,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57
我国汽车工业在迅速发展,中国已迈入了汽车时代,但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率也在世界上位居前列。人们在享受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便利,却不知已置身于危险之中。《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做了修订,在法律上对酒后驾驶的行为规范进行完善,使酒后驾驶司机付出代价与惩罚 。一、酒后驾驶的定义及危害
酒后驾驶被定义成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以下称《检验标准》)的规定,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mg/80ml到80mg/100ml则为饮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则为醉酒驾车。许多人认为酒喝的少就不会影响驾驶情况,但不能心存侥幸。2016年2月11日晚,许某驾驶小型轿车撞上了停靠在道路边缘的大货车尾部,造成小轿车驾驶人许某和乘客3人死亡,车辆损毁严重。根据警方调查,许某醉酒驾驶和操作不当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许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97mg/100ml。另一个案例,2016年11月4日晚,南京的一辆轿车突然失控连续撞击了停在路边的7辆车,并撞飞了正在等公交车的一对母子,9岁的孩子和母亲均抢救无效身亡。肇事车辆驾驶人朱某声称自己只喝了三两酒。由以上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饮用少量酒就可以心存侥幸的。二、我国酒后驾驶行政法律规制的历史
我国法律对酒后驾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罚,1955年《城市交通法》中有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可以酒后驾车,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1988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增加了酒后驾驶处罚力度,除了照常处罚之外,还可吊销或扣押驾驶证。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把车型根据危害程度划分为饮酒和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和醉酒驾驶营运车四种类型,并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措施。2011年醉酒驾驶被列入刑法,增加了饮酒驾驶处罚力度,加设治安拘留、吊销驾照等惩罚且提高了罚款数额。醉酒驾驶要吊销驾照并且10年内不能重新考取,重新取得后也不能驾驶营运车辆。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提出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三、酒后驾驶的行政法律规制现状和局限
(一)规制的行政法依据
法律、法规及规章是酒后驾驶行政规制的行政法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了酒后驾驶的责任,饮酒驾驶机动车会暂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二百元到五百元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会由交通管理部门带回约束直至酒醒,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五百元到上两千元。《检验标准》中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的检测方法。2008年《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了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行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了酒后驾驶的处理程序。
(二) 行政规制的局限性
1.缺乏制约行政权力
对酒后驾驶的行政规制来说,交警部门占主导地位。交警部门全权认定和执行酒后驾驶的责任和处罚,没有制定制度来分权制约。此外,交警的权力运作不规范这一现象也普遍存在,没有直观的公正。酒后驾驶的行政法律规制的现实,我们是无能为力的,虽然完善的行政机制也可达到司法控制的效果,但如今的行政机制中仍然存在着酒后驾驶行为技术操作的行政规制等很多细节的问题 。
2. 认定标准过于宽泛
酒后驾驶行为技术操作的规制有认定标准和认定证据两个问题。《检验标准》中规定了酒后驾驶的酒精量,我国酒后驾驶并不是指饮酒后开车,而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程度。血液里20mg/ 100ml(饮酒驾驶的起点)的酒精含量大概等于一杯啤酒后人体的酒精含量;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ml(醉酒驾驶的起点),则大概为饮用150ml低度白酒或是2瓶啤酒的酒精含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大概为饮用了250ml白酒或3瓶啤酒的量。所以我国酒后驾驶起点标准为0.2%,比国际上的其它国家要低很多。数据显示,瑞典的酒后驾驶起点认定为0.02%;德国是0.03%;美国是0.08%;日本是0.05%。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认定起点放的过于宽泛。
3. 执行程序操作较差
维持正义的基本方法是拥有公正的法治秩序,法治取决于正当的程序,这和我国当前的警力设备相矛盾。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要牵动几个甚至十个以上的警力去查处一起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耗时又耗力的超负荷工作会造成交警的排斥心理。在设备上,目前各省市有血液检测能力的机构不多,有的地级城市基本没有可检验血液酒精的机构。基层的交警部门想做一起血液的样本检测非常难,送去有检验机构的城市里,来回一趟就要三四百公里,而且时间也要三天以上,时间成本过高。血液样本检测的各项费在五千元以上,执法成本过高。交警部门存在管理职能重叠、交叉和分散的问题,导致有些机构互相推责、管理效率低。
(三)国外酒后驾驶规制方法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酒后驾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专家预测我国在2030年,交通问题将会到达顶峰。其次,中国存在特有的以酒会友的“社会关系”,酒后驾驶行为在未来几年会只增不减,交警部门的压力也会逐渐增大。预防和控制酒后驾驶行为的关键所在是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对我国模式的确认大有好处。有关数据表明,我国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率明显高于欧美国家。根据2016年的数据显示,日本交通事故死亡率为1.3%,美国为2.0%,法国为2.5%,中国为15.45%,并且约有50%-60%的交通事故原因都是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已被列为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的主要原因。西方国家大部分将级后驾驶行为犯罪化,处罚非常的严厉,个别的国家甚至是“零容忍”态度。在全球,英国和美国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刑法比较完善,大陆国家就略粗疏。英国有关交通方面有近千个的罪名,英国《2006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酒后驾驶罪,对饮酒驾驶处以2年以下监禁,并2年内禁止驾驶。美国规定21岁以上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達0.1%即算违法,不满21岁驾驶人开车时血液里含酒精视为违法。因酒后驾驶导致人员死亡的,美国甚至有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定的案例。根据以上所知,英美主要采取刑法规制的方式来规制酒后驾驶,重点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的安全。四、完善酒后驾驶行政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处罚和规制
虽然我国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立法权。司法机关可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可直接规制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严格规定处理,对酒后驾驶者一律扣压驾驶证三个月,醉酒驾驶一律拘留十五天,扣压驾驶证六个月,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有罚款的处罚项,一律严格处罚。除了拘留,其它的处罚都由交警部门完成 。
(二)构建混合型酒驾规制的模式
我国现阶段的酒后驾驶规制模式应选择构建一种混合型的规制模式。以交警部门为主导地位、司法部门作为强大后盾的规制模式。交警部门相比其他部门来说,在预防和控制酒后驾驶的行为上有较大优势,尤其是在知识技术层面。
(三)行政法律规制设计
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一直对犯罪有重刑罚传统,概念理解不具备层次性。可以使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加刑法规制预防的效果,制定相应的行政责任,规制刑法规制外的酒驾行为,从而取得更稳妥的预防控制效果。酒后驾驶这一行为是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难题,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及义务进行规制。它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公共治理的问题,需要每个公民都参与其中,共同构建更好的规制方法。五、结语
如何更好的规制酒后驾驶行为,仍是一大难题。就目前情况看,我国适宜选择行政和刑法相结合的混合型规制模式,交警部门作为主导,司法部门作为后盾。并参照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方法,将酒后驾驶犯罪化,更加有效的防控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注释:
张馨予.论酒后驾驶的行政法律规制.大连海事大学.2017.
葛福峥.浅析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学论坛.2012(8).105-108.
赵程.论酒后驾车行为的公法规制.天津师范大学.2012.
作者简介:赵永健,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57
我国汽车工业在迅速发展,中国已迈入了汽车时代,但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率也在世界上位居前列。人们在享受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便利,却不知已置身于危险之中。《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做了修订,在法律上对酒后驾驶的行为规范进行完善,使酒后驾驶司机付出代价与惩罚 。一、酒后驾驶的定义及危害
酒后驾驶被定义成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以下称《检验标准》)的规定,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mg/80ml到80mg/100ml则为饮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则为醉酒驾车。许多人认为酒喝的少就不会影响驾驶情况,但不能心存侥幸。2016年2月11日晚,许某驾驶小型轿车撞上了停靠在道路边缘的大货车尾部,造成小轿车驾驶人许某和乘客3人死亡,车辆损毁严重。根据警方调查,许某醉酒驾驶和操作不当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许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97mg/100ml。另一个案例,2016年11月4日晚,南京的一辆轿车突然失控连续撞击了停在路边的7辆车,并撞飞了正在等公交车的一对母子,9岁的孩子和母亲均抢救无效身亡。肇事车辆驾驶人朱某声称自己只喝了三两酒。由以上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饮用少量酒就可以心存侥幸的。二、我国酒后驾驶行政法律规制的历史
我国法律对酒后驾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罚,1955年《城市交通法》中有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可以酒后驾车,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1988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增加了酒后驾驶处罚力度,除了照常处罚之外,还可吊销或扣押驾驶证。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把车型根据危害程度划分为饮酒和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和醉酒驾驶营运车四种类型,并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措施。2011年醉酒驾驶被列入刑法,增加了饮酒驾驶处罚力度,加设治安拘留、吊销驾照等惩罚且提高了罚款数额。醉酒驾驶要吊销驾照并且10年内不能重新考取,重新取得后也不能驾驶营运车辆。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提出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三、酒后驾驶的行政法律规制现状和局限
(一)规制的行政法依据
法律、法规及规章是酒后驾驶行政规制的行政法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了酒后驾驶的责任,饮酒驾驶机动车会暂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二百元到五百元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会由交通管理部门带回约束直至酒醒,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五百元到上两千元。《检验标准》中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的检测方法。2008年《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了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行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了酒后驾驶的处理程序。
(二) 行政规制的局限性
1.缺乏制约行政权力
对酒后驾驶的行政规制来说,交警部门占主导地位。交警部门全权认定和执行酒后驾驶的责任和处罚,没有制定制度来分权制约。此外,交警的权力运作不规范这一现象也普遍存在,没有直观的公正。酒后驾驶的行政法律规制的现实,我们是无能为力的,虽然完善的行政机制也可达到司法控制的效果,但如今的行政机制中仍然存在着酒后驾驶行为技术操作的行政规制等很多细节的问题 。
2. 认定标准过于宽泛
酒后驾驶行为技术操作的规制有认定标准和认定证据两个问题。《检验标准》中规定了酒后驾驶的酒精量,我国酒后驾驶并不是指饮酒后开车,而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程度。血液里20mg/ 100ml(饮酒驾驶的起点)的酒精含量大概等于一杯啤酒后人体的酒精含量;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ml(醉酒驾驶的起点),则大概为饮用150ml低度白酒或是2瓶啤酒的酒精含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大概为饮用了250ml白酒或3瓶啤酒的量。所以我国酒后驾驶起点标准为0.2%,比国际上的其它国家要低很多。数据显示,瑞典的酒后驾驶起点认定为0.02%;德国是0.03%;美国是0.08%;日本是0.05%。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认定起点放的过于宽泛。
3. 执行程序操作较差
维持正义的基本方法是拥有公正的法治秩序,法治取决于正当的程序,这和我国当前的警力设备相矛盾。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要牵动几个甚至十个以上的警力去查处一起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耗时又耗力的超负荷工作会造成交警的排斥心理。在设备上,目前各省市有血液检测能力的机构不多,有的地级城市基本没有可检验血液酒精的机构。基层的交警部门想做一起血液的样本检测非常难,送去有检验机构的城市里,来回一趟就要三四百公里,而且时间也要三天以上,时间成本过高。血液样本检测的各项费在五千元以上,执法成本过高。交警部门存在管理职能重叠、交叉和分散的问题,导致有些机构互相推责、管理效率低。
(三)国外酒后驾驶规制方法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酒后驾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专家预测我国在2030年,交通问题将会到达顶峰。其次,中国存在特有的以酒会友的“社会关系”,酒后驾驶行为在未来几年会只增不减,交警部门的压力也会逐渐增大。预防和控制酒后驾驶行为的关键所在是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对我国模式的确认大有好处。有关数据表明,我国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率明显高于欧美国家。根据2016年的数据显示,日本交通事故死亡率为1.3%,美国为2.0%,法国为2.5%,中国为15.45%,并且约有50%-60%的交通事故原因都是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已被列为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的主要原因。西方国家大部分将级后驾驶行为犯罪化,处罚非常的严厉,个别的国家甚至是“零容忍”态度。在全球,英国和美国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刑法比较完善,大陆国家就略粗疏。英国有关交通方面有近千个的罪名,英国《2006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酒后驾驶罪,对饮酒驾驶处以2年以下监禁,并2年内禁止驾驶。美国规定21岁以上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達0.1%即算违法,不满21岁驾驶人开车时血液里含酒精视为违法。因酒后驾驶导致人员死亡的,美国甚至有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定的案例。根据以上所知,英美主要采取刑法规制的方式来规制酒后驾驶,重点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的安全。四、完善酒后驾驶行政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处罚和规制
虽然我国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立法权。司法机关可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可直接规制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严格规定处理,对酒后驾驶者一律扣压驾驶证三个月,醉酒驾驶一律拘留十五天,扣压驾驶证六个月,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有罚款的处罚项,一律严格处罚。除了拘留,其它的处罚都由交警部门完成 。
(二)构建混合型酒驾规制的模式
我国现阶段的酒后驾驶规制模式应选择构建一种混合型的规制模式。以交警部门为主导地位、司法部门作为强大后盾的规制模式。交警部门相比其他部门来说,在预防和控制酒后驾驶的行为上有较大优势,尤其是在知识技术层面。
(三)行政法律规制设计
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一直对犯罪有重刑罚传统,概念理解不具备层次性。可以使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加刑法规制预防的效果,制定相应的行政责任,规制刑法规制外的酒驾行为,从而取得更稳妥的预防控制效果。酒后驾驶这一行为是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难题,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及义务进行规制。它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公共治理的问题,需要每个公民都参与其中,共同构建更好的规制方法。五、结语
如何更好的规制酒后驾驶行为,仍是一大难题。就目前情况看,我国适宜选择行政和刑法相结合的混合型规制模式,交警部门作为主导,司法部门作为后盾。并参照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方法,将酒后驾驶犯罪化,更加有效的防控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注释:
张馨予.论酒后驾驶的行政法律规制.大连海事大学.2017.
葛福峥.浅析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学论坛.2012(8).105-108.
赵程.论酒后驾车行为的公法规制.天津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