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与回应: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合理性辩护
张煜
摘 要:环境美德伦理学是近年来在环境伦理学理论研究与理论建构过程中逐渐兴起的一个新的理论形态和研究热点,它在摆脱或规避传统环境伦理学理论局限和困境的同时,同样面临着来自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双向质疑和批评。概括起来,这些质疑和批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环境美德在环境保护的实践层面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指导性;其二,环境美德在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时存在效力上的局限性;其三,环境美德伦理学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倾向。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求对这些质疑和批评予以客观全面的分析和积极充分的回应。首先,环境美德伦理学的理论重心和使命在于为环境保护提供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为环境保护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导已经超出其能力范围。其次,环境美德伦理学对于人类环境美德的关注和重视是从根本上抓住了环境问题的实质,对于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积极的实践意义。最后,环境美德伦理学从根本上区别于人类中心主义,它是将环境保护纳入人类对自身德性的至善追求之中,而并非将其视为某种利益的实现途径。而且“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划分方式本身就是西方形而上学的单向度思维方式的产物,是应当被摒弃的。环境美德伦理学突破了这种非此即彼的“中心主义”理论立场,是实现人与自然走向和谐统一的理论表达和尝试,它与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无关。
关键词: 环境美德伦理学;美德;道德理由;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美德伦理学(Environmental Virtue Ethics,简称EVE)是近年来在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理论形态,它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环境美德伦理学与以往传统的环境伦理学最大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理论建构的路径层面,它摒弃了传统环境伦理学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式的建构路径,即不再以工具价值的理性计算和内在价值的道义推演来为环境保护提供道德理由和伦理辩护,而是转向美德伦理的思维路径和建构方式,即以人类道德主体的德性或品質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基础,通过对“如何成为一个好人”的整体反思来培育和塑造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优良道德品质与环保人格,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的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者已经认识到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发展与建构迫切地需要从美德伦理学中汲取理论资源与方法论支持,由此形成的环境美德伦理学已经俨然成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研究的“新宠”。同时,不容回避的是,环境美德伦理学这一崭新的环境伦理学理论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种种质疑和批评,对于这些质疑与批评展开客观全面的理论分析并予以积极充分的回应,不仅是对环境美德伦理学合理性进行辩护的题中之义,也是促进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深入研究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对环境美德在实践层面缺乏明确指导性的质疑与回应
我们知道以功利主义尤其是义务论为理论基础和路径建构起来的环境伦理学理论,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所提供的行为原则或准则都是明晰而具体的,这些原则或准则能够直接指导我们作出具体的环境行为选择,而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建构的美德伦理方法则因受制于美德伦理学自身固有的弊病——依凭行为主体的德性或内在品格无法准确地指导我们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该如何行动。因为与功利主义、义务论等以“行为”为中心的规则伦理学不同,美德伦理学被认为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伦理学理论,它更多地关注“行动者”及其品格,它要告诉我们的是“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我们应当如何行动”。另外,即便“有的美德伦理学家可能会用‘有德之人的概念来处理这一问题:有德之人在这种情境下将会做出的行动就是我们的行为指导。但这种指导非常模糊,不够准确和精确”1。既然内在的美德难以为我们外在的行为提供准确有效、具体明细的行为指导,那么,同样的道理,一个具有环境美德的人也并不能够确切地知道在具体的环境行为选择上应该如何行动。因此,一些环境伦理学者便以此为由来指责环境美德在实践层面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行为指导。
上述对环境美德伦理学在环境保护实践层面无法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指导性原则的指责,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对美德伦理学规范有效性的质疑,但从根本上来讲,这种指责和质疑完全是出于对美德伦理学甚至是伦理学本身的误解。具体来讲,美德伦理学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最为经典和成熟的理论形态,它与功利主义、义务论一样都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而规范伦理学是研究并确定人们正确的道德行为规范的伦理学;它是对行为的应然性(ought)的理性反思活动,它与“评价性”相关,与元伦理学的“分析性”和描述伦理学的“描述性”相对,它主要回答一个行动何以成为道德的行动(What makes an act morally right),以及解决道德上对错的根本原则和评价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而并非也终将无法为人类的生活提供某种确定无疑的道德要求和实践指南。当然,近代以来由于受自然科学兴起的强势影响,伦理学家们也不断地倾向于对伦理学进行科学化改造,妄图使之成为某种“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从而能够精确地告诉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是道德的。这种道德科学式的伦理学在产生之初就曾被英国人讥讽为“长期的天气预报”(当天的天气预报都不准,“长期的天气预报”就更不准确了)1,深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倾向或企图背离了伦理学的性质和使命。这正如学者李义天所言:“作为一项理论研究,伦理学的使命当然就不在于越俎代庖地制定道德要求,而在于对伦理生活所提出的道德要求进行理性的批判、论证和反思。换言之,面对社会风俗中关于‘应该这样做的道德要求,伦理学的使命是去论证‘为什么应该这样做——即采纳该道德要求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2这也就是说,伦理学的真正使命和任务不是要制定出某种普遍适用的道德要求或道德规范,而是要论证和反思已有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背后的道德理由,从而使得这些理由经得起理性的检验,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既然如此,那么伦理学本身的性质和使命也就已经预先决定了为人类的道德生活提供明确的道德要求和实践指南是其永远无法胜任的;更进一步说,这本身就不是伦理学这一理论知识应当承担的“分内”任务。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美德伦理学是如此,同样,以美德伦理学为理论基础建构起来的环境美德伦理学亦是如此。具体来讲,环境美德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理论研究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理论形态和样式,它的主要使命或理论重心是要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充分合理的道德理由和伦理依据,而并非是要提出保护环境的道德要求以及践行这一道德要求所要遵循的具体道德规范和原则。因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缓解生态危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一道德要求在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产生之前就已经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共识。而当前的生态环境危机之所以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主要原因也并不在于人们不懂得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道德要求及其实践原则,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基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对支撑这一道德要求的道德理由和伦理依据产生了质疑。
综上所述,一些环境伦理学者对于环境美德伦理学在实践层面缺乏具体而明晰的指导性的这一指责,实际上是对环境美德伦理学的过分苛责,因为制定具体的环境行为原则本来就不是环境美德伦理学的根本使命,这项任务已经超出其理论能力范围,所以不应当由其来承担。
二、对环境美德适用效力的局限性的质疑与回应
环境美德伦理学对于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的适用效力也遭到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评。一些学者分别详细列举并分析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得出由于时代的变迁,以环境美德来料理环境问题,其作用必然是微乎其微的或者边缘性的。同时现代社会也是一个自由、开放和多元的社会,不同的人在面临相同的情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情或喜好选择不同的行动方案,而美德伦理仅仅是这众多可选择方案中的一种。而且,还有学者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会因为各自的生活背景和生活经历的千差万别,而对美德产生彼此各异的理解和态度。因此,“人们在生活经验和自身倾向上的差异性是获得美德的决定因素。美德所表征的是个体特有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倾向”1。换句话说,我们无法使得全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对美德形成一致的认识,并且强制他们培养并践行某种美德。同样道理,环境美德也面临着这样种种类似的问题。如赫利(Marilyn Holly)就认为,人类本性构想的改变影响着对美德与邪恶的认识,使得环境美德的德目总是处在变动过程中;环境美德伦理对快乐高低程度的区分以及划分的标准,很难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环境美德伦理缺乏与之相应的政治德性理论,以便在公共政策的实施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贯彻其主张;环境美德如何能够在人们的社会化过程中被灌输到他们的品质中,也是成问题的。2客观而言,赫利对环境美德在实践中适用的有效性与普遍性的质疑当然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如今德性的式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既定事实与典型特征,而在社会结构发生根本转变的时代背景下,试图以美德伦理作为思想资源和理论方法来处理复杂的环境问题,难免使人产生一种隔靴搔痒的不实之感。无独有偶,我国学者童建军也同样指出,尽管我们对美德伦理有着难以割舍的“文化乡愁”,但是,我们仍然没有充足的合法性理由期待它能够彻底胜任环境难题。尤其当这种“文化乡愁”只是知识界部分人的精神运动时,它更难以触发广泛的相关的社会行动。3
其次,因为美德的真实载体只能是社会成员中单个的个体,而且作为个体品格特征和行为倾向表征的美德所作用的对象也只能是个体的私人行为,它对于公共的集体行为所产生的效力是微乎其微的。而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往往都是由全世界所有社会成员的集体行为经过长时间的累积所导致的,是“那些互不相识且相距遥远之人所作出的看似无关紧要的决定和行为所造成的累积性无意识效应。”4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首先把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对策的重心放在对公共性的集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方面,而不是对社会成员个体的私人德性品质的培养和塑造层面。美德伦理的方法将环境问题的解决诉诸个体美德的培养与践行,而非对集体行为约束和规范,这同样使环境问题难以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Brian Treanor质疑道:“以美德导向的道德理由和环境楷模确实能够说服一些人,但能否说服足够多的人呢?”5如果不能,那么凭借对个人内在的环境美德的培养和环境人格的塑造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效力就值得质疑。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环境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因素是资本逻辑运作下的市场机制与经济利益而非个人的内在美德,过度地强调以个体的内在美德来料理时下的环境问题,不但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且有将环境问题的真正根源忽视和遮蔽的危险。他们认为,当代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的和直接的根源在于落后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安排所导致的不科学的利益引导、角逐和分配机制。而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规划设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利益角逐与分配规则毫不变更的条件下,面对如此激烈的社会竞争,人们很难会因为意识到对环境的不友好态度而放弃自己的利益追求,因为如果那样做就意味着一种自我淘汰。因此,环境美德伦理学可能会因为过多地关注或强调个体的内在品格状态而忽视或遮蔽了导致环境问题的更为根本性的社会根源。1
以上三点主要是对环境美德伦理学在环境保护的实践层面的适用效力和效果的质疑和批评,不可否认,环境美德伦理学确实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上述的缺点或局限,但笔者认为这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给予澄清和回应。
其一,尽管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社会结构和运转方式上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会因此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却始终是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的。同时,从根本意义上讲,环境问题也是由人类不合理地发挥自身主体性和能动性、肆意改造和破坏自然所导致的。正如日本学者岩佐茂所言:“作为自然环境破坏的地球生态系统破坏,是由于作为平衡生态系统一员的人类具有了足以破坏其他物种的巨大能力而产生的后果。”2所以,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本身的问题,是人如何认识和对待人自身“内在”与自然界“外在”之间的关系问题。环境美德伦理学摒弃了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将自然环境的和谐、美好、繁荣纳入人类对自身德性的完满与至善追求这一终极目的中,落实到现实层面,就是要求通过对人类环境美德的培养和践行来缓解和解决环境危机,这正是从人本身这一根源上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
其二, 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成员内在德性品质的培养与践行同这一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适性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并非是泾渭分明、截然对立的,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体内在优良德性品质的培养是以认同并自觉遵循外在的道德規范为基础和前提的。德性的培养过程就是社会个体将外在的道德规范不断“内化”的过程,而作为道德规范内化的德性又为道德规范的确立和现实有效性提供了中介和保证。那么同样的道理,就环境问题而言,个体对环境美德的培养与践行与社会对集体行为的外在约束和规范也是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不能人为地将二者截然分离,甚至是对立起来。
其三,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对经济利益过分盲目的追求及其背后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政治制度安排,确实是引发环境危机的直接原因,但这并非唯一原因,也更谈不上根本原因。因为当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人们会选择某种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政治制度安排时,就会发现,这背后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人类对其自身本质及其价值追求有不同的认知。“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已说明,人们按照什么样的方式来适应环境和生存,选择什么样的文化价值系统作为自己的生活导向,本质上是和他们如何认识自己以及认识的水准相一致的。”1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资本逻辑畅行无阻、消费主义大行其道的深层根源在于人们价值观上的物质享乐主义以及私利至上的纯粹利己主义。因此,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生活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利益分配机制和政治制度安排的问题,更为根本的是人们的价值观念问题。正如我国学者卢风所言:“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则是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2而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正是为人们环境观念的转变提供了伦理依据、价值支撑和实践导向。因此,环境美德伦理学不但没有忽视和遮蔽环境问题的根源,反而对于人们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而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对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诘难及回应
对于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另一种指责就是将其归为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一些环境伦理学家指出,借助美德伦理方法建构起来的环境美德伦理学是以人类的内在美德或道德品质以及人类的兴旺繁荣为立足点,并将环境问题的解决纳入人类德性的完善和自身的兴盛发展中,从而来论证环境美德的培养与践行对于人类的自我实现和兴旺繁荣所具有的意义,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基于人类利益的价值依据。在他们看来,环境美德伦理学在总体上承袭了源自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幸福主义(eudaimonism)目的论的论证逻辑,仅仅是基于增进利益(人类兴旺繁荣)的目的考虑才去保护环境的,保护环境只不过是实现人类终极利益(德性的完善和人类兴旺繁荣)的途径和方式。正是基于此种理由,他们便将环境美德伦理学视为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而横加指责。例如,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就明确反对运用美德伦理的方法来研究环境伦理学,他认为环境美德伦理学从人类的美德出发来论证环境保护的可能性,这是一种“自然-文化相遇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解释”3,它在整体上是荒谬和危险的。因为,在罗尔斯顿看来,我们保护环境的动机应该是出于对生物及自然实体内在价值的认同与尊重,而不应当是为了个人的目标(例如获得某种美德或者过上一种好的生活)。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是因为自然环境本身的原因而保护自然环境,而不能只是将其视为人类德性完善或自身繁荣的一种手段。按照罗尔斯顿的观点,对自然实体内在价值的尊重才是环境保护最为根本的道德依据,即使我们不能获得关于个人德性的任何回报,我们也应该同样希望植物、动物等一切自然实体的和谐与繁荣。而环境美德伦理学侧重于人类的繁荣兴旺,可能会出现为了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或幸福指数而导致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环境伦理学理论也并不必然会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掠夺和生态环境的毁灭性破坏,但如果环境美德伦理学真的具有某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倾向,那么“在我们应对环境问题的根本之处就留下了人类的自私性这一深深的烙印”1。而如果环境美德伦理学无法从根本上撇清与人类外在利益的关系,那么它又与那些纯粹以工具性价值的立场和态度来对待自然生态环境的环境工具主义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所以,环境美德伦理学面临的这一指责对其理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来讲无疑是致命的。
那么,环境美德伦理学是否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呢?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首先是要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渊源、核心内容与理论实质作一番系统的考察和分析。
本文所探讨的人类中心主义特指在西方文明中产生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西方文艺复兴使得西方世界逐渐走出了长达千年的中世纪漫漫长夜,迎来了西方文明的新曙光,從此西方人逐渐淡漠了对于全知全能全善上帝的无限崇敬,上帝的“领地”也不断失守,直至世俗世界完全被人类所占领。笛卡儿之后,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伴随着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牛顿力学)的出现与发展而日益深入人心,西方人在这种思维模式主导下,控制与征服自然的野心也日益膨胀,直至使得文艺复兴肇始的人道主义蜕化变质为人类中心主义。进入20世纪,尼采一语惊人“上帝死了”,使得上帝连人类精神这片“最后的领地”也失守了。于是,人走上了上帝的神坛,成为了唯一的主体,而非人的一切存在都成了被主体所认识、分析、解剖、控制与改造的客体。总而言之,人类中心主义秉持的是这样一种立场和观点:人是宇宙中的最高存在者,唯有人才是主体,才有内在价值,除了人之外的一切非人存在者都是客体,至多只有工具价值。人是价值的源泉,是万物的尺度,非人的一切都要服务于人的利益。另外,我国学者刘福森教授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实质也作了精准而深刻的分析,他指出:“人类中心主义是西方传统哲学的‘人本主义形而上学(即海德格尔所说的‘主体形而上学)。它在解释人与自然关系时,把人看作宇宙中的最高存在、最高目的和最高价值。人成了绝对的‘一,人以外的一切自然物都失去了‘自在的属性,被说成是从属于人、依赖于人而存在的所谓‘属人自然或‘为我的自然。”2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人类中心主义不过是西方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一“顽疾”的外化表现。而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自然中心主义”也不例外,无非只是将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人”置换成“自然”而已。
笔者认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的深入研究与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摒弃和克服各种单向度的、非此即彼的“中心主义”理论立场和思维方式,进而走向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与共生共荣;同时,这也要求必须在人与自然的相互统一中去探求自然环境保护的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而环境美德伦理学恰恰可以承担起这项使命。具体来讲,环境美德伦理学既不是以人类中心主义对“工具价值”的理性计算,也不是以自然中心主义对“内在价值”的道义推演来为环境保护提供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的,而是转向美德伦理的方法,即以人类道德主体的德性或品质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基础,通过对“如何成为一个好人”的整体反思将自然环境的保护纳入人类对自身德性的至善追求这一目的论体系之中。因为,对自然环境待之以德是人之德性卓越完善的内在要求,而“追求并实现自身德性品质的卓越与完善,又是人‘作为人并且‘成为人的内在规定和终极指向”1。所以,这也就意味着环境美德伦理学是从人的本体论维度上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充分合理的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这与基于人类经济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计算来保护环境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因为,美德不但不是任何形式的利益,而且通常情况下是与利益相对的,内在美德的实现往往伴随着外在利益的损失。所以,综上所述,环境美德伦理学不仅与人类中心主义无关,还可以被看作突破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形而上学困境的理论尝试。
(责任编辑 张月红)
摘 要:环境美德伦理学是近年来在环境伦理学理论研究与理论建构过程中逐渐兴起的一个新的理论形态和研究热点,它在摆脱或规避传统环境伦理学理论局限和困境的同时,同样面临着来自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双向质疑和批评。概括起来,这些质疑和批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环境美德在环境保护的实践层面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指导性;其二,环境美德在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时存在效力上的局限性;其三,环境美德伦理学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倾向。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求对这些质疑和批评予以客观全面的分析和积极充分的回应。首先,环境美德伦理学的理论重心和使命在于为环境保护提供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为环境保护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导已经超出其能力范围。其次,环境美德伦理学对于人类环境美德的关注和重视是从根本上抓住了环境问题的实质,对于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积极的实践意义。最后,环境美德伦理学从根本上区别于人类中心主义,它是将环境保护纳入人类对自身德性的至善追求之中,而并非将其视为某种利益的实现途径。而且“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划分方式本身就是西方形而上学的单向度思维方式的产物,是应当被摒弃的。环境美德伦理学突破了这种非此即彼的“中心主义”理论立场,是实现人与自然走向和谐统一的理论表达和尝试,它与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无关。
关键词: 环境美德伦理学;美德;道德理由;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美德伦理学(Environmental Virtue Ethics,简称EVE)是近年来在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理论形态,它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环境美德伦理学与以往传统的环境伦理学最大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理论建构的路径层面,它摒弃了传统环境伦理学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式的建构路径,即不再以工具价值的理性计算和内在价值的道义推演来为环境保护提供道德理由和伦理辩护,而是转向美德伦理的思维路径和建构方式,即以人类道德主体的德性或品質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基础,通过对“如何成为一个好人”的整体反思来培育和塑造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优良道德品质与环保人格,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的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者已经认识到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发展与建构迫切地需要从美德伦理学中汲取理论资源与方法论支持,由此形成的环境美德伦理学已经俨然成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研究的“新宠”。同时,不容回避的是,环境美德伦理学这一崭新的环境伦理学理论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种种质疑和批评,对于这些质疑与批评展开客观全面的理论分析并予以积极充分的回应,不仅是对环境美德伦理学合理性进行辩护的题中之义,也是促进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深入研究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对环境美德在实践层面缺乏明确指导性的质疑与回应
我们知道以功利主义尤其是义务论为理论基础和路径建构起来的环境伦理学理论,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所提供的行为原则或准则都是明晰而具体的,这些原则或准则能够直接指导我们作出具体的环境行为选择,而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建构的美德伦理方法则因受制于美德伦理学自身固有的弊病——依凭行为主体的德性或内在品格无法准确地指导我们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该如何行动。因为与功利主义、义务论等以“行为”为中心的规则伦理学不同,美德伦理学被认为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伦理学理论,它更多地关注“行动者”及其品格,它要告诉我们的是“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我们应当如何行动”。另外,即便“有的美德伦理学家可能会用‘有德之人的概念来处理这一问题:有德之人在这种情境下将会做出的行动就是我们的行为指导。但这种指导非常模糊,不够准确和精确”1。既然内在的美德难以为我们外在的行为提供准确有效、具体明细的行为指导,那么,同样的道理,一个具有环境美德的人也并不能够确切地知道在具体的环境行为选择上应该如何行动。因此,一些环境伦理学者便以此为由来指责环境美德在实践层面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行为指导。
上述对环境美德伦理学在环境保护实践层面无法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指导性原则的指责,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对美德伦理学规范有效性的质疑,但从根本上来讲,这种指责和质疑完全是出于对美德伦理学甚至是伦理学本身的误解。具体来讲,美德伦理学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最为经典和成熟的理论形态,它与功利主义、义务论一样都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而规范伦理学是研究并确定人们正确的道德行为规范的伦理学;它是对行为的应然性(ought)的理性反思活动,它与“评价性”相关,与元伦理学的“分析性”和描述伦理学的“描述性”相对,它主要回答一个行动何以成为道德的行动(What makes an act morally right),以及解决道德上对错的根本原则和评价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而并非也终将无法为人类的生活提供某种确定无疑的道德要求和实践指南。当然,近代以来由于受自然科学兴起的强势影响,伦理学家们也不断地倾向于对伦理学进行科学化改造,妄图使之成为某种“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从而能够精确地告诉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是道德的。这种道德科学式的伦理学在产生之初就曾被英国人讥讽为“长期的天气预报”(当天的天气预报都不准,“长期的天气预报”就更不准确了)1,深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倾向或企图背离了伦理学的性质和使命。这正如学者李义天所言:“作为一项理论研究,伦理学的使命当然就不在于越俎代庖地制定道德要求,而在于对伦理生活所提出的道德要求进行理性的批判、论证和反思。换言之,面对社会风俗中关于‘应该这样做的道德要求,伦理学的使命是去论证‘为什么应该这样做——即采纳该道德要求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2这也就是说,伦理学的真正使命和任务不是要制定出某种普遍适用的道德要求或道德规范,而是要论证和反思已有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背后的道德理由,从而使得这些理由经得起理性的检验,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既然如此,那么伦理学本身的性质和使命也就已经预先决定了为人类的道德生活提供明确的道德要求和实践指南是其永远无法胜任的;更进一步说,这本身就不是伦理学这一理论知识应当承担的“分内”任务。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美德伦理学是如此,同样,以美德伦理学为理论基础建构起来的环境美德伦理学亦是如此。具体来讲,环境美德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理论研究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理论形态和样式,它的主要使命或理论重心是要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充分合理的道德理由和伦理依据,而并非是要提出保护环境的道德要求以及践行这一道德要求所要遵循的具体道德规范和原则。因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缓解生态危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一道德要求在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产生之前就已经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共识。而当前的生态环境危机之所以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主要原因也并不在于人们不懂得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道德要求及其实践原则,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基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对支撑这一道德要求的道德理由和伦理依据产生了质疑。
综上所述,一些环境伦理学者对于环境美德伦理学在实践层面缺乏具体而明晰的指导性的这一指责,实际上是对环境美德伦理学的过分苛责,因为制定具体的环境行为原则本来就不是环境美德伦理学的根本使命,这项任务已经超出其理论能力范围,所以不应当由其来承担。
二、对环境美德适用效力的局限性的质疑与回应
环境美德伦理学对于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的适用效力也遭到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评。一些学者分别详细列举并分析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得出由于时代的变迁,以环境美德来料理环境问题,其作用必然是微乎其微的或者边缘性的。同时现代社会也是一个自由、开放和多元的社会,不同的人在面临相同的情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情或喜好选择不同的行动方案,而美德伦理仅仅是这众多可选择方案中的一种。而且,还有学者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会因为各自的生活背景和生活经历的千差万别,而对美德产生彼此各异的理解和态度。因此,“人们在生活经验和自身倾向上的差异性是获得美德的决定因素。美德所表征的是个体特有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倾向”1。换句话说,我们无法使得全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对美德形成一致的认识,并且强制他们培养并践行某种美德。同样道理,环境美德也面临着这样种种类似的问题。如赫利(Marilyn Holly)就认为,人类本性构想的改变影响着对美德与邪恶的认识,使得环境美德的德目总是处在变动过程中;环境美德伦理对快乐高低程度的区分以及划分的标准,很难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环境美德伦理缺乏与之相应的政治德性理论,以便在公共政策的实施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贯彻其主张;环境美德如何能够在人们的社会化过程中被灌输到他们的品质中,也是成问题的。2客观而言,赫利对环境美德在实践中适用的有效性与普遍性的质疑当然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如今德性的式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既定事实与典型特征,而在社会结构发生根本转变的时代背景下,试图以美德伦理作为思想资源和理论方法来处理复杂的环境问题,难免使人产生一种隔靴搔痒的不实之感。无独有偶,我国学者童建军也同样指出,尽管我们对美德伦理有着难以割舍的“文化乡愁”,但是,我们仍然没有充足的合法性理由期待它能够彻底胜任环境难题。尤其当这种“文化乡愁”只是知识界部分人的精神运动时,它更难以触发广泛的相关的社会行动。3
其次,因为美德的真实载体只能是社会成员中单个的个体,而且作为个体品格特征和行为倾向表征的美德所作用的对象也只能是个体的私人行为,它对于公共的集体行为所产生的效力是微乎其微的。而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往往都是由全世界所有社会成员的集体行为经过长时间的累积所导致的,是“那些互不相识且相距遥远之人所作出的看似无关紧要的决定和行为所造成的累积性无意识效应。”4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首先把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对策的重心放在对公共性的集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方面,而不是对社会成员个体的私人德性品质的培养和塑造层面。美德伦理的方法将环境问题的解决诉诸个体美德的培养与践行,而非对集体行为约束和规范,这同样使环境问题难以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Brian Treanor质疑道:“以美德导向的道德理由和环境楷模确实能够说服一些人,但能否说服足够多的人呢?”5如果不能,那么凭借对个人内在的环境美德的培养和环境人格的塑造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效力就值得质疑。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环境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因素是资本逻辑运作下的市场机制与经济利益而非个人的内在美德,过度地强调以个体的内在美德来料理时下的环境问题,不但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且有将环境问题的真正根源忽视和遮蔽的危险。他们认为,当代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的和直接的根源在于落后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安排所导致的不科学的利益引导、角逐和分配机制。而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规划设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利益角逐与分配规则毫不变更的条件下,面对如此激烈的社会竞争,人们很难会因为意识到对环境的不友好态度而放弃自己的利益追求,因为如果那样做就意味着一种自我淘汰。因此,环境美德伦理学可能会因为过多地关注或强调个体的内在品格状态而忽视或遮蔽了导致环境问题的更为根本性的社会根源。1
以上三点主要是对环境美德伦理学在环境保护的实践层面的适用效力和效果的质疑和批评,不可否认,环境美德伦理学确实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上述的缺点或局限,但笔者认为这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给予澄清和回应。
其一,尽管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社会结构和运转方式上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会因此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却始终是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的。同时,从根本意义上讲,环境问题也是由人类不合理地发挥自身主体性和能动性、肆意改造和破坏自然所导致的。正如日本学者岩佐茂所言:“作为自然环境破坏的地球生态系统破坏,是由于作为平衡生态系统一员的人类具有了足以破坏其他物种的巨大能力而产生的后果。”2所以,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本身的问题,是人如何认识和对待人自身“内在”与自然界“外在”之间的关系问题。环境美德伦理学摒弃了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将自然环境的和谐、美好、繁荣纳入人类对自身德性的完满与至善追求这一终极目的中,落实到现实层面,就是要求通过对人类环境美德的培养和践行来缓解和解决环境危机,这正是从人本身这一根源上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
其二, 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成员内在德性品质的培养与践行同这一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适性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并非是泾渭分明、截然对立的,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体内在优良德性品质的培养是以认同并自觉遵循外在的道德規范为基础和前提的。德性的培养过程就是社会个体将外在的道德规范不断“内化”的过程,而作为道德规范内化的德性又为道德规范的确立和现实有效性提供了中介和保证。那么同样的道理,就环境问题而言,个体对环境美德的培养与践行与社会对集体行为的外在约束和规范也是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不能人为地将二者截然分离,甚至是对立起来。
其三,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对经济利益过分盲目的追求及其背后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政治制度安排,确实是引发环境危机的直接原因,但这并非唯一原因,也更谈不上根本原因。因为当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人们会选择某种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政治制度安排时,就会发现,这背后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人类对其自身本质及其价值追求有不同的认知。“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已说明,人们按照什么样的方式来适应环境和生存,选择什么样的文化价值系统作为自己的生活导向,本质上是和他们如何认识自己以及认识的水准相一致的。”1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资本逻辑畅行无阻、消费主义大行其道的深层根源在于人们价值观上的物质享乐主义以及私利至上的纯粹利己主义。因此,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生活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利益分配机制和政治制度安排的问题,更为根本的是人们的价值观念问题。正如我国学者卢风所言:“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则是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2而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正是为人们环境观念的转变提供了伦理依据、价值支撑和实践导向。因此,环境美德伦理学不但没有忽视和遮蔽环境问题的根源,反而对于人们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而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对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诘难及回应
对于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另一种指责就是将其归为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一些环境伦理学家指出,借助美德伦理方法建构起来的环境美德伦理学是以人类的内在美德或道德品质以及人类的兴旺繁荣为立足点,并将环境问题的解决纳入人类德性的完善和自身的兴盛发展中,从而来论证环境美德的培养与践行对于人类的自我实现和兴旺繁荣所具有的意义,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基于人类利益的价值依据。在他们看来,环境美德伦理学在总体上承袭了源自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幸福主义(eudaimonism)目的论的论证逻辑,仅仅是基于增进利益(人类兴旺繁荣)的目的考虑才去保护环境的,保护环境只不过是实现人类终极利益(德性的完善和人类兴旺繁荣)的途径和方式。正是基于此种理由,他们便将环境美德伦理学视为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而横加指责。例如,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就明确反对运用美德伦理的方法来研究环境伦理学,他认为环境美德伦理学从人类的美德出发来论证环境保护的可能性,这是一种“自然-文化相遇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解释”3,它在整体上是荒谬和危险的。因为,在罗尔斯顿看来,我们保护环境的动机应该是出于对生物及自然实体内在价值的认同与尊重,而不应当是为了个人的目标(例如获得某种美德或者过上一种好的生活)。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是因为自然环境本身的原因而保护自然环境,而不能只是将其视为人类德性完善或自身繁荣的一种手段。按照罗尔斯顿的观点,对自然实体内在价值的尊重才是环境保护最为根本的道德依据,即使我们不能获得关于个人德性的任何回报,我们也应该同样希望植物、动物等一切自然实体的和谐与繁荣。而环境美德伦理学侧重于人类的繁荣兴旺,可能会出现为了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或幸福指数而导致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环境伦理学理论也并不必然会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掠夺和生态环境的毁灭性破坏,但如果环境美德伦理学真的具有某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倾向,那么“在我们应对环境问题的根本之处就留下了人类的自私性这一深深的烙印”1。而如果环境美德伦理学无法从根本上撇清与人类外在利益的关系,那么它又与那些纯粹以工具性价值的立场和态度来对待自然生态环境的环境工具主义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所以,环境美德伦理学面临的这一指责对其理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来讲无疑是致命的。
那么,环境美德伦理学是否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呢?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首先是要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渊源、核心内容与理论实质作一番系统的考察和分析。
本文所探讨的人类中心主义特指在西方文明中产生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西方文艺复兴使得西方世界逐渐走出了长达千年的中世纪漫漫长夜,迎来了西方文明的新曙光,從此西方人逐渐淡漠了对于全知全能全善上帝的无限崇敬,上帝的“领地”也不断失守,直至世俗世界完全被人类所占领。笛卡儿之后,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伴随着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牛顿力学)的出现与发展而日益深入人心,西方人在这种思维模式主导下,控制与征服自然的野心也日益膨胀,直至使得文艺复兴肇始的人道主义蜕化变质为人类中心主义。进入20世纪,尼采一语惊人“上帝死了”,使得上帝连人类精神这片“最后的领地”也失守了。于是,人走上了上帝的神坛,成为了唯一的主体,而非人的一切存在都成了被主体所认识、分析、解剖、控制与改造的客体。总而言之,人类中心主义秉持的是这样一种立场和观点:人是宇宙中的最高存在者,唯有人才是主体,才有内在价值,除了人之外的一切非人存在者都是客体,至多只有工具价值。人是价值的源泉,是万物的尺度,非人的一切都要服务于人的利益。另外,我国学者刘福森教授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实质也作了精准而深刻的分析,他指出:“人类中心主义是西方传统哲学的‘人本主义形而上学(即海德格尔所说的‘主体形而上学)。它在解释人与自然关系时,把人看作宇宙中的最高存在、最高目的和最高价值。人成了绝对的‘一,人以外的一切自然物都失去了‘自在的属性,被说成是从属于人、依赖于人而存在的所谓‘属人自然或‘为我的自然。”2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人类中心主义不过是西方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一“顽疾”的外化表现。而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自然中心主义”也不例外,无非只是将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人”置换成“自然”而已。
笔者认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的深入研究与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摒弃和克服各种单向度的、非此即彼的“中心主义”理论立场和思维方式,进而走向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与共生共荣;同时,这也要求必须在人与自然的相互统一中去探求自然环境保护的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而环境美德伦理学恰恰可以承担起这项使命。具体来讲,环境美德伦理学既不是以人类中心主义对“工具价值”的理性计算,也不是以自然中心主义对“内在价值”的道义推演来为环境保护提供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的,而是转向美德伦理的方法,即以人类道德主体的德性或品质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基础,通过对“如何成为一个好人”的整体反思将自然环境的保护纳入人类对自身德性的至善追求这一目的论体系之中。因为,对自然环境待之以德是人之德性卓越完善的内在要求,而“追求并实现自身德性品质的卓越与完善,又是人‘作为人并且‘成为人的内在规定和终极指向”1。所以,这也就意味着环境美德伦理学是从人的本体论维度上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充分合理的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这与基于人类经济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计算来保护环境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因为,美德不但不是任何形式的利益,而且通常情况下是与利益相对的,内在美德的实现往往伴随着外在利益的损失。所以,综上所述,环境美德伦理学不仅与人类中心主义无关,还可以被看作突破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形而上学困境的理论尝试。
(责任编辑 张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