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依法引导舆情,健全法治环境调查研究
关键词 执法 舆情 民意 信息
作者简介:张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53一、聚焦案情:嫖娼还是执法不当,何为焦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嫖娼行为的规定
现如今在我国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只能依据《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对于卖淫嫖娼等行为进行处罚,予以罚款,给予拘留。公安机关对一般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执行。且卖淫、嫖娼行为,有情节较轻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条例中可以看出,嫖娼行为在我国不入罪,且处罚属于较轻的一种,由警方执行。在雷洋案中,检方查证了雷洋接受有偿性行为的事实,可这真的是重点吗?雷洋为何而死,为什么随着新闻的报道,人民群众对于这起案件的关注增加,却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与警察一方对立的民意?究其原因,信息透露的不具体与警察执法过程的暴力性才是导致大家反感的重要源泉。
(二)警方执法依据及其不当性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中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都规定了,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进行中的必要限度以及造成公民受到伤害时的必要救助。
上述法条及部门规章都是人民警察最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准则。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秩序,并且尽全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但同时最重要的是,人民警察在执法的同时,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损害公民的权益,尤其是人身权利。
实质上,涉案警务人员在抓捕雷洋的过程中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如脚踩头部等,引发雷洋拼命反抗,情绪激动,导致其生前胃内食物转移至呼吸道内,窒息死亡。
因此,相关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渎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到执法部门的整体权威性,最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舆情发展的过程
(一) 何为舆情
有学者从社会学视域考察舆情的定义,认为“舆情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现象所持有的情緒、态度、看法、意见和行为倾向,尤其是对社会管理者和社会公共事务所持有的情绪、态度、意见等”。 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舆情就是一种“民意”。 且过去总说,统治者要顺应民意民心,才能维稳,使得社会长治久安,但是,在我国司法独立长期得不到比较完满地实现的现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一系列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要完全的顺应或者说符合“民意”呢?
(二)舆情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以及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民众获取新闻报道等的速度,总量以及渠道也大大增加,有时候,一个新闻事件想不知道都难。“尤其是通过网络渠道,由于引发舆情的问题或事件本身及其变化发展,以及网民情绪等因素的影响,网络舆情在与现实产生互动的过程中,会以不同的方式经历一个形成、高涨、波动和最终淡化的发展过程”。 最初,雷洋案一经报道就引起了群众广泛关注,刚开始的时候,大家都过于关注雷洋作为一个高等学府的研究生,是否真的有嫖娼行为,并且给他的母校声誉上带来不好的影响。从一开始,就是这种道德论断严重地影响或者说遮蔽了人们的双眼,让大家的目光失焦。为人们在看清真相的道路上设下了一道有一道障碍。
一位合法的公民在法律或法院没有裁决之前死掉了,我们要关注的不是雷洋有没有嫖娼,而应该关注昌平警方究竟对他做了什么,以及他们所做的这些如何导致了雷洋的死亡,这才是关键问题。可是在最初昌平警方的回应当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雷洋暴力抗法的细节,对于“执法过程有无过激行为?”警方的答复仍然十分笼统,难以判断。
但是值得欣慰并赞赏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众说纷纭,权威媒体如光明网,人民日报等媒体终于发生,用最客观的语言,在保留公众话语权的同时,又客观明了的还原了一个事实真相,加上主流媒体旗下的多媒体新型平台,不放弃真相的媒体人们一直在探寻,社论《雷洋是怎么死的》,直接关注了民众质疑的焦点:“我不想知道他是怎么嫖的,就想知道是怎么死的。”并且新华社发表评论《权威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尖锐地提出:雷洋之死办案警方所发布信息难保真实,至此,媒体同行和民众的质疑找到了一个权威性定调,很多人感慨:雷某案,国社终于发声了!三、依法引导舆情健全法治环境
(一)舆情本身的特点要求我们不压制“社会思辨力”
偏差性、自由性、交互性、多元性、突发性都是舆情本身的特点,尤其在互联网上这么一个开放性的平台,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并且与各方交流,但是这种碎片化的信息获取与交流渠道也造成了舆情不可避免的偏差性,容易失真。
然而社会是一个大舞台,引导舆情不等于压制舆情,不让民众发声,或者是只许民众发出一种声音,这都是不正确的做法,严重者如古代的“道路以目”,近代的文化大革命,舆情是统一了,可是民众心里面真正的服气吗?我们的文化生活还具有丰富多彩的一面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社会与个人一样,是具有“思辨力”的,思辨力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哲学上指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力;二是说思考辨析的能力。社会由个体组成,个体的声音往往会形成一股股不同的力量,有宏观上面的统一和微观上的千差万别。在这些声音显现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听到各种不同的观点,有新颖的,客观的,全面的或者低俗的,无理的,但是这没关系,毕竟只有多样性存在,社会生态才能发展,社会治理才会更加完善。
(二) 执法主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部门,要切实体现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开放政府,把关系民众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等公共事务管理问题的法律、政策、方法以及措施等情况置于大众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推进警务公开,推行阳光警务,实行群众参与、群众评价,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体现严格执法、全面真实和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原则。
在雷洋案中,通过检察机关的综合判定,其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雷洋并不是被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但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与其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在饱腹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样密不可分。虽然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处以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檢察机关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不予起诉。不起诉涉案五名警务人员,但绝不代表他们没有过错,可以在后续报道中发现,涉案人员均受到了严格的处罚。
所以,执法主体应该在事前就做到严格执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走正当法律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用实际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其公信力,这样舆情自然就会转变。
(三)公民个人不造谣不传谣,给真相以调查时间
谣言止于智者,近些年来,因为网络谣言等方式传播的不良信息已经不是稀奇事,而且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下,造谣生事的人们也相继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但是仔细想来,虽然谣言等不真实信息是由居心不良的人们制造出来的,但是它之所以广为流传,还是要归于群众的盲目相信与广泛传播的行为,助长了不良舆论的形成发展。
舆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民意,但有时,我们看着许多不真实的信息,盲目的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地去相信,传播,虽说这根权威媒体等的信息发布不及时也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我们自身也并没有做到理性对待。所以,公民个人不应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做无头苍蝇般的键盘侠,大肆评论着并没有弄清楚的所谓事实,而应该给予我们的权威或者说人民的代表以调查真相,还原真相的时间,到那时如果大众还不满意,或者有不同意见,就可以更加理性客观的讲述出来了,就能塑造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舆情社会。
注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检方就邢某某等五人玩忽职守案答记者问.http://news.sohu.com/20161226/n476930026.shtml.
戴维民、刘轶.我国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图书情报工作期刊.2014(1).
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法商研究.2011(4).57.
姜胜洪.网络舆情形成与发展规律研究.兰州学刊.2010(5).
雷洋案.致敬那些客观理性追问的媒体们.http://www.guanmedia.com/news/detail_2148.html.
李金满.网络舆情与警察应对.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1).
参考文献:
[1]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2).
作者简介:张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53一、聚焦案情:嫖娼还是执法不当,何为焦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嫖娼行为的规定
现如今在我国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只能依据《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对于卖淫嫖娼等行为进行处罚,予以罚款,给予拘留。公安机关对一般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执行。且卖淫、嫖娼行为,有情节较轻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条例中可以看出,嫖娼行为在我国不入罪,且处罚属于较轻的一种,由警方执行。在雷洋案中,检方查证了雷洋接受有偿性行为的事实,可这真的是重点吗?雷洋为何而死,为什么随着新闻的报道,人民群众对于这起案件的关注增加,却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与警察一方对立的民意?究其原因,信息透露的不具体与警察执法过程的暴力性才是导致大家反感的重要源泉。
(二)警方执法依据及其不当性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中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都规定了,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进行中的必要限度以及造成公民受到伤害时的必要救助。
上述法条及部门规章都是人民警察最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准则。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秩序,并且尽全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但同时最重要的是,人民警察在执法的同时,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损害公民的权益,尤其是人身权利。
实质上,涉案警务人员在抓捕雷洋的过程中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如脚踩头部等,引发雷洋拼命反抗,情绪激动,导致其生前胃内食物转移至呼吸道内,窒息死亡。
因此,相关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渎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到执法部门的整体权威性,最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舆情发展的过程
(一) 何为舆情
有学者从社会学视域考察舆情的定义,认为“舆情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现象所持有的情緒、态度、看法、意见和行为倾向,尤其是对社会管理者和社会公共事务所持有的情绪、态度、意见等”。 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舆情就是一种“民意”。 且过去总说,统治者要顺应民意民心,才能维稳,使得社会长治久安,但是,在我国司法独立长期得不到比较完满地实现的现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一系列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要完全的顺应或者说符合“民意”呢?
(二)舆情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以及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民众获取新闻报道等的速度,总量以及渠道也大大增加,有时候,一个新闻事件想不知道都难。“尤其是通过网络渠道,由于引发舆情的问题或事件本身及其变化发展,以及网民情绪等因素的影响,网络舆情在与现实产生互动的过程中,会以不同的方式经历一个形成、高涨、波动和最终淡化的发展过程”。 最初,雷洋案一经报道就引起了群众广泛关注,刚开始的时候,大家都过于关注雷洋作为一个高等学府的研究生,是否真的有嫖娼行为,并且给他的母校声誉上带来不好的影响。从一开始,就是这种道德论断严重地影响或者说遮蔽了人们的双眼,让大家的目光失焦。为人们在看清真相的道路上设下了一道有一道障碍。
一位合法的公民在法律或法院没有裁决之前死掉了,我们要关注的不是雷洋有没有嫖娼,而应该关注昌平警方究竟对他做了什么,以及他们所做的这些如何导致了雷洋的死亡,这才是关键问题。可是在最初昌平警方的回应当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雷洋暴力抗法的细节,对于“执法过程有无过激行为?”警方的答复仍然十分笼统,难以判断。
但是值得欣慰并赞赏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众说纷纭,权威媒体如光明网,人民日报等媒体终于发生,用最客观的语言,在保留公众话语权的同时,又客观明了的还原了一个事实真相,加上主流媒体旗下的多媒体新型平台,不放弃真相的媒体人们一直在探寻,社论《雷洋是怎么死的》,直接关注了民众质疑的焦点:“我不想知道他是怎么嫖的,就想知道是怎么死的。”并且新华社发表评论《权威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尖锐地提出:雷洋之死办案警方所发布信息难保真实,至此,媒体同行和民众的质疑找到了一个权威性定调,很多人感慨:雷某案,国社终于发声了!三、依法引导舆情健全法治环境
(一)舆情本身的特点要求我们不压制“社会思辨力”
偏差性、自由性、交互性、多元性、突发性都是舆情本身的特点,尤其在互联网上这么一个开放性的平台,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并且与各方交流,但是这种碎片化的信息获取与交流渠道也造成了舆情不可避免的偏差性,容易失真。
然而社会是一个大舞台,引导舆情不等于压制舆情,不让民众发声,或者是只许民众发出一种声音,这都是不正确的做法,严重者如古代的“道路以目”,近代的文化大革命,舆情是统一了,可是民众心里面真正的服气吗?我们的文化生活还具有丰富多彩的一面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社会与个人一样,是具有“思辨力”的,思辨力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哲学上指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力;二是说思考辨析的能力。社会由个体组成,个体的声音往往会形成一股股不同的力量,有宏观上面的统一和微观上的千差万别。在这些声音显现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听到各种不同的观点,有新颖的,客观的,全面的或者低俗的,无理的,但是这没关系,毕竟只有多样性存在,社会生态才能发展,社会治理才会更加完善。
(二) 执法主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部门,要切实体现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开放政府,把关系民众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等公共事务管理问题的法律、政策、方法以及措施等情况置于大众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推进警务公开,推行阳光警务,实行群众参与、群众评价,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体现严格执法、全面真实和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原则。
在雷洋案中,通过检察机关的综合判定,其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雷洋并不是被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但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与其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在饱腹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样密不可分。虽然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处以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檢察机关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不予起诉。不起诉涉案五名警务人员,但绝不代表他们没有过错,可以在后续报道中发现,涉案人员均受到了严格的处罚。
所以,执法主体应该在事前就做到严格执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走正当法律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用实际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其公信力,这样舆情自然就会转变。
(三)公民个人不造谣不传谣,给真相以调查时间
谣言止于智者,近些年来,因为网络谣言等方式传播的不良信息已经不是稀奇事,而且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下,造谣生事的人们也相继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但是仔细想来,虽然谣言等不真实信息是由居心不良的人们制造出来的,但是它之所以广为流传,还是要归于群众的盲目相信与广泛传播的行为,助长了不良舆论的形成发展。
舆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民意,但有时,我们看着许多不真实的信息,盲目的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地去相信,传播,虽说这根权威媒体等的信息发布不及时也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我们自身也并没有做到理性对待。所以,公民个人不应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做无头苍蝇般的键盘侠,大肆评论着并没有弄清楚的所谓事实,而应该给予我们的权威或者说人民的代表以调查真相,还原真相的时间,到那时如果大众还不满意,或者有不同意见,就可以更加理性客观的讲述出来了,就能塑造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舆情社会。
注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检方就邢某某等五人玩忽职守案答记者问.http://news.sohu.com/20161226/n476930026.shtml.
戴维民、刘轶.我国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图书情报工作期刊.2014(1).
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法商研究.2011(4).57.
姜胜洪.网络舆情形成与发展规律研究.兰州学刊.2010(5).
雷洋案.致敬那些客观理性追问的媒体们.http://www.guanmedia.com/news/detail_2148.html.
李金满.网络舆情与警察应对.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1).
参考文献:
[1]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