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社会”
〔摘要〕
“人民社会”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对“人民”和“社会”分别都早已熟悉,但对把它们合起来形成的“人民社会”概念却是陌生的。“人民社会”的概念基本上是这次研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创新出的产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治理新常态的形成。“人民社会”就是一个“人民”+“社会”的概念,是一个超越和优越“公民社会”的概念,是一个走向整体“人类社会”的概念。其中,“人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社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体。关键在于,“人们”是否就是“人民”,“聚集”是否就是“社会”。而政府的作用就在于,尽快、尽准和尽善地把“人们”变为“人民”,把“聚集”变为“社会”。
〔关键词〕
人民性;社会主义;整体性;治理性;新常态;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D6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7)01-0087-11
应该看到,中国学术界正在进入一个概念再梳理和再创新的时代。包含理念和观念在内的概念作用,如同原子弹,不仅威力巨大,而且影响深远和深刻。尤其是关联社会治理的概念,必须要率先进行创新和变化。否则就很难再次激起人们对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期待和期望及其激情和热情。《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指导原则”中鲜明地提出了一个“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主题,并且在“主要目标”中还明确地提出了一个“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的目标。〔1〕其中都有一个独立的“人民”概念。并且在2016年5月17日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对“我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又提出了“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树立为人民做学问的理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聚焦人民实践创造,自觉把个人学术追求同国家和民族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的要求。〔2〕这让我们必须认真地思考一下“什么是人民”和“人民是什么”以及“人民”可以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
但在现实中,人们普遍关心的还是一个“民主”的问题。“民主”作为一个概念至今已经深入中国人的心里。从学术上看,要不要“民主”现在已经不成为问题。它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体系。问题是,怎样实施“民主”?关键在,谁是“民主”的实施主体?这也是一个“民主”的“民”究竟是谁的内涵问题。“民”就是“人”吗?如果是,那么为什么不是“人主”而是“民主”呢?如果不是,那么“民”与“人”的区别又在哪里?哪些“人”才是“民”?其实,“人”是“自然人”,而“民”是“社会人”。“民”在奴隶社会中对应着奴隶。但在封建社会中对应的却是地主和官员。那么,现代的“民”又是谁?就是“公民”吗?“公民”与“市民”有区别吗?它包含“官”吗?如果不是又不包,它们的区别又在哪里?“市民”与“居民”有不同吗?对“民主”实施的“社会”基础的研究已经有“公民社会”和“公共社会”〔3〕的学术观点。但在认真学习了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4〕后觉得,应该还有一个“人民社会”的概念、观念和理念。现实是,对“人民”和“社会”都已很熟悉,但对“人民社会”的概念和理念却还是陌生的。这就需要学界和政界对“人民社会”给予高度重视和全力推动。
一、“人民社会”:一个“人民”+“社会”的新概念
简单理解“人民社会”,它就是一个“人民”+“社会”的组合概念。虽然分别从“人民”和“社会”的角度看,它们都是耳熟能详的。但把它们组合起来并形成一个独特的整体概念却是崭新的。它所揭示的不仅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机理,甚至还是一种制度。它不仅是两种分别运行的机理,而且还是一种整合起来统一运行的机理。
1.“人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概念中,“人民”是其一个隐性的主体概念,是一个对应客体概念“国家”的主体概念。把“人民”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进行思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虽然这种创新在有形的具象名词中并不显现,但作为一种无形的抽象概念却一直客观存在。实现这种创新的是一种“全面性”的思维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把这种思维方式推到了一个空前的地步。全会《决定》的题目就突出地体现了这个“全面性”,进而引起了人们对此特别的注意和重视。但引起人们对“人民”注意的还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两次讲话:一次是2012年11月15日的十八届一中全会后常委记者见面会〔5〕,二次是2014年10月8日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奇妙的是,两次相隔不到两年的会议讲话提到“人民”概念的次数竟然都是19次。〔6〕由此联想到,毛泽东在1941年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概念和理念、1948年6月15日给在河北省邯郸市创刊的人民日报题写报名和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1953年2月16日在武汉向前来欢迎的群众喊出“人民万岁”都在揭示,对“人民政治”的社会需求已经形成。习近平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以来对“人民”概念、观念和理念的重视显示,“人民社会”的新常态基本形成,现在就差一个“人民社会”的概念。这就需要对“人民”的概念进行一种科学和学术的清理、梳理和整理。
在英语中,“人民”(the people)是一个不可数名词。不可数名词就是一个不可分状态。不可分的状态就是一个整体的状态。它不等于“人们”,但又实在地包含了“人们”。从表象看,可数和不可数名词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可以在英语单词后面加“s”,如“person”就是一个可数名词,在它的后面就可以加“s”而成为“persons”。但“人民”很容易被“人们”所混淆。“人民”一般是不能分“多数人”或“少数人”的。但从“人们”变为“人民”有一个过程。这也是一个组织化的过程。没有经过组织化的人群就是“人们”,不仅经过组织化而且组织化程度还很高的人群才是“人民”。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一个整体意识、整体组织和整体概念。“人们”一般是一个个体的统计或聚合的概念,“人民”一般是一个整体的综合和合力的概念。“人们”一般至多是一个近代概念,“人民”一般起码是一个现代概念,甚至还是一个社会主义概念。“人们”是一个自然概念和数字概念,“人民”是一个组织概念和政治概念。“人们”是一个松散概念,“人民”是一个机制概念。“人民”的英语是在“people”前应加定冠词“the”,而“人们”却是在“people”前面没有定冠词“the”的。区别的核心在“们”和“民”的不同:“们”是“门外之人”的意思,只是“人”属于是单数还是复数的问题。“门外之人”就是“圈外之人”的意思。有否有“圈”是城乡间隔的标志。“圈”既是一个文化概念,又是一个社会概念。城墙或护城河把“城”和“乡”割裂开来,里面的为城,外面的为乡。所以,“民”一般是指“市民”,是指城墙护城河“圈子”里的人。对“市民”,不论在古中国还是在古希腊或是在古罗马,起初都是一个对奴隶而言并且是高于奴隶的社会层次。它从起初和初始状态就不是一个“所有人”的概念。相比奴隶来说,农民就具有很大的人身自由度,就是一个拥有财产的概念。所以,要把“人民”放在“人”的范畴里给予考虑才会发现,要变“人们”为“人民”就必须进行培训和组织。
同时,“民”又不等于“群”,虽然“民众”和“群众”里都有一个“众”字作为纽带来连接,是一种多个“单个人”和“底层人”的聚集体和聚合体。“群”一般是“乌合之众”〔7〕的意思。“民”与“群”的区别不在于是否集聚,而在于如何聚集和怎么聚集,是否是一种组织化的集聚。有组织的集聚是“民”,没有组织的集聚是“群”,对“没有集聚的人”的统计概念就是“们”,“没有组织的集聚”就是一种“君羊”混合在一起的状态。其中,一定要清楚“民主”不仅与“君主”(由君作主)不同,也与“人主”(人人作主)有别。现实中,很多人都是把“民主”看作“人主”的,以为凡人即可作主。其实不然。在习总书记的话语体系中,就有一种将“人民”和“群众”分开来进行论述和阐述的趋势。①“人”是一个自然和生理概念,但“民”却是一个社会和管理概念。这就有一个如何把“抽象人”变为“具体民”的问题。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才有可能是“凡人即民”的。这是一个所有人都是民的概念。其路径和方法如下:一是把“自然人”从农村直接弄进城,受城市氛围的熏陶和影响就变为了“城里民”。现在的“新型城镇化”就有这个任务。二是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可以把“自然人”变成“城里民”,主要是要使受教育者具有一种公共意识。这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任务之一。三是通过“民主”来培养“政治民”。“民主”还有一个“可以作主的就是民”的意思。只要是经常地作主,按照法律和规则地作经常的主,凡“人”就都可以成为“民”的。
2.“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体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中,和“人民”一样,“社会”也是一个貌似没有但实际存在的概念,也是一个似乎熟悉其实陌生的概念。理解它也是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概念的一个前提。没有适合或者需要治理的“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甚至作用点和支撑点。虽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层面的概念,但有什么样的社会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对国家治理的需求。国家或者政府的性质和形态虽然从表象看都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甚至随性的,实则却都是由“社会”基础决定和选择的。而这种决定和选择又往往是客观的和自然的。
现代的“社会”概念一般有两层意思:一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从这个概念出发,它是包含处于上层建筑的“国家”概念的,或者国家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二是一个基础的概念。从这个概念出发,它又是被标志的“国家”概念所包含和辐射的。把它们二者联系、枢纽和互动起来的是“政府”。由此看,“社会”可以从“横向思维”和“纵向思维”两个维度进行分类:从横向的平面维度可以把“社会”分为“文化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形态社会”等概念和形式;从纵向的立体维度还可以把“社会”分为“人类社会”“制度社会”“国家社会”“区域社会”和“家族社会”的机理和方式。其实,在民间和学术中,“社会”概念还有内涵上的不同。正是这些落差导致了“社会”发生了从“小社会”到“大社会”,从“局部社会”到“全局社会”,从“边缘社会”到“基础社会”,从“氛围社会”到“关系社会”,从“要素社会”到“机理社会”的概念变化和提升。
马克思主义早就指出,社会形态不仅取决于生产什么,更取决于怎么生产。〔8〕由此看,用资本主义的以GDP为核心的社会发展观来衡量社会主义是否发展和有多大发展,是有所偏颇的。那种“以量定质”和“以果定力”的发展观是一种只看标不看本的发展观。其实,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发展有三个层次的指标:一是生产多少,二是生产什么,三是怎么生产。其核心还是怎么生产。它主要是由“工具生产”和“生产关系”两部分构成和决定。其中,“工具生产”是指用什么工具来生产。“生产关系”是指在什么社会关系基础上进行生产。从生产工具的角度看,人类已经经历了原始时期、旧石器时期、新石器时期/木器时期、陶器时期、青铜器时期、铁器时期、机器时期、电器时期;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人类经历了原始所有制时期、厶有制时期①、私有制时期、共有制时期、公共所有制时期和公有制时期。而母系社会属于厶有制的具体形式,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则属于私有制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而社会主义则是公有制性质的第一个具体形式。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现在还没有进入一个“成熟期”,也不可能进入一个“成熟期”。因为社会主义还缺少一个与之配套的并且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才能创造和运行的独特的生产工具。目前支撑internet的工具——电脑还属于“电器”的范畴,还不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创造的生产工具,如同蒸汽机②只有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而不可能在封建的生产关系中产生一样。但创新和创造独特和独立的生产工具,社会主义还需要一个相对独立又比较漫长的发展时期。甚至这个时期越长,社会主义的成熟度就会越高。
二、“人民社会”:一个超越和优越“公民社会”的新概念
①“厶有制”是母系社会的所有制性质,而“私有制”是父系社会的私有制性质,而且还有农业的特点。在原始所有制和私有制之间有长达2.5万年的“厶有所有制”时期。
②英国人詹姆斯·瓦特(James Watt)最后制造出蒸汽机(steam engine)时在1775年。那年距离英国爆发资产阶级“光荣革命”的1640年已经过去135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经基本建立。
③虽然最早在2013年和2014年学者胡鞍钢、黄建钢和王绍光都曾提出过“人民社会”的概念,并在针对和比较“公民社会”的基础上阐述过对“人民社会”概念比较深入的理解。但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响应和后续的发展。参见胡鞍钢.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EB/OL〕.共识网2013-07-19;黄建钢.人民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2014年10—11月,加强高校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研究 积极投身国家治理现代..._道客巴巴http://www.doc88.com/p-3837510060018.html;《浙江省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政治·法律·社会学科专场论文集》第340-350页);王绍光.社会建设的方向:“公民社会”还是人民社会?〔EB/OL〕.爱思想,2014-11-28。
现实是,中国已有“人民政府”“人民民主”和“人民国家”的概念,但还没有一个对“人民社会”概念的确定和流行。③有的也只是一个“公民社会”的概念,更没有一个“人民社会”的观念和理念。尽管对西方社会来说,“公民社会”还是一个很良性的机理;但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明知它是一个误区、沼泽和“陷阱”,却一直没有有效的办法防止和阻止使人跌落或者陷入其中。它之所以对社会主义来说是一个误区、沼泽和“陷阱”,并不是因为它从来就没有发挥过好的作用,而是因为树立“公民时代”的季节和温度已经过去。人类已经从一个“个体时代”进入一个“整体时代”。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思想家的功劳,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需求变化的结果。但中国人的思维还陷落在一个“私体时代”中而不能自拔。所以,现在用来代替“公民社会”的理论、理念和概念尚未形成,更没有成熟,也就还无法发力。而提出“人民社会”的概念就是希望它可以代替和顶替“公民社会”。
1.“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
“创新”是中国“十三五”发展的首要理念。〔9〕如何治理社会主义社会,目前确实尚无成熟和有效的理念和方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概念的提出既是“创新”的一个结果,又是新“创新”的一个源泉。它启发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应该创新自己独特的治理概念、理念、机理、制度、方式和方法。如果没有针对社会主义社会特殊情况的创新,社会主义事业不是被困死,就会被乱死。
(1)创新“创新”的种类和形式
在中国,正式提出“创新”并把它放在一个很高高度的位置已近20年。在1995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一味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但总体看,对“创新”的研究还很稀少和肤浅。“创新”有原始创新、组合创新、模仿创新、照搬创新等四类。它们也可称为概念创新、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和运用创新。中国现在至多只在一个技术创新和运用创新阶段里徘徊。但最复杂的还是一种复合型的科学创新,它包含理念创新、原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其前提是,要创新出“管理”与“治理”之间的不同:它们虽然都是社会运行的方式方法,但“治理”一般是综合性的,“管理”往往是局部和片面的。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题目所说的“全面性”所针对的内涵。中国下一步改革就将着力全面性和综合性及其立体性和整体性。
(2)创新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的理解
①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2014年5月26日)聚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样一个重大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科学认识这一命题,准确把握其内涵,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讲辩证法、两点论,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这“两只手”都要用好。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一般认为,它是在强调市场的“无形之手”作用。其实,它是在强调市场的混合、综合和整体的作用。其中需要创新一个“新的市场理论”。现在的“市场”已经不是近代的“市场”。近代“市场”是一个与政府对立的市场。但现代“市场”却是一个包含政府的市场。这涉及一个“市场”究竟有几只手的问题。现代的市场理论认为,市场起码有“两只手”①,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手。这其实是发展了中国古代的“水能载舟又能覆舟”的提法。这要求政府这条“船”必须要做好和处理好它与“社会之水”和“市场之水”的关系,它与“利益之水”“心理之水”和“情感之水”的关系。政府如船只能适应、利用、驾驭和发挥波浪的作用,甚至还可以改变波浪和制造波浪。政府要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导市场,然后再通过市场来引导商品,然后再用商品来带动产品,然后再用产品来带动产业,然后再用产业来带动企业,最后再用企业来组织人员。
(3)创新对“所有制形式”的理解
当中国人的所有制思维还在“公有”和“私有”两极绝对对立分化之中摆动的时候,西方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已经在发生悄然变化。变化得已经没有了“私有制”的机理,而是进入了一个很特别的“个人所有制”的状态。“个人所有制”其实也是马克思主义极力主张和探索的一种所有制性质。①其“私人”和“个人”以及“私有”和“个有”的不同和区别在于,“私有”除了是一种“个人所有”外,还有一种“私密”和“秘密”所有的意思。从“私房”和“私事”的概念可以推导出,凡涉“私”者,都有一个“不公开”和“秘密”的一面。而“个有”却相反,一般是一种公开的和透明的形式,是既受法律保护的又受法律规范的形式。所以,“个有制”就是一种在法律规定和保护下的公开的“私人所有制”。区别的原点在于,“个人”和“私人”的不同。西方社会在二战后已经在很多方面都把“私人制”变为了“个人制”。也只有在“个有制”的基础上,社会的“共同所有制”才有实现的可能。
(4)创新对“社会的组织”的理解
国家治理的基础是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方式是要更多地发挥“社会的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但现实对“社会的组织”的理解和界定却是笼统和模糊的。“社会的组织”不等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社会的组织”架构中是处于一种承上启下位置的。它上有行政组织、公共组织,下有民间组织、地下组织、黑社会组织和反社会组织。所以,加上“社会组织”,“社会的组织”就有七个层次。其中,“黑社会组织”和 “反社会组织”是一种恶性组织;而“地下组织”只是一种还没有公开的组织。它既可变善,也可变恶。在公开的组织中,还没有登记的组织属于“民间组织”。登记了的组织才是“社会组织”,负责做公共事务的组织属于“公共组织”,做政府行政事务的组织才是“行政组织”。在一个现代性比较成熟的社会中,社会组织和公共组织的发生、发达、发展和发力是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行政组织太多,但公共性组织和社会性组织又太少,甚至少到一个很多社会性和公共性事务都没人做和没人管的地步。
(5)创新“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方式
中国至今还是把经济的活力放在企业经济上的。企业经济应该是最具活力的社会要素。但企业经济也是最具有微观性、局部性和局限性的经济方式。它主要是对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效益太注重和太看重,从而忽略了带状的产业经济、块状的行业经济、宏观的区域经济和变化的社会经济。其实,产业经济要处理好相同产业中相连环节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和利益问题,产业协会为此要做好协商和协调的工作;行业经济要处理好相同行业中不同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统筹的问题;区域经济要处理好在一个区域中的企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为此,政府要做好细致的实际统筹和政策引导的工作。这些关系处理不好,企业经济越发展和发达,发展和发达后的副作用和后遗症就会越大和越严重。所以,务必要在区域经济中考虑产业经济的发展问题,务必要在产业经济中考虑企业经济的发展问题,务必要在行业经济中考虑同一行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务必要在企业经济中考虑个人和全体人全面发展的问题。
2.“人民社会”基本特性:关联“国家治理观”
①这是在中国农村在1958—1982年之间广泛实行的基层组织形式。陈伯达在《红旗》杂志1958年第3期上发表文章《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提出:“把合作社办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其实,“人民公社”受“巴黎公社”的启发很大。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
“人民社会”几乎还是一个闻所未闻的新概念。它的类似概念是“人民公社”②。对“人民社会”的思考和探讨目前还只是一个刚起步的程度,也就只有三年的时间。对它的理解也还很初步和很不成熟。它虽然需要对理念、机理、机制、标准、制度、方式、状态的研究和描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对特性、特征和特点的表达是当务之急。因为它们是“人民社会”系统的基础。
(1)整体社会
它是指“人民社会”具有一种整体性。这不是一个分体的简单组合的概念,而是一个立体和整体的综合概念。这种整体性既是一个圆,又是一个水滴。它不是一个对应“政府”和“市场”的那个“社会”概念,而是一个包含“政府”“市场”“小社会”的那个“大社会”概念。如同“人民”是一个不可数名词一样,“人民社会”也是一个不可数概念。其中,“分体社会”和“整体社会”的区别在于,对“社会”理解的时代不同了。把“社会”理解为“分体”是早期资本主义的产物,是分析思维的产物。那时的社会特别注重分工,也特别注重专门技术,尤其是政府注重一种“分部门”运行的方式。分析思维和分工操作曾经让经济有过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而把“社会”看作是一个“整体”却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思维。社会主义就是一种以社会的整体性存在并且以和谐发展为核心的思维方式、运行方式和运作方式。
(2)合力社会
在“人民社会”中,这是一个“权力”+“权利”合并、合作和合力的社会。古代原则上是一个讲究“权力”的社会,近代原则上是一个讲究“权利”的社会,而现代原则上是一个“权力”即“公权”+“权利”即“个权”并且可以互存、互动、互换、互融的社会。但最主要的是它还是一个运动的、互补的和合作的社会。其中,“权力”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运动,而“权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运动。所以,“人民社会”不仅是一种整体运动和互动的社会,而且还是一种“自由力”“自治力”和“计划力”合并的社会,甚至还是一种“合力”和“分力”互补和互动的社会。其中,形成合力社会状态的因素应该是长短的、高矮的、阴阳的、黑白的和镶嵌的。所以,合力社会特别讲究配套和配合,异性相吸、同性相斥原理在此起着支配的作用。
(3)全面社会
在“人民社会”中,它具有一个“全面性”的特性。之前的人类社会基本上都是一个“单项型”或“片面型”的社会,如“奴隶社会”就是一个以体能劳力为核心的社会,“封建社会”就是一个以土地能力为核心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一个以资本之力为核心的社会。而现代的“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一个以社会的整体存在并全面和谐发展的社会。因为“社会”就是一个包罗万象特别是包含体力、土地、资本等要素的概念和社会。所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建的是一个“全面社会”。它不仅是一个社会各个因素公平存在的社会,而且还是一个各个社会因素互动和互进的社会,甚至还是一个“面都全并没有缺”的立体社会。这也决定了“全面社会”特别需要协商力、协调力和统筹力。其前提是,其中的人是一个德智体美爱均全面发展的人。
(4)制度社会
在“人民社会”中,这是一个“法律+政策”的社会。要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法”概念的内涵。“法”不是简单的“法律”。“法律”只是“法”的一种。“法”还有“法令”和“法规”等等。现在的“法令”是“法要实行”的意思。但“法令”还有一种内涵,是针对“法律”和“法规”的。“法令”是一种“授权”式的法,是明确“要做的”和“必须做的”“法”。而“法律”却是明确“不能做的”法,如做了就是违法。而“法规”是明确“要规范的”法,属于一种边法。“法令”是一种“头法”,“法律”是一种“脚法”或“底线法”。现实的制度情况是,固然“法”还不够完善,但缺的主要还是“政策”。一种具有鼓励、奖励和激励功能和作用的“政策”至今还很少,几乎没有,即使有若干名称上的政策基本上也是很不科学和有很大副作用的。
(5)立体社会
在“人民社会”中,这是一个“人们富裕”和“国家强大”的社会。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的内涵。它不仅包含一个“人们要富裕”,而且还包含一个“国家要强大”的内涵。它们缺一都不可能达到“富强”的目标。在具有立体性的社会中,还是一个包含了高屋建瓴的政府、经济基础的市场和关系连结的社会的社会。它们不仅是一个平均和平衡的结构问题,还有一个互动和连动的机理问题。但对立体社会的认识,需要一种立体几何思维。其中,立体几何思维是对平面几何思维的发展,而平面几何思维又是对线型几何思维的发展,而线型几何思维又是对点型几何思维的发展。而在立体几何思维中,最复杂的莫过于球体几何思维。所以,对“人民社会”出现的问题,不是用原来和原先的思维、理念和方法就可以解决的。
(6)市场社会
在“人民社会”中,要正确理解“市场社会”的内涵。它既不是一个以自由为唯一目标的社会,也不是一个不要管理的社会,而是一种“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合作合力的社会。它也是一个“自由”+“计划”的社会。而资本主义的市场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社会的区别在于,构成要素的相同和其结构的不同。同样是“自由”和“计划”的要素组合,但组合方式和结构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社会是一种以“自由”为本,以“计划”为用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社会是一种以“计划”为本,以“自由”为用的社会。当初,“罗斯福新政”就是一种“自由+计划”的市场经济——一种在“自由”的土壤中种了一棵“计划”的树,“列宁新经济政策”就是一种“计划+自由”的市场经济——一种在“计划”土壤中种了一棵“自由”的树。它们为以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打下了基础,又开创了局面,也为后果埋下了伏笔。
三、“人民社会”:一个走向整体的“人类社会”的前概念
虽然提出“人民社会”概念还不完全是这次研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成果,但这次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进一步促进了“人民社会”概念的形成和完善。“人民”概念的形成已经有60年的历史。最后形成法律上的“人民”概念不是1941年的《为人民服务》,而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形成这个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在1954年宪法中,“人民”和“公民”是同时一起被使用和展开的。通过对条文的解读,基本可以形成一组“公民是个体的”“人民是整体的”“公民是普遍的”“人民是特殊的”“公民是国家的”“人民是层级的”的结论。其中,“人民”不仅是“人民中国”的主体,而且还是“人民社会”的基础,更是“人民民主”的支点。但直至现在,“人民”的概念一直没有引起社会、政界和学界的广泛注意和重视,社会重视的还是一个“公民”的概念和理念,也就忽视了对“人民社会”的构想、构思和构建。这也是“公民社会”概念之所以到处被认同、接受和引用的一个原因。
由于“人民”相对于“市民”和“公民”来说更具有国家和社会的整体性也即现代性,因此从运行的状态看,“人民社会”就应该具有以下五种机理:
1.建立一种“公共所有制”
所有制关系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人民社会”是一种新型社会,就要求其所有制关系也应该是崭新的。可以把“公共所有制”理解为一种“公有制”+“共有制”的所有制性质。它是“人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基础。其中,“人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初级和雏形的形式,而“人类社会”是“人民社会”高级和完善的形式。过去的单纯“公有制”从方向看是正确的,但在方式上还是有失科学性的。其不科学性在于,没有把“公有制”落实到一个“个人”层面。“公有制”是一种整体拥有但个人不拥有财产的状况。唯有“共有制”是一种所有人都拥有财产的状态。无论是“公有制”还是“共有制”,都要以“个有制”为基础。但这种“个有制”不是经典著作中所说的“私有制”。“个有制”是对“私有制”的一种发展和提升,主要是一种公开并受法律保护的拥有财产的状态。
2.确立一种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共同追逐的目标越来越清晰,就是“公平”和“公正”。而从现在看,“民主”是实施和实行“两公”的主要和重要路径。关键是,什么“民”在起作用?与市场、社会、国家和人类等四个层次的整体概念对应的是“市民”“公民”“人民”和“类民”等四个层次的“民”范畴。其中,“公民”和“人民”的作用尤其巨大。对“公民”概念形成起大作用的还是无产阶级。无论是1871年巴黎公社还是1917年后的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形成“公民”的概念和运行状态都在西方社会之前。西方社会到20世纪70年代后才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10〕当初,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和1968年的“红五月风暴”对西方社会形成一个“公民社会”都起了重要作用。所以,进入现代后,无论是市场、社会、国家和人类,都在维护和维持一种整体利益,只是维护和维持的角度和程度及其方式方法有所不同而已。
3.细心操作过程所有细节
由于“民”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都是存在的,所以“民主”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也会有不同的形式。从“民”的角度可以看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致脉络:从“市民社会”到“农民社会”再到“市民公民社会”再到“人民社会”。与之配套和相适应的是“自由社会”“市场社会”和“公共社会”。其中,“市民”追逐的是“市场自由”和“市场利益”,“公民”追逐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空间”,而“人民”追逐的是“整体利益”和“全面发展”。从 1871年法国的“巴黎公社”到20世纪50—80年代初中国的“人民公社”再到抑或即将提倡的“人民社会”,都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把凡“人”都化为“民”的问题,二是要把凡“人”都尽快地化为“民”的问题。从习近平在十八大一中全会闭幕会见记者时19次提“人民”到庆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再次重视“人民当家作主”,都是对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和“人民万岁”精神的继承。
4.明确“人民”概念的整体性质
把“人民”和“公民”放在中国宪法研究中发现,1954年宪法对“人民”概念的确立作用巨大。当初,不仅把“人民”与“公民”对应,而且提到的频率都很高:在9500余字篇幅中,提到“人民”一词有262次,频率是0.027。但到2004年宪法时,在16100余字的篇幅中,提“人民”一词有354次,频率是0.021。二者比较已经有微小减少的趋势。相反提到“公民”的频率却在上升:与提“人民”相比,在1954年宪法中,提“公民”一词有34次,频率为0.129;在2004年宪法中,提“公民”一词有50次,频率为0.141。二者比较已经有微弱上升的趋势。其实,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已经给予很早和很大的重视,如1949年《论人民民主专政》就提出了一个明确的“人民民主”概念,《共同纲领》提出了一个“人民政治”概念,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全国政协65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等等。关键是,怎么体现“人民”是“公民”的整体性和“人民代表”是“人民”的代表性机理?甚至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人民”的概念也是发展的。从开始的与“敌人”对应的“人民”概念,到后来的是“劳动阶级”的代名概念,再到现在的“凡人即民”的整体概念。
5.理解“社会”概念的发展进程
自古希腊和诸子百家以来,“社会”是一个外形变化最小的概念。不同社会形态对其内涵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人类社会已经走过“要素社会”的阶段,而今已经走进一个“整体社会”状态。其中,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属于“要素社会”。在奴隶社会中,以体力劳动力为要素;在封建社会中,以土地力为要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以资本力为要素。而社会主义和原始社会都属于“整体社会”。区别在于,原始社会是一种原始的整体性,而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对整体性的回归。只是没有回归到原点,而是回到了原点的上方。由此看“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就会一目了然:“社会主义”是一个以整体性的“社会”命名的社会形态。与之前以社会的某个要素命名的社会形态不同,整体性和群体性会在其中起着巨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由此看,以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状态和水平,要想人们来接受和理解“人民社会”的概念和理念还是很有一些难度的。人们容易接受的还是一个“公民”的概念和理念。这就需要不仅区别“人民”与“人们”的不同,而且还要区别“人民”与“公民”的不同。“人民”是“人们”具有一种“公共意识”的结果。现实至多只是一个“人们社会”的基础。而“人们社会”至多属于一个“自我社会”。但现实的很多地方和方面还处在一个“自私社会”阶段。“自私社会”和“自我社会”也是不同的:“自私社会”是一个为己利益可以损伤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社会,而“自我社会”是一个仅仅“自我欣赏”和“孤芳自赏”的社会。而“公民”与“市民”的不同在于:“市民”是只有“市场意识”,而“公民”却要在“市场意识”的基础上再添加一个“公共意识”。其中,“市场意识”是一个横向的平面意识,而“公共意识”是一个纵向的立体意识。而无论是“公民”还是“人民”,都是拥有了一种超越“私人”和超越“自由”的市场意识。
所以,虽然“人民”的概念被宪法确定和肯定已经60年,但“人民社会”的概念最近才问世,“人民社会”的理念和机理也一直没有形成。没有“人民社会”,就没有“人民”的主体地位;没有“人民社会”,就无法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生态;没有“人民社会”,就无法体现“人民政府”和“人民国家”的治理理念、标准和范式。其原因有两层:一是没有把“人民”与“人们”和“公民”区别开来,也包括在对外宣传中没有把中文“人民”都翻译为英文“the people”。人们经常把那个定冠词“the”漏掉、忽略、忘记和轻视。二是对科学的“人民”内涵还缺少深刻和深邃的学术界定。学术界定使得概念比较精准和清晰。三是社会对“人民”概念和理念的呼唤越来越强烈。所以,习近平最近对“人民”已经多次强调〔11〕,包括在2016年2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的要求。〔12〕而对“人民社会”的概念、思维和方式的创新和形成,将有利于人们对“人民”概念和权力权利的认同和获得。现实的“人民”一般是一个“国籍民”和“户籍民”的概念。其实应该尽快发展到一个“税民”的层次和境界。一个人只要“缴税”了,他就是“民”和才是“民”,起码也应该是一个“公民”,就应该有普选权和公投权,进而就可以实行“当家作主”。这是中国“民主”的表达方式和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里就应该有他的代表。在日常生活中他就应该有监督权和举报权。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可以依此变化和完善。由此看,与“公民民主”是一种“个体民主”不同,“人民民主”就是一种整体民主。它要求人们在具有“公共意识”的基础上还要具有一种“整体意识”,需要构筑一个科学、有机的代表机理及其制度,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统计概念。因为,只有在“整体意识”中,“个体”本身才是“整体”的一部分,如同英文中的“individual”就是从“all”即“整体”中“divide”即“分出来”一样。但“公共意识”却是对应“非公共意识”甚至“自私意识”的。怎样的“人民代表制度”才既代表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又代表“人们”的个体利益,这本身就是一个世界性和未来性的难题,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至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和经验可以借鉴。它不仅需要机理、机制、制度,而且还需要细致、细节和细心。
〔参考文献〕
〔1〕〔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EB/OL〕.新华网,2015-11-04.
〔2〕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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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2014-09-05.
〔5〕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外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双语对照)〔EB/OL〕.新华网,2012-11-16.
〔6〕习近平在常委记者见面会上19次提到“人民”〔EB/OL〕.人民网,2012-11-16.
〔7〕〔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8〕恩格斯致约·布洛赫的信(1890 年 9 月 21-(22)日于伦敦〔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人民出版社,1995.478.
〔10〕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11〕习近平.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EB/OL〕.新华网,2014-01-27;习近平.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EB/OL〕.中国文明网,2014-10-15;习近平.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EB/OL〕.新华网,2015-02-27;习近平.中央领导是人民的大勤务员〔EB/OL〕.腾讯网,2015-07-17;习近平.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EB/OL〕.人民网,2015-08-13;习近平.人民群众的事情就是我们的牵挂〔EB/OL〕.腾讯网,2016-02-03.
〔12〕习近平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到中央新闻单位调研〔EB/OL〕.新华网,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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