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互联网 网络谣言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李红晓,暨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49
1994年,我国开始与互联网接轨,从此进入网络时代。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网络用户从零增加至1.2亿 。半年内网站的数量可以激增9万,游戏玩家每周花11个小时泡在网络游戏里,全国的高中生有一半都在上网,上至花甲老人,下至三岁孩童,都能通过网络这张无止境的大网触摸到世界的每个角落。这一系列的数据表明,在网络上的一句话,都能激起千层涟漪。宪法给了国民言论的自由,人们可以畅所欲言,然而一些滥用这一权利的人,恣意捏造谣言,网络空间的诽谤、敲诈勒索及寻衅滋事事件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甚至危害国家公共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一、网络谣言概述
谣言是最古老的传播媒介,存在于任何时代,从最原始的肢体语言,到语言的口口相传,到文字谣言的传播,再到如今网络的飞速流传。打开网页浏览,许多标题诸如“粤语国语化”、“四川即将地震”、“发现新型流感病毒”等的谣言便映入眼帘。
(一)何谓网络谣言
在《辞海》中,对于“谣言”有两个解释。其一为民间流行的歌谣或谚语;其二为没有根据的传闻或凭空捏造的话。很显然,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谣言”,应该是指没有根据的话,未经验证的虚假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英语语境中的“谣言”与中文的“谣言”不尽相同。西文中的“谣言”是“rumor”,《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将其说明为一种缺乏真实依据,或者没有经过证明的、容易混淆公众的难辨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者舆论。因此,可以将网络谣言简单定义为在网络上产生或发布并经过传播的,未经官方证明的虚假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特点
网络谣言属于传统谣言的一種,所以传统谣言的基本特征如虚假性、流传性其也有之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鲜明的特征。网络谣言具有不确定性,通过网络作为媒介进行传播。在宽带网速为10M或者更快的如今,一个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的传播,通常用时不到1s,这种同步实时传播功能令所有其他传统媒体都望其项背。网络传播的快捷,迅速及覆盖面广,使得网络谣言可以在短时间内在各个城市,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之间蔓延和散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谣言的生成者、传播者甚至是受害者。二、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著名的谣言研究专家法恩(Gary A.Fine)曾经提出过一个观点:“谣言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标准,谣言可真可假,其基本特点是有别于精准性的未知性。”正是这种似是而非的特性,使得有心的人利用谣言误导群众,让错误的信息在人群中蔓延,因此而可能中伤某个人,损害个人利益甚至是集体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一) 网络谣言带来的影响
从2008年柑橘蛆虫事件 以来,各式各样的网络造谣事件层出不穷。例如2010年2月山西李某、付某和北京张某以短信方式或者再贴吧、论坛上发布山西将要发生地震的传言,导致山西各地数百万的群众2月20日凌晨走上街头“避震”,山西地震官网曾因此瘫痪。2011年2月10日江苏刘某、殷某谣传江苏省盐城市工业区大和化工厂要爆炸,导致附近群众因害怕离开家里,引起多起车祸导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2013年“秦火火”事件人尽皆知,其故意炒作和恶意抨击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名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网络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
1.侵犯公民个人权利
敲击几下键盘,点击鼠标发送,这样看似简单的动作,生成的蓄意中伤他人、恶意诽谤、诋毁他人的信息却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除了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之外,网络谣言还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2.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德国一名学者汉斯约·阿西姆·诺伊鲍尔在其书《谣言女神》中曾经说过:“谣言是国家权力的敌人,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对头。”一则网络谣言,从微观方面来说,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宏观方面来看,其在群众中掀起了波澜,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就恶意传播的虚假地震、爆炸预警来说,捏造者利用了群众对自身安危的忧虑,在人群中引起了莫须有的巨大恐慌,造成社会动荡不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 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不良的网络谣言对公民个人、对国家经济、对社会发展都有着负面的影响,整个网络环境亟需正确的引导及适当的规制。然而作为公民可以畅所欲言的平台,如果过分限制公民发表言论,就势必会侵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反而适得其反。所以需要把握好规制网络谣言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三、我国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1.宪法
《宪法》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并在《宪法》第37条和第51条就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进行了限制。
2.刑事法律
我国刑法规制谣言的罪名有几十个 ,主要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等。除了以上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外,《刑事诉讼法》第52条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纳入到行政执法举证过程中,为查处网络谣言提供了有利条件。
3.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主要从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方面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主要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供应商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最早对网络谣言作出规制的专门法规是公安部在1997年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国际联网造谣、传谣。2000年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集体、国家利益的信息。其他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均有规定网络言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破坏社会秩序。
(二)完善建议
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总结可以看出,我国治理网络谣言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网络谣言侵权事件还是层出不穷,其原因从立法角度来说,我国专门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专业性不强,可操作性也较弱。执法方面,执法主体模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有时候会出现重叠,导致执法力度、打击力度不强。监督管理方面,缺乏专门有力的监管机制。对于我国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现提出几点浅薄的建议:
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网络立法
相关立法机关应致力于制定更加具体的网络法规及实施细则,或根据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且与我国《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 。在原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细化相关规定,明确违反义务的责任,提高惩罚力度,而不是泛泛其谈。在基本法律的调整下,制定专门规范网络秩序的法律,以明确网络谣言追责的标准,才有利于加强规范网络谣言的可操作性。
2.建立独立、执法有力的网络监管机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了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需要严格有效的执行才能保障法的运行。尽管我国现在设立有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互联网违法信息中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权重叠,很难发挥实际监管作用。应该明确部门职能之间的分工,赋予其独立的监管职能,才能严格有力的执法。
3.加强网络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网络谣言最开始诞生的时候,网络服务供应商是可以最直接对谣言进行管理的。在发生网络谣言侵权时,加强网络管理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责任;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受害者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才能明确起诉加害人,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往往受害者很难获得证据,相比受害者,网络服务供应商较易取得证据,可以增加这一义务,有利于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有效规制网络谣言。
4.普及公民法律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正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如果群众们有着理性的思维辨别是与非,那么谣言也不会如此甚嚣尘上。普及法律教育,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网民的自律性,从根源杜绝网络谣言。
注释: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還撒了石灰……”2008年的一条短信这样说。导致了全国范围内的柑橘严重滞销,七成柑橘果农受损。
刘勇华.论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经济与法.2013(21).56.
参考文献:
[1][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 世界最古老的传媒.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3][德]汉斯约·阿西姆·诺伊鲍尔.谣言女神.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姜胜洪.网络谣言应对与舆情引导.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杨向东.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6]周裕琼.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谣言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8]新浪网.台湾公布“网络十大罪状”民意调查结果. http: / /tech. sina. com. cn/internet/china/2000-05-25/26273. shtml. 2012-12-14.
[9]平恒.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南京大学.2015.
[10]张莎.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西北大学.2014.
作者简介:李红晓,暨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49
1994年,我国开始与互联网接轨,从此进入网络时代。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网络用户从零增加至1.2亿 。半年内网站的数量可以激增9万,游戏玩家每周花11个小时泡在网络游戏里,全国的高中生有一半都在上网,上至花甲老人,下至三岁孩童,都能通过网络这张无止境的大网触摸到世界的每个角落。这一系列的数据表明,在网络上的一句话,都能激起千层涟漪。宪法给了国民言论的自由,人们可以畅所欲言,然而一些滥用这一权利的人,恣意捏造谣言,网络空间的诽谤、敲诈勒索及寻衅滋事事件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甚至危害国家公共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一、网络谣言概述
谣言是最古老的传播媒介,存在于任何时代,从最原始的肢体语言,到语言的口口相传,到文字谣言的传播,再到如今网络的飞速流传。打开网页浏览,许多标题诸如“粤语国语化”、“四川即将地震”、“发现新型流感病毒”等的谣言便映入眼帘。
(一)何谓网络谣言
在《辞海》中,对于“谣言”有两个解释。其一为民间流行的歌谣或谚语;其二为没有根据的传闻或凭空捏造的话。很显然,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谣言”,应该是指没有根据的话,未经验证的虚假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英语语境中的“谣言”与中文的“谣言”不尽相同。西文中的“谣言”是“rumor”,《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将其说明为一种缺乏真实依据,或者没有经过证明的、容易混淆公众的难辨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者舆论。因此,可以将网络谣言简单定义为在网络上产生或发布并经过传播的,未经官方证明的虚假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特点
网络谣言属于传统谣言的一種,所以传统谣言的基本特征如虚假性、流传性其也有之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鲜明的特征。网络谣言具有不确定性,通过网络作为媒介进行传播。在宽带网速为10M或者更快的如今,一个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的传播,通常用时不到1s,这种同步实时传播功能令所有其他传统媒体都望其项背。网络传播的快捷,迅速及覆盖面广,使得网络谣言可以在短时间内在各个城市,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之间蔓延和散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谣言的生成者、传播者甚至是受害者。二、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著名的谣言研究专家法恩(Gary A.Fine)曾经提出过一个观点:“谣言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标准,谣言可真可假,其基本特点是有别于精准性的未知性。”正是这种似是而非的特性,使得有心的人利用谣言误导群众,让错误的信息在人群中蔓延,因此而可能中伤某个人,损害个人利益甚至是集体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一) 网络谣言带来的影响
从2008年柑橘蛆虫事件 以来,各式各样的网络造谣事件层出不穷。例如2010年2月山西李某、付某和北京张某以短信方式或者再贴吧、论坛上发布山西将要发生地震的传言,导致山西各地数百万的群众2月20日凌晨走上街头“避震”,山西地震官网曾因此瘫痪。2011年2月10日江苏刘某、殷某谣传江苏省盐城市工业区大和化工厂要爆炸,导致附近群众因害怕离开家里,引起多起车祸导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2013年“秦火火”事件人尽皆知,其故意炒作和恶意抨击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名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网络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
1.侵犯公民个人权利
敲击几下键盘,点击鼠标发送,这样看似简单的动作,生成的蓄意中伤他人、恶意诽谤、诋毁他人的信息却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除了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之外,网络谣言还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2.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德国一名学者汉斯约·阿西姆·诺伊鲍尔在其书《谣言女神》中曾经说过:“谣言是国家权力的敌人,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对头。”一则网络谣言,从微观方面来说,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宏观方面来看,其在群众中掀起了波澜,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就恶意传播的虚假地震、爆炸预警来说,捏造者利用了群众对自身安危的忧虑,在人群中引起了莫须有的巨大恐慌,造成社会动荡不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 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不良的网络谣言对公民个人、对国家经济、对社会发展都有着负面的影响,整个网络环境亟需正确的引导及适当的规制。然而作为公民可以畅所欲言的平台,如果过分限制公民发表言论,就势必会侵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反而适得其反。所以需要把握好规制网络谣言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三、我国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1.宪法
《宪法》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并在《宪法》第37条和第51条就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进行了限制。
2.刑事法律
我国刑法规制谣言的罪名有几十个 ,主要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等。除了以上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外,《刑事诉讼法》第52条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纳入到行政执法举证过程中,为查处网络谣言提供了有利条件。
3.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主要从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方面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主要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供应商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最早对网络谣言作出规制的专门法规是公安部在1997年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国际联网造谣、传谣。2000年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集体、国家利益的信息。其他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均有规定网络言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破坏社会秩序。
(二)完善建议
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总结可以看出,我国治理网络谣言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网络谣言侵权事件还是层出不穷,其原因从立法角度来说,我国专门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专业性不强,可操作性也较弱。执法方面,执法主体模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有时候会出现重叠,导致执法力度、打击力度不强。监督管理方面,缺乏专门有力的监管机制。对于我国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现提出几点浅薄的建议:
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网络立法
相关立法机关应致力于制定更加具体的网络法规及实施细则,或根据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且与我国《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 。在原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细化相关规定,明确违反义务的责任,提高惩罚力度,而不是泛泛其谈。在基本法律的调整下,制定专门规范网络秩序的法律,以明确网络谣言追责的标准,才有利于加强规范网络谣言的可操作性。
2.建立独立、执法有力的网络监管机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了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需要严格有效的执行才能保障法的运行。尽管我国现在设立有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互联网违法信息中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权重叠,很难发挥实际监管作用。应该明确部门职能之间的分工,赋予其独立的监管职能,才能严格有力的执法。
3.加强网络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网络谣言最开始诞生的时候,网络服务供应商是可以最直接对谣言进行管理的。在发生网络谣言侵权时,加强网络管理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责任;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受害者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才能明确起诉加害人,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往往受害者很难获得证据,相比受害者,网络服务供应商较易取得证据,可以增加这一义务,有利于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有效规制网络谣言。
4.普及公民法律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正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如果群众们有着理性的思维辨别是与非,那么谣言也不会如此甚嚣尘上。普及法律教育,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网民的自律性,从根源杜绝网络谣言。
注释: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還撒了石灰……”2008年的一条短信这样说。导致了全国范围内的柑橘严重滞销,七成柑橘果农受损。
刘勇华.论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经济与法.2013(21).56.
参考文献:
[1][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 世界最古老的传媒.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3][德]汉斯约·阿西姆·诺伊鲍尔.谣言女神.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姜胜洪.网络谣言应对与舆情引导.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杨向东.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6]周裕琼.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谣言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8]新浪网.台湾公布“网络十大罪状”民意调查结果. http: / /tech. sina. com. cn/internet/china/2000-05-25/26273. shtml. 2012-12-14.
[9]平恒.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南京大学.2015.
[10]张莎.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西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