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反恐怖主义法》实施过程中与反恐刑法衔接不足之处

摘 要 《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在协调上有很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当中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刑法调整的具体范围,这是因为刑法是将行为当作处罚对象的,所以应当使用刑法规范当中的“恐怖行为”来替代。《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当中纳入了“国家安全”这一客体,立法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因此应当考虑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当中关于“国家安全”的内容。除此之外,《反恐怖主义法》当中关于恐怖活动、恐怖主义以及恐怖事件等方面的定义同刑法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进一步加以界定。《反恐怖主义法》当中的违法行为同反恐刑法当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缺乏清晰的界限,需要根据情节来具体进行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刑法二者在管辖权方面也有冲突之处,不过从刑法定位以及执法而言,前者并不影响后者的实质性规定。反恐工作任重而道远,有组织的恐怖分子犯罪已经成为了主要的发展趋势,它的特点是独立性强,效率高。虽然我国在 2015 年相继出台了《刑法修正案( 九) 》和《反恐怖主义法》, 但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多,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所以要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逐步完善了反恐怖罪名体系,但我国反恐刑法立法在设计法律条文和明确罪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关键词 《反恐怖主义法》 实施 反恐刑法 不足
作者简介:荆丰莹,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刑法、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38一、反恐刑法的特点
(一)恐怖主义的概念
要研究反恐刑事立法,就要知道恐怖主义的概念,各地的恐怖袭击事件非常多,不能把这些事件全部归入恐怖主义犯罪里,这样就把反恐斗争扩大了,容易给别人造成误导。同样也不能把恐怖主义犯罪归入到刑事犯罪里,从而放松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警惕,充分了解恐怖主义的概念是准确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国际上很早就有人对恐怖主义进行了研究,但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到目前还是不够明确。法国学者安德路· 博萨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利用多种多样的犯罪手段导致人们心理恐慌,并企图达到自己的目标。我国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对社会不满或者对政治上不满来制造的社会恐慌,通过各种犯罪手段来侵犯人类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专家的观点各有不同, 但是我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可以是多方面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原因可能是对社会不满或者对政治上不满,也可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行动不仅采取了一定的手段也可能是谣言,不管是什么,都会给社会造成了恐慌。
(二)反恐刑法的含义
反恐刑法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只是一些学者的讨论研究。很多学者认为反恐刑法分两种。第一种,反恐刑法是指打击恐怖主义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单行刑法中,部分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所以与普通刑法有很大的差别。另一种反恐刑法,是指一切能够发挥打击恐怖主义职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里面不仅有专门的反恐法律,还有一些普通性的法律法规。
(三)反恐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反恐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大,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整,都带有一定的政治性质。这些犯罪份子主是通过制造恐怖事件来对人们的心理造成恐慌,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四)严厉惩治恐怖分子
要严厉制裁恐怖分子,因为恐怖分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非常大,影响非常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所以对此犯罪分子要严厉惩治,最严厉的刑期是无期徒刑和适用死刑。
此外,我国反恐的刑事法律比较分散,没有专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虽然刑九和反恐法的颁布对我国反恐立法有一定的完善,但在面对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是有很多问题。
(一)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恐怖主义的概念比较模糊
概念的模糊是影响我国反恐怖工作效率的主要原因,没有对恐怖袭击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恐怖分子袭击事件,只能按照普通犯罪来进行处罚,但是他所危害社会的性质并不是普通的犯罪行为,这就模糊了恐怖袭击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的界限,没有体现出恐怖袭击事件的严重性。现在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就需要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二)对于规定恐怖犯罪的犯罪主体不明确
我国刑法和反恐法是否包括了恐怖主義犯罪在这还不能肯定。但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一个人,且他不属于任何恐怖组织控制,所以不符合犯罪主体的特点。所以恐怖主义犯罪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我国刑法和反恐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只是在刑九中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罪名,将有实施犯罪活动的瞄头提前进行打压,从而降低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嚣张气焰。但是本条并没有将实施犯罪的未遂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有一定的漏洞。因为立法有缺陷,所以很难跟上国内外反恐新形势的变化,更不能将我国的反恐工作做出好的结果。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展望
(一)在反恐法中恐怖主义的含义
恐怖主义是不受任何恐怖组织控制的个人或者三人以下的团体, 通过残忍的手段对人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恐慌,引起社会的不安稳,危害国家以及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这一规定彻底划清了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的界限。
(二)健全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主体方面的界定
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是对恐怖分子加以处罚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需要在恐怖组织罪的前提下,将“恐怖活动实施个人”转变为“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相应的司法解释当中,“个人实施恐怖活动”一方面涉及到参加恐怖组织,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实施恐怖主义的自然人。借助于完善刑法修正以及司法解释能有效解决个人恐怖主义犯罪无法有效界定主体的问题。
(三)加入实施恐怖活动罪
当前,我们反恐刑法中一直没有划清恐怖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所以应该在刑法中加入实施恐怖活动罪,在刑法中加入实施恐怖活动罪可以划清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有利于明确恐怖主义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四、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反恐刑法的区别
(一)恐怖犯罪活動应以公共安全为客体
首先,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以前把恐怖活动犯罪归于政治目的的逻辑结论。但是现在,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政治范畴还包括了其他的目的。
然后,把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客体定为公共安全,是对所有恐怖活动犯罪的估计,它包括所有实施犯罪的活动。
最后,外国反恐立法已经不再恐怖活动犯罪归入政治范畴。如《俄罗斯联邦刑法》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归入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将反恐立法已经不再恐怖活动犯罪归入政治范畴,有利于各个国家相互合作交流。因此,我国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客体也确定为了公共安全。
(二)《反恐怖主义法》和反恐刑法的立法之间的差异
如何解决存在的差异呢? 解决方案有二: 一是修改《反恐怖主义法》, 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删除“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二是维持《反恐怖主义法》的现状,在我国反恐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就可以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规定。”这样,当有危害社会行为的现象发生时,都可以按照恐怖活动犯罪来进行处罚。相比之下, 第二种方案更好,因为《反恐怖主义法》的大量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反恐怖主义法》的属性总的来说属于行政法。
综上所述,法律规范是组成刑法体系的基础。无论是我国《反恐怖主义法》, 还是《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时都要严谨,科学合理。法律术语中尽量不要出现新词,有时一个新词的出现会导致整个立法都不够规范。《反恐怖主义法》当中的违法行为同反恐刑法当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缺乏清晰的界限,需要根据情节来具体进行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刑法二者在管辖权方面也有冲突之处,不过从刑法定位以及执法而言,前者并不影响后者的实质性规定。反恐工作任重而道远,有组织的恐怖分子犯罪已经成为了主要的发展趋势,它的特点是独立性强,效率高。虽然我国在 2015 年相继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 但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多,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所以要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逐步完善了反恐怖罪名体系,但我国反恐刑法立法在设计法律条文和明确罪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因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不同,在设计法律条文时, 必须注意保证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条件的差别,在进行衔接时也要注意这一点。所以,在设计法律条文或修改刑法时,都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做到术语规范, 条文表达准确,逻辑关系条理,制定的界限不模糊。当然,对于刚刚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法律,我们都要积极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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