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法理基础与现状调查
关键词 法官员额制 改革试点 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张绚,华南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45一、法官员额制概述
(一)法官员额制的概念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现如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法官员额制,即在法院现有的编制内,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当地法院审判工作量等等一系列的条件因素等,重新确定法官数额,制定一系列的条件,将符合条件的法官确定为员额法官,从上述可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新的审判运行机制将会形成。法官员额制度确立之后,将会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模式,法院内部工作职能将转变。
第二,法官员额比例相对固定。法官员额是需要根据地区经济的实际情况,结合审判的工作量以及区域人口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事实上,员额法官一经确定之后,不能随意变更、替换,除非在后期的工作过程中出现考核不过关或者正常的离职退休情况等。
第三,法官将更加专业,除审判之外的辅助性工作将由法官助理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员额法官只需要将工作重心放在案件的审判上面,这样就更加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除上述几点之外,法官员额制度还需要一些其他的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制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二)法官员额制的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多方面,比如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的准入门槛、法官的职业保障等,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官员额制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官员额制的内容之一就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在现阶段我国改革建设还有很大的问题,例如每个法官的职业水平参差不齐,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分工不明确,二者在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协调与衔接。实现法官员额制之后,就能够将优秀的审判人员集中到审判的第一线,使法官更加专注于案件的审判,真正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目的,这也有利于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公正的判决,促进司法的公正得以实现。其次,法官员额制得实行有利于在法院内部形成激励机制,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官员额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能达到要求的只能面临淘汰,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以及法律职业素养,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只有这样才能现如今我国员额制中对法官的要求。最后,法官员额制是应对司法新形势的要求以及选择。如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法院的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现如今的司法形势下,法官员额制其实是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是解决目前我国各种司法问题的新出路,对于建设新的司法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法官員额制试点及评价
(一)上海地区法官员额制试点情况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的司法改革进程也不断的加快。 2014年6月,经过审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高院被确定为最早的试点单位之一。2014年7月,上海法院的司法改革在市二中院、闵行、徐汇、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先行展开试点工作,之后于2015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开来。同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对上海及上海法院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及充分肯定。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为其他地区的推行带来了一套成熟的经验及理论。
事实上,通过长时间的改革,上海之前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等司法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或改善,法官的审判地位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凸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理论真正得到落实。
(二)员额比例确定的试点情况
上海事最早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地区之一,其员额比例的确定也经过了深思熟虑。实际上,法官员额的比例是需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人口数量以及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上海法院建立了具有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并分别确定了33%、52%、15% 的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事实上,在法官的选任制方面,上海并没有采取所谓的论资排辈或者“一刀切”的传统老旧的管理模式,而是公开设计了一套符合地区实际情况的遴选机制。要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员额制法官,必须经过以下步骤:报名申请、岗位承诺、法官资格审査、业绩考核、入额考试、审委会面试、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投票表决、党组审议以及公示。此外,上海还成立了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国内此前没有先例,公布的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既有专门委员,又有专家委员会组成。组建遴选(惩戒)委员会,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和一项基础性工作。委员会负责考察申请法官人员的各方面表现,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上海市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确认,初步完成了四家先行试点单位人员的分类定岗,首批入额法官比例为27.7%,其中审判员404名,助理审判员127名。另外,改革方案,上海还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审判辅助人员占大部分,占52%的员额比例。
(三)法官员额制试点所存在的问题
在确定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我国司法体制将发生巨大变化,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法官助理与法官的衔接问题,在现如今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工作人员已经分为法官、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虽然宏观的工作分配以及明确,但是细致的工作内容未进行区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混淆点。其次,员额制改革确定了司法责任制,在这一制度下,员额法官虽然享受了比以往更大的权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的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心理,给法官带来工作心理负担,不利于法官案件的审判,同时也会影响法官入额的积极性,这其实是与改革本意相违背的。最后,员额法官的遴选标准存在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回答,某省要求,员额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同时还要求丰富的办案经验,但是,如果当法官的专业素养与办案经验等各种因素需要综合考量时,二者所占的比重该如何取舍,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此外,在实践中,对于法官员额制改革支持的人数并不是占绝大部分,反对的意见主要是年轻人入不了额看不到希望,尤其本来是助理检察员助理审判员,在各自单位本是办案骨干的这批人。还有的是两院行政岗位上的人,担心人员分类后成了二等公民,同时对那些法官检察官加工资的宣传也难免心生不平衡。再就是老同志考试考不过年轻人,如果没有入额,也会不满。此外,批评反对员额制改革的理由还集中于部门领导担心和抱怨实际办案可用的人少了。因此,从这一方面看,很多法官以及其他人员对于推行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工作分类、法官的遴选、法官的改革积极性都是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三、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首先,应当从宏观上应当坚定改革的初衷,员额制带来的困扰不是该不该改革的问题,而是是否要坚决彻底的问题。既然要实现法官精英化,就应该按照严格公平的程序,设置门槛、考试、面试,把真的懂业务、水平高,又热爱办案工作的人选拔出来,而不是既要选拔,又人为对老同志大领导放低标准,打着尊重历史的旗号搞通融;既要选拔,就不能把员额制当成福利发,也不能在平衡局面与改革两者中,忽略改革的目的而降低自己的底线不断通融。从微观上来说,可以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将案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小额诉讼案件以及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将这部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事实上,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的简单民事、刑事纠纷都是援用正式的诉讼程序,这些案件所付出的成本巨大,得到的社会效益却是很小,很大程度上都是浪费社会资源,而在一些其他发达国家,许多简单的案件仅仅只需要法院权威就可以解决,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另外对于工作内容而言,可以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交由法官之外的法官助理进行处理,这样就尽量减少了法官不必要的工作量,便于员额制法官将工作重心放在正式的案件审判上,此外,也可以组建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会的构成上应当多吸收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法律实践水平、熟悉组织人事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的人员参加。确保将最优秀、最适合的法官选任在第一线。
其次,对于因为不满足员额要求而不能担任审判工作的法官我们也需要做好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改革意识以及全局意识。此外,对于工作任务安排上,我们可以从以下途径安置:
一是安排担任法官助理。按照法官员额改革时竞岗时的成绩,结合其他综合素质,做成排名。根据每个法院法官助理定额数,按照分数排名安排法官助理岗位。将未入额的法官保留原有的待遇水平,享受原有的津贴,之后,再建立一套正常的晋升流程,逐步提高待遇薪酬问题。
二是可以安排到后勤保障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院要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没有强大的后勤保障是做不到的。同样的,后勤服务保障部门也需要人才,将这些年轻的法官安排到后勤服务保障部门,有利于法院素质的提高。
三是下派锻炼。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很多基础性、琐碎性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由派出法庭、基層法院完成,可以将这些年轻备选法官安排在这些单位,这样有助于提高年轻法官的法律道德素养。
最后,必须切实保障员额法官的收入水平,在推动改革后,对于法官的职业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所肩负的责任更重,法官进入员额队伍后,所实行的时进审判责任制,法官对自己的审判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官职业待遇水平,有助于促使法官立场更中立、裁判更公正。
参考文献:
[1]柳福华、柏敏.法官职业化的运作与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张绚,华南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45一、法官员额制概述
(一)法官员额制的概念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现如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法官员额制,即在法院现有的编制内,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当地法院审判工作量等等一系列的条件因素等,重新确定法官数额,制定一系列的条件,将符合条件的法官确定为员额法官,从上述可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新的审判运行机制将会形成。法官员额制度确立之后,将会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模式,法院内部工作职能将转变。
第二,法官员额比例相对固定。法官员额是需要根据地区经济的实际情况,结合审判的工作量以及区域人口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事实上,员额法官一经确定之后,不能随意变更、替换,除非在后期的工作过程中出现考核不过关或者正常的离职退休情况等。
第三,法官将更加专业,除审判之外的辅助性工作将由法官助理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员额法官只需要将工作重心放在案件的审判上面,这样就更加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除上述几点之外,法官员额制度还需要一些其他的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制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二)法官员额制的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多方面,比如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的准入门槛、法官的职业保障等,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官员额制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官员额制的内容之一就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在现阶段我国改革建设还有很大的问题,例如每个法官的职业水平参差不齐,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分工不明确,二者在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协调与衔接。实现法官员额制之后,就能够将优秀的审判人员集中到审判的第一线,使法官更加专注于案件的审判,真正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目的,这也有利于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公正的判决,促进司法的公正得以实现。其次,法官员额制得实行有利于在法院内部形成激励机制,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官员额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能达到要求的只能面临淘汰,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以及法律职业素养,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只有这样才能现如今我国员额制中对法官的要求。最后,法官员额制是应对司法新形势的要求以及选择。如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法院的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现如今的司法形势下,法官员额制其实是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是解决目前我国各种司法问题的新出路,对于建设新的司法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法官員额制试点及评价
(一)上海地区法官员额制试点情况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的司法改革进程也不断的加快。 2014年6月,经过审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高院被确定为最早的试点单位之一。2014年7月,上海法院的司法改革在市二中院、闵行、徐汇、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先行展开试点工作,之后于2015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开来。同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对上海及上海法院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及充分肯定。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为其他地区的推行带来了一套成熟的经验及理论。
事实上,通过长时间的改革,上海之前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等司法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或改善,法官的审判地位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凸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理论真正得到落实。
(二)员额比例确定的试点情况
上海事最早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地区之一,其员额比例的确定也经过了深思熟虑。实际上,法官员额的比例是需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人口数量以及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上海法院建立了具有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并分别确定了33%、52%、15% 的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事实上,在法官的选任制方面,上海并没有采取所谓的论资排辈或者“一刀切”的传统老旧的管理模式,而是公开设计了一套符合地区实际情况的遴选机制。要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员额制法官,必须经过以下步骤:报名申请、岗位承诺、法官资格审査、业绩考核、入额考试、审委会面试、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投票表决、党组审议以及公示。此外,上海还成立了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国内此前没有先例,公布的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既有专门委员,又有专家委员会组成。组建遴选(惩戒)委员会,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和一项基础性工作。委员会负责考察申请法官人员的各方面表现,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上海市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确认,初步完成了四家先行试点单位人员的分类定岗,首批入额法官比例为27.7%,其中审判员404名,助理审判员127名。另外,改革方案,上海还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审判辅助人员占大部分,占52%的员额比例。
(三)法官员额制试点所存在的问题
在确定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我国司法体制将发生巨大变化,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法官助理与法官的衔接问题,在现如今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工作人员已经分为法官、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虽然宏观的工作分配以及明确,但是细致的工作内容未进行区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混淆点。其次,员额制改革确定了司法责任制,在这一制度下,员额法官虽然享受了比以往更大的权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的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心理,给法官带来工作心理负担,不利于法官案件的审判,同时也会影响法官入额的积极性,这其实是与改革本意相违背的。最后,员额法官的遴选标准存在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回答,某省要求,员额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同时还要求丰富的办案经验,但是,如果当法官的专业素养与办案经验等各种因素需要综合考量时,二者所占的比重该如何取舍,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此外,在实践中,对于法官员额制改革支持的人数并不是占绝大部分,反对的意见主要是年轻人入不了额看不到希望,尤其本来是助理检察员助理审判员,在各自单位本是办案骨干的这批人。还有的是两院行政岗位上的人,担心人员分类后成了二等公民,同时对那些法官检察官加工资的宣传也难免心生不平衡。再就是老同志考试考不过年轻人,如果没有入额,也会不满。此外,批评反对员额制改革的理由还集中于部门领导担心和抱怨实际办案可用的人少了。因此,从这一方面看,很多法官以及其他人员对于推行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工作分类、法官的遴选、法官的改革积极性都是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三、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首先,应当从宏观上应当坚定改革的初衷,员额制带来的困扰不是该不该改革的问题,而是是否要坚决彻底的问题。既然要实现法官精英化,就应该按照严格公平的程序,设置门槛、考试、面试,把真的懂业务、水平高,又热爱办案工作的人选拔出来,而不是既要选拔,又人为对老同志大领导放低标准,打着尊重历史的旗号搞通融;既要选拔,就不能把员额制当成福利发,也不能在平衡局面与改革两者中,忽略改革的目的而降低自己的底线不断通融。从微观上来说,可以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将案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小额诉讼案件以及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将这部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事实上,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的简单民事、刑事纠纷都是援用正式的诉讼程序,这些案件所付出的成本巨大,得到的社会效益却是很小,很大程度上都是浪费社会资源,而在一些其他发达国家,许多简单的案件仅仅只需要法院权威就可以解决,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另外对于工作内容而言,可以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交由法官之外的法官助理进行处理,这样就尽量减少了法官不必要的工作量,便于员额制法官将工作重心放在正式的案件审判上,此外,也可以组建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会的构成上应当多吸收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法律实践水平、熟悉组织人事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的人员参加。确保将最优秀、最适合的法官选任在第一线。
其次,对于因为不满足员额要求而不能担任审判工作的法官我们也需要做好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改革意识以及全局意识。此外,对于工作任务安排上,我们可以从以下途径安置:
一是安排担任法官助理。按照法官员额改革时竞岗时的成绩,结合其他综合素质,做成排名。根据每个法院法官助理定额数,按照分数排名安排法官助理岗位。将未入额的法官保留原有的待遇水平,享受原有的津贴,之后,再建立一套正常的晋升流程,逐步提高待遇薪酬问题。
二是可以安排到后勤保障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院要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没有强大的后勤保障是做不到的。同样的,后勤服务保障部门也需要人才,将这些年轻的法官安排到后勤服务保障部门,有利于法院素质的提高。
三是下派锻炼。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很多基础性、琐碎性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由派出法庭、基層法院完成,可以将这些年轻备选法官安排在这些单位,这样有助于提高年轻法官的法律道德素养。
最后,必须切实保障员额法官的收入水平,在推动改革后,对于法官的职业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所肩负的责任更重,法官进入员额队伍后,所实行的时进审判责任制,法官对自己的审判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官职业待遇水平,有助于促使法官立场更中立、裁判更公正。
参考文献:
[1]柳福华、柏敏.法官职业化的运作与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