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
关键词 立法 社区矫正 概念 执法权 未成年
作者简介:胡馨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碩士研究生,大同市城区司法局大庆路法律服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46一、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
社区矫正的概念决定社区矫正法的地位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社区矫正的概念是从国外传入我国的,英文一般有两种表述:(1)communitycorrections。(2)community-based。根据对国内外社区矫正概念的总结,笔者进一步探讨社区矫正概念的应有之义。
(一) 国外社区矫正概念的总结
本部分,笔者对国外社区矫正的概念按照学界讨论和语境分析两个角度对社区矫正概念进行归纳总结。
1.学界讨论
在国外,很多情况下,“社区矫正”是被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不同的学者对社区矫正下了不同的定义。笔者对不同的定义进行梳理归纳:
(1)刑罚替代说。玛丽琳·麦克沙恩(Marilyn D.McShane,1993)等人认为,社区矫正这个术语“描述那些对州监狱中监禁的犯人提供替代措施的刑罚(sentence)” 。
(2)服务监督说。罗伯特·博姆(Robert M.Bolm,1997)等人认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noninstitutional correction)同等看待” 。
(3)非监禁刑罚说和社区制裁服务说。爱德华·拉特萨(Edward J.Latessa,2003)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一个用来指针对刑事犯罪人和少年犯罪人的各种非监禁矫正计划的一般性术语(general term) ”。
保罗·克伦威尔(Paul F.Gromwell,2005)等人认为,“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就是犯罪人在社区中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期的一种非监禁刑制裁”。
根据他们的学说,社区矫正实际包含(1)前端制裁,它们由法官判决,属于监禁替代措施;(2)后端计划,这类矫正计划的参加者由矫正官员选择,目的是帮助犯人离开监狱后重新融入社区。
(4)非机构矫正计划说。贝林德·罗杰斯·麦卡锡(Belinda Rogers McCarthy,1991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
(5)机构矫正计划说
阿莱建德罗·克伦威尔(PaulF.Cromwell,2005)等人认为,“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就是犯罪人在社区中执行全部或部分刑期的一种非监禁制裁” 。
在国外,学界并未给出一个普遍的社区矫正定义。
2.语境分析
虽然社区矫正一词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但不同地区由于语境、文化背景等差异,所以,对社区矫正的称谓也有所不同。
(1) 社区惩罚(community penalty, community punishment) 。以欧洲英法为代表的国家将在社区执行的刑罚活动称之为社区惩罚。
(2)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community-based)。大多数西方国家已使用社区矫正这个称谓,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
笔者认为,称谓的不同是由于理念的更新。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趋势已经由曾经的报应说转向了社会预防说。
通过对国外的社区矫正概念的学习与研究:笔者对国外社区矫正下这样一个定义:通过监督与服务的手段,对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惩罚执行和矫治,帮助其回归社会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研究
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主要围绕社区矫正是否属于非监禁刑来展开讨论。
1.学界的讨论
吴宗宪教授给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督、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议案的提案者陈旭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较好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运用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中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
目前,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不妥。
罗道文先生认为:外国的社区矫正体系无论从概念源头还是法律体系、矫正对象、矫正实践看,都属于比刑罚更为宽广的国家行为,其中有严肃的刑罚执行行为,有考察国家、监督行为,有国家教育矫正行为,也有国家组织帮扶行为。
但未丽教授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只是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并更多追求教育目的,致力于帮助曾危害社会的人再次回归社会,具有前瞻性、可塑性和不可预估的未来价值,在性质定位上不应仅止于部分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尤其当前中国刑事诉讼和刑罚结构存在诸多缺陷正在改革之中,社区矫正的性质、制度潜力和适用范围非常有必要做更多开拓。
2.官方的发展
我国官方对社区矫正的正规尝试开始于2003年。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第一个有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权威性官方文件。并将社区矫正界定为非监禁刑。2011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确定社区矫正为正式概念的同时,却并未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概念。
笔者认为,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是不准确的。从我国刑罚的组成来看,我国的监禁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我国的非监禁刑有,管制、死刑立即执行以及附加刑,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有: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类型,因此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是不全面的。从社区矫正对象上来看,我国刑罚的执行也并未包含暂予监外执行。此外,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只有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有期徒刑和拘役仍然属于监禁刑。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三种特殊适用对象,只是由于罪犯个体的特殊性,自身本就无法离开居所,性质属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刑。不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定义为非监禁刑。从矫正的概念上看,矫正和刑罚的概念是交叉关系,矫正的内涵不仅有刑罚执行还包含教育、帮扶和心理矫治的含义,由此看来,将社区矫正定义在刑罚中也不合适。从整个刑事法律发展过程中,将社区矫正限定在刑罚执行中也不利于社区矫正进一步开拓与发展。
二、社区矫正执法权归属的探讨
社区矫正执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个热点的话题。笔者将按照“司法所能否胜任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社区矫正是否警察化”和“如何建立一支专业的执法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逻辑顺序来论述这一问题。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否胜任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
司法部2009年11月26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意见》中规定,司法所要承担九项工作职能,社区矫正只是其中一项工作。由此可见,司法所要承担除了社区矫正之外的其他大量又繁重的工作。我国目前司法所构建大多是一人或者二人所,由于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要经常面临被政府抓差,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很难集中精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此外,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大、风险大、工资低,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性差。实践中,很多专业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容易被调离升迁,最终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也很难保证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基层司法所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警察化
由于社区矫正执法权不明确,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了解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着装等问题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比较困难,尤其是在实践中,有些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有较强的逆反心理,道德品质底下不积极参与矫正工作,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配备警察的确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和推广。2018年1月16日上午司法部召开党组会议: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改革要在积极推动立法的同时采取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延伸的方法,保证日常用警。 但是,这只是在社区矫正执法权不明确的情形下的暂行办法。首先,社区矫正工作性质不止刑罚执行还包含矫正、教育帮扶等工作,这类工作不需要警察的介入而是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特别是专业人才的介入。其次,监狱和解毒所的工作任务也很繁重,抽调警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无形当中增加了监狱警察和戒毒警察的工作负担。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全面警察化并不能适应社区矫正的工作。
(三)如何建立一支专业的执法社区矫正执法队伍
笔者认为,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的综合社区矫正队伍,首先,借鉴“台州模式”建立专业的社区执法大队和执法中队。在机构设置上采用垂直管理模式,确保社区矯正机关有明确的诸法全。在人员配置上,建立社区矫正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考核与录用社区矫正馆,参照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和管理明确社区矫正官的晋升机制和工作福利。此外,将法律职业资格证纳入社区矫正官的录用资格中,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其次,建立专业的社工队伍。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性,因此有专业的社工承担非刑罚执行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社会化的必然趋势。最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帮助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防止再犯罪发生。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综合的工作,而且。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也是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的工作。因此,动员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家人、朋友、同时及社区的邻居参与到犯人的矫正工作来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配合工作,回归社会。三、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犯立法问题的探讨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缓刑的前提条件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适用缓刑的特殊情况,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专章。这证明未成年犯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特殊性以及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保护的重视。然而,《意见稿》却没有设立未成年人专章不失为一种遗憾。
未成年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令人注目的问题,它曾与毒品、环境污染一起成为“世界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参与刑事作案比重大、犯罪人员年龄日趋低龄化、再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三大特点。 此外,未成年是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罪犯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知识结构有缺陷,心理不稳定,生理不成熟等特殊性在改造和矫正中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因此,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法》中应设立独立的未成年章节。
未成年专章应按照未成年罪犯自身特点来制定。笔者按照原则、年龄、评估、管理、义务的顺序拟设立未成年人专章。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X条:【方针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实行教育、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刑罚执行为辅原则。
第X条:【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20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本章。
第X条:【心理评估和信息调查】社区矫正机关要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前、矫正中和解矫前心理评估。
社区矫正机关要根据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走访。
第X条:【专门管理】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建立专门档案,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心理辅导师。
社区矫正机关要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专门的培训。培训内容要有心理课程、文化课程以及专业技能培训。并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培训考试和社会,并将考试成绩计入考核当中。
此外,要统一考核制度。
注释:
Marilyn McShane&WesleyKrause;,Community corrections(New York:Macmillam Company,1993).4.转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Robert M.Bohm&KeithN.Haley;,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justice (New York:Glencoe/McGraw-Hill,1997).383.转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EedwardJ.Latessa&HarryR.Dammer;,Correction in the community,3rd.(Cincinnati,OH:Anderson Publishing Co,2003).554.转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Paul F.Cromwell,LeanneFiftalAlarid&Rolando; V.delCarmen,Community ?based corrections,6thed.(Blemont,CA:Thomas Wadsworth,2005).9.转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Belinda RogarsMcCarthy&BerardJ.McCarthy;,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2nded.(Pacific Grove,CA:Brook/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1).2.轉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Alejandro del Carmen,Corrections,2nded.(Cincinnati,OH;Atomic Dog Publishing,2004).104.
武玉红、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与矫正指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4,5.
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北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
张昱主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2.
罗道文.社区矫正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0731.shtml.2017年12月25日访问.
但未丽.当前中国社区矫正发展困境及应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5).
司法部召开党组会议: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改革要在积极推动立法的同时 采取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延伸监管等方法 保证日常用警.http://www.sohu.com/a/217360645_660595.2018年2月1日访问.
张崇脉.未成年人再犯风险评估实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毕业论文.http://etd.lib.bnu.edu.cn/Thesis/Thesis/ThesisSearch/Search_DataDetails.aspx?dbcode=ETD1&dbid;=7&sysid;=58942.2018年1月10日访问.
作者简介:胡馨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碩士研究生,大同市城区司法局大庆路法律服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46一、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
社区矫正的概念决定社区矫正法的地位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社区矫正的概念是从国外传入我国的,英文一般有两种表述:(1)communitycorrections。(2)community-based。根据对国内外社区矫正概念的总结,笔者进一步探讨社区矫正概念的应有之义。
(一) 国外社区矫正概念的总结
本部分,笔者对国外社区矫正的概念按照学界讨论和语境分析两个角度对社区矫正概念进行归纳总结。
1.学界讨论
在国外,很多情况下,“社区矫正”是被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不同的学者对社区矫正下了不同的定义。笔者对不同的定义进行梳理归纳:
(1)刑罚替代说。玛丽琳·麦克沙恩(Marilyn D.McShane,1993)等人认为,社区矫正这个术语“描述那些对州监狱中监禁的犯人提供替代措施的刑罚(sentence)” 。
(2)服务监督说。罗伯特·博姆(Robert M.Bolm,1997)等人认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noninstitutional correction)同等看待” 。
(3)非监禁刑罚说和社区制裁服务说。爱德华·拉特萨(Edward J.Latessa,2003)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一个用来指针对刑事犯罪人和少年犯罪人的各种非监禁矫正计划的一般性术语(general term) ”。
保罗·克伦威尔(Paul F.Gromwell,2005)等人认为,“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就是犯罪人在社区中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期的一种非监禁刑制裁”。
根据他们的学说,社区矫正实际包含(1)前端制裁,它们由法官判决,属于监禁替代措施;(2)后端计划,这类矫正计划的参加者由矫正官员选择,目的是帮助犯人离开监狱后重新融入社区。
(4)非机构矫正计划说。贝林德·罗杰斯·麦卡锡(Belinda Rogers McCarthy,1991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
(5)机构矫正计划说
阿莱建德罗·克伦威尔(PaulF.Cromwell,2005)等人认为,“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就是犯罪人在社区中执行全部或部分刑期的一种非监禁制裁” 。
在国外,学界并未给出一个普遍的社区矫正定义。
2.语境分析
虽然社区矫正一词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但不同地区由于语境、文化背景等差异,所以,对社区矫正的称谓也有所不同。
(1) 社区惩罚(community penalty, community punishment) 。以欧洲英法为代表的国家将在社区执行的刑罚活动称之为社区惩罚。
(2)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community-based)。大多数西方国家已使用社区矫正这个称谓,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
笔者认为,称谓的不同是由于理念的更新。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趋势已经由曾经的报应说转向了社会预防说。
通过对国外的社区矫正概念的学习与研究:笔者对国外社区矫正下这样一个定义:通过监督与服务的手段,对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惩罚执行和矫治,帮助其回归社会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研究
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主要围绕社区矫正是否属于非监禁刑来展开讨论。
1.学界的讨论
吴宗宪教授给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督、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议案的提案者陈旭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较好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运用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中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
目前,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不妥。
罗道文先生认为:外国的社区矫正体系无论从概念源头还是法律体系、矫正对象、矫正实践看,都属于比刑罚更为宽广的国家行为,其中有严肃的刑罚执行行为,有考察国家、监督行为,有国家教育矫正行为,也有国家组织帮扶行为。
但未丽教授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只是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并更多追求教育目的,致力于帮助曾危害社会的人再次回归社会,具有前瞻性、可塑性和不可预估的未来价值,在性质定位上不应仅止于部分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尤其当前中国刑事诉讼和刑罚结构存在诸多缺陷正在改革之中,社区矫正的性质、制度潜力和适用范围非常有必要做更多开拓。
2.官方的发展
我国官方对社区矫正的正规尝试开始于2003年。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第一个有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权威性官方文件。并将社区矫正界定为非监禁刑。2011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确定社区矫正为正式概念的同时,却并未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概念。
笔者认为,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是不准确的。从我国刑罚的组成来看,我国的监禁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我国的非监禁刑有,管制、死刑立即执行以及附加刑,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有: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类型,因此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是不全面的。从社区矫正对象上来看,我国刑罚的执行也并未包含暂予监外执行。此外,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只有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有期徒刑和拘役仍然属于监禁刑。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三种特殊适用对象,只是由于罪犯个体的特殊性,自身本就无法离开居所,性质属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刑。不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定义为非监禁刑。从矫正的概念上看,矫正和刑罚的概念是交叉关系,矫正的内涵不仅有刑罚执行还包含教育、帮扶和心理矫治的含义,由此看来,将社区矫正定义在刑罚中也不合适。从整个刑事法律发展过程中,将社区矫正限定在刑罚执行中也不利于社区矫正进一步开拓与发展。
二、社区矫正执法权归属的探讨
社区矫正执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个热点的话题。笔者将按照“司法所能否胜任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社区矫正是否警察化”和“如何建立一支专业的执法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逻辑顺序来论述这一问题。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否胜任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
司法部2009年11月26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意见》中规定,司法所要承担九项工作职能,社区矫正只是其中一项工作。由此可见,司法所要承担除了社区矫正之外的其他大量又繁重的工作。我国目前司法所构建大多是一人或者二人所,由于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要经常面临被政府抓差,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很难集中精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此外,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大、风险大、工资低,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性差。实践中,很多专业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容易被调离升迁,最终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也很难保证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基层司法所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警察化
由于社区矫正执法权不明确,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了解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着装等问题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比较困难,尤其是在实践中,有些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有较强的逆反心理,道德品质底下不积极参与矫正工作,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配备警察的确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和推广。2018年1月16日上午司法部召开党组会议: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改革要在积极推动立法的同时采取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延伸的方法,保证日常用警。 但是,这只是在社区矫正执法权不明确的情形下的暂行办法。首先,社区矫正工作性质不止刑罚执行还包含矫正、教育帮扶等工作,这类工作不需要警察的介入而是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特别是专业人才的介入。其次,监狱和解毒所的工作任务也很繁重,抽调警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无形当中增加了监狱警察和戒毒警察的工作负担。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全面警察化并不能适应社区矫正的工作。
(三)如何建立一支专业的执法社区矫正执法队伍
笔者认为,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的综合社区矫正队伍,首先,借鉴“台州模式”建立专业的社区执法大队和执法中队。在机构设置上采用垂直管理模式,确保社区矯正机关有明确的诸法全。在人员配置上,建立社区矫正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考核与录用社区矫正馆,参照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和管理明确社区矫正官的晋升机制和工作福利。此外,将法律职业资格证纳入社区矫正官的录用资格中,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其次,建立专业的社工队伍。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性,因此有专业的社工承担非刑罚执行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社会化的必然趋势。最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帮助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防止再犯罪发生。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综合的工作,而且。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也是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的工作。因此,动员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家人、朋友、同时及社区的邻居参与到犯人的矫正工作来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配合工作,回归社会。三、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犯立法问题的探讨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缓刑的前提条件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适用缓刑的特殊情况,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专章。这证明未成年犯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特殊性以及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保护的重视。然而,《意见稿》却没有设立未成年人专章不失为一种遗憾。
未成年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令人注目的问题,它曾与毒品、环境污染一起成为“世界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参与刑事作案比重大、犯罪人员年龄日趋低龄化、再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三大特点。 此外,未成年是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罪犯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知识结构有缺陷,心理不稳定,生理不成熟等特殊性在改造和矫正中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因此,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法》中应设立独立的未成年章节。
未成年专章应按照未成年罪犯自身特点来制定。笔者按照原则、年龄、评估、管理、义务的顺序拟设立未成年人专章。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X条:【方针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实行教育、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刑罚执行为辅原则。
第X条:【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20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本章。
第X条:【心理评估和信息调查】社区矫正机关要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前、矫正中和解矫前心理评估。
社区矫正机关要根据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走访。
第X条:【专门管理】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建立专门档案,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心理辅导师。
社区矫正机关要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专门的培训。培训内容要有心理课程、文化课程以及专业技能培训。并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培训考试和社会,并将考试成绩计入考核当中。
此外,要统一考核制度。
注释:
Marilyn McShane&WesleyKrause;,Community corrections(New York:Macmillam Company,1993).4.转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Robert M.Bohm&KeithN.Haley;,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justice (New York:Glencoe/McGraw-Hill,1997).383.转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EedwardJ.Latessa&HarryR.Dammer;,Correction in the community,3rd.(Cincinnati,OH:Anderson Publishing Co,2003).554.转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Paul F.Cromwell,LeanneFiftalAlarid&Rolando; V.delCarmen,Community ?based corrections,6thed.(Blemont,CA:Thomas Wadsworth,2005).9.转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Belinda RogarsMcCarthy&BerardJ.McCarthy;,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2nded.(Pacific Grove,CA:Brook/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1).2.轉引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Alejandro del Carmen,Corrections,2nded.(Cincinnati,OH;Atomic Dog Publishing,2004).104.
武玉红、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与矫正指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4,5.
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北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
张昱主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2.
罗道文.社区矫正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0731.shtml.2017年12月25日访问.
但未丽.当前中国社区矫正发展困境及应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5).
司法部召开党组会议: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改革要在积极推动立法的同时 采取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延伸监管等方法 保证日常用警.http://www.sohu.com/a/217360645_660595.2018年2月1日访问.
张崇脉.未成年人再犯风险评估实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毕业论文.http://etd.lib.bnu.edu.cn/Thesis/Thesis/ThesisSearch/Search_DataDetails.aspx?dbcode=ETD1&dbid;=7&sysid;=58942.2018年1月1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