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师生关系要“有法能依”

马肃霜
作为一名教师,现在一提到“师生关系”,便自然想到一定要尊重学生,切莫管学生,连批评也不能用。否则,学生、家长、学校、社会都会按相关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十不准》等,对教师进行“问责”,对教师施加压力和影响。所以,现在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十分普遍。面对此情此景,再提新型的师生关系,往往让老师感到无可奈何。
诚然,从理论上讲,新型师生关系的建立,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对教师能力的提高,对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新型师生关系中,无论“平等”的关系、“和谐”的关系,还是“尊重”的关系,一切都应该是“双方相互”的,仅单方面的行为并不能称之为“关系”。更重要的是,“新型师生关系”的建立,需要法律作为基础和依据,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比如,前不久的“蚌埠市怀远县老师背后被贴乌龟字条”事件,这名学生理应受到批评,这才真正体现出师生关系的平等、尊重。但是面对教师的批评,这名学生却不愿写出原因与经过,只是把这张画有乌龟的字条撕掉,造成后来的师生互殴,事件最后以判定“教师体罚学生”而告终。难道追求“平等”的结局,是师生互殴?倡导“尊重”的背后,是教师要单方面尊重学生,否则就是不平等、不尊重、不民主?
目前,家长动辄告学校、告教育局的现象并不少见,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为了维系好家校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偏向学生、偏向家长,教师反而成了弱势群体,新型师生关系很难维持。网上关于学生出走、失联、跳楼、自杀、溺水等新闻,就连学生在周末溺水,有的家长还要将教师和学校告上法庭,理由是“老师和学校没有尽到告知和教育的责任”。因此,作为一名教师,面对这样的现实,害怕了、心惊了。对自己班里不做家庭作业的、课上课下调皮捣乱的学生,不敢管也不能管,最后总是不了了之。
于是,平等的概念被倾斜了,尊重的含义被弱化了,老师为了所谓的“平等和尊重”,还是少管为佳——因为在许多家长和学生看来,这就是最好的平等与尊重。
所以,新型师生关系一旦“无法可依”,这种关系便是纸上谈兵,对于教育教学没有实际意义。比如,学生犯了错就要受到教师的批评与教育以至于惩罚,但具体如何实施,不能由学生和家长说了算,不能由教师和学校说了算,也不能由教育行政部门说了算,应该由“法”说了算。就像《未成年人保护法》能保护未成年人一样,教师也需要一些“教师保护法”的支持,做到教育工作“有法能依”、课堂教学“有法能依”、班级管理“有法能依”。唯有如此,所建立的“新型师生关系”才有生命力,教育教学工作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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