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直播带货戴上“金箍”
张宏羽
直播带货迎来“强监管” (图/网络)
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兴起于2016年,短短几年时间,其规模就已接近2万亿元,预计到2025年整个市场规模将会超过6万亿元。然而,直播间主播的虚假宣传、价格误导、产品质量差、售后无保障、不按时发货等问题被一些消费者诟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不整治直播带货乱象,其权益将继续受到损害;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讲,只有规范化经营才能促使直播带货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激发我国巨大的消费潜力。
直播带货乱象丛生
主播是“戏精”,直播地点是伪造的……3月15日晚,2022年315晚会曝光了翡翠直播的“江湖骗术”。“亏本买卖!大出血!商场卖你4000多元,我直播间198元,上!”在被曝光的直播间中,主播自称是珠宝工厂厂主,长期经营珠宝生意。主播不断强调自己的身份,表示产品使用的是自家的矿口、自己的料子,并且产品是亏钱销售的。
殊不知,这都是主播挖空心思编造的身份。所谓高值低价卖的“亏本买卖”一般都比进货价高出一倍左右,一款佛公卖货价199元,进货价只有88元。直播间市场主管直言,“你要打造自己的人设,然后要思考怎幺令别人相信,他相信你的时候,你拿着什幺都会卖得动”。还有大量直播间主播声称,将砍价现场搬到了国外原产地。在某翡翠直播间中,主播宣称在国外砍价,为粉丝代购。而事实上,直播是在昆明市的一栋办公楼里,现场布景均为伪造。
疯狂的翡翠直播只是直播乱象的缩影。2021年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直播带货的消费投诉共2106宗,比2020年增长了三倍多;2021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投诉2026件;武汉市《12315年度分析报告》显示,2021年直播带货投诉量增加近两倍……在部分一线城市,直播带货投诉量呈“直线上升”趋势。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直播带货”检索发现,截至发稿前,相关民事案件达700余件,刑事案件达40余件;从裁判年份看,2019年相关案件数量仅为个位数,2020年相关案件数量逾百件,2021年相关案件数量高达597件。
在相关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类案件数量较多;在相关刑事案件中,涉及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在一起诈骗案中,金某某便是以签订虚假的直播带货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20万元。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赵某伙同他人,利用某直播平台销售假冒“BURBERRY”“GUCCI”“PRADA”等注册商标的衣饰鞋包,至案发时销售金额逾60万元。
“强监管”时代来临
2022年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总理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要抓紧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以直播带货为代表的网络营销新业态,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网络特性强,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与规范。
《意见》要求,要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意见》明确,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上此前相关部门相继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直播带货进入了“强监管”时代,相关主体的责任明显加重。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经营指引清单》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引清单》。这是我国首个以清单形式出现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双指引”。
“双指引”实现了“柔性引导”与“硬性约束”的双结合:《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经营指引清单》涵盖了从前期入驻、直播营销,到支付安全、后期运营的36个环节,提出禁止性、避免性、提倡性、鼓励性的总计108项“避坑指南”,为网络营销活动送上了“说明书”;《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引清单》则梳理了包括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9大类29种违法行为,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画上了“警戒线”。
破解消费者维权难题
直播带货乱象使得消费者面临着更多的消费风险。“消费者权益无小事”,如何帮助消费者解决直播带货维权难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细化法律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简称《规定》)。《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作出了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规定》的实施,意味着10余亿网民的网络消费,迎来了最高法强力司法保护。
强化监督管理,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时回应市场呼声。《办法》明确,要以显着方式展示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同时,《办法》还特别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3年。这些规定将大大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有助于直播带货规范化经营。
完善投诉渠道,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黑猫投诉平台针对电商直播,上线了主播投诉专区,不仅可以在直播购物消费纠纷中直接投诉该主播,还能查看主播投诉处理红黑榜;人民日报新媒体联合各大电商机构推出了“全国直播电商投诉平台”,直播购物时遇到货不对板、虚假发货、退换困难等问题都可以通过平台投诉,将有专业团队跟进,并及时反馈结果;各大平台也不断完善相关规则,管控商家设置虚假退货地址等突出问题。
记者注意到,检察公益诉讼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正逐渐加大。针对“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指导意见,协同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发现部分短视频平台用户在“直播带货”“视频推荐”时存在违法行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两家平台驻地市场监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平台内直播和短视频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专项整治。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还协同相关部门,引导在京短视频行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签署《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推动相关部门出台《促进网络视频营销主体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