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研究
常静
摘要本文从民间借贷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风险,探索了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防范的对策,以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發展,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法律防范
民间借贷是我国经济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缓解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促进企业发展。尤其在当前市场化的经济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产业,朝着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需要法律的规定和约束。并且,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还没有明确,很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加强重视民间借贷风险,并积极探索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研究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法律防范对策不仅能够有效规范民间借贷,降低民间借贷风险,而且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民间借贷发展意义深刻。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期限灵活
民间借贷的期限比较灵活,借贷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到期无法偿还贷款还可以请求贷款方宽限。因此,民间借贷能够满足借贷者的需求。并且,民间借贷的手续比较简单,时效性较强,能够帮助借贷者缓解燃眉之急。
(二)借贷活动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得到了公众的认可。然而,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我国民间借贷都处于隐蔽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也逐渐放松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民间借贷活动呈现出半公开化的状态。
(三)无形担保
民间借贷的担保要求较低,如果借贷者与出借方是亲朋好友或者双方认识便不需要担保。这是因为,借贷者与出借人之间不仅是信用关系,两者还受社会关系的影响,社会关系是借贷双方的无形担保。另外,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机制比较特殊,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或亲朋好友之间,融资者为了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声誉,很少出现赖账的情况。如果出现违约现象,借贷双方可以对合同事项进行协商,或采取其他方式偿还。
二、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一)规模不断扩大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我国公民收入不断提高,民间资本积累速度也大幅度提高,民间资本总量急剧扩大。并且,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因此,我国民间贷款市场迅速扩大,中小企业对民间贷款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二)专业化和网络化发展
现阶段,我国金融结构信贷紧收,而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仍高居不下,民间借贷逐渐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讲,我国经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机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这些机构中只有一部分通过了我国的相关金融审批,还有大部分机构不具备金融资质。并且,这些机构通过吸纳公众资金,并将出借资金来获取利益。另外,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平台上兴起了大量的借贷机构、网络贷款结构等,民间借贷开始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
(三)期限较短
受我国经济政策的影响及金融结构贷款限制,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经常出现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了贷款十分灵活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期限较短,在一个月到一年半之间。并且,民间借贷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采取以短期借贷为主的业务形式,借贷手续十分简便,能够在借款当日办结,借款效率较高。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
(一)法律地位模糊引发的风险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贷款进行规定,民间贷款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且,我国在1998年将民间借贷规定为不合法的行为,认为民间借贷干扰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的正常发展。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市场资金需求不断扩大,我国在2004年肯定了民间融资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认为民间借贷能够减轻银行的贷款压力,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国家对民间贷款定性的前后矛盾使民间借贷处境尴尬,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清晰,民间借贷难以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虽然,我国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但是企业会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融资。另外,法律并不认可民间借贷的相关合同,民间借贷由于法律地位模糊很容易出现借贷风险。
(二)主体特征引发的风险
从借款人来讲,大多数借款人都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要求,信用等级较差,多为农户或偿还能力较小的中小企业。并且,现代民间借贷已经突破了地区现实,借贷双方很难运用社会关系进行担保,加之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较差,偿还能力不高,很容易引发借贷风险。从放贷人方面来讲,民间借贷一般都是通过规模性的、专门化的借贷机构进行。而借贷机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很容易出现过度放贷、担保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引发借贷风险。
(三)借贷向非法集资行为转化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占债券罪四种非法集资犯罪。然而,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清晰,很多民间借贷处于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借贷的边缘,民间借贷很容易向非法集资转化,进而引发借贷风险。
(四)资金来源风险
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跨区域经营态势越来越明显。跨区域经营增强了民间资金的流动性,为资金流通提供了便利。然而,跨区域经营增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借款人身份、偿还能力、信用等级等难以保证,很容易引发借贷风险。并且,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还不明确,监管程序和监管内容都比较模糊,跨区域借贷监管难度较大,极易引发金融连锁反应,造成大范围的借贷危机。
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合法性地位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对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外发达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监管金融行业,以加强国家对金融行业的宏观调控。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采取金融特许经营的方式。任何金融业主体都必须通过银监会或央行的批准,否则属于非法行为。然而,现阶段,我国法律只肯定了个人之间借贷的合法性,没有对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私人钱庄、和会等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导致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挂钩。
(二)法律规定的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缺乏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民间借贷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这些法律规定由于位阶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为了确保执法过程的公平性及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我国应区分执法者和立法者,然而,我国民间借貸立法和执法都由中行行政机关决定,双重身份使得中行行政机关在民间借贷中占据优势地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了法律规定与其他位阶法律的协调性,进而导致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法律规定的协调性较差。
(三)监管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效率不高。具体来讲,我国民间节点监管主体的权限分配不合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到位。例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要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只有民间借贷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加强对民间接待的监管,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管理。同时,中国银行与银监会在监管民间借贷的过程中缺乏沟通,权限分配不合理,只重视对民间借贷数据的采集,而忽视了对民间借贷潜在风险的防范。并且,我国民间借贷缺乏行业组织的监管,行业组织缺失,民间借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监管成本较大等问题难以解决。
(四)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我国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企业借贷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效力。并且,我国严格限制民间借贷主体的资格,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发展。同时,我国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和注册资本规定不合理,没有对多样化的民间借贷形式进行具体的资金来源规定和注册资本规定,民间借贷缺乏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五、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
(一)积极完善民间借贷立法
民间借贷立法是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促进民间借贷合法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民间借贷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积极保护民间借贷机构的合法利益,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此,我国应积极修订并补充现有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废除不符合我国金融发展规律的相关规定,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承认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优化民间资金配置、补充正规金融的作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发展。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我国应积极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将民间借贷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中,确立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和监管原则。为此,我国应积极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的统一监管,并根据民间借贷的独特性开展区别监管,区别对待民间借贷主体,赋予民间借贷更多活力和自由。另外,我国应明确民间借贷中借贷中介、借贷双方的作用和责任,针对各自的责任和作用明确监管的侧重点,增强民间借贷监管的针对性。
(三)完善市场机制
专业化和规模化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发展趋势,需要完善的民间借贷市场机制。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机制。为此,我国应运用法律手段规定民间借贷的市场主准入机制,将不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主体排除市场,并明确良好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为民间借贷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为了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应积极建立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另外,我国应积极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测制度和风险化解制度,构建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数据和检测结果,为民间借贷提供发展依据。
(四)强化法律宣传
法律宣传是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重要途径,我国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宣传,深化公众对民间借贷法律的认识。为此,我国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基本法律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并且,我国应不断提高公众的民间借贷风险法律防范意识,让公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增强民间借贷的安全性。
摘要本文从民间借贷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风险,探索了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防范的对策,以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發展,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法律防范
民间借贷是我国经济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缓解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促进企业发展。尤其在当前市场化的经济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产业,朝着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需要法律的规定和约束。并且,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还没有明确,很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加强重视民间借贷风险,并积极探索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研究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法律防范对策不仅能够有效规范民间借贷,降低民间借贷风险,而且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民间借贷发展意义深刻。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期限灵活
民间借贷的期限比较灵活,借贷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到期无法偿还贷款还可以请求贷款方宽限。因此,民间借贷能够满足借贷者的需求。并且,民间借贷的手续比较简单,时效性较强,能够帮助借贷者缓解燃眉之急。
(二)借贷活动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得到了公众的认可。然而,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我国民间借贷都处于隐蔽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也逐渐放松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民间借贷活动呈现出半公开化的状态。
(三)无形担保
民间借贷的担保要求较低,如果借贷者与出借方是亲朋好友或者双方认识便不需要担保。这是因为,借贷者与出借人之间不仅是信用关系,两者还受社会关系的影响,社会关系是借贷双方的无形担保。另外,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机制比较特殊,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或亲朋好友之间,融资者为了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声誉,很少出现赖账的情况。如果出现违约现象,借贷双方可以对合同事项进行协商,或采取其他方式偿还。
二、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一)规模不断扩大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我国公民收入不断提高,民间资本积累速度也大幅度提高,民间资本总量急剧扩大。并且,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因此,我国民间贷款市场迅速扩大,中小企业对民间贷款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二)专业化和网络化发展
现阶段,我国金融结构信贷紧收,而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仍高居不下,民间借贷逐渐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讲,我国经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机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这些机构中只有一部分通过了我国的相关金融审批,还有大部分机构不具备金融资质。并且,这些机构通过吸纳公众资金,并将出借资金来获取利益。另外,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平台上兴起了大量的借贷机构、网络贷款结构等,民间借贷开始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
(三)期限较短
受我国经济政策的影响及金融结构贷款限制,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经常出现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了贷款十分灵活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期限较短,在一个月到一年半之间。并且,民间借贷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采取以短期借贷为主的业务形式,借贷手续十分简便,能够在借款当日办结,借款效率较高。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
(一)法律地位模糊引发的风险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贷款进行规定,民间贷款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且,我国在1998年将民间借贷规定为不合法的行为,认为民间借贷干扰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的正常发展。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市场资金需求不断扩大,我国在2004年肯定了民间融资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认为民间借贷能够减轻银行的贷款压力,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国家对民间贷款定性的前后矛盾使民间借贷处境尴尬,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清晰,民间借贷难以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虽然,我国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但是企业会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融资。另外,法律并不认可民间借贷的相关合同,民间借贷由于法律地位模糊很容易出现借贷风险。
(二)主体特征引发的风险
从借款人来讲,大多数借款人都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要求,信用等级较差,多为农户或偿还能力较小的中小企业。并且,现代民间借贷已经突破了地区现实,借贷双方很难运用社会关系进行担保,加之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较差,偿还能力不高,很容易引发借贷风险。从放贷人方面来讲,民间借贷一般都是通过规模性的、专门化的借贷机构进行。而借贷机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很容易出现过度放贷、担保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引发借贷风险。
(三)借贷向非法集资行为转化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占债券罪四种非法集资犯罪。然而,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清晰,很多民间借贷处于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借贷的边缘,民间借贷很容易向非法集资转化,进而引发借贷风险。
(四)资金来源风险
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跨区域经营态势越来越明显。跨区域经营增强了民间资金的流动性,为资金流通提供了便利。然而,跨区域经营增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借款人身份、偿还能力、信用等级等难以保证,很容易引发借贷风险。并且,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还不明确,监管程序和监管内容都比较模糊,跨区域借贷监管难度较大,极易引发金融连锁反应,造成大范围的借贷危机。
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合法性地位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对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外发达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监管金融行业,以加强国家对金融行业的宏观调控。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采取金融特许经营的方式。任何金融业主体都必须通过银监会或央行的批准,否则属于非法行为。然而,现阶段,我国法律只肯定了个人之间借贷的合法性,没有对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私人钱庄、和会等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导致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挂钩。
(二)法律规定的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缺乏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民间借贷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这些法律规定由于位阶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为了确保执法过程的公平性及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我国应区分执法者和立法者,然而,我国民间借貸立法和执法都由中行行政机关决定,双重身份使得中行行政机关在民间借贷中占据优势地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了法律规定与其他位阶法律的协调性,进而导致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法律规定的协调性较差。
(三)监管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效率不高。具体来讲,我国民间节点监管主体的权限分配不合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到位。例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要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只有民间借贷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加强对民间接待的监管,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管理。同时,中国银行与银监会在监管民间借贷的过程中缺乏沟通,权限分配不合理,只重视对民间借贷数据的采集,而忽视了对民间借贷潜在风险的防范。并且,我国民间借贷缺乏行业组织的监管,行业组织缺失,民间借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监管成本较大等问题难以解决。
(四)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我国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企业借贷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效力。并且,我国严格限制民间借贷主体的资格,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发展。同时,我国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和注册资本规定不合理,没有对多样化的民间借贷形式进行具体的资金来源规定和注册资本规定,民间借贷缺乏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五、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
(一)积极完善民间借贷立法
民间借贷立法是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促进民间借贷合法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民间借贷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积极保护民间借贷机构的合法利益,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此,我国应积极修订并补充现有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废除不符合我国金融发展规律的相关规定,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承认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优化民间资金配置、补充正规金融的作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发展。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我国应积极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将民间借贷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中,确立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和监管原则。为此,我国应积极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的统一监管,并根据民间借贷的独特性开展区别监管,区别对待民间借贷主体,赋予民间借贷更多活力和自由。另外,我国应明确民间借贷中借贷中介、借贷双方的作用和责任,针对各自的责任和作用明确监管的侧重点,增强民间借贷监管的针对性。
(三)完善市场机制
专业化和规模化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发展趋势,需要完善的民间借贷市场机制。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机制。为此,我国应运用法律手段规定民间借贷的市场主准入机制,将不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主体排除市场,并明确良好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为民间借贷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为了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应积极建立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另外,我国应积极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测制度和风险化解制度,构建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数据和检测结果,为民间借贷提供发展依据。
(四)强化法律宣传
法律宣传是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重要途径,我国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宣传,深化公众对民间借贷法律的认识。为此,我国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基本法律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并且,我国应不断提高公众的民间借贷风险法律防范意识,让公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增强民间借贷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