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社会学思想中的实在性与建构性及其当代价值

杨敏+杨向鹏
〔摘要〕 在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中,对涂尔干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解读,既有主观主义的功能主义、建构论的评论,也有客观主义的结构主义、机械论的批评,可以概括为实在性与建构性这样一个问题,或称“涂尔干问题”。作为古典社会学的奠基者之一,涂尔干对其时代的现代性巨变以及随之而来的现代社会作了深入思考,形成了社会学理论的独特表达,即使是他的理论“剩余”和思想“残篇”,也展现出奠基者思想源头的丰富性。随着现代进程的继续,社会的自然系统与人文系统仍在进行新的重组和深入互构,特别是当代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的技术化、智能化,使得社会世界的实在性与建构性再度显示出重要意义。这些都赋予了“涂尔干问题”新的含义。
〔关键词〕 “涂尔干问题”;实在性;建构性;因果分析;功能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1-0119-09
在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中,对于涂尔干有着截然不同的解读与评论。事实上,涂尔干在世时,有关其社会学思想的剧烈争论已经存在,正如其本人所言:“本书刚一问世,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关于应当把社会事实视为物这个命题,是我的方法的基础,它引起了最大的争论。”〔1〕笔者称之为“涂尔干问题”。如果说,社会科学研究面对的由社会实在构成的社会世界,是心智世界与物理世界的结合,这也就是社会世界的二重性。那么显然,“涂尔干问题”是社会学及社会科学对社会进行研究和解释过程所绕不开的一个问题。
一、关于涂尔干的两种解析与批评
按照伊曼努尔·沃勒斯坦对三大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马克思和韦伯——思想的分析,他们提出的三项基本命题“意味着研究社会现实的一根条理连贯的最低限度的基线”,沃勒斯坦认为这是社会学界反复强调这三人为经典社会学代表的缘故。〔2〕其中,涂尔干是以“社会事实之实在性”这一命题入选的。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沃勒斯坦强调的是社会事实的实在性这个方面。然而,如果按照马克西姆·沃特斯的看法,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是一种心理独立存在,在他归结的四种理论建构类型中,也将涂尔干的功能主义理论及方法归于主观主义维度。根据沃特斯的分类,客观主义维度的理论类型有批判结构主义和功利主义,主观主义维度的理论类型有建构主义和功能主义。其中,建构主义是主观的个体论,功能主义是主观的整体论。参见〔澳〕马克西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6頁。此外,皮埃尔·布迪厄和乔纳森·特纳对涂尔干的分析和评论更是站在了两种不同的理论立场上。
(一)布迪厄对涂尔干的评析
布迪厄对涂尔干的分析是从社会的实在性这个本体论层面展开的,或者说社会科学研究者怎样理解社会的存在方式——社会的实在性是客观存在的还是主观建构的——这一问题是他的直接切入点。布迪厄认为,社会科学研究是与社会的存在方式相联系的。在他看来,社会宇宙的各种结构就像“过着一种双重生活”,以两种存在方式存在着:首先是存在于“初级的客观性”(objectivity of the first order)中,其次是存在于次级的客观性(objectivity of the second order)之中。〔3〕我们进而发现,布迪厄对社会科学研究的解析和评论,就运用了他所说的对社会的“双重解读”方式,因为他指出,社会科学对于社会有“双重解读”方式,一种是客观主义或结构主义的,另一种是主观主义或建构主义的。
按照布迪厄的看法,第一种即客观主义或结构主义的研究立场,是用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的方式透视社会,将社会看作一种客观的结构,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可以无视居于其间的人们的各自看法而从物质上观察、测量和勾画这种结构的关联接合,借助统计学、民族志描述或形态学等方法,外在的观察者可以对社会进行破译和解释,从而可以确定这些行动者所遵从的那些客观规律。他认为,涂尔干是这一客观主义、结构主义立场的始作俑者。〔4〕布迪厄进而指出了这种客观主义立场的主要危险是,容易从模式滑向现实,将自己构建的各种结构看作自主实体,从而使抽象的结构概念物化了,而这只不过是对分析者建构的模式的执行操作而已,具有实践经验的行动者——个人或群体——被看成了被动消极的承受者。他主张,社会确实具有一个客观的结构,但同样千真万确的是,社会在根本上也是由——用叔本华那句名言来说——“表象和意志”构成的。〔5〕在他看来,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研究涉及每个人的实践知识及意义体验,而不是仅限于对客观关系的建构。与重视社会个体的经验研究、定性方法、人类学方法相比,那种把握社会结构的理论分析、定量手段、统计记录“只不过是为唯理论主义那些空洞无物而又言之凿凿的抽象概括和实证主义虚有其表的严格观察提供了一个正当理由”。〔6〕
布迪厄所说的第二种即主观主义或建构主义的研究立场,也即社会现象学的方式,与结构主义的客观主义正相反,按照这种研究立场,社会行动者通过“日常生活有组织的、富于技巧的实践”持续不断地建构他们的社会世界,而社会现实就是这些“持续不断的权益行为所成就的”。这一研究方式显示了世俗知识、主观意义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强调个人的能动作用,重视人们赋予“生活世界”的意义。不过布迪厄也认为,这种研究立场的问题在于,将社会结构理解为只是个人策略和分类行为的聚合,无法解释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本身的缘由及其所遵循的原则。在他看来,萨特的存在主义、互动论、常人方法学,属于这种主观主义或建构主义的研究立场。〔7〕
正是基于对社会科学两种研究立场的批评,布迪厄表述了他的学术抱负,这就是既要摒弃机械结构主义,也要杜绝目的论个人主义,超越社会物理学与社会现象学、结构必然性和个人能动性的对立,同时又综合了“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两者的途径,建立一种关于社会的总体性科学,也就是布迪厄所说的社会实践理论(social praxeology)。〔8〕总的说来,布迪厄所批评的社会物理学研究方式,或者说客观主义或结构主义的研究立场,涂尔干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范例。
(二)特纳对涂尔干的评析
与布迪厄不同,乔纳森·特纳对涂尔干的评析不是在本体论层面,而主要是研究方法的技术层面,在他看来,涂尔干功能主义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最大问题,是其中包含的目的论及循环论证。尽管如此,功能分析与因果分析在根本上仍然离不开“社会的实在性是客观存在的还是主观建构的”这一问题,如前文所述,马克西姆·沃特斯将涂尔干的功能主义理论及方法归于主观主义维度,由这一理论逻辑可以确定,特纳对涂尔干的评析基本上站在了布迪厄的另一面。
作为孔德、斯宾塞社会学理论的继承者,涂尔干吸取了他们的社会有机体、功能主义等思想。孔德借鉴了生物学的有机体概念,进一步采用了社会有机体概念,并分解为家庭、阶级、种族、城市、社区等不同组成部分。斯宾塞提出了社会超有机体概念,以生物学来类比社会,并发展了社会有机体理论和功能分析方法,指出社会各组成部分之所以是必要的,在于它们具备一种必要的前提条件,即满足整体的需要,他主张,满足这些基本必要条件的功能过程不仅提供了系统的重要动因,也反映出有机体的适应程度。可以看出,孔德、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思想与功能主义方法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特纳曾援引雷德克列夫-布朗的观点:“运用于人类社会的功能概念是建立在对社会生活和有机界进行类比的基础上”〔9〕,也说明社会有机体思想与功能主义方法的密切关系。在特纳看来,功能主义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分析中的目的论倾向和循环论证。从早期功能主义的发展看,功能分析方法往往模糊了功能关系与因果关系的区分,甚至从“因—果”关系最终转化出某种目的论。孔德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他告诫社会学不应根据结果来分析过程,不要过分注重因果模型,也不要过分重视功能分析。〔10〕此外,如雷德克列夫-布朗认为,涂尔干“第一次用系统的功能主义思想对社会进行严格的科学研究”〔11〕,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特纳格外重视涂尔干社会学思想中的目的论和循环论证倾向。
事实上,功能主义的先驱人物对这一方法中的问题已有警醒并力图修正。譬如,雷德克列夫-布朗为了避免功能分析的目的论嫌疑,提出用“存在的必要条件”去替代“需要”一词,但特纳认为他没有详细说明评价“存在必要条件”的分析标准和对这种假设的检验步骤,因此并未避免“因为社会系统存在和维持着,所以现存系统实现了最低限度的整合和生存”这种目的论和循环论证的推理模式。〔12〕在特纳看来,马林诺夫斯基的理论框架区分了三个系统层次——生物的、社会结构的和符号的,并提出了对结构系统进行制度分析的普遍要素——人事、规章、规范、物化机构、活动、功能。〔13〕这就说明了每一层次系统的独特必要条件和需要满足过程,从而为功能分析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不过特纳并没有肯定马林诺夫斯基解决了“因为社会系统存在和维持着,所以社会系统实现了整合和生存”的目的論和循环论证,而是说“马林诺夫斯基勾画出现代社会学中的功能主义的基本轮廓”。
在特纳看来,上述问题也存在于涂尔干的功能分析中。涂尔干的有机体基本假定是:(1)社会是一个实体,区别于并且不可归之于各组成部分,对社会整体的分析具有优先性;(2)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具有完成整体的基本功能,是满足整体需要的必要条件;(3)社会系统分为“常态”和“病态”,避免“病态”须满足社会系统的功能需要;(4)社会系统存在某些平衡点,正常功能围绕这些点而产生。〔14〕在上述假定中可以推导出目的论和循环论证,比如,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们能够满足整体的需要,等等。涂尔干对此是有所认识的:“他清楚地意识到目的论分析的危险——目的论认为,某一事件未来的后果引起了此一事件的发生。为此,他告诫人们要将某一现象的原因和它达到的目的分开。”〔15〕涂尔干强调:“说明一个事实有何效用,并不等于说明这个事实是怎样产生的和为何成为现在这个样子的,因为事实产生的效用虽然要以事实的特有属性为前提,但效用本身并不能产生事实。”〔16〕不过特纳指出,尽管涂尔干意识到“断定所有系统都是有‘目的,维持系统整体的需要导致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存在是危险的”,但他坚持考察系统的某一部分对社会系统整体的功能“使得他和他的许多追随者陷入一种成问题的目的论的推论中”。
特纳主要是从研究技术而不是本体论和方法论对涂尔干的功能分析问题进行思考,但是,因果关系的讨论在理论逻辑上最终会涉及哲学的本体论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哲学本体论一般都具有较为严谨的形而上学特征,涉及到自然事物(及社会事物)的根本性、‘元级层面的探究。有关世界万物的最初来由或根源,也称为始因、本源(原)或实体等进行的形而上学思考,形成了哲学本体论的理论系统及讨论方式。”〔17〕在因果分析中,结果是需要得到解释的,如果研究者把结果的出现理解为一种必然性,就难以避免坠入目的论和循环论证的泥沼。特纳也认识到,功能分析问题最终是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问题,他引用了这样一段话:“功能解释因而是因果理论的复杂形式,它们涉及到变量间的因果联系,在总的解释中活动的结果具有特别的因果优先权。主要由于理论家缺乏关于实现各种相反的因果过程(该过程能够根据它们的结果选择行为或结构)的想象,因此,对这种解释常常会发生许多哲学上的混乱。”〔18〕这里,“功能解释是因果理论的复杂形式”意味着功能分析与因果分析是难以分开的,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功能关系与因果关系究竟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特纳在这方面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讨论。
二、“涂尔干问题”:社会事实的二重性
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著中,从基础理论方面论述了他的社会学主要思想,如社会事实的界定和社会事实特性的说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等,同时阐述了功能分析和因果分析的思想。此著引起了激烈争论,可以说,这些争论一开始就聚焦在本文笔者所说的“涂尔干问题”的核心——社会事实的实在性与建构性。涂尔干本人曾这样写道:“我反复声明,我认为意识,无论是个人的意识还是社会的意识,都决非实体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现象的或多或少系统化了的总体,但人们硬说我的这种观点是实在论和本体论。我明确指出,并再三说明,社会生活完全是由它的一切表象构成的、但人们却指责我从社会学中排除了精神要素。”“关于应当把社会事实视为物这个命题,是我的方法的基础,它引起了最大的争论……实际上,我不是说社会事实是物质之物,而是说社会事实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现形式不同的物。”〔19〕显然,涂尔干将社会事实视为物,这被认为是实在论观点;同时他也认为,社会事实与物质之物,由个体结合而成的集体意识,是一种心理独立存在,似乎又力图论证自己的非实在论立场。应当确认,涂尔干清楚地意识到社会事实具有两种不同的特性,即物理特性与心理特性,他对这两种属性都有论述。同时也要看到,涂尔干关于社会事实心理特性的思考,其清晰度远不及对社会事实物理特性的把握,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导致“涂尔干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涂尔干关于社会事实的物理特性的思想
如前所述,沃勒斯坦归纳的古典社会学三大家的三项基本命题中,“社会事实之实在性”是涂尔干的核心思想。涂尔干明确阐述了法国思想遗产对于这一思想的渊源意义,譬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著为社会学这门新科学设定了原则,他把社会现象当作一个整体来处理,试图通过找到社会现象的基础,寻求这些现象的起源,发现物质和道德上的根源;他要处理的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体的心理。〔20〕在涂尔干看来,孟德斯鸠假设社会是“事物”或“事实”就如同物理物质构成的事物或事实。〔21〕涂尔干对社会事实作了这样的阐述:“我的方法并无任何革命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在本质上甚至是保守的,因为它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而这个物的性质,尽管十分柔韧和可塑,但不能随意改变。那种认为社会事实只是心灵的产物的理论该有多么危险,因为稍加逻辑推理,这个产物便立即土崩瓦解了。”他强调“关于应当把社会事实视为物这个命题,是我的方法的基础,它引起了最大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我把社会世界的现实和外部世界的现实同等看待是荒谬的,是奇谈怪论。”他因之试图说明社会事实与物理事实的区别:社会事实只是具有类似于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实际上,我不是说社会事实是物质之物,而是说社会事实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现形式不同的物。”〔22〕同时,涂尔干也极力明确社会事实与心理事实的区别:社会事实外在于个体,要通过科学研究或经验研究来确定;社会事实具有实在性,对个人形成制约;社会事实独立于个体,是超越个体的集体表现。涂尔干主张,必须始终在社会的层面上来说明社会事实,当人类形成群体的时候,会通过各种“集体表现”来集体性地表达自身,这些集体表现包括宗教、法律、道德、习俗、政治制度、教育实践等,这些集体表现就是种种集体生活形式。
总之,涂尔干明确了社会事实的基础来自于自然物质构成的物理世界,因而具有客观实在性,尽管这种实在性与物理事实的实在性不尽相同,但不能归结为个体层面的心理事实。在确认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性基础上,涂尔干阐述了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就是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社会现象无可争辩地具有这种特性。”〔23〕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现象是物,应该把它们作为物来研究,确认社会现象是社会学家的唯一实物论据就足以证明这一命题,这也决定了对社会事实的观察原则的经验性、可观察性以及实证性,而这种方法“取决于事物的本性”,“因为事物的外在特性是通过感觉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所以我们就可以总结说:科学要想成为客观的,其出发点就不应该是非科学地形成的概念,而应该是感觉。科学在最初所下的一些定义,应当直接取材于感性资料。”〔24〕由此,对于各种社会事实如血缘关系、法律联系、家庭、婚姻、财产、犯罪等,社会学能够展开更为具体的研究。可见,涂尔干的“社会事实之实在性”命题是以他对于社会事实的物理特性的思想为基础的。
(二)涂尔干关于社会事实的心理特性的思想
涂尔干的社会事实心理特性的观点同样可以看到法国社会思想的源头。在社会事实的实证研究方法方面,孟德斯鸠主张,引导社会科学的应当是“事实”和“数据”,而非哲学推测。涂尔干也吸取了孔德关于“社会事实”的设想,如孔德认为社会组织的法则能够被认识,这些法则并不像等级较低的科学那样是“刚性的”或“决定论的”,但它们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法则一样,为现象的理解留有余地。〔25〕这里的问题是,认为社会事实法则具有客观实在性,又不像自然现象法则那样是“刚性的”或“决定论的”,那么它究竟是怎样的?开创者的答案远不够清晰,这也为后继者留下了继续思考的空间。
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心理特性作了开创性的论述。在他看来,社会团结或社会整合满足了维系社会系统的需要,他认为“社会团结源于何处”或者“是什么社会事实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是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同时他指出,满足社会团结或社会整合的过程表明,社会事实与个体事实是不同的。在涂尔干看来,伴随着现代性而来的剧烈社会变迁,传统社会秩序的不断瓦解与现代社会秩序的兴起,提出了社会团结或社会整合的问题,这一问题必须从人的社会性、集体性和心理性寻找答案。按照涂尔干的解释,传统社会的规模和动力密度水平较低,社会被分割成一个个彼此孤立的较小群体(部落、宗族或村庄),成员在其中分享着共同的传统和经验,每一个社会成员之间有高度的相似性,这种机械团结足以促成社会整合。现代社会的规模和动力密度由低变高,以往孤立存在的各个部分形成了经济、政治等联结纽带,劳动分工增长、专业化程度提高使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的相似性降低,而社会各部分的相互依赖也使社会变得更为统一,这种有机团结成为社会整合的新机制。但无论是机械团结还是有机团结,都是以集体共识为基础的。当个体的思维通过混合和融合形成了群体,产生了一個存在物,也可以说是一种心理存在,但这是一种与个体心理不同的心理存在。而且,这种心理存在既是规范性的也是道德性的,它不仅强加给个人一些习俗和法律,还强调对共同体的认同。涂尔干将这种新型的社会性心理存在称为集体良知或集体意识:“一个社会的一般公民所共有的信念和情感的总体,形成了一个决定性的系统,它有自己的生命;也可以称之为集体良知或共同良知。”〔26〕
涂尔干进一步阐释了社会事实的基本特性:第一,外在性,社会事实是具有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这种明显属性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第二,先在性,社会事实是一种预先给定的东西,先于个体而存在。第三,强制性,社会事实(如宗教信仰和仪式、语言符号系统、货币制度、职业惯例、法律等)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是对个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第四,整体性,社会事实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集体现象,因为是集体现象所以也是普遍现象。第五,精神性,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这类东西,不能与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混为一谈。〔27〕总之,涂尔干一再强调,作为社会事实的集体良知或集体意识,这种独立的心理存在也具有客观实在性,习俗、道德、法律、信仰等这类社会事实,不是仅仅存在于个体头脑中的东西,而是先于个体存在的、预先给定的事物,它不是任由个体来创造、建构或选择的,人们通过自己的经验可以感受到这种客观实在性,而且,这种集体的心理的客观实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能够不断地自我生产和再生产。
三、“涂尔干问题”的核心与深层
“涂尔干问题”的核心,或者说涂尔干社会学思想中很核心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事实的存在方式是实在的还是建构的”这一问题。功能关系与因果关系的纠葛以及功能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也离不开“涂尔干问题”的核心。
(一)“涂尔干问题”的核心:实在性与建构性
由于社会事实具有二重性——物理特性与心理特性,涂尔干必须阐明两个区别:一是社会事实与个体事实的区别,二是社会事实与心理事实的区别。他指出:“社会事实与心理事实不仅有质的不同,而且它们的基质也不同,两者在不同的环境下演变,也不取决于同样的条件。”这并不是说社会事实不具有任何心理性质,因为它毕竟表现为思想或行为的方式,涂尔干强调:“但是,集体意识的状态与个人意识的状态有质的不同,有其独自的表象。集体的心态并不等于个人的心态,它有其固有的规律:因此,尽管心理学与社会学在某些方面有一些关系,但两者终究截然不同。”〔28〕社会事实与心理事实之所以有质的不同,因为社会事实是以群体或集体组成为基础的,心理事实仅仅是个人的心理或意识状态,两者具有不同的基质,也就是有不同的原因。因此,“为了理解社会对自身和其周围世界的表象方式,我们必须考察的是社会的性质,而不是个人的性质。社会自己想象的象征,随社会是什么社会而变化。”〔29〕涂尔干反复论述了作为社会事实的集体意识个体心理的不同,对社会事实进行研究必须牢记这种不同:“即使这两种规律之间有相似之处,那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一定十分明显……全体共有的集体思想,不论它是什么形式还是什么内容,在研究它的存在本身和目的时,都必须通过人们对它持有的特殊感情来进行,而且下一步不要忘记去研究它和个人思想相似到什么程度。”〔30〕
在涂尔干看来,不同社会由不同的群体或集体组成,表现出不同的社会事实,这也是社会事实与个体心理和观念的区别所在。他以原始宗教演变说明,群体以某一动物作为自己的图腾,特定动物的神格化改变了氏族的性质,随着这种神格化向宗教演化,逐渐成为统一的基本社会感情,并与社会结构形成密切关联。因此,神话、民间传说、各种宗教观念、道德信仰等,反映着不同于个人实在的另外一种社会实在,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形成,并像个人的感觉、想象或观念那样,互相关联地发生作用。他指出:“社会自己想象的象征,随社会是什么社会而变化。”〔31〕不过,当时的涂尔干对于社会实在与个人实在的区别是甚不清晰的,亦如他本人坦言:“严格地说,在我们的知识的现状下,方才提出的问题不会得到明确的解决。实际上,一方面,我们对于个人观念的相互结合的方式所知道的一切,归纳起来不外是一些很一般的而且十分含糊的原理,人们通常称这些原理为联想规律;而另一方面,对于集体观念的形成规律至今仍是全然无知。”〔32〕显然,涂尔干力图阐明集体观念与个人观念有着不同的基质,但对于个人观念如何结合成为集体观念,涂尔干并没有给出足够清晰和确定的答案。
我们需要从中寻找深刻的启发。涂尔干所言社会事实的二重性也就是两种客观实在性,一个是社会事实的物理客观实在性,另一个是社会事实的心理客观实在性。涂尔干主要是从发生学意义上说明这两种客观实在性的区别,即两者形成的基础是不同的,个人观念源于个人心理状态,集体观念则是个人观念的结合,这种结合一旦形成就使得集体观念与个人观念有了质的不同,不能再还原为个人观念。在这里,比集体观念与个人观念具有质的不同更实质的问题是:个人观念是如何结合成为集体观念的?显然,这不是用“联想规律”就可以解释的。可以说,涂尔干提出了这一问题,但没有回答这一问题。
我们继续依循涂尔干本人的理论逻辑,对两个问题进一步聚焦和明确。第一个问题:关于物理特性社会事实与心理特性社会事实的区别。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特性的论述是,物理特性的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先在性、强制性和整体性,不具有精神性(或心理性);心理特性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先在性、强制性、整体性、精神性(或心理性)。所以,第二个问题:是否具有或涉及精神特性(或者说心理特性),是社会事实两种客观实在性的关键不同所在。因此,物理特性社会事实与心理特性社会事实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客观实在性(因为它们都是一种客观实在性),而在于心理特性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性是与人的意识、心理、情感、价值等主观因素相关的,也就是说,心理特性的社会事实具有建构的性质。由此可见,社会事实的实在性与建构性是“涂尔干问题”的核心所在。
(二)“涂尔干问题”的深层:因果分析与功能分析
在更深层次上,“涂尔干问题”进一步延伸为功能分析与因果分析的纠葛。就其实质而言,这一对矛盾也离不开实在性与建构性这样一个问题。如前所述,特纳对涂尔干的功能分析方法提出了颇多批评,指出其功能关系与因果关系的混淆并包含了目的论和循环论证问题。这也意味着,要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前提在于厘清功能关系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对于这一问题,特纳的回答是“功能解释是因果理论的复杂形式”,“它们涉及到变量间的因果联系”。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功能分析是因果分析的一种形式”,“功能分析涉及到因果分析”。显然,无论是特纳还是涂尔干本人,对上述问题都没有提供清晰的答案。
作为古典社会学的一个重要奠基人,处于社会学初创时期的涂尔干认识到,社會学必须与生物学、心理学等学科相区别,建立一套独立的知识体系和学科制度,并采用独特的研究方法对社会事实以及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过程等各种现象进行解释。对于涂尔干,功能分析方法是至关重要的,沃特斯对此曾这样评论:“要搞清楚一桩社会事实可能具有怎样的功能,就要看‘它满足了什么样的需要。社会事实和系统需要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一个有机体各部分的运作和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机体之间的关系。”〔33〕这其中贯穿的逻辑是:要明确某一社会事实的功能,就要确定它满足了什么样的系统需要,而这就使得对某一社会事实的功能分析指向了它与某种社会目标的关系,暗含了某种目的论的结果。涂尔干意识到,功能分析需要排除与目的论的瓜葛,不能根据个体的意向、情感、欲望、价值来解释社会事实的功能,他因此对区分社会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作了特别阐述:“我称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称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或病理现象。如果把以最常见的形态最平凡地出现于同一种内的属性归纳为一个整体,即归纳为一种抽象的个性,将由此得到的假设的存在称为平均类型,那么,就可以说这个平均类型是正常类型,而一切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现象都是病态现象。”〔34〕涂尔干力图划清功能与目的的界分:对于一个健康的机体,每一个器官都发挥着有用的职能,每一种内部状态都反映出某一外部条件,从而保证有机体的平衡;另一方面,某些生理构造并不直接发挥任何作用,而是作为有机体总体条件的一部分存在。也就是说,将功能分析的结论表达为具体的普遍性、平均数、机会、概率等,社会正常现象或病态现象通过不同的经验数据呈现出来,可以避开目的论和循环论证的问题。
然而,只要功能分析与因果分析之间存在着相关性,目的论和循环论证就是难以排除的,涂尔干显然明白这一点,他反复重申,社会事实的功能并不等同于具有这种功能的原因,因为,某一社会事实的功能是以其特有属性为前提的,但不能反过来说这一功能产生了社会事实本身。他这样强调社会事实的研究方法准则:“因为构成正常现象的外部特征的普遍性本身是一种可以解释的现象,所以通过观察使这种性质直接得到确认后,我们就必须设法对它作出解释。当然,我们可以事先肯定,这种普遍性之存在并非没有原因,但确切知道这是一种什么原因尤为重要。”〔35〕但是,从这些阐释看不出功能分析撇清了与目的论的关系。
涂尔干进一步强调:“要想把原因查明,只知道我们希望什么是不够的,还必须知道我们为什么有这种希望。”〔36〕正是在这里,当涂尔干把社会现象的原因与人的主观希望联系在一起考察时,他终于触及到了功能关系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也就是说,社会事实的功能与人的主观需求是密切相关的,人的意向、情感、欲望、期待、价值等参与到了改变社会事实的过程中,促使社会事实产生出满足自身需要的功能。如涂尔干所言:“我并不想说人的意向、需求和欲望从不积极地介入社会的进化。相反,它们肯定会作用于社会事实赖以存在的条件,而促进或阻碍社会的发展。但是,它们不仅不能在任何情况下从无中创造出任何东西,而且它们对于社会进化的介入本身,不管带来什么结果,都只能根据其动因而产生。”〔37〕尽管社会事实的功能不能归结为人的主观需求,也不能以人的主观需求来解释社会事实及其功能的原因,但人的主观意向的确会以满足某种需求作为目标,这促使人的意向、情感、欲望、期待、价值等对客观过程的积极介入,将能动的建构意图作用于既有的社会事实,达到主观预期的目的。
至此,我们的结论应该比较清晰了:功能关系与因果关系的纠葛以及功能分析与目的论的难解难分,均来自于社会事实的二重性,来自于社会事实的存在方式既是实在的也是建构的这一本质。
四、余论:“涂尔干问题”的当代价值
“涂尔干问题”有着深邃的内涵。一定意义上说,涂尔干社会学思想中的不甚清晰之处是奠基者思想源头丰富性的一种展现,其理论“剩余”和思想“残篇”的价值也为后人预留了继往开来的基础。
第一,“涂尔干问题”也是“社会学本体论”问题。
社会事实的二重性或“心-物”关系贯穿在对人类社会两大系统的认识和解释之中。这里所说的两大系统即社会的自然系统与社会的人文系统。我们曾指出:社会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涉及到两类要素系统,即社会的自然基础与社会的人文环境,“任何具体的和现实的社会,都不外是社会的自然系统与社会的人文系统交互关系的总和。”“社会不是孤立的自然系统或人文系统的产物,而是以其自然性和人文性的统一为基本特征的,这也就是社会构成的关系二重性。”〔38〕对于社会学而言,无论是社会心理、社会行为、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社会过程、社会运行等等研究,社会事实的“心-物”二重性是贯穿其中的基本脉理,笔者因而也称之为“社会学本体论”问题。
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说,“社会学本体论”问题也可以表述为,面对社会事实的“心-物”两种实在性,研究者以怎样的方式对这种实在性进行观察、把握和解释。一方面,社会世界具有物理实在性,这是独立于并外在于人类的实在性;另一方面,社会世界还具有人文实在性,这是存在于人文世界并内在于人类心智中的实在性。毫无疑问,这两种实在性也是两种客观性——物理世界的客观性与心智世界的客观性,依赖于人类心智的客观性也是一种客观性,因为它毕竟不同于个人心理而且不能归结为个人心理。
进一步说,人类社会两大系统即社会的自然系统与社会的人文系统分别体现了社会的两种实在性和客观性,其一,物理世界的实在性和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类并外在于人类的心灵、意识、情感、欲望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客观实在性是非建构性的;其二,人文世界的实在性和客观性,是依赖于并内在于人类心智的实在性和客观性,与人类的心灵、意识、情感、欲望、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这种客观实在性是建构性的。因此,社会事实或社会世界的实在性与建构性,是“涂尔干问题”或“社会学本体论”问题的核心所在。
第二,“涂尔干问题”凸显了人类对社会实在的建构。
社会事实的“心-物”二重性影响了人类对社会世界及其实在性和客观性的认识方式和呈现方式。一方面,社会的自然系统作为无精神性、无智能性的物质现象,具有不依赖于人类的实在性和客观性,规定了人类对其认识的真实性和呈现的客观性,即认识必须符合自然事物及其规律性,并以不受主观性影响的方式呈现出来。另一方面,社会的人文系统是在自然系统基础上形成的,与人类的精神現象和心智结构密切相关,人类对其认识必然带有这样那样的主观因素,并采取不同的主观形式将认识结果呈现出来,这一过程产生的社会实在具有明显的建构性。由此可见,社会世界中的一部分现象与人们的意识、思想、情感高度相关,尽管它们也是一种客观性,但其中包含了人赋予的主观内容,是人的主观意义的外化形成的社会世界,人们的思想、观念、知识、信念以及兴趣、情绪、感受、期待、评价等参与其中,人们的认可、同意、相信是其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也可以说,人类精神和心智重构了社会的实在性和客观性,建构甚至创造出了一个社会世界。
相比于原有社会事实的“心-物”二重性,这部分建构或创造出的社会世界既非单一的物性也非单一的心性,已不是物性与心性的简单集合,有其独特的实在性、客观性和规律性。作为“由社会行为主体(人和人的组群)的行动建构起来的,是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互构关系的产物”〔39〕,这类事物不能归结为或等同于自然的物理现象,也不能还原为个人的心理现象,社会世界中的语言、货币、财产、政府、银行、婚姻、制度以及文化现象等,就属于这类事物。它们来自于人的社会生活实践,它们的存在不仅与人的思想、观念、意向、价值等有着密切关系,甚至是由于人们的认可、同意、相信才成为了社会事实。正如约翰·塞尔所言:“实在世界的一些部分,世界中的一些客观事实,只是由人们的同意才成为事实。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一些只是因为我们相信其存在才存在的事物。”〔40〕
第三,“涂尔干问题”内含了人类对社会实在建构的目的性。
如前文指出的,涂尔干已经看到了人类思维对社会实在的建构性,有些类别的社会事实依赖于集体意识,如家庭、契约、刑罚、国家、制度甚至社会本身等,是通过人们的观念才具有实在性的,人们的同意和共享使其具有了社会效果。但这里也是涂尔干思考的不清晰所在,人们建构或创造的这类社会事物,它的独特实在性、客观性和规律性究竟是什么?在我们看来,以往的传统是被发明和重构,现实一部分实在世界也是被发明和重构的,或者说社会世界本身就是不断被发明和重构的过程。这就意味着,人们对社会世界进行建构和创造既是认识和呈现过程,更是行动和实践过程,是认知与实践亦即“知-行”能动地融合为一体的過程。人们不仅对自己的意图、愿望、期待进行描述和表达,而且通过自己的行动实践使之成为现实的存在。因此,这类社会事物融入了人们的意向性和目的性,它们也因之具有与自然系统不同的实在性、客观性和规律性。正是在此过程中,因果关系与功能关系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人类重构了的这类社会实在中,因果关系与功能关系是“互缘”的联带关系,或者如特纳所说“功能解释是因果理论的复杂形式”,作为因果分析的一种形式,功能分析当然会涉及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了撇清功能分析与因果关系及目的论的关联,涂尔干作了大量的阐述,最终却是徒劳无功的。
事实上,人类对社会世界的不断发明和重构是各门社会科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19世纪和20世纪前期的古典社会学理论中,“涂尔干问题”可以说是这一问题的经典形式。在当代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关社会的实在性与建构性构成了非常重要的学理脉络。譬如,历史学研究中存在的历史的叙事化、历史叙事与社会及文化的关联;在经济学中,通过发明和描述新的需求,并将陈述变为现实,实现对市场的引导和塑造;在法学领域,重视对社会意识、文化系统的因素和变量分析,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对法律和司法的影响;在民族学研究中,既有对民族和族群的实在性、现实性分析,也有对其历史发展的叙事化、建构性解释;在边疆学领域,边疆是实存的、确定的并发挥控制、司法、财政等功能的边界,还是由政治共同体活动或治理的理念、意志、需要形成的不确定边缘区域,反映出了边疆实在论与建构论的争论。
在当代技术发展推动的重要趋向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知-行”关系新变化,笔者称之为“知-行”自觉性到“述-行”自觉性。一方面,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并应用于不同的研究领域。如市场社会学分析从行动的技术分析视角,通过“行动-技术”结构去寻找市场的功能,以使市场按照经济理论、模型所描述的方式运行,实现市场对社会的建构。而话语技术分析则以“话语-制度”结构为视角,借助对话、交流和互动过程的语言行为、符号表现、话语方式等分析,揭示人们的陈述、解释、声明中促成的集体同意、相信和共享价值,正是这类过程实现了对货币、财产、政府、银行、婚姻、制度等社会事实的建构。另一方面,当代科学技术如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数据技术的发展与聚合,实现了普遍接入,形成了数据化和大数据化趋势,无数移动终端的连接“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不仅实现了信息和数据的即时通讯、瞬间传输、聚集、处理、存储和转变,并以多种多样的形式(文本、图片、音频、视频、位置等等)进行传送和处理,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职业场所形成了全覆盖。
随着当代技术的时空重构将异时异空汇聚为同一个场域,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实现了一种空前整合的全纳体系,人类的“知-行”“述-行”对社会世界的建构也更为自觉和深入。在这个全新的水平上,对于人类有意识地构建一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功能、有意识地追求一种结果和目的,我们可能将不再抱有诸如因果关系、功能关系、目的论的疑问,这也许更能够显示出“涂尔干问题”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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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 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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