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问题探究
杨建义
〔摘要〕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是党取信于民的重要一环,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和警醒压力。目前,对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在认识上、途径上、方式上都还存在薄弱环节,削弱了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影响了民众对反腐败的信心。要着力提高认识,遵循大众传播规律,切实规划和建立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机制,使之成为体现反腐败成绩的有效平台,成为民众获得信心和信任的途径。
〔关键词〕惩治腐败案件;大众传播;公信力;塔西佗陷阱;信息公开;廉政文化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6)02-0101-04
当前,在惩治腐败案件中,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大众传播媒介因其自身的特性与优势,扮演着“雷达”“瞭望者”“感官的延长”的角色。因此,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不仅有利于发挥大众传播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利于良好反腐败舆论环境的形成,也有利于民众对惩治腐败成绩的认可和肯定。
一、惩治腐败案件大众传播的重要性
(一)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是党取信于民的重要一环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依然需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逐步加大,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如何把这些被查出的腐败案件适时适度地向公众传播,使这些成果让群众看得见并且感受得到,这是党在反腐败工作上取信于民的重要环节,也这是避免“塔西佗陷阱”①的重要手段。〔1〕因为人民群众的感受是反腐的晴雨表,反腐的一切努力,最终体现为群众对党风、政风的满意上。只有适时地把查处的腐败案件进行大众传播,这样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做好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工作,也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公信力问题。
(二)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是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权,为公民参与反腐败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里有个前提,公民必须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才能行使监督权。“政府公开信息在发达国家是标准的政府行为,然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却严重不足。”〔2〕因此,大众传播成为公众获得惩治腐败案件查处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信息时代,如果缺少了大众传播,就会导致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减少,信息发送和接受双方信息理解的偏差加大,激化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信任、不和谐。
(三)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是形成社会舆论警醒压力的基本手段
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3〕建国初期的查处贪污腐败问题,除了利用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严厉惩戒以求“杀鸡儆猴”之效,以及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发挥群体威力之外,毛泽东就特别重视在报刊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最为典型的就是1952年1月,即处决刘青山、张子善一个多月之前,人民群众对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官僚主义作风表示不满,投书《人民日报》,质问:刘、张小集团进行贪污行贿已有一年之久,像他们这样大规模地贪污、盗窃国家财物,在天津专区闹得风声很大,为什么河北省政府竟长期没有发觉?为此,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分别在1952年1月5日和1月8日的《人民日报》上作了题为“刘青山、张子善巨大贪污案给予我们的教训”和“沉痛的责任,惨痛的教训”的检讨。今天,大众传媒是现代社会公民行使自身权利、对公共事务进行理性和批判性审视的平台。“对消极腐败现象也要进行批评和揭露,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4〕因此,大众传播监督的本质在于,它是行使自身权利对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行监督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是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功能。
(四)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也是对案件查处公信力的考验
由于腐败案件的涉案主体比较特殊,在中国民众中总有“官官相护”的心理预设,也有“官官相斗”的现实假设,民众往往对腐败案件查处的公正性、公平性存有不同程度的担忧和质疑。访谈中,一些受访者表示,媒体总是注重腐败大案要案的报道,其中又以经济腐败为多,这样的报道造成了老百姓“连高官都腐败,那他们的下属一定也腐败”的看法。因此,做好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增强案件查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消除民众质疑、猜测的最好方法,也有利于增强案件查处的公信力。
二、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于对舆论监督和民众知情权的需要,政府部门重视并加强了对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了专门网站,强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的信息披露。但与舆论监督要求相比,与民众期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相比,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权威传播渠道单一,内容简单,各种道听途说、外媒评说的信息杂陈
目前,纪检监察部门、主流媒体是惩治腐败案件具有舆论导向性作用的传播媒介,其作用不容忽视。但这些主流媒体往往是登载信息发布性的新闻和突出舆论政治属性的各类评论文章。无论是话语风格还是信息量,都难以体现贴近民众的特点。由此,在民众的眼里,主流媒体不仅渠道单一,而且相关信息也是刻板的。民众就通过各种自媒体、网络等去搜寻更多、更详细的信息,以满足自己对惩治腐败案件了解的好奇心。由此,各种所谓“小道消息”在微信圈中流转,通过“翻墙软件”获得的所谓外媒信息在朋友圈间相传。这种现象显然未必都与主流媒体的信息、导向相一致,一些人由此对主流媒体或惩治腐败案件本身产生怀疑或质疑,显然会削弱查处腐败案件以凝聚人心的作用。
(二)主流媒体与大众媒体的议程设置差异,干扰和削弱了舆论导向
“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5〕主流媒体和专题网站在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中具有权威性,无疑要起到“舆论导向”作用,而导向作用的实现必须通过议程设置来实现。主流媒体是以大局、中心工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报社的同志要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坚持政治家办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登什么,不登什么,都要从大局出发,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6〕显然,其他一些大众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就不一定这样,它们的议程设置是以观众的喜好、关注点为起点,一定意义上是为获得“眼球”服务的,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自发的民意宣泄。应该看到,这些媒体可以在进一步丰富案件信息、满足民众信息需求上有帮助,但也由此使民众的关注点被转移、分散,无疑存在削弱舆论导向的风险和可能。
(三)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带来对腐败案件查处情况的信度考量
在惩治腐败案件大众传播中,纪检监察等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显然是不对称的。这些部门以自身的信息优势决定信息传播的内容、数量和速度,拥有信息传播的主动权和主导权,甚至被披上一定的神秘色彩,而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比如“你懂的”一词的热议,对“通奸”一词的解释等,就是信息不对称的典型表现。按照经济学领域中信息不对称理论,其后果可能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种现象体现在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上,一个没有大众信息或缺少获得信息方式的民众,可能是宁可相信道听途说而不相信主流媒体,宁可相信外媒评说而不相信政府部门的信息。
(四)案件查处与信息公布之间的时差,易于形成大众传播的嘈杂与失序
对惩治腐败案件的查处,按照现有的信息公布惯例,往往会在相应的纪委监察部门网站中公布相关人员涉嫌违法或违纪的信息,从这个信息公布到案件的最终审结自然有个过程,有的甚至还是很长的过程。在案件审结之前,往往是主流媒体的信息的沉默期。但对民众来说,对问题的关注并不会消解,期待有更多相关信息的披露,而自媒体就充当了这个角色。尤其对于一些为公众所关注的人员的违法违纪,在官方信息的真空期,往往是“民间”信息的活跃期,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成为大众传播的极为活跃的一个时间节点,各种消息不胫而走,真伪莫辨。
三、进一步加强对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重视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工作
在反腐败与大众传播关系问题上,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有精到的认识、明确的论述和现实的运用。毛泽东利用大众传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启了来自于群众的报纸批评的道路。邓小平推动了大众传媒“舆论监督”功能的兴起。江泽民以“舆论导向”作为大众传媒的首要功能。胡锦涛着力推动信息公开和保障人民知情权。习近平强调党媒姓党。可以说,大众传媒对于反腐败的政治努力来说是一个极为有效的工具。加强对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首先是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传播的目的是体现中央惩处腐败决心,增强民众对惩处腐败的信心。运用好这个工具,自然需要重视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工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和特点,以案件为焦点把民众的关注引导到中央的决心上,从而树立民众的信心和信任。
(二)建立规范的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机制,满足民众知情权,掌握舆论主导权
大众传媒作为社会传播系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理应成为党和国家的喉舌、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应当在弘扬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当前,要注意克服和避免一些媒体通过议程设置,通过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通过屏蔽什么、不屏蔽什么,删什么贴、不删什么贴,制造民意、引导舆论,绑架民意,影响腐败案件惩处。因此,纪委监察部、宣传新闻部门要通力协作,研究制定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的规范机制,按照大众传播规律,明确信息发布的时间节点、内容和载体,既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又切实掌握引导舆论的主动权。必须对多样的媒体进行价值整合,统一纳入到法律法规管理中来,形成统一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建立相互协作、相互补充的传播格局,为反腐败工作做出的现实的和潜在的贡献。
(三)设置查处与防范共生传播议程,既着眼案件查处信息,又体现反腐败的决心和努力
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既要立足于案件查处情况,又要着眼于查处案件之后“扎篱笆”的宣传。否则,案子越查越多,级别越查越高,金额越查越大,民众的信心就会越查越失去。甚至一些人认为,“现行体制不出大老虎都难”。如,对于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大众传播明显不足,主要集中在一些主流媒体上,没有引起民众足够的关注,也就看不到反腐败上的其他努力和作为。再如,2009年被认为是中国反腐败制度建设年,出台了四部反腐败方面的政策和党规,表明中央逐渐建立完善的惩防体系的努力。这些却很少为民众所关注和议论,似乎成为一种无关民众的作为。应该大力研究在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中融入宣传防止腐败制度建设的成绩,用图表、漫画等简单、通俗、易懂的方式,让民众全面了解和准确理解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建设。应该抓住一些典型案件,以点带面地介绍反腐败所取得的成绩和长远的影响,使大众传播成为民众获得信心和信任的途径。
(四)在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中注重廉政文化宣传
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成效的实现,受到公众心理预设和环境价值预设的制约。实践证明,反腐败不单单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一场文化斗争,努力构建与培育廉政文化,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在惩治腐败案件的大众传播中,要以案件警醒人、教育人,使其成为党员干部抵御各种诱惑和腐蚀的“清醒剂”,从内心深处确立“不想腐败,不会腐败,不要腐败”的思想。在大众传播中积极倡导廉政文化,营造廉政文化氛围,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有效挤压“腐败文化”的空间。在大众传播中,要着力提升公众的价值理性和媒介素养,在多样的信息中学会分析、甄别,学会思考和判断,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具有明确的价值标准,不被芜杂的信息所左右和困扰,看清主流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22.
〔2〕〔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M〕.王江,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3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75.
〔4〕江泽民同志视察人民日报社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6-10-21.
〔5〕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401.
〔6〕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65.【责任编辑:朱凤霞】
党政研究 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