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许哲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从目前市场环境看,尽管处于不断健全趋势,但仍有市场失灵表现,除需依托于国家干预方法控制该问题,也要求有具体的法律制度框架作为保障,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本次研究将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做基本解读,分析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流程,在此基础上总结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 整体利益 维护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内容,经济法本身由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角度出发,通过调控、管理、干预保证社会经济关系的合理性。综合近年来大多学者研究理论,均提出经济法的运行,为社会整体利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本文也将结合经济法中的内容,重新对其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表现进行总结分析。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基本解读
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处于利益相互交织、利益多元态势,从其内涵上看,学术界多认同社会整体利益实质为对人类生存、生活中的需要进行维护,且尽可能满足这种需要。因利益形态不同,迫切需要依托于相关的调节器对其中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节器便体现在法律层面上。由传统法内容看,如民法,其实行下旨在对私人利益的维护,依托于私人利益最大化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并通过设定具体的公序良俗原则,使私权限度明确,确保尊重私人利益,且不对社会整体利益带来损害。既往研究资料中,对于民法是否为公法或私法做出较多研究,多认为民法属于司法,而宪法为公法,但在经济法方面,与社会法相同,可被视为公私交融,两种法律类型均强调如何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若仅从经济法视角出发,其主要为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制度框架,肩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使命。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流程
我国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对经济法的地位给予高度重视,认为该法律下对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有积极作用,且使国家干预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依托。经济法运用下,其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方面整个逻辑线索体现在:(1)逻辑起点选择,设定为市场经济盲目性、自发性,称其为市场失灵;(2)干预措施,以国家宏观调控干预为主,此时经济法可提供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容;(3)经济法法益结构形成。从该逻辑线索中可发现,经济法贯穿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利益维持方面,其应用的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于国家干预下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
无论从经济学理论或实践看,市场环境发展中,受优胜劣汰效应、自由竞争机制影响,市场主体发展创新将不断充满活力与动力,资源投向明显,推动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本身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包括短视性、自利性等,致使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盲目性、自发性表现,可能出现市场失灵情况。对于这种市场失灵问题,可将其理解为现有的市场机制无法发挥约束、管理市场环境的情况,如公平的法律价值无法实现、消费者权益受损、不正当竞争、经济垄断以及公共产品如法律法规、公共工程无法被提供。从市场失灵的危害看,各形态利益均会受损,致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侵害,此时如何解决这种社会利益受损问题,要求通过有效的国家干预措施实现。
(二)市场失灵下社会整体利益受损问题国家干预调控
针对市场失灵问题,要求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措施。从各国经济发展实践均可证明,当市场失灵问题出现时,需有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主体,对整个市场进行干预,使市场失灵问题被克服,达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研究资料中强调利用非政府组织也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原因在于社会整体利益代表并非唯一,如公益诉讼中社会整体利益代表可以为个人,但比较之下,最现实、最合格的代表仍为国家,特别做宏观调控、市场监控中,国家作为代表更有独特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方面,包括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优化经济结构,且除政策外,可采取引入民间资品、创设公共设施多种措施,将市场环境下面临的公共产品供给困难问题解决,或通过强制性手段,将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防止有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垄断情况出现。另外,国家干预下也可采取权力倾斜配置方式,将市场逻辑纠正,控制形式公平下產生的弊端问题。由此可见,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所在。
(三)法律制度框架的提供
国家干预在帮助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上有积极作用,但需注意的是,国家干预方法的实施,需有具体的法治语境,利用法律规范将市场失灵问题解决。这就要求干预调控中,为保证合法性、正当性,需有权威法律对干预调控方法赋予一定的权利,如在国家干预程序、国家干预方式、权限配置以及国家干预边界方面,应在法律内容中明确,这样在保证干预调控有效性的同时,避免出现国家干预滥权、越位、缺位以及恣意情况,确保市场资源配置、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中国家宏观调控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方法的运用,建立在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况,此时应考虑如何保证两种利益相接近,避免出现兼顾某一方利益,如完全由国家利益角度出发,使社会整体利益被侵蚀,要求依托于相关的法律应对解决。除此之外,从经济法法益结构上看,也强调如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经济法部门为例,在履职过程中主要需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制定符合整体利益需求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相关规则,真正保护各形态利益,包括个体、整体利益等,所以这种法益结构也说明了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中的作用。。
综上,国家干预调控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宪法为根本大法,在其他法律上不断完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在经济法方面,有广泛性、复杂性特征,以市场监管为例,包括极多监管手段,如查处市场主体违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运行、明确市场准入条件等。而这些规定内容恰可作为国家干预调控的手段。因此,从经济法实施逻辑过程看,体现在以市场失灵问题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为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提供必要手段,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三、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具体体现
(一)立法条款体现
经济法立法中,立法文本形式便以社会整体利益表达方式为主。本次研究中,选择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实例进行分析。以《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为例,其中多出措辞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再如其他相关经济法律立法条款中,虽无具体的措辞,但有较多相关的表述,如《审计法》、《矿产资源法》、《预算法》中均提及,如何保证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国家宏观调控等内容,再如《农业法》中,指出如何推进农业现代化,《节约能源法》中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从这些经济法内容表述看,均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相关性,可纳入社会整体利益范畴中。因此,从经济法中的立法条款看,无论具体的条款内容或相关的表述,均体现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反映出经济法在立法目的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二)政策宣示体现
若以法律规范作用为依据,对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包括政策基准、裁判规则。其中裁判规则可被理解为案件认定、处理过程需遵循的法律规范,而政策基准虽无法用于案件认定与处理依据,但可将国家立场明确表达出来,高度契合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可将政策基准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法律化的表达。目前,大多部门在法益结构上均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征,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任何部门法益结构均有具体的政策基准,特别经济部门,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法益结构主要内容,所以政策基准影响更加明显。以《消费者权益保法》相关规定内容为例,其中指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共同责任,再如《农业法》中,强调全社会应支持农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首位应为农业,这些均提出消费者、农业相关的政策。由此可见,经济法中涉及的政策基准规范极多,而这些政策基准规范也真正将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的作用表现出来。。
(三)经济法权义结构体现
关于权义结构,是用于描述法律主体中所涉及的权责组合、分配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义务的内涵界定,由广义角度看,权利是法律主体的职权体现,义务则为需履行的职责。具体从经济法权义结构分析,则涉及经济法主体需履行的职责以及享有的权利。由于不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有一定差异,所以如何安排权义结构也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将使各类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不同,也因如此,使社会关系调整要求得到满足。由经济法角度出发,其针对市场失灵问题,使国家干预有具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后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的,其也能够说明社会整体利益被纳入到相应的权义结构内。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宏观调控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有具体的机关单位或授权单位,其被赋予的权利有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等,而这些法律内容中,均为各种经济关系的处理提供具体依据。第二,权义结构中的义务内容,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在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同时,指出相关的义务内容,如側重于对经营者义务进行强化,这样直接使消费者、经营者在权利义务上有不均衡配置表现,更倾向于对消费者保护。因此,经济法权义结构将对社会利益的维护体现的淋漓尽致。
(四)责任制度体现
经济法中,在责任制度方面较为明确,如在违反经济法规定内容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制度体现在多方面,如经济法中,通过划定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使社会整体利益有具体的保障机制,矫正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行为。再如经济法内容中,提出较多责任形态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下的召回制度。这些责任形态在传统法律责任中并未涉及,而以新的责任形态呈现出来,旨在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由此可见,经济法中涉及的责任制度,充分表现出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作用。
四、结论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性保障。从经济法用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相关认识论看,经济法被视为公私交融,属于第三法域,强调如何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而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的逻辑思路上,表现为体现在以市场失灵问题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为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提供必要手段,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中,如立法条款、政策宣示、权义结构以及责任制度上,均表现出经济法的作用。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从目前市场环境看,尽管处于不断健全趋势,但仍有市场失灵表现,除需依托于国家干预方法控制该问题,也要求有具体的法律制度框架作为保障,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本次研究将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做基本解读,分析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流程,在此基础上总结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 整体利益 维护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内容,经济法本身由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角度出发,通过调控、管理、干预保证社会经济关系的合理性。综合近年来大多学者研究理论,均提出经济法的运行,为社会整体利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本文也将结合经济法中的内容,重新对其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表现进行总结分析。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基本解读
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处于利益相互交织、利益多元态势,从其内涵上看,学术界多认同社会整体利益实质为对人类生存、生活中的需要进行维护,且尽可能满足这种需要。因利益形态不同,迫切需要依托于相关的调节器对其中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节器便体现在法律层面上。由传统法内容看,如民法,其实行下旨在对私人利益的维护,依托于私人利益最大化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并通过设定具体的公序良俗原则,使私权限度明确,确保尊重私人利益,且不对社会整体利益带来损害。既往研究资料中,对于民法是否为公法或私法做出较多研究,多认为民法属于司法,而宪法为公法,但在经济法方面,与社会法相同,可被视为公私交融,两种法律类型均强调如何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若仅从经济法视角出发,其主要为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制度框架,肩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使命。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流程
我国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对经济法的地位给予高度重视,认为该法律下对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有积极作用,且使国家干预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依托。经济法运用下,其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方面整个逻辑线索体现在:(1)逻辑起点选择,设定为市场经济盲目性、自发性,称其为市场失灵;(2)干预措施,以国家宏观调控干预为主,此时经济法可提供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容;(3)经济法法益结构形成。从该逻辑线索中可发现,经济法贯穿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利益维持方面,其应用的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于国家干预下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
无论从经济学理论或实践看,市场环境发展中,受优胜劣汰效应、自由竞争机制影响,市场主体发展创新将不断充满活力与动力,资源投向明显,推动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本身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包括短视性、自利性等,致使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盲目性、自发性表现,可能出现市场失灵情况。对于这种市场失灵问题,可将其理解为现有的市场机制无法发挥约束、管理市场环境的情况,如公平的法律价值无法实现、消费者权益受损、不正当竞争、经济垄断以及公共产品如法律法规、公共工程无法被提供。从市场失灵的危害看,各形态利益均会受损,致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侵害,此时如何解决这种社会利益受损问题,要求通过有效的国家干预措施实现。
(二)市场失灵下社会整体利益受损问题国家干预调控
针对市场失灵问题,要求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措施。从各国经济发展实践均可证明,当市场失灵问题出现时,需有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主体,对整个市场进行干预,使市场失灵问题被克服,达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研究资料中强调利用非政府组织也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原因在于社会整体利益代表并非唯一,如公益诉讼中社会整体利益代表可以为个人,但比较之下,最现实、最合格的代表仍为国家,特别做宏观调控、市场监控中,国家作为代表更有独特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方面,包括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优化经济结构,且除政策外,可采取引入民间资品、创设公共设施多种措施,将市场环境下面临的公共产品供给困难问题解决,或通过强制性手段,将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防止有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垄断情况出现。另外,国家干预下也可采取权力倾斜配置方式,将市场逻辑纠正,控制形式公平下產生的弊端问题。由此可见,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所在。
(三)法律制度框架的提供
国家干预在帮助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上有积极作用,但需注意的是,国家干预方法的实施,需有具体的法治语境,利用法律规范将市场失灵问题解决。这就要求干预调控中,为保证合法性、正当性,需有权威法律对干预调控方法赋予一定的权利,如在国家干预程序、国家干预方式、权限配置以及国家干预边界方面,应在法律内容中明确,这样在保证干预调控有效性的同时,避免出现国家干预滥权、越位、缺位以及恣意情况,确保市场资源配置、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中国家宏观调控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方法的运用,建立在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况,此时应考虑如何保证两种利益相接近,避免出现兼顾某一方利益,如完全由国家利益角度出发,使社会整体利益被侵蚀,要求依托于相关的法律应对解决。除此之外,从经济法法益结构上看,也强调如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经济法部门为例,在履职过程中主要需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制定符合整体利益需求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相关规则,真正保护各形态利益,包括个体、整体利益等,所以这种法益结构也说明了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中的作用。。
综上,国家干预调控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宪法为根本大法,在其他法律上不断完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在经济法方面,有广泛性、复杂性特征,以市场监管为例,包括极多监管手段,如查处市场主体违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运行、明确市场准入条件等。而这些规定内容恰可作为国家干预调控的手段。因此,从经济法实施逻辑过程看,体现在以市场失灵问题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为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提供必要手段,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三、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具体体现
(一)立法条款体现
经济法立法中,立法文本形式便以社会整体利益表达方式为主。本次研究中,选择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实例进行分析。以《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为例,其中多出措辞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再如其他相关经济法律立法条款中,虽无具体的措辞,但有较多相关的表述,如《审计法》、《矿产资源法》、《预算法》中均提及,如何保证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国家宏观调控等内容,再如《农业法》中,指出如何推进农业现代化,《节约能源法》中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从这些经济法内容表述看,均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相关性,可纳入社会整体利益范畴中。因此,从经济法中的立法条款看,无论具体的条款内容或相关的表述,均体现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反映出经济法在立法目的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二)政策宣示体现
若以法律规范作用为依据,对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包括政策基准、裁判规则。其中裁判规则可被理解为案件认定、处理过程需遵循的法律规范,而政策基准虽无法用于案件认定与处理依据,但可将国家立场明确表达出来,高度契合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可将政策基准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法律化的表达。目前,大多部门在法益结构上均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征,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任何部门法益结构均有具体的政策基准,特别经济部门,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法益结构主要内容,所以政策基准影响更加明显。以《消费者权益保法》相关规定内容为例,其中指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共同责任,再如《农业法》中,强调全社会应支持农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首位应为农业,这些均提出消费者、农业相关的政策。由此可见,经济法中涉及的政策基准规范极多,而这些政策基准规范也真正将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的作用表现出来。。
(三)经济法权义结构体现
关于权义结构,是用于描述法律主体中所涉及的权责组合、分配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义务的内涵界定,由广义角度看,权利是法律主体的职权体现,义务则为需履行的职责。具体从经济法权义结构分析,则涉及经济法主体需履行的职责以及享有的权利。由于不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有一定差异,所以如何安排权义结构也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将使各类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不同,也因如此,使社会关系调整要求得到满足。由经济法角度出发,其针对市场失灵问题,使国家干预有具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后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的,其也能够说明社会整体利益被纳入到相应的权义结构内。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宏观调控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有具体的机关单位或授权单位,其被赋予的权利有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等,而这些法律内容中,均为各种经济关系的处理提供具体依据。第二,权义结构中的义务内容,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在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同时,指出相关的义务内容,如側重于对经营者义务进行强化,这样直接使消费者、经营者在权利义务上有不均衡配置表现,更倾向于对消费者保护。因此,经济法权义结构将对社会利益的维护体现的淋漓尽致。
(四)责任制度体现
经济法中,在责任制度方面较为明确,如在违反经济法规定内容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制度体现在多方面,如经济法中,通过划定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使社会整体利益有具体的保障机制,矫正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行为。再如经济法内容中,提出较多责任形态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下的召回制度。这些责任形态在传统法律责任中并未涉及,而以新的责任形态呈现出来,旨在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由此可见,经济法中涉及的责任制度,充分表现出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作用。
四、结论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性保障。从经济法用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相关认识论看,经济法被视为公私交融,属于第三法域,强调如何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而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的逻辑思路上,表现为体现在以市场失灵问题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为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提供必要手段,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中,如立法条款、政策宣示、权义结构以及责任制度上,均表现出经济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