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陈科嘉
摘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本文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这一角度阐述高校贯彻依规治党、从严治党,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关键词法治思维 高校 监督执纪问责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是习近平总书记反腐败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现阶段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可见,法治思维是增强党的执政本领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现实要求。作为高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树立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是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提高党的执政本领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并依据相关党纪党规进行管党治党,积极地将相关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从严治党的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去,使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从目前情况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得到不断加强,其法制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明显。但也有个别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式的观念还不强,措施还不实,力度还不大,影响到了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推进“三转”工作的成效。
一、当前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纪监督问责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近年来,一些高校在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执纪监督体系和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手段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高校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也存在过软、过虚的问题,仍然是腐败行为的易发区。高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数量高居不下就是一个很好的脚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统计发现,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高校系统被通报的违法违纪高校领导干部达91人之多,且这些被通过的高校领导干部均由上级纪委查办。由引可见,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方面仍较薄弱,高校内部权力制约、制衡制度建立仍不完善,高校内部的执纪问责力度仍有待提高,制度适用性不强,维护制度权威性、严肃性力度还不够。从监督主体上来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执纪制度的制定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问责中业务水平尚待提高
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有的可能是违法纪律,有的可能是违反法律,甚至有的可能会严重到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问责时要自觉增加法治意识,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检监察业务素养。不仅要认真学习党纪党规,更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产生对国家一般法律规定与刑事犯罪行为的敏感性。现实中,个别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是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没有追究法律责任,以违纪问责代替法律追究。有的高校存在领导干部的一部分违纪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然而现实情况是,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在识别违纪与违法,违纪与犯罪方面还不够专业,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没有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没有移交检察院进行侦查。这里面有的是因为考虑到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有的是得到了校级领导的授意,但大部分还是纪检监察干部法治意识不强,法治思维不足,对违纪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不能按照法治方式来依法办事造成的。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在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的区别上还不准确,与自身业务水平不够有密切关系。
(三)监督执纪问责的程序不够规范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实现手段与有力保障。党员在违纪调查中能否得到应有的权利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能否做到依规调查,得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调查结论和纪律处分均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为此,我们党于2017年1月8日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来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但现实中,个别高校在监督执纪中由于缺乏法治思维,不能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违纪行为,所以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在高校纪检监察机关中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建议
(一)增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工作理念
理念引领工作。有什么样的工作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要改进和加强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加大执纪问责力度,规范执纪问责程序,关键还在于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高校应当重视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理念法治化培养,在具体纪检监察工作中注重工作方式法治化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专题党课等方式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规执纪问责的水平和能力。特别是要支持和引导各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学习法学类课程,提升一定的法学素养以此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此外,应当把握好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多吸收法学专业的人才加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善于重用纪检监察部门中有能力高水平的法学人才,以此来在高校内部形成高水平,懂法律,知党规的专业纪检监察人才体系。对于那些不能适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要加强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对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进行从严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在干部监督、纪律检查以及信访受理等各个工作环节自觉做到党规党纪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每一项执纪行为都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高校廉政文化氛围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运用法治方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基础条件。如同反腐败不仅仅是纪委一家的事,而是全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一样,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推进不仅仅是高校纪检监察机关自己的事,也需要高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因此,法治思維的培养和法治方式的运用不仅仅局限于纪检监察干部,而是要在整个高校内,在全体师生中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培养,这样才能形成高校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合力。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就是要加强对师生员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培养。通过现有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平台,把法治文化建设放在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的突出位置。在大学生廉洁教育中加入树立法治思维的内容,在教师廉洁从教的培训中加入权力运行监督的培训内容,在领导干部廉政教育中加强按制度办事,依制度用权的教育内容,从高校运行的各主体出发,全面提升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水平,大力普及法治认知度,将依法治校与校园法治文化融为一体。同时,注重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媒介相结合,通过定期发布高校内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形式分析报告,向社会公开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动态信息等,确保高校师生对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此营造良好校园廉政文化氛围,并推动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监督执纪问题工作。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增强监督执纪问责力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用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式推进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关键也在于是否能严格执行高校各项制度和党纪党规。法治思维的核心在于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从整体的角度看,法治思维不仅是指依法办事,而且包含了对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的价值追求。法治方式则是基于法治思维所衍生的行为方式,没有法律思维不可能有法治方式的实施。法治思维在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建立健全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衡机制来限制、约束高校领导干部管理权力的任意行使,从而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力度。为此,高校一方面应当运用法治限权思维来修订和完善高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校内各种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0A办事流程、经济合同审核流程、财务报销流程、科研经费管理流程等等来达到高校内部权力的互相制衡、相互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应当运当法治方式开展权力监督,对违反各项制度和党纪党规规定的行为严格处理,避免好人主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错误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杜绝制度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情况发生。要运用法治方式来增强制度的“刚性”。制度的刚性就是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不可冒犯性。从严执行制度是法治方式的核心价值所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限制权力与增强制度“刚性”这两个维度共同促进和保障监督执纪责任力度的增强,有助于改进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三、结论
落实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不仅要遵循法治原则,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样做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主责的需要,更是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党对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所提出的新要求。作为高校,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发挥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上的模范带头作用,增强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执政本领,加强法治化导向,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党员师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制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高校腐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党风廉政制度的刚性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力的促进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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