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路径研究

胡婷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希望可以通过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化和治理工作的优化开展,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贯彻落实就是政府在国家治理方面做出的实践探索,对我国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产生着相应的积极影响。本文从多元化糾纷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入手,对实践路径进行了细化解读,希望可以促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作用的发挥,为我国国家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支持。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实践路径 法治化
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应该把握其内在规律,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因此在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应该明确认识到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实践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切入点对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实践进行研究,力求借助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应用保障社会治理能力的强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取得全新发展成效。然而从法官角度对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实践情况进行解读,发现在目前社会背景下受到司法系统案件量过多和不同纠纷调节方式分流渠道不畅通的影响,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在实践应用方面陷入发展困境。所以结合笔者工作经验,建议从法治化、规范化角度促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和实践,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作用的发挥,为我国社会综合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践困境
结合笔者工作经验,发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正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践行陷入到发展的困境中,严重影响了践行效果,也不利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的发挥。如立法供给不足导致法律保障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无法满足现实纠纷化解问题的需求,中央政府在工作中虽然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健全,但是现阶段顶层设计引导和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都需要进一步落实,无法产生较强的影响力,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问题出台的各类型意见往往只能够在法院内部产生影响力。同时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从整体上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行研究,导致法律出现了联动性不足的情况,无法真正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又如司法审判资源出现了过度利用的情况,社会大众过于重视司法裁决的作用,导致司法审判在处理纠纷方面呈现出泛化发展态势,司法资源的过度使用会对纠纷的有效处理产生不良影响。而从法院角度进行分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法院主导工作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即在国家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程中出台的相关意见对法院的功能进行了准确的定位,即发挥着引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应该承担起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责任,这就要求法院主动与纠纷化解机制构建联系,实现有效对接。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法院受到我国权力架构和工作经验的影响,自身权力影响力掣肘作用明显,难以实现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机主导,导致法院的作用被弱化,会限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因此在从多角度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践行困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也要认识到法院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和作用的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出现实践困境的原因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遇到困境,主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综合分析如顶层设计的推动力明显不足,社会大众对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践行中的功能定位存在错误的认识,对顶层设计效果产生不良影响;立法支撑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现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的立法存在零散、过于原则、缺乏行政裁决和社会裁决等方面的问题,诉讼门槛过低会影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践行;行政机关外部策应力不足,应该对自身外部策应力进行逐步强化,为法院开展各项工作提供相应的外部策应支持;当事人的认同能力还有所不足,法律规定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程序无法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肯定;社会影响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社会救济中可以凸显合意、协商和宽容精神的救济方式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原因的存在都会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应用产生相应的不良影响。而结合笔者在法院工作的切身经验,对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内部驱动力不强也会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产生影响。
从法院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院虽然还承担着对多元矛盾纠纷进行化解的责任,但是工作积极性出现了明显下降的情况,一方面,部分法院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认为诉讼外的调解应该归属到人民调解组织的范畴,法院不应超出职责范围进行过多的干预和指导,避免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的情况,对法院自身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意见对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践行方面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进行了明确,但是真正推动这些职能落实的是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在法官工作中面临大量诉讼案件的处理,压力大,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相对忽视,导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遇到障碍。因此要想保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效果,还需要从法官入手进行分析,促进法院主导作用的发挥,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法治化和规范化的措施
从上文研究能够看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新时期的践行效果,也需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角度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在立法层面要制定综合性的统一多元法律、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整合研究;在外部策应方面,要对党政领导推动集中、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商事仲裁机制等进行完善,并为社会组织参与到化解机制的践行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争取能够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探索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法治化和规范化建设进程。
在本次研究工作中,从法院的功能定位角度对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践探索的措施进行了细化解读,力求可以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提供相应的支持。
(一)对司法程序潜力进行挖掘,促进法院一元表率作用的发挥
对法院司法潜力进行挖掘并且保障法院一元表率作用的发挥可以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
首先,法院要结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需求对“司法ADR”机制进行有效的健全和完善,不仅在纠纷调解的主体力量上加大投入,还要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研究,并对适用范围加以界定,如涉及到亲密关系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物损害纠纷、金额较小的资产纠纷等。同时法院还要加强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关系的处理,争取可以发挥先行调解的重要作用,实现先行调解和诉讼程序的有效对接,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其次,对督促程序适用机制进行有效的完善。現阶段,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逐步完善,对督促程序审查程序进行必要的简化,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探索一次审查机制的构建,并且按照法官工作需要合理的给予法官一定的异议审查权,对债务人不应异议进行过滤,这些虽然还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但是已经成为我国研究界的基本共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督促程序适用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降低适用门槛,增强督促适用程序的实际应用效果,还要高度重视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背信行为的可能性,并增加对背信行为的制裁力度,借助不合理的异议审查权为督促程序的合理应用创造条件,从这方面为不合理异议督促程序的践行工良好的支持和借鉴。
最后,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有效的完善。在新行政诉讼法得到贯彻落实后,法院尚未形成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重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度偏低,无法保证应用成效。所以法院要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完善,增强其适用性,确保通过强化庭审简化措施、增强程序适用弹性等手段提高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应用效果,为多元化解机制的践行夯实基础。
(二)对司法职能进行规范,促进多元引领作用的发挥
结合笔者的法官工作经验可以看出,现阶段在部分法院工作中存在完全承担多元化解决矛盾的重要责任,虽然能够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但是也限制了其他纠纷化解方式的发展,增加了法院的压力,导致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的落实效果不理想。因此法院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法官要明确认识到法院是“司法最后防线”,并对司法职能进行有效的规范,发挥法院对其他纠纷化解机制的引领作用,实现对社会纠纷化解方式和资源的有机整合,并且在践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当事人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对纠纷进行化解,为我国纠纷化解工作的优化开展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做出正确的指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践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过程中探索多层次、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能够突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践行优势,真正发挥出机制作用,辅助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所以从法官角度看,在落实法院保障工作的基础上,政府和立法机关也要认识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性,齐心协力推进机制的践行,进而发挥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作用,开辟理想化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相关文章!
  • 政府动员、乡贤返场与嵌入性治

    李传喜+张红阳〔摘要〕乡村社会的困境为“乡贤回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但是“新乡贤”的回归有着独特的行动逻辑:政府动员是其动力逻辑,“污

  • 新中国70年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

    蒋国宏摘 要:政治参与有助于减少决策失误,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规范运作,减少和预防权力腐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新

  • 《东文选》首篇诗作《织锦献唐高

    [摘要]《东文选》收录的第一首诗作题为无名氏的《织锦献唐高宗》,据现存收录此诗的其余十五种中、韩古代文献,可知其为唐高宗永徽元年(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