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工程建设领域贪腐案件的预防对策探析

游雷 李涛 向志雪
摘要工程建设领域涉及资金大且集中、工程范围广,参与工程人员涉及人民群众、企业老板、党员干部,以致于较易存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及贪污腐败现象,致使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腐败问题高发、易发的领域。本文根据十八大之后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贪腐案件统计归纳出该类案件的特点及重点发案环节,从而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预防该类贪腐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 贪腐 预防
一、序言
近年来,社会招商引资成绩斐然,项目建设强力推进,民生工程扎实深入,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却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自我,随波逐流,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本文将对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典型违纪案件作剖析,通过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发案环节进行归纳统计,再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探究其预防对策,为以后查处该类案件的纪检监察工作奠定基础。
二、工程建设领域贪腐案件特点
(一)从涉案主体看,主要集中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基层干部
规划、城建、交通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及乡镇、村社干部均是频发的涉案主体。
(二)从涉案人员看,窝案串案现象较为突出
涉案人员大多是上下级、同事或朋友关系,彼此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有时交叉作案,有时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三)从发案环节看,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有的提前或超额向施工单位、个人拨付工程进度款;有的在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工程结算中收受贿赂;有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四)从违纪形式看,作案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一是行受贿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共同设防,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二是作案手段十分狡猾,积极掩饰,行受贿方式多样,如通过赌博、入股或“干股”分红、放高利贷等方式。
(五)从违纪后果看,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一是使国家直接蒙受经济损失;二是使工程建设质量受损,形成“豆腐渣”工程;三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三、工程建设领域贪腐案件重点发案环节
(一)项目立项、设计审批环节
主要表现在:违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批;有意肢解、缩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有意肢解招标标段,暗中为其有利益关系单位的中标做好铺垫工作;授意设计单位故意在初步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的隐患,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施工、规划许可审批环节
主要表现在:违规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审批或人为设置审批“障碍”,拖延审批期限;违规进行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规费:擅自提高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等。
(三)征地拆迁环节
主要表现在:虚列被拆迁户名、户数,套取拆迁补偿资金;涉及特殊、大型建筑物的拆迁,估价过高,多报补偿资金;高估、虚报征地、临时用地的数量和种类;故意扩大丈量面积、提高拆迁登记,虚报拆迁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用荒地冒充耕地,多骗取补偿款;不及时、不足额拨付补偿资金;挪用、转移、滞留、挤占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
(四)工程招投标环节
主要表现在: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件和废标条款;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违规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虚假招标;帮助投标人修改标书、更改投标价或泄漏标底;恶意隐瞒信息,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一气,操控招投标;中标后重新与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
(五)设计重大变更环节
主要表现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通过“低价中标”,然后再变更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从而“高价结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虚报工程量,虚列隐蔽工程变更内容;与施工单位勾结,通过不合理变更增加工作量或替换新项目。
(六)竣工验收环节
主要表现在:故意隐瞒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在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情况下,违规提前进行竣工验收;规避决算审计,提前进行竣工验收;提前支付、拖延支付或不支付质量保证金等。
(七)资金拨付环节
主要表现在:违规超付工程进度款或提前预付、支付工程款;在手续不完备、工程质量明显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违规支付工程款;故意拖欠、人为拖延、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工程款;抽逃、转移、挪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虚报工程管理费用,套取项目资金进行私分。
四、工程建设领域贪腐现象预防对策
(一)强化教育实效,增强“免疫力”,构筑“不想腐”机制
一是摒弃“自我”观念,加强信仰教育,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天下为公”意识,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摒弃“走过场”教育,强化教育实效。要积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创新廉政教育形式,制定相关的惩戒和考核机制,强化教育实效性。三是摒弃“搬教条”教育,丰富教育形式。要大力推行发案部门、发案地专题民主生活会及警示教育大会制度,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二)强化制度约束,筑好“防火墙”构筑“不能腐”机制
1.大力推行工程招投标“三网一制度”。一是实行网上报名,招投标活动电子化、信息化,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改代理公司报名为网上报名,防止了围标串标行为;二是實行网上公示,重点工程招投标合同执行公示办法,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压证施工,一系列情况均在网上公示:三是实行网上失信惩戒办法,将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的名单公诸网上;四是实行重点项目廉政评价制度,要求业主对各种“风险点”自行预排风险,提出预防方案,采取预防措施。
2.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及收费公开透明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审批责任、时限、方式及人员,推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并定期组织进行督促检查,畅通投诉举报热线,广泛调动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使行政权力彻底暴露在阳光下,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使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尽量降到最低。
3.深化廉政合同制度和建立向重点工程派驻专项监督组制度。试行向重点工程派驻专项监督组制度。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监、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把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舞台延伸和拓展到工程建設现场。
4.积极探索试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由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统一实行“交钥匙”工程,所有项目对社会公开招标建设,代建管理机构与代建单位签合同的同时,要按照总投资额的10%向代建管理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中标的代建单位结算金额不能超出政府总投资额,如超出投资,政府不再追加投资,并将扣掉10%的履约保函。代建制替公务人员建立起了“物理隔离墙”,堵住了包工头的公关之路,进一步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三)强化监督实效,树好“警示牌”,构筑“不会腐”机制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要强化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大对有形市场建筑管理,提高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建立企业诚信“黑名单”,严格逗硬措施,对不诚信企业,取消或限制进入工程建设市场资格。完善纪检监察机关、规划与建设局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结合各自职能和执纪执法情况,定期通报和更新“黑名单”的内容,使“黑名单”真正发挥作用。
2.强化工程招标监管。进一步遏制和查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和审批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中标后随意更改合同金额和工程量。
3.强化资金拨付监管。对建设材料采购要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并制定和明确回避制度,避免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以亲属的名义经商办企业垄断材料供给。
4.强化权力运行监管。以管权、管物、管钱等环节为重点,以项目发包权、资金使用权和材料采购权为核心,着力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做好“放权”、“限权”、“制权”三个环节。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反腐机构监督主渠道作用,推行“三介入”、“三同步”的监管机制,即重点工程全程介入,一般工程重点介入,拟建工程提前介入;廉政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步签定,廉政监督与质量监督同步进行,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验收。
(四)强化惩处力度,架好“高压线”,构筑“不敢腐”机制
1.加大对受贿的查处力度,使之“不敢收”。要旗帜鲜明地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重点打击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工程建设、经商办企业、收取贿赂、贪污工程款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工程建设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实施专题调研,认真分析,精心筛选案件线索,强力查处腐败分子,对典型的、影响恶劣的案件从严查处。及时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公开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深入剖析,认真查找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
2.加大对行贿的惩处力度,使之“不敢送”。长期以来,我们都是以查处贪污受贿的党员领导干部为工作重点,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法商人打击的少、追究的少。正是这种“一手软”、“一手硬”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跷跷板”效应,只遏制了“收”,但没有制止“送”,导致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因此,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行贿人的“行贿”成本,建立执纪执法机关联网的行贿“黑色档案”,对有行贿记录的不法商人实行纳入个人诚信惩戒系统,对其融资、参与工程招投标及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进行一定的限制和惩戒,使之“不敢送”。
五、总结
本文归纳出了工程建设领域贪腐案件的五类特点及七类重点发案环节,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发案环节,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个方面提出了预防该类案件的初步见解,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查工程建设领域类案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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