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一带一路”的律师培养路径研究
缪怡青 周栩
摘要针对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律师水平问题,在考察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涉外律师队伍的培养对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必要性,进一步总结出我国涉外律师队伍存在法律外语能力缺乏、律師后期培训不足等问题,最终形成我国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培养路径。
关键词“一带一路” 涉外法律服务 律师队伍 培养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为我国及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而这一倡议的发展需要各方面的支撑,法治是其中的关键,这就对我国涉外律师队伍培养提出了要求。
一方面,即使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招生就业上供过于求,律师队伍规模也逐年扩大,而我国涉外律师队伍却仅仅占全国律师队伍的百分之三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涉外律师队伍在素养和专业水平上普遍不高,根本无法满足我国“一带一路”的进程。面对涉外律师队伍数量和质量上短缺的现状,涉外律师队伍培养路径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2016年我国实施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这份意见全面提出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相关措施,为我国专门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队伍的培养提供了方向。
一、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现状
(一)“一带一路”的基本情况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演讲时提出共同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思路,在2016年又对我国实施战略提出建设的8项要求,奠定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一带一路”沿线共涉及65个国家,包括东亚的蒙古,东盟10国,西亚18国,南亚8国,中亚5国,独联体7国,中东欧16国。倡议的主要目的是主动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友好外交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情况总体呈良好态势,伴随着各种机遇。从“一带一路”线路建设来看,目前有两条铁路贯穿欧亚大陆,国际航线、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和通信网线尚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从国家间的外交关系来看,其外交关系问题给“一带一路”带来不稳定影响;从“一带一路”经济带的国家内部来看,其政局不稳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从“一带一路”经济带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一带一路”遭遇大国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挑战,可能会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起制约作用。
新战略的提出往往同时伴随着机遇,“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后,各区域深化对外开放,国际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数量迅速增加,为涉外律师队伍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不管在与外国企业进行经济技术交流,还是与沿线国家直接外交等,都需要涉外律师队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企业和国家保驾护航,以求减少国际交易和建立外交的风险,增大交易的成功率。
(二)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现状
从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要求后,我国涉外律师队伍总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涉外律师事务所短缺。截止2017年,我国有近1万个律师事务所,只有6家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7个境外分支(代表处),为中国企业以及国外企业提供“一带一路”相关的服务。但是不管从沿线国家数量,还是每年产生的法律纠纷来看,我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显然不能够满足“一带一路”下的巨大法律服务市场需求。
二是涉外律师数量短缺。据统计,我国现有律师突破30万人,但是全国能熟练的使用外语并结合法律知识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律师队伍仅仅只有3000人。每年在58同城、智联招聘网等网络招聘平台上提供的相关涉外法律职位有近百个,但应聘的人数却非常少,从而导致我国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涉外律师而无法办理,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
三是涉外律师队伍业务水平低下。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知识储备、专业能力、市场意识、开拓精神与国外律师队伍仍有很大差距,缺乏竞争力,据数据统计,我国82%以上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无法承接大量沿线国家贸易纠纷工作,以至于我国许多涉外律师队伍缺乏经验,处理涉外案件能力难以得到锻炼。
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的实力和水平,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加快探索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涉外律师队伍培养路径。
二、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队伍培养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的实施使涉外法律服务业迎来一个春天,但涉外律师队伍在建设的道路上任重道远。“一带一路”共有五条丝路,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下的经济、文化、政治等交流无一不需要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
(一)更顺利推进“一带一路”国家倡议实施的必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但并非全是与我国有友好关系的国家。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制度、风俗习惯、法律体系等方面也不同,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没有签订共同的法律保护协议,无法衡量是非对错,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存在很多风险:
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各不相同,在出现法律争端时,各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方式不同,从而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沿线国家大多都在发展中,有些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增加我国投资风险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难度;有些国家政局还不稳定,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存在不稳定因素、信任度存疑。
最后,有些国家与我国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有些国家属于不同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其贸易政策制度等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有些国家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其法律、政策不受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因此在发生冲突时很难有双方共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争端,这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高质量的涉外律师队伍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外律师队伍可以在维护友好合作关系的前提下,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寻找合适的法律手段解决争端,在合理范围内减轻我国企业的责任,使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得以更顺利安全的发展。
(二)服务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必要
“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加快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截至2015年底,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同比增长18.2%;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贸易额约占进出口总额四分之一,投资建设了50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承包工程项目突破3000个;承接“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78.3亿美元,执行金额121.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2.6%和23.4%,这为涉外法律服务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
我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进程中需要涉外律师,因为涉外律师不仅是在解决投资地日益增长的法律纠纷上提供服务,更多的是在非诉业务上为企业提供服务。一方面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拟写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投资项目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减小投资的风险以及诉讼事务。另一方面,律师在企业出现跨境贸易纠纷时,可以为企业争取更大的法律利益。但是,据市场调查,由于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涉外律师人数短缺和水平不高,中国企业在不考虑费用问题和自身性质限制的情况下,更倾向于聘用外国律师。面对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下我国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短缺情况,我国急迫需要培养大量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队伍,以赢得“一带一路”下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以及为我国企业更好适应“一带一路”的进程提供保障。
(三)建立一批达到国际化执业水准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必要
在“一带一路”的倡议发展下,面对我国涉外律师数量短缺、专业水平低下的现状,我国急需培养一批优秀的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为此全国律协制定了《涉外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在四年间着力培养一批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复合型律师领军人才。并且之后几年内组织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项目国内培训班以及选派优秀律师赴国外进行集中培训与实习。
这些培养后的优秀涉外律师能够为“一带一路”提供法律服务,也为成立一批通晓国际规则、专业门类齐全、能达到国际化执业水准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创造了条件,最终不断扩大的涉外法律机构又能够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源源不断的优秀涉外律师。
三、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队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良好的培养环境
从国内环境来看,首先,律师缺乏参与度。从目前所查阅文献资料来看,我国大部分律师只深入研究擅长专业和关注所从事业务的政策变化及时事动态;而且大部分律师对于转变为“一带一路”服务的涉外律师倾向度不高甚至出现优秀涉外法律人才流失的情况。其次,缺乏支持成立培训机构的成熟条件:第一,我国涉外律师市场份额小、地位低,导致大量优秀涉外法律人才流失;第二,国内律师参与度小导致缺乏机构存在的市场;第三,我国也缺乏相关政策支持专门培训涉外律师的机构。以至于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结构优化缓慢,成立专门培训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机构举步维艰。
从国外环境来看,首先,“一带一路”涉及的沿线国家有60多个,各国之间法律体系不同,并且不同国家分属不同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其法律体系以及解决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使得各国产生的法律问题趋向复杂。其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互通彼此的法规章制度,经济合作中缺乏法律保护,使得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交易存在风险,我国涉外律师队伍培养在动荡的国际环境中难以进行。
(二)缺乏专门的培训
从培训平台来看,据现有资料数据显示,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专门解读“一带一路”的讲座增多,但是我国仍然没有成立专门培训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的平台或者相关载体,这就无法在源头上增加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的基数。
从培养教材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为“一带一路”编写涉及全方位知识面的教材,即使有零星培训,选择教材大多是由没有实际参与“一带一路”的相关专业的学者所著,对“一带一路”相关法律问题中常用到的专有法律名词、法律文书、专有的贸易术语等不够熟悉,导致编写的教材与“一带一路”相脱节,无法在实际上对涉外律师队伍解决“一带一路”相关法律问题起到帮助。
从培训内容来看,我国律师后期培训内容单一,大多还是围绕国内热点以及国内法律问题冲突较多的点,开展的讲座主题更多的是以专业知识和语言为主,专门为“一带一路”开设的交流或者培训讲座比较少。从师资力量来看,教师不仅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流利的外语能力,还需要熟悉一些国际的贸易规则、基础的金融知识,同时需要具备对“一带一路”深刻解读的能力,以及把参与“一带一路”的社会实践内容同时贯穿在教學中的能力。但是据现有的资料显示,我国能够满足教学任务的人才寥寥无几。
(三)缺乏国内国外联合培养机制
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起步较晚,不管是知识面还是理论深度都与国外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提升我国涉外服务行业竞争力,我国需要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专家和优秀律师联合培养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据中国律师网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律协与印度、老挝、蒙古、波兰、泰国律师协会签署了法律服务合作备忘录,但是从目前查阅资料来看,我国缺乏专门为“一带一路”培养涉外律师队伍的国内国外联合机制。
四、具体培养路径
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定义是综合服务型涉外律师,即能完美解决“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为解决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竞争力不足以及人手不够的问题,我们基于国际形势,考虑我国律师行业团队化的趋势,借鉴相关经验,我国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可以采取大联盟中存在小团队模式各自应对不同区域的法律问题。大联盟指律师协会专门下设一个机构部门,全国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都加入其中,小团队即由擅长不同领域的各个律师组成小团队联合对外解决各类具体法律问题。
(一)形成联盟共同交流的培养路径
大联盟下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定期交流。服务于同一区域的不同团队律师之间定期开展实务交流活动,分享在案件中了解到的适用本区域的一些交易规则和对此案件作出的成功解决方案,互相学习互相提升,增强律师对区域国的国情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不同区域的律师团队之间交流活动,分享各自遇到新奇或者疑难案件,以扩展视野及思维,使律师队伍有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交流。
(二)全方位后期培训的培养路径
涉外律师队伍所需要的是高复合型的律师,在面对与“一带一路”相关合作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中,涉外律师不仅仅需要熟悉合作国的法律法规、交易习惯,拥有外文合同或者法律文书的阅读和写作能力,还需要了解合作国家的宗教信仰、习俗文化和国际通用经济财会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础知识。因此我们可以背靠律师司法协会、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中国外语界面研究会等协会,利用法律类、外语类、经济类、文化类高校的教师资源,组成综合性的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培训机构,并且编写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相关知识面的讲义或者教材,使得律师全面的学习“一带一路”相关知识。
一是培训方案因材施教。律师各有所长,对于律师的后期培训需要有针对性,根据不同律师相应的短板因材施教,对短板进行基础培训教育,使得律师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知识;对专长进行加深培训教育,使得律师能够在小团队中各发所长,更好面对不同的法律问题。
二是培训方案针对不同区域。“一带一路”沿线众多国家实际情况复杂,在全面教授“一带一路”基本知识的前提下,由律师自行选择“一带一路”不同区域进行深入学习当地法律、习俗、文化等内容,以便于专门解决相应区域的法律问题。
(三)国内一国外律所联合培养
律师协会出面与“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区域国家的律师协会建立合作学习关系,大联盟分派不同小团队部分优秀的青年律师到“一带一路”不同区域的合作国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工作学习。这种模式一方面使生活在国外环境中的律师的外语交流能力得以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律师能够学习不同区域合作国家的法律知识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与在国内的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以及环境作对比,拓宽自己的国际视野,使自己以及小团队更好全面的适应“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和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打基础。通过为在国外交流学习的律师提供相关经济补贴和荣誉奖励,提高了出国学习的涉外律师队伍的积极性。
这一批的律师在经过了国内外的法律工作后,对于“一带一路”不同区域的合作国家的语言沟通方面的问题迎刃而解,对于“一带一路”合作国家的一些贸易习惯、经济规则、法律法规也有更深层的掌握,能够直接对接解决所交流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问题,使得各自所属小团队能够游刃有余的解决各自区域的法律问题。
此外,在此种合作培养模式发展程度成熟,并且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设的所属我国律师事务所数量足够的情况下,模式升级为不通过合作律所关系,而直接在我国所属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工作学习,更好地实现这种国内外联合培养模式,为我国“一带一路”不断输出高质量的涉外律师。
(四)新培养的涉外律师队伍反哺涉外律师队伍建设
在国内外联合培养模式形成的新涉外律师队伍之后,我国可以利用这些律师事务所培养的新的一批涉外律师队伍,成立专门的涉外律师培训机构。
涉外律师培训机构聘用其中一部分通过国内外交流和有实战经验的优秀涉外律师,教授法律外语学习技巧、涉外案件办理技巧、“一带一路”相关政策解讀等方面的经验课程,分享他们在处理“一带一路”涉外案件时用到最频繁、最需掌握的国际贸易知识、国际法律法规,包括不同合作国之间的交易习惯与禁忌,对于在国际交流中一些需要学习的专业名词的整理,还包括如何与合作国交流的语言艺术,以培养高复合服务型涉外律师队伍。同时传授者在传授的过程中可以强化自己的法律知识,不断巩固相关理论与经验以及进一步提升,以便于提升自己所属小团队的竞争力。
如此一来,服务于“一带一路”的人才空缺将会不断被这批兴起之秀所填补,新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为“一带一路”事业注入新血液。
(五)采用高校培养人才对接律师队伍的模式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的法律人才也在与国际不断发生碰撞。我国“2+2”、“4+4”这样的留学形式越来越普遍,高校开展专门的涉外律师学院的情况下,借鉴国内外学习模式,探索出一种新的律师资源供给模式,即高校开设专门服务“一带一路”的“3+2”学习模式的涉外法律专业。国内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区域的合作国家的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关系,即学生通过三年在学校学习巩固国内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体系,剩余两年时间根据意向去“一带一路”不同区域合作国家的高校进行交流学习。这一批的高校大学生在经过了国内外的法律学习后,经过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后,形成一个能够为“一带一路”事业注入源源不断新成员的涉外人才供给库。
五、结语
推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要求培养高素质的涉外律师队伍,而涉外律师队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巨大的高复合服务型律师人才需求,我们尝试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涉外律师队伍培养路径。这些路径不仅能填补“一带一路”所带来的涉外律师人才短缺漏洞,更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更好的服务,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涉外律师也使得我国法律文化在国际上更具有竞争力,大大降低推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风险。
摘要针对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律师水平问题,在考察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涉外律师队伍的培养对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必要性,进一步总结出我国涉外律师队伍存在法律外语能力缺乏、律師后期培训不足等问题,最终形成我国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培养路径。
关键词“一带一路” 涉外法律服务 律师队伍 培养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为我国及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而这一倡议的发展需要各方面的支撑,法治是其中的关键,这就对我国涉外律师队伍培养提出了要求。
一方面,即使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招生就业上供过于求,律师队伍规模也逐年扩大,而我国涉外律师队伍却仅仅占全国律师队伍的百分之三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涉外律师队伍在素养和专业水平上普遍不高,根本无法满足我国“一带一路”的进程。面对涉外律师队伍数量和质量上短缺的现状,涉外律师队伍培养路径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2016年我国实施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这份意见全面提出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相关措施,为我国专门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队伍的培养提供了方向。
一、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现状
(一)“一带一路”的基本情况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演讲时提出共同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思路,在2016年又对我国实施战略提出建设的8项要求,奠定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一带一路”沿线共涉及65个国家,包括东亚的蒙古,东盟10国,西亚18国,南亚8国,中亚5国,独联体7国,中东欧16国。倡议的主要目的是主动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友好外交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情况总体呈良好态势,伴随着各种机遇。从“一带一路”线路建设来看,目前有两条铁路贯穿欧亚大陆,国际航线、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和通信网线尚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从国家间的外交关系来看,其外交关系问题给“一带一路”带来不稳定影响;从“一带一路”经济带的国家内部来看,其政局不稳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从“一带一路”经济带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一带一路”遭遇大国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挑战,可能会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起制约作用。
新战略的提出往往同时伴随着机遇,“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后,各区域深化对外开放,国际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数量迅速增加,为涉外律师队伍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不管在与外国企业进行经济技术交流,还是与沿线国家直接外交等,都需要涉外律师队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企业和国家保驾护航,以求减少国际交易和建立外交的风险,增大交易的成功率。
(二)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现状
从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要求后,我国涉外律师队伍总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涉外律师事务所短缺。截止2017年,我国有近1万个律师事务所,只有6家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7个境外分支(代表处),为中国企业以及国外企业提供“一带一路”相关的服务。但是不管从沿线国家数量,还是每年产生的法律纠纷来看,我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显然不能够满足“一带一路”下的巨大法律服务市场需求。
二是涉外律师数量短缺。据统计,我国现有律师突破30万人,但是全国能熟练的使用外语并结合法律知识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律师队伍仅仅只有3000人。每年在58同城、智联招聘网等网络招聘平台上提供的相关涉外法律职位有近百个,但应聘的人数却非常少,从而导致我国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涉外律师而无法办理,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
三是涉外律师队伍业务水平低下。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知识储备、专业能力、市场意识、开拓精神与国外律师队伍仍有很大差距,缺乏竞争力,据数据统计,我国82%以上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无法承接大量沿线国家贸易纠纷工作,以至于我国许多涉外律师队伍缺乏经验,处理涉外案件能力难以得到锻炼。
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的实力和水平,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加快探索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涉外律师队伍培养路径。
二、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队伍培养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的实施使涉外法律服务业迎来一个春天,但涉外律师队伍在建设的道路上任重道远。“一带一路”共有五条丝路,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下的经济、文化、政治等交流无一不需要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
(一)更顺利推进“一带一路”国家倡议实施的必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但并非全是与我国有友好关系的国家。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制度、风俗习惯、法律体系等方面也不同,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没有签订共同的法律保护协议,无法衡量是非对错,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存在很多风险:
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各不相同,在出现法律争端时,各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方式不同,从而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沿线国家大多都在发展中,有些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增加我国投资风险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难度;有些国家政局还不稳定,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存在不稳定因素、信任度存疑。
最后,有些国家与我国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有些国家属于不同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其贸易政策制度等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有些国家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其法律、政策不受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因此在发生冲突时很难有双方共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争端,这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高质量的涉外律师队伍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外律师队伍可以在维护友好合作关系的前提下,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寻找合适的法律手段解决争端,在合理范围内减轻我国企业的责任,使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得以更顺利安全的发展。
(二)服务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必要
“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加快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截至2015年底,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同比增长18.2%;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贸易额约占进出口总额四分之一,投资建设了50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承包工程项目突破3000个;承接“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78.3亿美元,执行金额121.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2.6%和23.4%,这为涉外法律服务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
我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进程中需要涉外律师,因为涉外律师不仅是在解决投资地日益增长的法律纠纷上提供服务,更多的是在非诉业务上为企业提供服务。一方面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拟写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投资项目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减小投资的风险以及诉讼事务。另一方面,律师在企业出现跨境贸易纠纷时,可以为企业争取更大的法律利益。但是,据市场调查,由于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涉外律师人数短缺和水平不高,中国企业在不考虑费用问题和自身性质限制的情况下,更倾向于聘用外国律师。面对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下我国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短缺情况,我国急迫需要培养大量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队伍,以赢得“一带一路”下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以及为我国企业更好适应“一带一路”的进程提供保障。
(三)建立一批达到国际化执业水准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必要
在“一带一路”的倡议发展下,面对我国涉外律师数量短缺、专业水平低下的现状,我国急需培养一批优秀的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为此全国律协制定了《涉外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在四年间着力培养一批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复合型律师领军人才。并且之后几年内组织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项目国内培训班以及选派优秀律师赴国外进行集中培训与实习。
这些培养后的优秀涉外律师能够为“一带一路”提供法律服务,也为成立一批通晓国际规则、专业门类齐全、能达到国际化执业水准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创造了条件,最终不断扩大的涉外法律机构又能够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源源不断的优秀涉外律师。
三、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队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良好的培养环境
从国内环境来看,首先,律师缺乏参与度。从目前所查阅文献资料来看,我国大部分律师只深入研究擅长专业和关注所从事业务的政策变化及时事动态;而且大部分律师对于转变为“一带一路”服务的涉外律师倾向度不高甚至出现优秀涉外法律人才流失的情况。其次,缺乏支持成立培训机构的成熟条件:第一,我国涉外律师市场份额小、地位低,导致大量优秀涉外法律人才流失;第二,国内律师参与度小导致缺乏机构存在的市场;第三,我国也缺乏相关政策支持专门培训涉外律师的机构。以至于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结构优化缓慢,成立专门培训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机构举步维艰。
从国外环境来看,首先,“一带一路”涉及的沿线国家有60多个,各国之间法律体系不同,并且不同国家分属不同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其法律体系以及解决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使得各国产生的法律问题趋向复杂。其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互通彼此的法规章制度,经济合作中缺乏法律保护,使得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交易存在风险,我国涉外律师队伍培养在动荡的国际环境中难以进行。
(二)缺乏专门的培训
从培训平台来看,据现有资料数据显示,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专门解读“一带一路”的讲座增多,但是我国仍然没有成立专门培训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的平台或者相关载体,这就无法在源头上增加服务“一带一路”涉外律师的基数。
从培养教材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为“一带一路”编写涉及全方位知识面的教材,即使有零星培训,选择教材大多是由没有实际参与“一带一路”的相关专业的学者所著,对“一带一路”相关法律问题中常用到的专有法律名词、法律文书、专有的贸易术语等不够熟悉,导致编写的教材与“一带一路”相脱节,无法在实际上对涉外律师队伍解决“一带一路”相关法律问题起到帮助。
从培训内容来看,我国律师后期培训内容单一,大多还是围绕国内热点以及国内法律问题冲突较多的点,开展的讲座主题更多的是以专业知识和语言为主,专门为“一带一路”开设的交流或者培训讲座比较少。从师资力量来看,教师不仅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流利的外语能力,还需要熟悉一些国际的贸易规则、基础的金融知识,同时需要具备对“一带一路”深刻解读的能力,以及把参与“一带一路”的社会实践内容同时贯穿在教學中的能力。但是据现有的资料显示,我国能够满足教学任务的人才寥寥无几。
(三)缺乏国内国外联合培养机制
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起步较晚,不管是知识面还是理论深度都与国外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提升我国涉外服务行业竞争力,我国需要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专家和优秀律师联合培养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据中国律师网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律协与印度、老挝、蒙古、波兰、泰国律师协会签署了法律服务合作备忘录,但是从目前查阅资料来看,我国缺乏专门为“一带一路”培养涉外律师队伍的国内国外联合机制。
四、具体培养路径
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定义是综合服务型涉外律师,即能完美解决“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为解决我国涉外律师队伍竞争力不足以及人手不够的问题,我们基于国际形势,考虑我国律师行业团队化的趋势,借鉴相关经验,我国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队伍可以采取大联盟中存在小团队模式各自应对不同区域的法律问题。大联盟指律师协会专门下设一个机构部门,全国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都加入其中,小团队即由擅长不同领域的各个律师组成小团队联合对外解决各类具体法律问题。
(一)形成联盟共同交流的培养路径
大联盟下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定期交流。服务于同一区域的不同团队律师之间定期开展实务交流活动,分享在案件中了解到的适用本区域的一些交易规则和对此案件作出的成功解决方案,互相学习互相提升,增强律师对区域国的国情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不同区域的律师团队之间交流活动,分享各自遇到新奇或者疑难案件,以扩展视野及思维,使律师队伍有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交流。
(二)全方位后期培训的培养路径
涉外律师队伍所需要的是高复合型的律师,在面对与“一带一路”相关合作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中,涉外律师不仅仅需要熟悉合作国的法律法规、交易习惯,拥有外文合同或者法律文书的阅读和写作能力,还需要了解合作国家的宗教信仰、习俗文化和国际通用经济财会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础知识。因此我们可以背靠律师司法协会、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中国外语界面研究会等协会,利用法律类、外语类、经济类、文化类高校的教师资源,组成综合性的服务“一带一路”的涉外律师培训机构,并且编写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相关知识面的讲义或者教材,使得律师全面的学习“一带一路”相关知识。
一是培训方案因材施教。律师各有所长,对于律师的后期培训需要有针对性,根据不同律师相应的短板因材施教,对短板进行基础培训教育,使得律师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知识;对专长进行加深培训教育,使得律师能够在小团队中各发所长,更好面对不同的法律问题。
二是培训方案针对不同区域。“一带一路”沿线众多国家实际情况复杂,在全面教授“一带一路”基本知识的前提下,由律师自行选择“一带一路”不同区域进行深入学习当地法律、习俗、文化等内容,以便于专门解决相应区域的法律问题。
(三)国内一国外律所联合培养
律师协会出面与“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区域国家的律师协会建立合作学习关系,大联盟分派不同小团队部分优秀的青年律师到“一带一路”不同区域的合作国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工作学习。这种模式一方面使生活在国外环境中的律师的外语交流能力得以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律师能够学习不同区域合作国家的法律知识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与在国内的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以及环境作对比,拓宽自己的国际视野,使自己以及小团队更好全面的适应“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和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打基础。通过为在国外交流学习的律师提供相关经济补贴和荣誉奖励,提高了出国学习的涉外律师队伍的积极性。
这一批的律师在经过了国内外的法律工作后,对于“一带一路”不同区域的合作国家的语言沟通方面的问题迎刃而解,对于“一带一路”合作国家的一些贸易习惯、经济规则、法律法规也有更深层的掌握,能够直接对接解决所交流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问题,使得各自所属小团队能够游刃有余的解决各自区域的法律问题。
此外,在此种合作培养模式发展程度成熟,并且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设的所属我国律师事务所数量足够的情况下,模式升级为不通过合作律所关系,而直接在我国所属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工作学习,更好地实现这种国内外联合培养模式,为我国“一带一路”不断输出高质量的涉外律师。
(四)新培养的涉外律师队伍反哺涉外律师队伍建设
在国内外联合培养模式形成的新涉外律师队伍之后,我国可以利用这些律师事务所培养的新的一批涉外律师队伍,成立专门的涉外律师培训机构。
涉外律师培训机构聘用其中一部分通过国内外交流和有实战经验的优秀涉外律师,教授法律外语学习技巧、涉外案件办理技巧、“一带一路”相关政策解讀等方面的经验课程,分享他们在处理“一带一路”涉外案件时用到最频繁、最需掌握的国际贸易知识、国际法律法规,包括不同合作国之间的交易习惯与禁忌,对于在国际交流中一些需要学习的专业名词的整理,还包括如何与合作国交流的语言艺术,以培养高复合服务型涉外律师队伍。同时传授者在传授的过程中可以强化自己的法律知识,不断巩固相关理论与经验以及进一步提升,以便于提升自己所属小团队的竞争力。
如此一来,服务于“一带一路”的人才空缺将会不断被这批兴起之秀所填补,新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为“一带一路”事业注入新血液。
(五)采用高校培养人才对接律师队伍的模式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的法律人才也在与国际不断发生碰撞。我国“2+2”、“4+4”这样的留学形式越来越普遍,高校开展专门的涉外律师学院的情况下,借鉴国内外学习模式,探索出一种新的律师资源供给模式,即高校开设专门服务“一带一路”的“3+2”学习模式的涉外法律专业。国内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区域的合作国家的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关系,即学生通过三年在学校学习巩固国内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体系,剩余两年时间根据意向去“一带一路”不同区域合作国家的高校进行交流学习。这一批的高校大学生在经过了国内外的法律学习后,经过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后,形成一个能够为“一带一路”事业注入源源不断新成员的涉外人才供给库。
五、结语
推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要求培养高素质的涉外律师队伍,而涉外律师队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巨大的高复合服务型律师人才需求,我们尝试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涉外律师队伍培养路径。这些路径不仅能填补“一带一路”所带来的涉外律师人才短缺漏洞,更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更好的服务,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涉外律师也使得我国法律文化在国际上更具有竞争力,大大降低推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