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刘伟
合理调节超高收入,是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应有举措。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超高收入的主要工具之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劳动收入税率高、财产性与经营性收入税率低”的结构性问题,导致对财产性与经营性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而且,税率剪刀差容易引发纳税人偷漏税行为,进一步削弱了税收调节超高收入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超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具体建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个税对超高财产性收入的调节
财产性收入在我国超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重劳动收入、轻财产性收入”的格局。目前,各类财产性收入的税率仅20%一档,缺乏累进性,且相当一部分财产性收入还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同时由于财产性收入与劳动收入之间存在税率剪刀差,一部分超高收入群体将劳动收入转换为财产性收入,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也导致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失效。
建议加强个税对超高财产性收入的调节:第一,将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改为两档累进税制,提高大额财产性收入的税率。对一年内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仍按照20%税率课征。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税率课征。第二,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持有股票1年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对持有股票满1个月但不满1年的,减半征收。建议年股息红利所得超过200万元的,不论股票持有时间长短,不再给予减免税。
第二,维持综合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变,但适当调高适用45%税率的收入下限值,适度降低劳动所得税负
目前个人所得税制中,仅有劳动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征,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在调节劳动收入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财产性收入相比,税率仍然较高,不利于鼓励勤劳致富。同时,与中国香港地区15%、新加坡22%、美国37%的最高边际税率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吸引海外高端人才上居于劣势。
建议维持综合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变,但适当提高适用45%税率的收入下限值,由现在的96万提高至200万。应纳税劳动所得在96万至200万的群体,收入不能称得上畸高,适度降低这部分群体的税负,有助于吸引国际高端科技人才。与此同时,保留45%的最高档税率,将其适用于年劳动收入在200万以上的部分,仍然可以起到调节超高收入群体的作用。
第三,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缩小核定征收范围
个人经营所得目前适用35%的最高边际税率,低于劳动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同时,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范围大、核定征收率低,导致经营所得实际税负很低。这不仅不利于税收公平。也诱使部分超高收入群体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导致税收流失。
建议:首先,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尽管由35%提高至45%,但是结合上一条建议,综合所得200万元以上才适用45%税率。因此,大多数中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年经营所得低于200万,仍然处于35%及以下的税率层级,税负并未提升。其次,严格制定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门槛,大幅度缩小核定征收范围,扩大查账征收范围。
第四,禁止地方政府违规进行税收返还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吸引高端人才时,以先征后返、财政补贴的形式,对企业高管、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部或部分返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异地引税,也对演艺明星工作室等个体或合伙制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降低其实际税负。这些行为不仅导致财政资金的实质性流失,也严重削弱了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当中的作用。
建议中央出台专项办法,禁止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变相的个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