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合法性的逻辑指向
羊许益
摘要执政合法性应强调执政者的执政能力和政治责任,理解这一概念可着眼其本质、结构、过程和效应四个指向。执政合法性的本质指向为一种统治权利;结构指向为多种合法性资源构成的有机系统;过程指向为积累性和消耗性;效应指向为政治统治的保障工具。
关键词执政 合法性 逻辑指向 政治统治
“所有的政治體系都经历着变化。”执政者要确保自身的统治不至于被取代,就必须不断增强执政合法性。何谓“合法性”?卢梭指出:“人们之间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必须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阿尔蒙德也持类似观点:“如果某一社会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种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哈贝马斯则从规范和经验两个维度对合法性予以界定:“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岫即,合法性不但要求政治秩序客观上被民众接受,还要求其在价值判断上符合正义原则。
一、执政合法性是一种统治权利:执政合法性的本质指向
在《合法性与政治》中,让-马克·夸克指出,“合法性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显然,如果我们把执政合法性当作一种统治权利,那就意味着执政者及其代表与民众的关系是建立在彼此相互承认对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上,从而使双方在整个社会中所占有的份额十分明确,谁也不能跨越。而当代的民主政治的宪法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对执政者及其代表进行了种种限制,明确执政者的政治责任以确保避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形成一种可怕的权力悬殊,从而使执政者及其代表与民众之间形成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执政者的政治行为也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这是当代民主政治社会最根本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同时,我们将执政合法性看作是一种统治权利,而且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天然的约定”。我们发现,现实政治生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很多时候并没有明确的契约关系,特别是在宪政实践之前:同时也不难发现,如果我们单单把宪法作为承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则会造成明显的逻辑错误。因此,我们把这种契约关系预设为一种“天然的约定”才符合一定的事实和经验。不可否认,不管是历史还是现在,每个政权都必须建立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一定的相对平等的天然互利性的约定之中,虽然这种互利性的约定必然不是绝对的平等或者可以说是不平等。无论如何,既然执政者要让被统治者服从其统治,就必须满足民众最基本的的生活需求和正义需要,否则就会破坏这种“天然的约定”,使统治者失去其执政的合法性根基,甚至丧失其统治地位。
二、执政合法性是由多元合法性资源复合、共构的有机系统:执政合法性的结构指向
执政合法性是一个由多元合法性资源复合、共构的有机系统,其内部合法性资源包括政治意识形态、统治绩效、政治制度、法律、政治家或一般政治领导人的政治行为及魅力等。这些合法性资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正如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系统分析》中提到的:“一旦我们试图精细地鉴别一个系统中的合法性情感所可能指向的对象时,我们很快的发现不只是当局,个人也包括在内,合法性同样也归于典则的规范和结构”。由于执政合法性是一个由各个要素有机构成的统一系统或整体,因此在一个政治体系中某一合法性资源的缺失并不会造成这一政权失去执政合法性;但是如果某一政权获取的执政合法性的手段较为单一,则这一合法性资源一旦缺失就将意味着有失去整个政权执政合法性的可能。可见,执政者要获取稳定、持久的合法性支持,就不能仅依赖某一种合法性资源:执政者必须顺应民众需求,通过科学的政治运行管理,对各种合法性资源进行优化源配置和合理利用,以促进执政合法性体系的高效运转。
需要指出的是,当民众对政治领袖或一般政治领导人拥有合法性信仰时,这些政治领袖或一般政治领导人所宣扬、主张的政治意识形态会对其追随者观感和言行产生影响,如果民众从这些政治权威人物那里获得前后一致的信息,就会不断强化,渐渐形成对其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信仰。同理,当民众对某一政治意识形态产生合法性信仰时,如果政治领袖或一般政治领导人的言行能时时体现这一意识形态,那么在民众中也会渐渐地形成对这些政治人物的合法性认同。
三、执政合法性具有积累性和消耗性:执政合法性的过程指向
如果我们把执政合法性当作是一种影响力的话,执政合法性的积累性说明了影响力可以被用来获得更多的影响力。因为执政者及其代表可以在原有的政治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执政能力从而获取更多的影响力,而其在扩大了影响力之后又会获取更多的政治资源,最终用来获取更多的影响力。执政合法性的积累会形成一个政权的“合法性账册”支持储备,当一个政权内部的一些具有利益整合功能及决策功能、政策执行功能的机构能够对民众的要求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则将增强民众对其政权的认同;这种认同将会纳入“执政合法性账册”支持储备,从而有利于增强执政合法性水平。正如阿尔蒙德在《比较政治学》中认为的那样:“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国家和议会制政权能够在由几个世纪来政府实际作为所积累的合法性储备中汲取很大力量。”
执政者往往通过政治社会化来实现执政合法性的积累。“政治成员在政治实践活动中,逐步获取政治知识和能力,形成政治意识和政治立场。”这就是政治社会化,它不仅能对执政合法性进行有效积累,而且赋予了执政合法性很强的稳定性。民众通过政治社会化融入政治生活,执政者及其代表则通过政治社会化把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灌输给民众。而一种高度发展的主流意识形态,通常既有评价体系中的组织、政策和领袖的标准,又有描绘实际上如何运行的理想化图景,以及缩小现实与意识形态所规定的目标之间的差距的解说词。显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理性的认识,它为执政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诠释;如果执政者不断把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灌输给民众,同时自身的政治行为又能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规范保持一致,那么民众对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认同将不断得到强化,从而形成一个广泛而稳定的执政合法性信仰体系。
因此,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意识形态成为了合法性资源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不仅对执政合法性进行了有效积累,而且赋予了执政合法性很强的稳定性。
但是执政合法性的积累并不总是成功的,还可能更多的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耗。不难发现,每个政治体系都不可能总是在政治输出中满足大多数成员的要求,比如执政者无法做到其经济增长总是保持与过去相同比率的设想、人们常常对政府分配正义提出质疑、执政者也无法经常满足民众关于提高福利水平的要求等。公众期望的发展变化、政府绩效及其评价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执政合法性难以持久和固化,最终执政者因无法证明其统治的正当性,就只能以原有执政合法性储备的不断消耗为代价。李普塞特认为,如果一个政权的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就会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这里的“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作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也就是说,如果执政者的政治输出持续下滑,执政者及其代表面对这种压力时又无法对政治体系进行有效调整,那么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一旦执政者及其代表无法解决这一危机,“执政合法性账册”支持储备就会消耗殆尽。同样,意识形态的僵化,造成政治社会化的失败,意味着主导的政治意识形态无法得到民众的认同,也会造成执政合法性的消耗;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不能随时用来满足行政系统要求的僵化的社会文化系统,是加剧合法化困境并导致合法化危机的唯一原因”。
四、执政合法性是一种维护政治统治的有效工具:执政合法性的效应指向
任何统治都试图唤起并维持民众对它的执政合法性的信仰,因为执政合法性既能保障政权的稳定,又能降低政治体系运行成本。
一方面,执政合法性保持了民众对政治体系较高的政治认同感和基本的支持,维系了政权的稳定。“韦伯认为每个统治制度都有内在的自我保护因素,这些因素产生于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正当性的信念。随之而来的是:倘若统治者未能实践他们借以证明自己的统治之正当有理的准则,因此破坏了大众对这些准则的信念,那么一切政治制度都将改变性质。”可见,执政合法性成为了政权的守护者,一旦失守将造成政權的动荡甚至灭亡。进而言之,由于执政合法性表现为民众对政治体系较高的政治认同感,也就意味着:执政者及其代表获得了民众较高的信任,假如执政者及其代表在执政过程中有所失误,民众会给予其容忍;同时,政治体系具有较高的向心力与凝聚力,有利于化解政治冲突,减少政治敌视、达成政治共识,促进政治目标的实现。再有,这种较高的公民政治认同感还将转化成民众对政治体系给予基本的支持,如遵守政治体系所制定的政策等,以确保政治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
另一方面,执政合法性有利于降低政治体系的运行成本。执政合法性产生着这样一个观念:服从当局并遵守基本政治规则是正确的。此外,执政合法性还有利于获取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政治权威,一旦产生了政治权威,“在权威起作用的情况下,B倾向于自动性、不假思索地、不瞻前顾后地按A的吩咐行事。”也就是说权威可以使民众按权力主体的指令行事,而不去考虑命令本身的意义。显然“权威不仅比赤裸的强制更为可靠和持久,还能使领袖以其他政治资源的最小开支来进行管理。”从而节约了政治资源的投入,降低了政治体系的运行成本。
摘要执政合法性应强调执政者的执政能力和政治责任,理解这一概念可着眼其本质、结构、过程和效应四个指向。执政合法性的本质指向为一种统治权利;结构指向为多种合法性资源构成的有机系统;过程指向为积累性和消耗性;效应指向为政治统治的保障工具。
关键词执政 合法性 逻辑指向 政治统治
“所有的政治體系都经历着变化。”执政者要确保自身的统治不至于被取代,就必须不断增强执政合法性。何谓“合法性”?卢梭指出:“人们之间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必须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阿尔蒙德也持类似观点:“如果某一社会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种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哈贝马斯则从规范和经验两个维度对合法性予以界定:“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岫即,合法性不但要求政治秩序客观上被民众接受,还要求其在价值判断上符合正义原则。
一、执政合法性是一种统治权利:执政合法性的本质指向
在《合法性与政治》中,让-马克·夸克指出,“合法性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显然,如果我们把执政合法性当作一种统治权利,那就意味着执政者及其代表与民众的关系是建立在彼此相互承认对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上,从而使双方在整个社会中所占有的份额十分明确,谁也不能跨越。而当代的民主政治的宪法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对执政者及其代表进行了种种限制,明确执政者的政治责任以确保避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形成一种可怕的权力悬殊,从而使执政者及其代表与民众之间形成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执政者的政治行为也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这是当代民主政治社会最根本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同时,我们将执政合法性看作是一种统治权利,而且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天然的约定”。我们发现,现实政治生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很多时候并没有明确的契约关系,特别是在宪政实践之前:同时也不难发现,如果我们单单把宪法作为承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则会造成明显的逻辑错误。因此,我们把这种契约关系预设为一种“天然的约定”才符合一定的事实和经验。不可否认,不管是历史还是现在,每个政权都必须建立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一定的相对平等的天然互利性的约定之中,虽然这种互利性的约定必然不是绝对的平等或者可以说是不平等。无论如何,既然执政者要让被统治者服从其统治,就必须满足民众最基本的的生活需求和正义需要,否则就会破坏这种“天然的约定”,使统治者失去其执政的合法性根基,甚至丧失其统治地位。
二、执政合法性是由多元合法性资源复合、共构的有机系统:执政合法性的结构指向
执政合法性是一个由多元合法性资源复合、共构的有机系统,其内部合法性资源包括政治意识形态、统治绩效、政治制度、法律、政治家或一般政治领导人的政治行为及魅力等。这些合法性资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正如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系统分析》中提到的:“一旦我们试图精细地鉴别一个系统中的合法性情感所可能指向的对象时,我们很快的发现不只是当局,个人也包括在内,合法性同样也归于典则的规范和结构”。由于执政合法性是一个由各个要素有机构成的统一系统或整体,因此在一个政治体系中某一合法性资源的缺失并不会造成这一政权失去执政合法性;但是如果某一政权获取的执政合法性的手段较为单一,则这一合法性资源一旦缺失就将意味着有失去整个政权执政合法性的可能。可见,执政者要获取稳定、持久的合法性支持,就不能仅依赖某一种合法性资源:执政者必须顺应民众需求,通过科学的政治运行管理,对各种合法性资源进行优化源配置和合理利用,以促进执政合法性体系的高效运转。
需要指出的是,当民众对政治领袖或一般政治领导人拥有合法性信仰时,这些政治领袖或一般政治领导人所宣扬、主张的政治意识形态会对其追随者观感和言行产生影响,如果民众从这些政治权威人物那里获得前后一致的信息,就会不断强化,渐渐形成对其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信仰。同理,当民众对某一政治意识形态产生合法性信仰时,如果政治领袖或一般政治领导人的言行能时时体现这一意识形态,那么在民众中也会渐渐地形成对这些政治人物的合法性认同。
三、执政合法性具有积累性和消耗性:执政合法性的过程指向
如果我们把执政合法性当作是一种影响力的话,执政合法性的积累性说明了影响力可以被用来获得更多的影响力。因为执政者及其代表可以在原有的政治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执政能力从而获取更多的影响力,而其在扩大了影响力之后又会获取更多的政治资源,最终用来获取更多的影响力。执政合法性的积累会形成一个政权的“合法性账册”支持储备,当一个政权内部的一些具有利益整合功能及决策功能、政策执行功能的机构能够对民众的要求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则将增强民众对其政权的认同;这种认同将会纳入“执政合法性账册”支持储备,从而有利于增强执政合法性水平。正如阿尔蒙德在《比较政治学》中认为的那样:“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国家和议会制政权能够在由几个世纪来政府实际作为所积累的合法性储备中汲取很大力量。”
执政者往往通过政治社会化来实现执政合法性的积累。“政治成员在政治实践活动中,逐步获取政治知识和能力,形成政治意识和政治立场。”这就是政治社会化,它不仅能对执政合法性进行有效积累,而且赋予了执政合法性很强的稳定性。民众通过政治社会化融入政治生活,执政者及其代表则通过政治社会化把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灌输给民众。而一种高度发展的主流意识形态,通常既有评价体系中的组织、政策和领袖的标准,又有描绘实际上如何运行的理想化图景,以及缩小现实与意识形态所规定的目标之间的差距的解说词。显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理性的认识,它为执政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诠释;如果执政者不断把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灌输给民众,同时自身的政治行为又能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规范保持一致,那么民众对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认同将不断得到强化,从而形成一个广泛而稳定的执政合法性信仰体系。
因此,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意识形态成为了合法性资源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不仅对执政合法性进行了有效积累,而且赋予了执政合法性很强的稳定性。
但是执政合法性的积累并不总是成功的,还可能更多的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耗。不难发现,每个政治体系都不可能总是在政治输出中满足大多数成员的要求,比如执政者无法做到其经济增长总是保持与过去相同比率的设想、人们常常对政府分配正义提出质疑、执政者也无法经常满足民众关于提高福利水平的要求等。公众期望的发展变化、政府绩效及其评价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执政合法性难以持久和固化,最终执政者因无法证明其统治的正当性,就只能以原有执政合法性储备的不断消耗为代价。李普塞特认为,如果一个政权的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就会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这里的“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作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也就是说,如果执政者的政治输出持续下滑,执政者及其代表面对这种压力时又无法对政治体系进行有效调整,那么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一旦执政者及其代表无法解决这一危机,“执政合法性账册”支持储备就会消耗殆尽。同样,意识形态的僵化,造成政治社会化的失败,意味着主导的政治意识形态无法得到民众的认同,也会造成执政合法性的消耗;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不能随时用来满足行政系统要求的僵化的社会文化系统,是加剧合法化困境并导致合法化危机的唯一原因”。
四、执政合法性是一种维护政治统治的有效工具:执政合法性的效应指向
任何统治都试图唤起并维持民众对它的执政合法性的信仰,因为执政合法性既能保障政权的稳定,又能降低政治体系运行成本。
一方面,执政合法性保持了民众对政治体系较高的政治认同感和基本的支持,维系了政权的稳定。“韦伯认为每个统治制度都有内在的自我保护因素,这些因素产生于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正当性的信念。随之而来的是:倘若统治者未能实践他们借以证明自己的统治之正当有理的准则,因此破坏了大众对这些准则的信念,那么一切政治制度都将改变性质。”可见,执政合法性成为了政权的守护者,一旦失守将造成政權的动荡甚至灭亡。进而言之,由于执政合法性表现为民众对政治体系较高的政治认同感,也就意味着:执政者及其代表获得了民众较高的信任,假如执政者及其代表在执政过程中有所失误,民众会给予其容忍;同时,政治体系具有较高的向心力与凝聚力,有利于化解政治冲突,减少政治敌视、达成政治共识,促进政治目标的实现。再有,这种较高的公民政治认同感还将转化成民众对政治体系给予基本的支持,如遵守政治体系所制定的政策等,以确保政治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
另一方面,执政合法性有利于降低政治体系的运行成本。执政合法性产生着这样一个观念:服从当局并遵守基本政治规则是正确的。此外,执政合法性还有利于获取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政治权威,一旦产生了政治权威,“在权威起作用的情况下,B倾向于自动性、不假思索地、不瞻前顾后地按A的吩咐行事。”也就是说权威可以使民众按权力主体的指令行事,而不去考虑命令本身的意义。显然“权威不仅比赤裸的强制更为可靠和持久,还能使领袖以其他政治资源的最小开支来进行管理。”从而节约了政治资源的投入,降低了政治体系的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