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张潮 孟繁宇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视频传播技术为社会娱乐的发展推波助澜,各类娱乐节目通过网络视频传播技术的传播,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然而,由于当前网络传播环境中的信息良莠不齐,儿童自身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够,对于网络信息的识别力度也不够,极易接收到不良的网络信息,从而影响自己的健康成长。本文通过介绍网络传播环境带给儿童的不利影响,分析我国当前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具体的法律规制建议,以期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传播 儿童权利 保护 法律规制
一、网络传播环境对儿童权利的不利影响
(一)网络视频传播诱发儿童的犯罪行为
网络视频传播技术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多姿多彩的娱乐节目,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制方面的立法不足,以及当前法律规制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视频传播技术,致使网络视频传播技术在使用过程中监管不严,出现了暴力、色情、凶杀等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权利的现象。在这个娱乐至死的社会当中,无论是在网络视频还是在电视上,投资商为了提高自己的收视率,将一些暴力行为、犯罪行为加大渲染,通过夸张的手法表现出来,以博取观众的眼球。而现代社会的儿童生活在一个网络传播十分普及的社会,各种各样的传播媒介将鱼龙混杂的娱乐节目渗透在每个人生活的时代,然而儿童社会阅历有限,对于一些视频中的虚假成分和真实情节的辨别能力不够,加之人们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不以为然,严重影响了儿童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损害了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儿童,在十八周岁之前,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发育成型,认知和情感不稳定,极易受外界不良信息的影响。而且,很大一部分儿童没有足够的分辨能力,做事极易冲动,不懂法,更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带有色情、暴力、凶杀等不良镜头的影视作品极易对儿童的情感世界以及行为认知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儿童产生恐惧、焦虑的不良情绪,甚至扭曲儿童的世界观,崇尚暴力且不懂得尊重生命,引发儿童模仿视频中的行为,进而因虚荣、冲动等不良的心理,引发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社会以及自身的家庭带来严重影响。
(二)网络语言暴力影响儿童健康成长
2018年1月25日,《半月谈》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在网络世界,也要保持最起码的人样》的文章,文章讲述了一个叫艾米的小女孩,是澳大利亚一名年仅14岁的少女模特,在澳大利亚小有名气。可就在其出道以来,便遭受到众多的网络舆论压力,终于在2018年的1月11日,小女孩无法忍受网络上的恶言恶语,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至于那些人为什么要对这么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恶言相对八年之久,没有人知道,甚至也没有人知道键盘后的人是谁,也许是嫉妒,也许是为了宣泄,也许是跟风。面对这些键盘侠的恶言恶语,善良年幼的小女孩选择了沉默,不在进入网络世界,可是这并未阻止键盘侠们的脚步,他们用“人肉”的方式,把矛头指向了小女孩身边的人,用言语侮辱着小女孩以及其亲朋好友的尊严。从心碎到绝望,小女孩的内心世界经历了多少本不该她经历的东西。
有些人说,小女孩自杀有一部分是由于心理素质不够好,但是,一个人的心理素质得有多好,才能抵挡住八年之久的诋毁和谩骂。也有些人说,一个小女孩的案例不足以说明什么,然而,在网络传播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下社会,如果法律不介入其中加以规制,类似于小女孩的案例只會越来越多。网络语言暴力是一场社会欺凌案件,何况是对于未成年的孩子们,在本应该天真烂漫的花季,却没有躲得过致命的一击。
二、网络传播环境之下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相关立法缺失,立法可操作性差
当前我国关于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在宪法、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以及程序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有所规定,此外,一些专门性法律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文件对于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并且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观念发展的更晚。因此,仅有的上述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可操作性很差。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仅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规定过于空泛,并不能形成指导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统一原则,也并不能体现儿童权利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而且,由于法律系统之间的协调性差,规定重复,在处理涉及儿童的犯罪案件中,需要从多部法律之中寻找依据,操作起来相当困难。
我国已经制订了诸如《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专门性的社会保障规定,但是对于网络传播环境之下的儿童权利保护尚且没有专门性的立法保护。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刑法》和民事法律制度等法律文件之中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己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现状,滞后于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出现的新的情况的发展。而且,我国现存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几乎没有涉及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儿童相关权利的保护,导致在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儿童权利保护无法可依。与成年人相比,儿童的成长更需要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且没有制定儿童权益保障法,也没有儿童权利保护方面针对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行政法律法规,这对于从法律层面保障儿童权利是一个挑战。
(二)儿童权利司法援助制度的不健全
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中的司法制度主要是指未成年审判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以及刑罚执行等在内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儿童权利的司法援助仅局限于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和刑事案件,对于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儿童隐私权以及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案件,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规定。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条款对于涉及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但是我国对于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仍然不够,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并没有贯彻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针对儿童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件,我国的司法援助制度本来就不完善,针对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司法援助制度更是空白。因此,当出现儿童权利受到网络视频传播或者其他网络信息的侵害之时,司法机关无法通过专门的“绿色通道”对儿童被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这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非常不利。
三、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
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等相关儿童保护理念。通过完善刑事民事等各项立法,完善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制,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在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中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切实履行我国对于《儿童权利公约》这一国际公约作出的承诺。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单独规定网络传播对儿童造成危害的犯罪,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完善网络传播对儿童权利损害的赔偿责任,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而且,在关于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过程之中,要充分征求、倾听并考虑儿童的意见,充分考量實践中的相关案例,将所有的儿童特别是问题儿童和困难儿童考虑在内。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在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单独制定《儿童网络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为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儿童权利的保护制定一系列完整的法律。从而形成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儿童权利保护的刑法、民法以及社会法各个部门法之间完整、有机的法律整体框架,避免出现冲突。
此外,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每一条法律条文的实践意义。强化对儿童权利法律保障的刚性规定,有效的发挥法律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实践作用。比如明确某条规定的具体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之中避免使用“相关部门”、“有关措施”等不明确的字眼,对执行者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制定之后束之高阁,无法操作,建议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增加其可操作性。
(二)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司法活动
首先,应当建立专门的儿童司法机构,完善儿童案件的专门司法程序。培训专门的关于少年儿童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体现对于儿童的保护和尊重。健全符合儿童司法制度的儿童法庭,确立儿童司法人员的专业资格制度,对儿童司法工作人员培训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确保儿童司法工作人员能够熟悉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特征,避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儿童的心理成长带来不必要的创伤。其次,在前述相关法律规制完备的前提之下,司法机关要做到“有法必依”,严厉打击网络传播环境之下儿童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件,为儿童权利受损的案件设置专门的“绿色通道”,将此类案件置于其他案件之前处理,并且不公开处理,尽早解决,维护儿童的权利,尽最大可能的为儿童的成长历程留下最小的心理创伤,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健全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健全网络传播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首先应到提高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加大对于网络监督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我国对于网络传播的监管活动一般归属于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际上,各个部门在行使职责的时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因此,针对网络传播环境,我国有必要建立起一个专门的、独立的综合性权力机构,统筹管理当前的网络运营环境,比如成立网络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于公安部门的相关网络监督工作,要保证网络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不可以有任何相关利益方的参与,保障其监督管理行为的公平公正。而且,要保障该网络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足够的权力,对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宏观的政策指导可以直接向立法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保护儿童健康的网络影视信息权,避免少年儿童接触到不适宜的节目,制订了比较完备的影视分级制度。影视分级制度是监护人为自己的孩子选择节目的参考依据,以保障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避免接收到不良的影视画面,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也应尝试引进影视分级制度,借鉴其他地区影视分级制度经验,建立一套符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信息分级制度,明确网络信息传播的审查标准,净化儿童网络环境,对网络上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剔除不利于未成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为儿童提供一个绿色、安全的网络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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