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到“契约”: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的缺失与重构
罗大蒙++徐晓宗
〔摘要〕公民是国家的基本因子,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是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性内在规定。中国农民作为国家共同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农民获得平等公民权利和养成基本公民精神是民主国家建构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农民不仅因国家的“政治屏蔽”面临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性消解,而且也因农民公民意识的薄弱,农民身份面临着“自我锁定”,这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缺失的两大根源。我国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其首要表现为农民的“公民化”,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既需要农民公民精神的养成教育,也需要农民公民资格的国家认可和承认。中国农民现代公民身份的建构与重塑是保障农民权利、推动乡村治理、巩固民主基础的重要路径和必然选择。
〔关键词〕身份制社会;契约型社会;公民身份;公民权利;职业农民
〔中图分类号〕D6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093-08
公民是国家的基本因子,平等的公民身份是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公民精神和公民权利作为现代公民身份的两个重要维度,公民精神之化育与公民权利之保障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成效及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民主国家政治体系存续与运转的基础在于发达的公民文化的支撑,一国之民众若没有健全而独立的公民人格、基于公益的公共关怀意识、平等协商谈判之精神、均等化的公民权利等,民主制度不仅因缺乏公民基础而难以运转,国家制度体系也会面临崩溃的危险。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也正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化新型社会转变,而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农民的身份转型无疑也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农民的“公民化”既是农民平等公民权利的争取过程,也是农民现代公民品性与公民精神的培育过程,中国农民现代公民身份的建构与重塑是保障农民权利、推动乡村治理、巩固民主基础的重要路径和必然选择。
一、从“身份”到“契约”:现代公民身份的必然转换
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迄今为止,一切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status)到契约(contract)的运动。”〔1〕梅因的论断阐明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即从以父权制和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转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以及人类社会从荒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必然蜕变。严格的等级划分和身份限制是西方奴隶制和分封建制时代的典型特征,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自由民和奴隶、城邦人和外邦人、贵族和平民的划分,在罗马法时期,他们用身份规定了每个个人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一种身份的构成是与奴隶相对立的市民的集合(自由人的身份)、与非市民相对立的市民的集合(市民的身份)、与在家族内部从属于家父的人们相对立的家父的集合(家族的身份)”。〔2〕中国古代也存在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宗法等级制度,形成了君臣父子的社会等级分层制,并构成了传统中国政治秩序稳定的保证。
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过程和农民的“公民化”过程就是由“身份制社会”走向“契约型社会”的过程。“身份”是等级制度在人身上的体现,它具有世袭性和不平等性,人的地位和财富主要不是靠后天努力,而是靠世袭传承,国家依靠强制性力量或道德宣扬使这种身份等级得以固化和合法化。在“身份制社会”,“身份”成为阶层划分的根本标准,是地位高低、权利配置、义务大小的判别维度,它构成了人和人之间不平等的根源。“身份制社会”还是一个人治型社会,“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身份低者对身份高者存在人身依附,要接受后者的庇护,身份成为某些人获取特权最有效的工具。而“契约型社会”是建立在依靠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订立的契约基础上,契约双方具有法律意义的平等性,其权利和义务也具有对等性,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型社会”具有正常的社会流动机制,资源依靠市场理性进行配置,阶层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契约型社会”的主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不存在身份等级,也没有被法律和社会价值所承认的特权,它是平等的、自治的和权利本位的,法治是契约社会运作的最有效的保障。“从身份到契约”正是要打破身份限制和等级特权,建立一个自主、自治和平等的社会。而现代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视域下的农民身份置换,就是要实现农民从臣民、属民、草民和“二等公民”向具有独立人格、自治精神、平等权利的现代公民转变,这是保障农民权利、维护农民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对农民的应有承诺。
二、“政治屏蔽”与“自我锁定”: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缺失的根源
公民身份又称公民资格,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最早是由T.H.马歇尔在写于1949年的《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一书中提出,他把公民身份划分为三重权利类型,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每一重权利都是在前一重权利类型基础之上出现的。〔3〕而“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问题从本质上讲在于如何保证每个人被作为完整而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要保证这种意义上的成员资格,就必须不断增加公民权利”。〔4〕《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把公民资格看作“个人在一个国家中完全的和负有责任的成员资格”,它是指“一个国家授予在其所能控制的地域内的特定人或所有人的权利”,同时,它还表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有忠于国家的义务,而国家有必须保护个人的义务。”〔5〕公民身份作为一个独立的公民个体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作为一个平等的权利主体地位的确定,它既需要国家对其平等公民资格的认定和保障,也需要公民内在之精神的化育和培植,前者构成现代公民身份获得的重要前提和外在要件,后者则是公民身份的内在特质和精神属性,二者缺一不可,没有民族国家的确认和法定保障,公民权利便是一种自我认定,其获得过程将会充满曲折和斗争,同理,没有公民内在精神的养成,民众便缺乏基本的政治认知和身份认同,不仅现代民主公民身份缺少获取动力,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也会缺失公民基础。
农民,作为我国人数最多而又最为弱势的群体,长期以来一直被排斥在平等的权利主体之外,农民的权利缺失和“二等公民”地位被诟病已久。农民公民身份缺失既是国家制度建构的必然结果,也是农民公民意识薄弱的必然体现,国家的“政治屏蔽”与农民身份的“自我锁定”构成了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缺失的两大根源。
(一)“政治屏蔽”:农民公民身份的制度性消解
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切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切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平等的公民身份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诉求,是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建设的基本理念,而是否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评判政府或政党执政理念的基本标准,是区分专制政府和人民政府的重要维度。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就是农民平等公民权的获得过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除了很短的历史时段外,农民从未获得身份上的平等权利。传统中国,虽然在皇权之外县政之下,乡村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治,但宗法等级秩序使农民并未摆脱人身的依附,臣民、子民、属民是对农民身份的界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构建起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国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两大类型,即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和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市民和农民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农民沦为“二等公民”的地位。
美国社会学家帕金提出著名的“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理论用于分析社会成员的身份不平等现象。帕金认为,多种社会集团通过一些程序将获得某种资源和社会可能性限定在具有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为此就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在社会屏蔽下,各种不同身份之间有明显差异,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拥有不同的社会权利,并且拥有不同的机会结构,个人一旦获得某种社会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终身,很难依赖个人的力量加以改变。身份成为人们获得某种职业、地位,享有某种社会资源,占有某种社会声望的基本前提条件。〔7〕帕金的“社会屏蔽”理论对我国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具有很强的解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帕金把“屏蔽”的根源看作是多种社会力量相互竞争的结果,是市场力量的自觉选择,虽然具有道德上的不可欲性,但也基本符合市场理性。但我国农民身份的变化并不是社会的“意思自治”,而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必然结果,国家的政策和价值导向直接影响到农民“二等公民”身份的形成,是体现了国家意志的“政治屏蔽”。中国共产党以发动农民革命的方式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夺取了国家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农民也因土地改革获得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翻身做了主人,但新的身份制也开始形成。有的学者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身份的变化概括为四个阶段,即农民身份的阶级化、农民身份的结构化、农民身份的社会化和农民身份可能的公民化。〔8〕四个阶段的分析对我国农民身份的形成是一个很好的概括,但四个阶段并不存在严格的时间界限,前后阶段往往是融汇在一起的。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农民的身份变化是国家政策导向的结果,是国家人为制造的“政治屏蔽”,“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由身份系列所构成的社会结构中的位置都是由党—国家赋予和确定的”。〔9〕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依然沿循着革命的逻辑,农民内部被分为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两大阶级身份,即“以地主、富农为代表的剥削阶级,他们是阶级敌人,是专政的对象;以贫雇农为代表的被剥削阶级,他们属于人民阵营,享有人民民主权利”。〔10〕土改完成之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了“赶英超美”,国家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农业支持工业,以农村支持城市。为保证城市物资供应和工业化目标快速完成,国家通过粮食供应、就业以及户籍制度等方式限制农民向城市的自由流动,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在农村,模仿苏联模式,“强制推行集体化运动,将农民组织在人民公社之中,使之成为被集体单位强力支配的集体社员,从而实现中国农民身份从阶级身份向社员身份的转换”。〔11〕 20世纪70年代之后,党和国家开始对以往的制度安排进行反思,并对农村的政策有所松动,农民开始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民对土地耕作和经营及自身劳动力支配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农民也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进城务工的自由。但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户籍管制并没有松动,“农转非”依然受到严格限制。如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规定》指出:“从农村迁往市、镇(矿、林区),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全国各地虽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不再受计划指标限制,但绝大多数农民依然背负着沉重的户籍锁链“游走在城乡之间”,〔12〕徘徊于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待遇。农民的现代公民身份在“政治屏蔽”之下并没有真正得以实现,农民的平等公民资格获得依然任重道远。
(二)“自我锁定”:农民公民身份认知的缺失
公民身份既表现为一种权利享受,也是一种精神体验,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公民身份获得的内在动力,而公民身份缺失也是公民基本身份认知淡薄和公民精神品性薄弱的必然反映。在现代化的历史节点上,人的观念、角色的现代化可以决定现代化的进程,并影响国家的制度建构,同理,人的观念固化和角色的“自我锁定”也是国家衰退的内在根源和公民身份迷失的内在因子。中国农民平等、独立而自由的公民身份之所以难以建构,既是国家“政治屏蔽”的结果,更与农民内在公民品性和公民精神的缺失不无相关。
第一,一些农民缺乏基本的权利认知,维权意识比较淡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是现代公民身份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形成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主体的重要公民精神,民众权利意识的阙如不仅为民主人格的培育增加了困难,且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及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处理。近些年来,虽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城市的文明慢慢浸入传统乡村,农民的权利意识有所彰显,维权行为日益增多,但从整体而言,我国农民对权利的认知还是比较淡薄,还不知道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合法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利。即使对于一些已经发生的维权行动,也并不是出于农民的一种权利自觉,而多是由于利益因素的刺激,即农民的“维权”实际上并不包含“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含义,其首要动力是经济利益的争取和尽量扩大。建立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刺激基础上的权利主张,虽然也是农民公民意识习得的过程,但“利益刺激式维权”对农民现代公民精神的催生功能是有限的。当下,在“维权”就等于“闹大”的思维逻辑下,农民的维权行动不仅未能养成理性化的公民品性,反而出现了大量的“缠访”、“闹访”甚而“以命相搏”的现象。农民权利认知的缺失及维权的非理性化是与现代公民身份的公民精神主张相悖的,既阻碍了农民的“公民化”进程,也不利于国家现代化治理机制的形成。
第二,农民具有更为强烈的权力崇拜意识,顺从心理较为普遍。权力崇拜是传统臣民文化的典型表现,是独立人格缺失的反映。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权力社会,权力处于社会的轴心,并支配着国家、社会的各个领域及民众的日常生活,皇权、族权、绅权、夫权等权力结构把整个国家的公域和私域纳入了严密的权力体系中,每个个体都要依附于权力并臣服于权力。由此,中国自官僚系统至乡土社会便形成了较为强烈的权力崇拜意识和浓厚的官本位情结,掌权者自然高高在上,“作民父母”,无权者也希望“学优则仕”。即使在当下,这种权力崇拜情结也并未终止,尤其对于中国农民而言更是如此。农民历来作为弱势群体的众像展现在民众面前,长期以来,弱势小农便受到国家权力或地方强势力量的欺辱和滋扰,无权无势而又老实本分的普通农民不仅会在国家与民众的利益纠葛中(如农业税取消前的皇粮国税,当下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扶贫补助等)首先“败下阵来”,即使是在邻里的日常纠纷中,势寡力薄的一方也经常会遭受人格欺凌和财产剥夺。在国家权力面前,多数弱势农民并不会自视为具有独立、平等人格的公民主体,而是沿循着传统文化基因中的臣民、子民、属民、草民心态。在地方强势力量面前,他们也自认无力相斗,而选择忍气吞声。长期的弱势地位,促使中国农民形成了更为强烈的权力依附甚至权力占有欲望,他们希冀“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中国农民的这种权力情结不仅强化了“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在农村社会的立足生根,还导致了农民“臣民”身份的“自我锁定”,致使农民的“公民化”,及由“身份制社会”向“契约型社会”的转变遭遇了农村文化生态的阻力。
第三,农民具有更为狭隘的个体意识,公共精神较为薄弱。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集体认同的内聚团体”,家族、宗族和村落构成了村民的行为边界,个体的行为合理性取决于村落的认同,集体利益的维护和公共责任承担是村民的道德自觉。但我国农民的传统公共精神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仅限于本族、本村,民族和国家意识比较淡薄。费孝通对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研究认为,乡土社会生活极富有地方性,“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由此,中国乡土社会便形成了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13〕费正清也认为,“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各个世系)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久居住在那里”。〔14〕虽然自新中国建国以降,共产党通过“政党下乡”、“政权下乡”、“行政下乡”等一系列政策和机制完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和乡土社会的整合,普通农民对共产党政权和国家共同体有了更多的认知和认同,但中国乡土社会依然是传统的,即使在城市化的推进中,农民完成了由“泥腿子”向“进城”、“上楼”的转变,传统村落型政治文化也并未完全消弭,且随着农村的日益衰落和农村公共文化的日益式微,农民的极端自利主义心态甚嚣尘上,公共价值和集体认同让位于个人利益。
第四,一些农民的主动政治参与意识较为薄弱,被动性色彩浓厚。阿尔蒙德和维巴把参与型政治的形成视作现代公民文化的重要表征,〔15〕约翰·托马斯也把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看作是公民进入公共领域生活、参与国家治理、培育公众现代公民资格的基本途径。〔16〕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不仅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权利情怀,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公众现代民主公民资格的培育和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机制的形成。当前,在我国的农民群体中,自觉、自愿关注政治和权利,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现代公民已大有人在,他们在推动基层民主建设、供给农村公共物品、实现地方善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我国广大农民而言,参与型公民资格并未养成,在他们的思维意识中认为政治是“居庙堂之高”者应该关注的事情,作为普通的升斗小民应该坚守本分,做权力的顺从者和被管控者。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无论是村庄的选举,或是农民的维权,在他们看来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如若与自身利益无直接相关,除非被动员,他们很少去参与政治或村庄的类政治生活,且如果不参与能够得到更好的结果,他们宁愿放弃参与的权利。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阙如不仅锁定了传统的农民身份,农村社区中的合作治理模式及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也困境重重。
第五,一些农民还缺乏基本的协商谈判精神,暴戾之气盛行。协商和谈判精神既是一个合格公民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它是一个国家和公民个体文明程度的体现和反映。现代契约型社会遵循着基本的市场理性逻辑,主张社会各主体在平等的协商和谈判中寻求基本共识和最大公约数,由此,社会便不会陷入各利益冲突主体之间的无谓斗争之中,社会可保持和谐,公民个体也会在理性中取得利益最大化。但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文明过渡阶段的中国农村社会,一方面面临着传统村落文化的凋零,另一方面现代契约文明远未确立,因而中国农村既难以沿袭传统乡土“礼俗社会”中的“礼治秩序”,也难以依赖现代法治文明建构法治秩序,中国农村靠道德伦理调节着的私人关系随着礼俗的缺失日渐利益化,农民个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纠葛在传统礼俗和现代法理的双重缺失下往往以私人暴力的方式予以解决,农村的社会秩序受到了挑战。
三、精神化育与身份认可:农民公民身份的重构
现代民主国家共同体的主体性构成要素是每一个独立的公民个体的存在,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是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性内在规定。农民公民身份的化育和再造是实现农民由“身份”向“契约”转变的必然体现,既需要农民公民精神的养成教育,也需要农民公民资格的国家认可和承认。
(一)加强公民养成教育,塑造农民现代公民品性
任何社会形态向现代民主政治模式的转型,其首要前提就在于对其公民特质和公民精神的化育和塑造。我国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其首要表现为农民的“公民化”,即农民公民精神的养成和重塑。因而,我们要促进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化应当注重农民公民品性的养成教育,把现代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和原则作为农民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着力加强对农民现代政治文明教育,以民主、法治、平等、权利等为教育的主要内容,培养起农民独立、自主、参与的公民身份。同时,“公民是一个自由、平等、负责的权利主体。这意味着在公民教育中必须摒弃那种无视与否定人的自由、平等、责任主体属性的灌输方法”,〔17〕在公民教育领域应充分尊重公民主体的人格自由,采取公民自主性选择的策略,这样现代公民精神才能更容易被消化和接收,内化为公民的人格特质。强制灌输的方式只会造就表面的服从者,却不能培育现代公民精神,而自主化的选择则更具有开放性和多元性,不仅能够发挥公民的创造潜能,还能养成公民的责任意识。
(二)拓展农村公共空间,培育农民公民精神
公共空间是公民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公民精神养成的基本介质,公共空间的衰落或兴盛直接关系到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公民公共精神的形成。当代中国农民普遍具有较低的公共关怀意识,不仅造成村落内部公共事务无人问津,村域公共活动式微,也导致农民集体行动的难以达成,以至在强势的国家权力面前,农民“弱势小农”地位难以改变。因而,拓展农村公共空间、延伸农民公共活动领域,不仅可以培育农民公民精神,还可以促进农民组织的形成。
首先,要继续推进农村村民自治,为农民供给自治场域。村民自治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化场域,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不仅可以锻造农民的民主能力,还可以促使农民进一步习得对公共事务关怀的意识、对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伸张精神,以及提高农民对自治的进一步认知。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建设虽然遇到了一些困境,但我们不能以此否定村民自治的价值,而是应该进一步深入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从而为村民自治建设,乃至乡镇自治探索提供实践基础。
其次,要鼓励农村民间组织的建设和成长,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能力。农村民间组织既是农民的重要公共活动空间,也是改变农民原子化状况,提高农民面对强大政府和强势市场的重要社会资本,农村民间组织的成长和发育构成了农村公民社会建构的组织基础和农民公民精神养成的重要场域。杜润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主张建立农民协会,以争取和保障农民的平等公民权利,他说:“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其他少数群体如青少年、妇女、工人等都有自己相应的组织,只有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代言人。有了农会,就能够保护农民的权益,替农民发言,强化农民的谈判地位。农民有了谈判地位,就能取得平等的政治地位,与其他社会阶层共谋国事。”〔18〕组织之于农民不仅意味着一种社会组织资源的拥有,还直接影响着农民在社会秩序建构的作用及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占有了组织资源,农民便拥有了在公共生活中与政府进行平等对话的能力,在市场经济中,农民也具有了与市场资本平等博弈的社会资源。〔19〕
最后,要复兴农村公共文化活动领域,重构农村文化生态。公共文化的充分供给是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和对公民文化需求的基本满足,农村公共文化的重建和复兴既可向农民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也有利于国家公共政策的宣传和农民对国家认知程度的提高。由于中国农村公共文化的衰落,不仅致使农民自私自利心态的养成,还导致各种糟粕文化和非法信仰甚嚣尘上,甚至占据了农村文化的主流阵地,如此不仅不利于农民良好公民精神的养成,还威胁着党和国家在农村社会的权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的宣传和教育也会受到抵制。因此,需要继续深入推进“文化下乡”,重建农村图书馆、电影反映室、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活动场域,深入供给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从而为农民搭建良好的文化生态基础。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城乡二元体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城乡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构建城乡不平等的政策制度体系,限制乃至剥夺农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20〕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直接导致了农民与城市市民难以享受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国民待遇,在政策的制度性消解中农民沦为国家的“二等公民”,从而致使农民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地位低下且备受歧视。农民如何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如何获得具有独立、平等、自治的现代公民资格?这是对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考量,也是国家对农民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农民的公民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平等公民权的获得是政府必须担负的责任,正如德沃金所言:“政府必须关心它统治下的人民……政府也必须尊重它统治下的人民……政府必须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21〕中国现代化的发展不能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农民也应该平等的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在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中小城市的户籍制度已有所放松,农民到城市落户的条件也逐渐放宽,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户籍管制依然非常严格。且没有取得城市户口的进程务工农民,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还缺乏基本的权利保障。因此,国家应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且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如此,便可突破国家的“政治屏蔽”,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使广大农民享有同城市市民平等的公民权。
(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现农民角色转换
从现代化的视角来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形成不仅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实现农民由身份型向契约型转变的重要标志。新型职业农民具有独立自主、流动开放、集约专业、高素质的基本特征,它是在城镇化的进程中确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实现农村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的必然选择。新型职业农民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他们是以农业投资经营为主要职业的群体,他们具有以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获取报酬,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特征,〔22〕这不仅有利于催生农业生产的职业化、专业化,更能够在农业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农民内部阶层的分流及向上流动中提升农民的素质和培育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因而,在农民由身份向契约转变的过程中,我国应该以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为着力点,努力形成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并具有现代公民品性的新一代农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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