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标识的法制探讨
〔摘要〕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简称,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规范标识。中华民族概念具有极为丰富而深刻的内涵。56个民族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民族复合体,是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树立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至上理念是构建民族法治体系的关键,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要靠56个民族共同维护。
〔关键词〕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复合体;民族共同体;民族认同;国家认同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085-08
一、中国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标识
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简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革命斗争,于1949年10月1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志着中华民族获得了完全的独立和彻底的解放,胜利地完成了构建现代国家的历史性任务。然而古代中国只有王朝的理念而没有现代国家的理念,构建以“主权、疆域和人口”为基本要素的现代国家的观念是欧洲的舶来品。“中国”二字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现代民族国家规范的、标准的简称。根据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签署、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官方的工作语言为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和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其中,在联合国官方通用的语言文字英文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标准缩写是“PRC”。在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以及政府之间往来的法律文件、国际会晤、外交事务及商务活动中,无论是国际间的官方正式文件,或者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签署备忘录、会议纪要、框架协议、意向书和合同要点等)、国际会议摆放的桌签、引导员使用的引导牌、出席会议人员佩戴的胸牌等,凡属庄重、严谨的正规场合,一律使用“PRC”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识,它突出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着力体现了中国人民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而“CHN”不仅是“中国”(英文为CHINA)的标准英文缩写,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联合国注册的国家代码。因此,在联合国举行的所有官方会议、国际重大会议、国际体育比赛等正式场合里,无论出席者(或者应邀参加者)是政府官员、外交人员抑或一般工作人员,还是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体育运动员或者教练员等,凡属代表国家或者以国家名义出现在这些国际场合的时候,都少不了要使用“中国”的英文“CHINA”(缩写“CHN”)这个统一的国家代码。
中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规范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中国版图范围内分散居住的各民族居民,经过相互接触、混杂、联接、融合以及分裂和消亡的过程,在生产生活和彼此交往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又各具个性的统一体〔2〕——中华民族,共同构建了一个自己的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是当代中国坚如磐石的奠基石,中华民族大团结是国家统一、稳定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无论涉及国际政治、外交活动等重大事宜,还是统揽国际间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活动,抑或公民出国经商、留学或者进行个人旅游活动;无论你是来自山东的聊城、湖北的武汉,抑或属于哪个民族群体的成员,所有这些对于外国政府、机构、团体组织来说,尤其是出国人员在填写“外国人入境卡”和“外国人出境卡”的时候,都谈不上是至关重要的事项,急需在第一时间向人家陈述的就是:“我来自中国”、“我是中国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在有文字记载的5000多年历史长河中,各民族人民共同开创了祖国的锦秀河山、广袤的疆域,繁荣的经济、灿烂的文化以及辉煌的科技成就。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如果没有中国这个国家,就没有中华民族这个国族,中国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规范标识。“中国”这两个极为普通的汉字,就是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版图、13亿多中国人口、56个民族的具体象征和真实写照。正因为如此,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多次使用“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替代过去惯用的“各民族人民”和“中国各民族”概念,揭示了中华民族的科学内涵,〔3〕体现了国家最高领导层对民族问题治理的顶层设计。
中华民族概念具有极为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中华民族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专用称谓,中华民族既是命运共同体又是政治共同体,56个民族与中华民族的命运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自秦始皇开创“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的“大统一”以来,这种局面维持了2000多年,争取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成为各民族人民共同的行为准则。难能可贵的是在这2000多年的时间里,统一的时间长达1300余年,属于分裂的时间仅有600来年。即使处在这600年“分裂时期”,各个地方政权和民族政权也仍然在主张和努力争取国家的统一,“统一”始终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生存的基础和发展进步的保障。因此,在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史上,尽管历代王朝不断更迭,但是始终有一个超越这些王朝的“政治—文明”共同体,它就是“大一统”的正统王朝“中国”。不只是汉族政权追求和维护这个大一统,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政权同样追求和维护大一统。譬如,历史上的元朝、清朝就是如此。无论是蒙古族、满族还是哪个别的民族入主中原,无一例外的都把自己建立的王朝视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正统,所建立的政权形式都是多民族国家,越是兴盛的王朝吸纳的民族就越多。〔4〕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不择手段地在中国制造各种民族纠纷,甚至以策动“民族独立”的方式来分裂中国。为了彻底挽救中华民族的悲惨命运,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奋起反抗侵略战争,一批又一批各民族的仁人志士奋起探索救国救亡之策,“中华民族”概念也随着现代国家之路的探索应运而生。中华民族事实上已成为中国从封建帝国向现代国家转变、中国民众从臣民向国民转变的过程中,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民族认同标志。〔5〕1911年推翻帝制的辛亥革命胜利后,民族民主主义革命的开拓者、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中华民国和中国国民党的缔造者孙中山倡导“三民主义”,提出“五族(即汉、满、蒙、回、藏)共和”,以“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单元来建立“民族国家”,〔6〕至此中华民族国家已具雏形。1949年9月29日新中国成立前夕,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认为,无论是国际上的“联邦制”还是“邦联制”,一概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实际,中国的民族地区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终于在漫长的中国革命斗争实践中,成功地找到了一条适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既有利于实现各民族群体的现实利益,又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经过对民族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凝练而成的民族理论,不仅是对民族关系以及调整民族关系价值取向的理论阐释,而且是具体调整和处理各种复杂民族矛盾的理论指引。
二、中华民族是中国56个民族的总称
56个民族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对公民进行民族身份识别和确认的目的,是为了尊重在历史上形成的差异并依法保障人人平等。我国学界所论及的民族识别,是依据民族历史、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居住地域和既定称谓等,对其民族成分或者民族名称进行甄别,以确认是否是少数民族或者应当归属于哪个少数民族。长期以来有关“‘56个民族的来历源于民族识别”的争论,源自黄光学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中的一段表述:为了弄清楚各民族的民族成分、族称,自1950年起中央和地方民族事务机关组织专家调查组,对全国各地提出的“族体”进行民族识别调查,通过民族识别确认56个民族。〔7〕黄光学还在《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一书中,把民族识别调查的作用和意义,提高到“56个民族的来历”的高度。我国学界近年来最新的研究成果认为,黄光学的上述论断缺乏科学根据,不符合56个民族逐渐形成、融合以及发展的历史事实。假如说56个民族像黄光学说的那样是由“识别而来”的,那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事实是先有中国的少数民族,然后才有共同纲领和宪法关于少数民族的相关规定。在中国56个民族当中,除了独龙族和高山族之外,其他54个民族均能从中国历史典籍中找出对应民族。即使在新中国建国初期云南、广西、贵州、福建等省份开展过族别调查,并且对“某个族体”属于哪个族别的名称予以明确,但这毕竟只是在少数地区、对“个别族体”族别的识别。至于族别调查的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只有经过国家的最终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实事求是地说,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的民族工作安排中,并没有关于民族识别调查这项任务。查阅已公开出版的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已故领导人的文集,也没有发现有关当时开展民族识别的指示或者发表的文章。仅1954—1959年个别省区在社会调查中自行增列族别调查内容,相对于全国而言,这纯属局部或者个别地区的行为,民族识别工作并没有列入到全国的民族工作之中。〔8〕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简短的结论:“56个民族的来源”不是学者族别识别的结果,族别调查是少数学者的学术研究活动,调查结果只是一种咨询性建议,能否被采纳纯属中央人民政府的决策行为,“族别识别”与“国家确认”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把少数省区在社会调查中对族别识别扩大到全国范围,把识别民族族群活动扩大为对全国“56个民族”的识别,其危害性不只是在于以偏概全和混淆视听,而在于容易使人错误地产生“56个民族”是被主观“识别”出来的,也容易使人误以为中国的“56个民族”是为了政治需要被制造出来的。
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民族复合体。中华民族从来就不是56个民族的简单相加之和,而是一个有着共同的感情和道义的统一整体。据对有关历史资料的初步考证,早在魏晋时期就有“中华”这个专门词汇,它是从“中国”和“华夏”这两个词汇中各取一字复合而成的。1902年清朝学者、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首次使用“中华民族”概念。〔9〕1905年他又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研究》一文中断定:“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数民族混合而成。”〔10〕该论断表明梁启超在那个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中华民族是长期以来由各民族混合而成的复合体,证明他对中华民族的认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自觉程度。晚清朝廷宪政专家杨度,算得上是较早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人。他认为“融合五族”是中华民族成为一个统一整体的前提。中华民族不是由地域、血统决定的,而主要是由文化决定并最终形成的。 〔11〕1917年李大钊也认为五族之文化已渐趋一致,以往历史上残留之名辞,早已名存实亡,“凡籍隶属于中华民国之人,皆为新中华民族”。1939年2月顾颉刚提出了“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著名论断,主张“凡是中国人都是中华民族——在中华民族之内我们绝不该再析出什么民族”。〔12〕中华民族确实是一个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民族复合体,它是各民族人民在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基础上,逐渐辨析、凝练、明晰并达成共识的。中原地区的汉族是形成中华民族复合体的主体民族,它和其他民族一样只是一个平等的复合成分。可以说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老祖宗留下来的一笔价值连城的巨额财富,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无与伦比的重要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续沿用“中华民族”概念,始终认为中华民族不只是汉族,同时还包括各个少数民族。诚如1988年11月费孝通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的著名演讲中所指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中国人民近百年来同西方列强侵略者斗争的结果;但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存在,则是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嬗变才最终形成的。笔者在这里还要慎重地指出:在中华民族这个多元一体格局里,“一体”并非指“汉族”一花独放,而是指文化多元、政治一体的“中华民族”整体。打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56个民族就好比是“基层”,中华民族就是它的最“高层”。当然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要取代或者排斥低层次的认同,高层次民族在本质上是“一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
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这里的“多元”意味着中华民族不是只有一个民族,而是由许许多多的民族和族群共同组成的。这些不同的民族和族群经历过冲突、对抗、战争、相持、媾和与融合,逐渐捐弃前嫌并凝聚成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为了论证的简洁且具有说服力起见,这里以10-13世纪中国各朝为例展开论证。在政治方面,尽管当时辽、宋、夏、金陆续分立,异军突起的少数民族纷纷建立王朝与中原地区的宋王朝分庭抗礼。然而他们无一例外地具有不自外于中国华夏的正统观念,并以中国传统“德运”之说为自己进行解释和争辩。主体民族不同的辽、夏、金各朝,尽管自诩为中国的正统,但是他们都不否认“中国的帝统”、视本朝为其支脉,自觉地接受中原地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德运”基本沿袭华夏正统的“金、木、水、火、土”五德传承,证明其对中华民族政治、法律和制度的共同认知。在经济方面,当辽、夏、金各朝政权一经稳定之后,他们便进一步开发北方、东北和西北地区的疆域,虚心学习中原地区农业和手工业经验技术,开辟边境贸易互通有无,使团在沿途做大宗货物交换和贸易往来。这种既有阻隔又有交流的混杂格局,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各王朝自身的生产力水平,也极大地发展了农牧业优势和特色经济。在文化方面,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彼此互动的过程中,多元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从来就没有抹煞文化的共同性和统一性。譬如,辽太祖崇拜孔子,尊孔子为“大圣”;西夏王国接受儒学并翻译儒家经典,建立大汉太学,尊孔子为“文宣帝”;金朝真诚地拜汉族官吏和儒士为师,请其授以汉族学术文化。辽、宋、夏、金时期汉文化的传播范围相当广泛,各少数民族王朝基本都在使用汉文。〔13〕文字和文化是文明社会极为重要的标志,同时文化又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以“各美其美”、“和而不同”的方式,共同构筑了底藴深厚、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完美地体现了中华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在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于政治认同等其他多种多样的认同而言,文化认同算得上是深层次的认同,因为它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在5000多年有文字记载的人类文明中,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始终稳立于世界的东方,与中华民族文化博采众家的多源性是密不可分的。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笔者在这里首先探讨“民族认同”问题。这里所论及的民族是指那些既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又以共同祖先的意识为根本特征,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共同文化特质的一类人群。他们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并非指中华民族统一体本身。也就是说,民族认同是每一个人的认识与情感,水乳交融地交织在一起所产生的归属意识的概念。在同一民族人群当中,一般都具有基本相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并且祖祖辈辈和睦相处地居住在一起。民族认同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随时随地都会喷发和表现出来的,只有当他们与外族接触或者彼此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才会产生强烈的民族认同感。不同的民族在经济、文化诸方面进行交往交流的时候,从自由自在无意识的状态到对本民族和其他民族有所认识,并且主动产生对本民族强烈的认同情感,最终形成对本民族的归属意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认同”。具有民族认同感的民族由两个层次构成:其一,全国各族人民的命运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即由汉族等56个具体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他们在中华大地上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语言文字交流上基本做到统一规范,并且具有共同的文化心理素质,能够作为一个长期稳定的共同体而存在。从完整意义上说,构成中华民族历史的各民族,不仅应当包括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而现在已经消失的民族,还应当包括当代中国境内各民族以及没有居住在中国疆域内的所有华人和华侨。其二,组成当代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各民族,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确认的“56个民族”。56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各自独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具体特点。其次探讨“国家认同”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对国家认同的研究历史不太长,研究的领域不够广泛也不够深刻。直到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我国政治学领域才引入“国家认同”概念。国家认同是指公民在明确自己所属国之后,在逐渐熟知、认识、眷恋这个国家的心理过程中,逐渐对国家产生认同乃至热爱的情感,从而表现出对于国家的忠诚、信赖与支持。〔14〕每个人与生俱来地拥有自己国家的公民身份,这是国家认同的前提条件。人们在随后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对所属国家的历史发展、文化传承、国家主权以及崇拜信仰等的认同,就构成了国家认同基本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就是说,国家认同是每一个公民在确认自己的祖国之后,表现出认可和服从祖国的法律、制度、领导人权威等要素,并且产生出依附于这个国家的归属感的心理过程。它在国家快速发展或者遇到危难的时候,这种国家认同感就具有纽带的作用,会奇迹般地喷发出无穷无尽的力量。任何国家的存在与发展,都仰赖于这种强烈的公民意识。我国56个民族是统一的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56个民族公民认同国家、认同政治、认同社会,既是他们行使公民权利的体现,也是他们维护国家统一的共同心愿。可以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两者之间,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关系,民族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前提,国家认同的形成需要借助于民族认同这个最原始的认同情感方式,民族认同的向心力有助于增强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凝聚力。民族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成员对国家产生的强烈政治认同感,最终必然会上升到国家认同上面去。
三、依法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
树立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至上理念是构建民族法治体系的关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全面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而且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经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议、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凡新选举出来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的时候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实施这些重大举措的目的,就是要在全国人民尤其是在领导干部当中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一项专门调整民族关系的顶层制度设计,它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56个民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如果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政策的源头,那么除了《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之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其他民族法律法规的源头。必须以强有力的《宪法》实施来捍卫少数民族群体的基本权利,以完备的《宪法》监督来促进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以科学的《宪法》解释来引导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目前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的法律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譬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在一定的范围内仍然存在,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情况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突出,因而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我国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是决定依法治国得失成败的关键,因为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近年来党的执政方式有了显著的变化,这就是一切涉及国家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都使其法律化,即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方式把重大的方针政策变成为国家法律,法治已经成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因此,要树立《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至上的法治理念,当前必须从如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二是要从行动上自觉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既要依法同民族分裂势力作坚决斗争,又要自觉地增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根植于中国的土壤,但是它体现出来的精神和价值已经远远地超越了国界,为世界上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国家治理体系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对国家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制度体系。依据不同国度的不同标准,国家治理体系构成也不一样,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探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首先从国际维度考察,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指标,通常要看政治的开明程度和经济的发达程度。其次从国内维度考察,中国正处在激烈的发展转型之中,现代化目标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之中,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以及权力分配和多种手段的共同使用、多元主体的共治方面。在国家治理体系内的地方治理中,“地方”一般是指省(自治区)一级行政区域,它具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所需要的行政系统和政治权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括立法体系科学化、行政和执政规范化、司法体系合理化、社会治理法制化等内容。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各个层次的民族地区治理均属于地方治理的范畴。而在少数民族治理过程中的治理手段,如习惯法、宗教规范等,则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15〕多民族国家治理通常要比单一民族国家治理困难得多、复杂得多。譬如,当多民族国家现代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之后,社会分化加剧有可能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情势下如果缺乏正确引导或者未雨绸缪措施不到位,利益分化极容易激起社会矛盾和冲突。因而在这个阶段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就是要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缩小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发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发展,并不等同于各民族之间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譬如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和“直接输血”的功能来实现。而要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则困难和复杂得多,因为必须使少数民族群众真正体验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仅要使他们自觉地接受现代化理念,而且要把自己融入到国家现代化潮流当中去。这就要求多民族国家在推进国家现代化的时候,必须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和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少数民族按照他们自己的方式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后发现,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由于实施了各种具体的民族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居民身份确实具有显著的含金量,生活在民族地区的汉族群众也想改变自己的民族身份。尤其是近10多年来以“民族”整体为对象,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如计划生育、高考加分和各种民族补贴等。尽管这些政策和措施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是由于有些工作不到位、不细致,事实上助长了一些人的“等靠要”思维定势,也刺激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狭隘“民族意识”,有的民族地方干脆不欢迎其他民族成员到他的“一亩三分地”;〔16〕有的民族地方以“全民信教”、民族风俗习惯为由,不适当地增强本族成员的所谓“民族意识”和“民族凝聚力”。导致国际反华势力、邪教组织和国际恐怖组织等,较容易在这些地方找到立足之地、突破口、代言人乃至同谋者;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挑拨和操纵下,有的直接上演了这些地方的街头暴乱和打砸抢烧闹剧,有的组织城市无业人员冲击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譬如,西藏的“3.14事件”、新疆“7.5事件”、内蒙古西乌旗“5.11事件”以及新疆巴楚暴力恐怖事件等。其实在当下每个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都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中国一旦出现了民族分裂的不幸事实,那么,中华民族所有的群体必定都会成为“输家”。这是需要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民族政策的时候,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和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要靠56个民族共同维护。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是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56个民族的最高利益。民族自治地方在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时候,应当把握好统一与自治、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在我国单一制政体框架内,各个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民族自治权。〔17〕在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正确关系,是集中统一与自治相结合的辩证关系,而不是所谓的简单分权关系。统一与自治既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又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更是中央政府自治权设计的基本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或权力机关的自治权,唯一的权力来源途径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依法授权。也就是说,被依法授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权力机关,在行使立法自治权、民族事务和地方事务管理权上,确实具有相当大的独立自主性和自由选择空间。但是这种独立自主性与自由选择空间不是漫无边界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以不危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统一为基本前提,必须始终把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整合、塑造、完善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强化56个民族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政治认同。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既不是封建社会那种怀柔体制下的施恩,也不是随心所欲和毫无义务责任的特殊权利。构建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约束机制,培育和优化民族地区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成为民族区域自治权框架设计的题中应有之义。〔18〕在我国过去和现在发生的所有带“民族性质的问题”中,从来就不是哪个具体民族的简单问题,而是一个危及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国家主权安全的全局性问题。许多具体问题并不是因为民族而产生,即使在内地省份也同样存在。各级地方政府应当认真做好普通群众的普法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舆情分析,千万不能把本不属于民族问题的问题上纲上线为“民族问题”;必须分清治安政策与民族政策、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后出现的问题与民族关系问题之间的界限,决不能把所有的矛盾与突发事件都与民族问题挂起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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