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婚姻中的善与恶
袁远
摘要婚姻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这就决定了其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但无论是善还是恶总是相对的、变化的,这种变化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决定的。本文着重从肉体、精神、结婚、离婚等四个方面阐述、分析了婚姻中的善与恶。
关键词婚姻 善恶
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讲:“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马克思在批判德国“离婚法草案”时写到:“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他批评这些人“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更正确的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
一、现代婚姻的伦理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是婚姻观的传统与现代伦理隔离和界定的始基。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中的包办、买卖婚姻,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婚姻原则。随之,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完成,现代婚姻观的伦理定位亦随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顺利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
伴随改革开放及西方性观念的冲击,婚姻伦理观念亦在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融合之中交汇着、地震着,恋爱观、择偶观、婚姻观几种主要的性观念得到了复本性的回归。几十年来,爱革命干部,爱最可爱的人,爱贫下中农,爱工人,爱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响当当的造反派的“禁欲”时代的政治婚姻从此彻底挣脱。1981年初,第一个征婚广告的公开打破了传统婚姻媒介形式;90年代初期开始,试婚、同居潮的燃起;20世纪末,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网恋、网婚的虚虚实实,一夜情、一夜性的褒贬,情人市场,第四类情感,丁克,合同婚,同性恋、同性婚等等异化行为更是震荡和洗涤了中国人的性、爱和婚姻观念。随着婚姻观念的进一步开化,以婚姻为性的惟一合法渠道的规范将越来越不具有约束力,婚姻更多地被视为一个过程、一种生活方式,人们对待婚姻、对待性更为自由宽容。如何看待性与婚姻越发分离、性与爱越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何协调好婚姻同性爱、情爱的关系,需要从人性基础、制度规范、生命需求、文化内涵多方面综合评判、定位。人类自我意识和善恶观念的发展,将人类的两性关系限定在婚姻之中,确切地说是将男女之間的性爱范围限定在婚姻之中,使其得到社会认可和保护,使人类两性关系有别于动物纯生理性,而具有了伦理性,成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实质上,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并没有绝对的联系,因为“即使没有求偶、婚姻和家庭,人类的性欲一样可以得到满足;没有性行为也一样可以生殖。”(费孝通《生育制度》)“单纯从生命繁衍角度看,婚姻关系是一种束缚;但从种族的纯正、生命进化角度看,婚姻是最好的保护伞。”所以,“婚姻在任何人类文化中,并不是单纯的两性结合或男女同居。”([英]马林诺斯基《文化论》)柏拉图的精神恋爱观,亚里士多得的肉体恋爱观都是不健全的情爱婚姻,也就是说,单有性或爱,或单有性爱都是不健全的,只有精神与肉体、情感与理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并升华为社会的、道德的婚姻才是完善的。
二、现代婚姻中的善与恶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善恶标准具有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善恶标准是变化的,有差异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相互直接矛盾的。”在一般意义上,“善”与“恶”的对立用“应当”与“不应当”来界定。善就是人性“应当”有的品性,而“恶”就是人“不应当”有的品性。婚姻中的善恶又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评价、衡量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婚姻是一种表现在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社会关系。婚姻不是单纯的生物学上的两性关系,而是一种社会行为。男女之爱因为有了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意义,才赋予为世上最伟大最完整的感情。在婚姻中,一个人一生应不应该有肉体或精神的出轨、背叛、选择?无则“善”乎?有则“恶”乎?按照柏拉图的精神恋爱观,亚里士多得的肉体恋爱观具体归类现代婚姻中的善恶问题主要有:婚外恋(重婚、同居、姘居等)、网恋、网婚。婚外恋需建立在两性肉体上产生;网恋、网婚需建立在两性精神上产生。于是,我们可以从形态上将其归类为两种:
(一)肉体上的善恶
性是任何动物都具备的生理机能,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人作为高级动物,离开性,生产和再生产将无法继续下去,正可谓:“食色,性也”。当然,人与动物之“性”的最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性爱活动包含感情、心理体验,既包含了肉体的满足,又需要精神的满足,即性与爱的合一。是文化和社会的产物。“要研究男女性道德问题,婚内与婚外的关系都须考虑,因为无论那种婚姻制度的实行,婚外的性关系总是随着婚姻制度而变更的。”“……婚姻的稳定很重要。但这不是说他们的婚姻中不应该有别的性关系。”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性是婚姻的内容,性爱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实质,与婚姻是同位、不可分的。婚外恋是有配偶的人与配偶以外的第三者所建立的恋爱关系。婚外恋在最初表现为精神的依恋,但人是有血有肉有性有情的,当感情达到一定热度,不可能仅仅局限在精神范围内,必将由“恋”到“性”。就像一些婚外恋者从内心深处发出的痛苦呼喊:“一种不能完全获得对方的苦恼总是折磨着我们,不安全感使我们之间的偷情笼罩着阴影,一根道德与良心的鞭子总是高悬在头上。”恩格斯指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但就人的本性而言,性爱是易变、不确定的,不完全具有专一的性质。固定在婚内的性爱常因其反复机械而失去其新鲜魅力,这是一个痛苦但又不能不承认的事实。也许一些婚外恋者的确没有毁灭家庭的念头,但是,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道德和法律意义,所以人们惯性思维是,婚外的性关系是恶的,婚内的性关系却不是,因为那是合法的。无论婚外恋者的初衷是怎样的,自它最终发展为婚外性关系时起,就侵犯了合法婚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利,这一结果的发生,就决定了婚外恋者处于妨害他人合法婚姻的可悲的第三者地位。
(二)精神上的善恶
柏拉图是最早研究爱情的哲学家,他理想中的爱情就是一种精神享受,不参杂任何肉体成份。他说过:最神圣的爱情是精神的,而不是肉体的。事实证明,柏拉图式的爱并不存在,它只是一种憧憬、一种愿望。现时代的精神恋爱最典型的是网络科技带来的“网恋”、“网婚”,这种虚拟的恋爱婚姻关系为婚姻伦理的讨论带来了新动向,对现实婚姻伦理产生了的影响和冲击。“网恋”、“网婚”确实为一些人的婚姻生活填补了空缺,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婚外性行为发生的机会,但产生的却是精神上的出轨。“网恋”、“网婚”的时间空间自由而极具弹性,其过程可以随意而无需认真,其对象可以一对一,也可以一对多,可以固定不变,也可以随时变换,这就与现实爱情的道德要求背道而驰。现实世界婚姻伦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要求,首先婚姻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是一种具体真实的心理活动和感情体验,要求唯一性和排他性。“网恋”、“网婚”是一种没有道德约束、道德责任,完全脱离社会监督与评价、完全自由的虚拟世界。人们可以虚拟性别、年龄、婚否等等重要的基本的信息;可以虚拟真实的情感,破坏人的正常思维定势和行为模式,从而产生情感的错位,道德的移位。这种虚拟、虚假、虚伪的情感把握好的话不影响正常的婚姻关系,但现实的是,又有多少人能甘心或愿意将其仅停留在精神领域呢?一旦现实婚姻潜伏的裂变因素聚足了其发生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必将由精神依恋上升为肉体满足。长久看,它也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即使最纯洁、最高尚的感情也不可能挣脱性欲,性欲是爱情的重要的客观基础和内在动力,是爱情的“基质”。
也许有人会问:不论道德的观念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中有多大差别,善总不是恶,恶总不是善;如果把善恶混淆起来,那么一切道德都将完结,而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了?这实际上就是杜林鼓吹的永恒不变的道德观念,就是否认道德观念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否认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暴露了他的永恒道德观的历史唯心主义性质。恩格斯指出,如果杜林在真理和谬误的问题上仍然停留于形而上学的观点,那么在善恶的问题上他就更没有前进,还停留于唯心史观。如果善恶真有固定不变的界线,关于善恶也就不会有争论了。为了彻底驳倒杜林的永恒道德观,恩格斯又分析了当时欧洲资本主义社会三种不同的道德论中的一些共同的道德戒律,最后得出: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论中存在着的一些共同的东西,不但不能证明永恒道德的存在,反而说明了道德观念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必须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而变化。“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所以,衡量一种婚姻道德与否,不能离开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和人们的思想文化状况。
(三)结婚善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应该是爱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从现实看,婚姻并不必然包括爱情,没有爱情同样可以缔结婚姻,爱情只是构成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必不可缺的,所以,婚姻并不必然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到底以什么为基础要取决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有人结婚为了满足性欲,因为不结婚,性欲的满足就要遭到道德的谴责;有人结婚为了金钱、财产、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有人结婚为了获得社会的承认,因为不结婚要遭到周围人的议论甚至歧视。如果性交只有在床上才合乎道德,那么,倘若一个男子屈服于包办婚姻的枷锁,一个女子忍受买卖婚姻的胁迫,和自己不爱的人睡在一张床上,这是否是道德呢?很明显,不道德,而且是非法。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经过法律手续缔结的婚姻才是合法的;但爱情不是国家立法的对象,法律不能规定男女之间的爱情应当如何如何,只能依靠道德舆论、习俗和信念力量。现代社会里,由于男女的角色日趋接近,不论男女都可以独立谋生和独立发展,他们在争取独立人格的同时,也争得了相对多的情感上的自由。强制维护没有爱情的婚姻并不是道德的行为,他给自己带来的不是幸福,只能是灾难与痛苦。婚姻虽然不必然包括爱情,但是必然包括性,即便只有肌肤之亲。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婚姻以“性爱为基础。”那么能不能说婚姻等于性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无性婚姻的例子很多,或是婚前一方或双方丧失性能力,或是婚后一方或双方丧失性能力。双方都丧失性能力的无可厚非,关键是只有一方丧失,另一方却是健康的,这种婚姻关系中的伦理善恶就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四)离婚善恶
大多数人固有的观点是,离婚是家庭的悲剧,家庭的离散是社会制度崩溃的表现。因此,主张对离婚要严加限制。但是,应该看到,离婚并非完全是悲剧。离婚同结婚一样,决定于双方感情,如果感情确己破裂,离婚不但不是悲剧,而是悲剧的结束,喜剧的开始。即使是一方坚持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夫妻来说,对于坚持离婚的一方是悲剧的结束,喜剧的开始。正常的离婚对于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不正常的离婚对于双方、子女乃至社会才是一种痛苦和损害。离婚有利有弊,有善有恶,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我們应当承认,离婚对某个具体家庭确实是意味着解体,但这种解体对整个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发展,并不是件坏事。列宁曾经说“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事实证明,无论离婚的方式怎样,婚姻的解体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冤家夫妻和怨尤配偶的数量,减少了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发生。所以,认为离婚的多了,是“社会道德的日趋堕落”,就必然使社会制度“崩溃”,是不客观的。从现实生活看,有的婚姻解体是道德情操高尚的一种反映。1989年12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催人泪下的离婚案:张秀莲和艾树刚婚后不久的一天,张突然晕倒,经医院检查是先天性心脏病发作,后来,随着病情的逐渐严重,由先天性心脏病发展到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又得了脑血栓,半身失去知觉,张出于对丈夫的前途、幸福考虑,毅然向法院提出离婚,而丈夫也出于同样的理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庭陈述各自离与不离理由的时候,双方都是为彼此考虑,关心对方胜过自己。最后婚是离了。但这样的离婚应该是善的,而不是恶的。正像结婚不都是喜剧一样,离婚也不都是悲剧。尤其是那些给夫妻双方乃至家庭其他成员都造成很大痛苦和伤害的婚姻来说,离婚一定是悲剧的结束,喜剧的开始。
正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善恶观念、善恶标准还是有客观的、共同的、绝对的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凡是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的思想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因此,善恶的评价标准是变更的、差异的,并非是无客观标准的道德相对主义。善恶的评价标准是变更性与继承性、相对性与绝对性辩证统一。
摘要婚姻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这就决定了其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但无论是善还是恶总是相对的、变化的,这种变化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决定的。本文着重从肉体、精神、结婚、离婚等四个方面阐述、分析了婚姻中的善与恶。
关键词婚姻 善恶
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讲:“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马克思在批判德国“离婚法草案”时写到:“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他批评这些人“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更正确的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
一、现代婚姻的伦理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是婚姻观的传统与现代伦理隔离和界定的始基。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中的包办、买卖婚姻,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婚姻原则。随之,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完成,现代婚姻观的伦理定位亦随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顺利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
伴随改革开放及西方性观念的冲击,婚姻伦理观念亦在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融合之中交汇着、地震着,恋爱观、择偶观、婚姻观几种主要的性观念得到了复本性的回归。几十年来,爱革命干部,爱最可爱的人,爱贫下中农,爱工人,爱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响当当的造反派的“禁欲”时代的政治婚姻从此彻底挣脱。1981年初,第一个征婚广告的公开打破了传统婚姻媒介形式;90年代初期开始,试婚、同居潮的燃起;20世纪末,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网恋、网婚的虚虚实实,一夜情、一夜性的褒贬,情人市场,第四类情感,丁克,合同婚,同性恋、同性婚等等异化行为更是震荡和洗涤了中国人的性、爱和婚姻观念。随着婚姻观念的进一步开化,以婚姻为性的惟一合法渠道的规范将越来越不具有约束力,婚姻更多地被视为一个过程、一种生活方式,人们对待婚姻、对待性更为自由宽容。如何看待性与婚姻越发分离、性与爱越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何协调好婚姻同性爱、情爱的关系,需要从人性基础、制度规范、生命需求、文化内涵多方面综合评判、定位。人类自我意识和善恶观念的发展,将人类的两性关系限定在婚姻之中,确切地说是将男女之間的性爱范围限定在婚姻之中,使其得到社会认可和保护,使人类两性关系有别于动物纯生理性,而具有了伦理性,成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实质上,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并没有绝对的联系,因为“即使没有求偶、婚姻和家庭,人类的性欲一样可以得到满足;没有性行为也一样可以生殖。”(费孝通《生育制度》)“单纯从生命繁衍角度看,婚姻关系是一种束缚;但从种族的纯正、生命进化角度看,婚姻是最好的保护伞。”所以,“婚姻在任何人类文化中,并不是单纯的两性结合或男女同居。”([英]马林诺斯基《文化论》)柏拉图的精神恋爱观,亚里士多得的肉体恋爱观都是不健全的情爱婚姻,也就是说,单有性或爱,或单有性爱都是不健全的,只有精神与肉体、情感与理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并升华为社会的、道德的婚姻才是完善的。
二、现代婚姻中的善与恶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善恶标准具有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善恶标准是变化的,有差异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相互直接矛盾的。”在一般意义上,“善”与“恶”的对立用“应当”与“不应当”来界定。善就是人性“应当”有的品性,而“恶”就是人“不应当”有的品性。婚姻中的善恶又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评价、衡量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婚姻是一种表现在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社会关系。婚姻不是单纯的生物学上的两性关系,而是一种社会行为。男女之爱因为有了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意义,才赋予为世上最伟大最完整的感情。在婚姻中,一个人一生应不应该有肉体或精神的出轨、背叛、选择?无则“善”乎?有则“恶”乎?按照柏拉图的精神恋爱观,亚里士多得的肉体恋爱观具体归类现代婚姻中的善恶问题主要有:婚外恋(重婚、同居、姘居等)、网恋、网婚。婚外恋需建立在两性肉体上产生;网恋、网婚需建立在两性精神上产生。于是,我们可以从形态上将其归类为两种:
(一)肉体上的善恶
性是任何动物都具备的生理机能,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人作为高级动物,离开性,生产和再生产将无法继续下去,正可谓:“食色,性也”。当然,人与动物之“性”的最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性爱活动包含感情、心理体验,既包含了肉体的满足,又需要精神的满足,即性与爱的合一。是文化和社会的产物。“要研究男女性道德问题,婚内与婚外的关系都须考虑,因为无论那种婚姻制度的实行,婚外的性关系总是随着婚姻制度而变更的。”“……婚姻的稳定很重要。但这不是说他们的婚姻中不应该有别的性关系。”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性是婚姻的内容,性爱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实质,与婚姻是同位、不可分的。婚外恋是有配偶的人与配偶以外的第三者所建立的恋爱关系。婚外恋在最初表现为精神的依恋,但人是有血有肉有性有情的,当感情达到一定热度,不可能仅仅局限在精神范围内,必将由“恋”到“性”。就像一些婚外恋者从内心深处发出的痛苦呼喊:“一种不能完全获得对方的苦恼总是折磨着我们,不安全感使我们之间的偷情笼罩着阴影,一根道德与良心的鞭子总是高悬在头上。”恩格斯指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但就人的本性而言,性爱是易变、不确定的,不完全具有专一的性质。固定在婚内的性爱常因其反复机械而失去其新鲜魅力,这是一个痛苦但又不能不承认的事实。也许一些婚外恋者的确没有毁灭家庭的念头,但是,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道德和法律意义,所以人们惯性思维是,婚外的性关系是恶的,婚内的性关系却不是,因为那是合法的。无论婚外恋者的初衷是怎样的,自它最终发展为婚外性关系时起,就侵犯了合法婚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利,这一结果的发生,就决定了婚外恋者处于妨害他人合法婚姻的可悲的第三者地位。
(二)精神上的善恶
柏拉图是最早研究爱情的哲学家,他理想中的爱情就是一种精神享受,不参杂任何肉体成份。他说过:最神圣的爱情是精神的,而不是肉体的。事实证明,柏拉图式的爱并不存在,它只是一种憧憬、一种愿望。现时代的精神恋爱最典型的是网络科技带来的“网恋”、“网婚”,这种虚拟的恋爱婚姻关系为婚姻伦理的讨论带来了新动向,对现实婚姻伦理产生了的影响和冲击。“网恋”、“网婚”确实为一些人的婚姻生活填补了空缺,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婚外性行为发生的机会,但产生的却是精神上的出轨。“网恋”、“网婚”的时间空间自由而极具弹性,其过程可以随意而无需认真,其对象可以一对一,也可以一对多,可以固定不变,也可以随时变换,这就与现实爱情的道德要求背道而驰。现实世界婚姻伦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要求,首先婚姻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是一种具体真实的心理活动和感情体验,要求唯一性和排他性。“网恋”、“网婚”是一种没有道德约束、道德责任,完全脱离社会监督与评价、完全自由的虚拟世界。人们可以虚拟性别、年龄、婚否等等重要的基本的信息;可以虚拟真实的情感,破坏人的正常思维定势和行为模式,从而产生情感的错位,道德的移位。这种虚拟、虚假、虚伪的情感把握好的话不影响正常的婚姻关系,但现实的是,又有多少人能甘心或愿意将其仅停留在精神领域呢?一旦现实婚姻潜伏的裂变因素聚足了其发生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必将由精神依恋上升为肉体满足。长久看,它也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即使最纯洁、最高尚的感情也不可能挣脱性欲,性欲是爱情的重要的客观基础和内在动力,是爱情的“基质”。
也许有人会问:不论道德的观念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中有多大差别,善总不是恶,恶总不是善;如果把善恶混淆起来,那么一切道德都将完结,而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了?这实际上就是杜林鼓吹的永恒不变的道德观念,就是否认道德观念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否认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暴露了他的永恒道德观的历史唯心主义性质。恩格斯指出,如果杜林在真理和谬误的问题上仍然停留于形而上学的观点,那么在善恶的问题上他就更没有前进,还停留于唯心史观。如果善恶真有固定不变的界线,关于善恶也就不会有争论了。为了彻底驳倒杜林的永恒道德观,恩格斯又分析了当时欧洲资本主义社会三种不同的道德论中的一些共同的道德戒律,最后得出: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论中存在着的一些共同的东西,不但不能证明永恒道德的存在,反而说明了道德观念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必须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而变化。“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所以,衡量一种婚姻道德与否,不能离开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和人们的思想文化状况。
(三)结婚善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应该是爱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从现实看,婚姻并不必然包括爱情,没有爱情同样可以缔结婚姻,爱情只是构成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必不可缺的,所以,婚姻并不必然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到底以什么为基础要取决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有人结婚为了满足性欲,因为不结婚,性欲的满足就要遭到道德的谴责;有人结婚为了金钱、财产、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有人结婚为了获得社会的承认,因为不结婚要遭到周围人的议论甚至歧视。如果性交只有在床上才合乎道德,那么,倘若一个男子屈服于包办婚姻的枷锁,一个女子忍受买卖婚姻的胁迫,和自己不爱的人睡在一张床上,这是否是道德呢?很明显,不道德,而且是非法。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经过法律手续缔结的婚姻才是合法的;但爱情不是国家立法的对象,法律不能规定男女之间的爱情应当如何如何,只能依靠道德舆论、习俗和信念力量。现代社会里,由于男女的角色日趋接近,不论男女都可以独立谋生和独立发展,他们在争取独立人格的同时,也争得了相对多的情感上的自由。强制维护没有爱情的婚姻并不是道德的行为,他给自己带来的不是幸福,只能是灾难与痛苦。婚姻虽然不必然包括爱情,但是必然包括性,即便只有肌肤之亲。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婚姻以“性爱为基础。”那么能不能说婚姻等于性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无性婚姻的例子很多,或是婚前一方或双方丧失性能力,或是婚后一方或双方丧失性能力。双方都丧失性能力的无可厚非,关键是只有一方丧失,另一方却是健康的,这种婚姻关系中的伦理善恶就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四)离婚善恶
大多数人固有的观点是,离婚是家庭的悲剧,家庭的离散是社会制度崩溃的表现。因此,主张对离婚要严加限制。但是,应该看到,离婚并非完全是悲剧。离婚同结婚一样,决定于双方感情,如果感情确己破裂,离婚不但不是悲剧,而是悲剧的结束,喜剧的开始。即使是一方坚持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夫妻来说,对于坚持离婚的一方是悲剧的结束,喜剧的开始。正常的离婚对于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不正常的离婚对于双方、子女乃至社会才是一种痛苦和损害。离婚有利有弊,有善有恶,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我們应当承认,离婚对某个具体家庭确实是意味着解体,但这种解体对整个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发展,并不是件坏事。列宁曾经说“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事实证明,无论离婚的方式怎样,婚姻的解体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冤家夫妻和怨尤配偶的数量,减少了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发生。所以,认为离婚的多了,是“社会道德的日趋堕落”,就必然使社会制度“崩溃”,是不客观的。从现实生活看,有的婚姻解体是道德情操高尚的一种反映。1989年12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催人泪下的离婚案:张秀莲和艾树刚婚后不久的一天,张突然晕倒,经医院检查是先天性心脏病发作,后来,随着病情的逐渐严重,由先天性心脏病发展到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又得了脑血栓,半身失去知觉,张出于对丈夫的前途、幸福考虑,毅然向法院提出离婚,而丈夫也出于同样的理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庭陈述各自离与不离理由的时候,双方都是为彼此考虑,关心对方胜过自己。最后婚是离了。但这样的离婚应该是善的,而不是恶的。正像结婚不都是喜剧一样,离婚也不都是悲剧。尤其是那些给夫妻双方乃至家庭其他成员都造成很大痛苦和伤害的婚姻来说,离婚一定是悲剧的结束,喜剧的开始。
正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善恶观念、善恶标准还是有客观的、共同的、绝对的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凡是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的思想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因此,善恶的评价标准是变更的、差异的,并非是无客观标准的道德相对主义。善恶的评价标准是变更性与继承性、相对性与绝对性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