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征与规制策略探讨

刘轶凝
摘要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强的经济属性。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简单介绍,其次,从高技术性、特殊性、多元性以及广泛性等方面详细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知识产权规制策略,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行为特征
在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的快速发展下,整个社会已经步入到知识经济时代。这个时代中的“知识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其关键之处在于将知识运营作为主要的经济增长方式。然而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出现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群众的人身权利、个人财产都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所以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征与规制策略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介绍
(一)概念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凭借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也被称为知识所属权。发明、文学艺术作品、商标、外观设计、图像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某组织或者是某个人的知识产权。
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既可以是智力成果,又可以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和汽车、房屋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以及使用价值,并且也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甚至对于一些驰名商标、重大专利而言,其价值要比汽车、房屋等有形财产高。
(二)特点
知识产权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有性。专有性也被称为独占性或者是垄断性,除了产权所有人允许或者是法律规定之外,其他任何人不能够对该项权利进行享有或使用。这也说明人们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如果要想对产权所有人的专有权进行变更,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另外,知识产权属于一项完整的权利,并且内容也极为复杂,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非经济性。
第二,地域性。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所确认及保护的地域内有效,也就是说除了签有双边互惠协定或者是国际公约之外,被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之内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时间性。时间性指的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对各种权利的保护都规定了相应的有效期,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期限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只有进行国际申请或者是参加国际协定时,才对某项权利的保护期限进行统一。
第四,法律限制。知识产权虽然属于一种私权,并且法律也承认其具有獨占性,但是由于智力成果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社会产业以及文化等的发展具有紧密联系,所以不适合被人长期独占,因此法律也对其进行了相应限制,比如在专利权进行发生时,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审查、批准;对某些事项没有授予相应的专利权;权利人具有一定的实施或者是使用义务。另外,对于权利存续期而言,在法律上也有特别的规定。
(三)类型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两大类,分别是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中对于著作权而言,又被称为版权或者是文学产权,指的是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对科学作品、艺术以及文学作品等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包括著作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又可以分为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等。对于工业产权而言,指的是商业、林业、工业、农业以及其他产业中具有一定经济意义的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等。
(四)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一,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点:文艺、艺术等的作品;艺术家的广播、录音、表演;人类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厂商名称、各种商标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在艺术、文学、科学以及工业等方面由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第二,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的设计权;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等。由于该协议和国际贸易制裁具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在客体权利方面的规定,也已经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和遵守0。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指的是没有经过产权人的许可就自行利用或者是使用该产权所有人专利的行为,该行为是一种非法事实行为,所以其法律后果也比较严重。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高技术性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出现了很多新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及手段,涌现出了一些新型侵权行为,产生了极强的危害性。同时,随着先进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行为的技术性,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防范、责任认定等工作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增加了维权工作的难度。另外,从网络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我们也能够知道现阶段的法律还无法对群众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维护,很难对网络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追究,对于权利人而言,也很难利用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高科技术的使用,严重影响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特殊性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包括违法侵占、损毁或者是妨害行为,它们的发生和事物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了原产权的模仿、篡改以及剽窃等,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会直接影响产权人的思想内容,但是和其物化载体之间的关系不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没有涉及物体本身,和财产权侵犯行为具有一定的差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不会影响产权人的使用权利,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它与知识作品的“专有性”相违背,也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绝对性等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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