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研究

刘秀丽 孙伟东 张军伟
近年来,随着经济、工业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食品工业也迅速崛起,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在农牧业生产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范。同时现代工业的发展对环境和食品的污染日益严重,食品在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中存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日渐突出。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风险评估制度是各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治理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方式。而我国食品风险评估才刚刚起步,本文对中、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进行了研究,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风险防范机制及食品安全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2年,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建立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小组”,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但是当时并没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文件,可以说在这方面的法律属于空白区域。直到2006年,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实施,明确规定了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并规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以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监管也逐渐被重视。为了从制度上更好的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我国也逐渐采用在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方面通行的做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和补充。如明确规定和增加了六大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以及工作的开展,使其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上,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下属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及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来实行,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参与制定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评估交流,以及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仍然不够完善,要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我国发挥长效机制作用,还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采用食品分类“链条式”的监管模式,不同部门负责不同食品种类自上而下垂直监管,相互之间分工明确,避免空白和交叉,形式既独立又合作的“以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助”的监管形式。其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覆盖面广,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有法令、法规等多种立法形式,涵盖了食品、药品、禽类、家畜类、动保保健、消费者安全等诸多方面,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实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括:《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健康服务法》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方面的法律主要以《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美国食品法典》为法律基础。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ull Text of the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FSMA))于2011年1月4日奥巴马总统签署后生效,是美国70多年来食品安全法的最全面改革,此法案标志着从关注污染到预防污染的转变,旨在确保美国食品供应安全。其中涉及风险评估的主要有第103节、104节、106节、107节、108节、110节、112节、201节、202节和204节十个章节,详细地规定了危害分析涵盖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要求工厂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代理人在进行危害分析的时候,识别和评估与企业相关的已知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危害,包括生物、化学、物理和放射性危害;天然毒素、农药、药物残留、腐烂、寄生虫、过敏源,未经批准的食品和色素添加剂;以及可能蓄意引进的危害,如通过恐怖主义活动而引进的危害,并要编写危害书面分析。法案从绩效标准、财政、国力、进出口、实验室和可追溯记录等方面对食品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做出了详细规定。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规定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来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标准,是美国众议院制定、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永久性综合性法典”,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分别规定了与食品相关的内容。其中涉及风险评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IV章主要有:错误标识的食品、食物中毒害物容许条例、杀虫剂化学残留物的容许和豁免以及食品添加剂。法规规定添加到任何食品中的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应当被视为是不安全的,除非这种物质是生产必需的或按照良好生产规范仍无法避免的;但即使这种物质是必需的或不可避免的,部长也应当颁布条例限制其用量,任何超过规定限量的用量均应被视为是不安全的。
美国食品法典。《美国食品法典》在注重规范零售领域食品安全同时,将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正确标注食品标签内容有机地结合一起,实现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目标。其中与食品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如:1.食源性疾病评估、风险因素和干预措施;2.PHS模型代码历史、目的和职权;3.食品保护经理认证和手消毒剂;4.关于食品的辐照生肉和肉制品标签指南、添加剂和安全食品、冷热保持时间/温度控制;5.设备、食品接触表面、非食品接触表面和餐具;6.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涵盖内容全面具体,要求严格,比如:其规定须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严格地监管。过量使用或应用范围未经批准,添加剂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无意的污染物或残留也会进入食品供应链中。此类化学物质所指定的容许限或安全限是根据基于毒性研究和预估食用量的风险评估确定的。
通过中美两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计估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处于法律层面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处于行政法规位阶的《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仅仅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做了些概括性的规定,对风险评估各阶段的具体规定只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有说明,缺乏法律效力。同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执行程序不完善,比如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本文对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基础进行了介绍,从中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宝贵经验和法律体系,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金项目:山东检验检疫局科技计划项目(编号:SK201632)
(作者单位: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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