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废问题
乔政
摘要死刑一直是发达国家极力谴责的一种刑法,我国在死刑废存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在死刑罪名上的刑法也在逐渐减少。然而从法制史的角度以及结合我国国情来客观的看待我国死刑刑法废除问题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最终阶段必须被废除的一种刑法,然而目前阶段,死刑制度还是保障我国社会稳定的关键刑法,因此我国在死刑废除问题上应该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度来对死刑进行限制,同时还要为死刑留存适当的空间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法制史 死刑 死缓 废存
对于死刑废除问题,首先我们就要从法制史的发展来对死刑刑法的历史趋势进行了解,由于世界格局不同以及世界各国的历史差别,所以对待死刑的态度也有很大区别,因此笔者将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去对从法制史角度来谈论死刑的废存问题。
一、法制史角度看,死刑的历史趋势是由严到宽
(一)中国法制史中死刑的历史
我国是有着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九大王朝、五代十国的兴盛与发展都离不开对乱世的治理,因而死刑也就逐渐的形成并且同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我国死刑自五帝时就已经具有初步的规模,随着朝代的兴衰演变,我国死刑史多是具备残酷性,并且死刑的种类很多。例如五帝时期比较常见的五大死刑刑法,而夏朝禹刑中的“大辟两百”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死刑的残酷性以及严厉性。当时的时代属于奴隶社会,因此基于历史制度问题,此时的死刑刑法苛刻、严厉、残酷、多样,其中就有我们熟知的炮烙、脯刑等极为缺少人道主義的处决方式。并且当时人的社会道德意识较低,因而甚至出现许多被现代社会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残酷的死刑处理方式,由此我们知道奴隶时期是我国死刑制度最为严酷的时期。
在历史的演变和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奴隶制向封建制度转变,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统治者以及社会的道德意识逐渐提升,因而死刑在量刑和种类上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这种逐渐减少的趋势最直观的体现在汉王朝与唐朝的对比上。在汉朝的法律中死刑的主要方式有枭首、腰斩及弃市。而到了唐朝,死刑的方式就已经仅剩下绞刑和处斩两种主要形式,在残酷性和种类上都有所降低。这足以看出文明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死刑的制定和发展。从唐朝的死刑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制度下,死刑就已经逐渐的受到限制,这与奴隶时期的滥用和残酷在本质上有了明显的区别。死刑的基本内涵也从复仇报应观逐渐向惩罚,公正的方向转变。虽然随着统治者以及朝代的变更,在治世者思想主导作用明显的封建制度下死刑的残酷性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例如唐代后的宋、明、清的死刑残酷性又存在重新滋长的趋势)。然而死刑问题在封建制社会时期总体上较奴隶制社会时期有了极大的转变和进步,这在清末的秘密枪决中有很好的体现。
到了北洋政府主导时期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死刑的制度更是出现了极大的转变,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共产党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治世问题上有了很大的不同,因而此时的法律在对待死刑问题上以减缓为主要的方式,1979年制定的“死缓”制是我国法制史上对死刑制度转变的里程碑。
(二)国外死刑的废存
国外文明的发展较中国存在着历史年代较少的现象,因而国外的死刑制度的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上从时间长度上较我国较短,时间跨度较小。然而变革经历的阶段基本相同,同样是从滥用向慎用的转变、从残酷向轻缓的变革。目前很多人口基数较少,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在国外的整个死刑发展史上,我们可以知道,中世纪的欧洲是死刑滥用的最为明显的时期,此时的死刑刑法种类多,死刑的处决方式极大的缺少人道主义精神,并且死刑的制定上甚至有些偏激,例如在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中,就有被常人所不能理解的死刑刑法,其中堕胎和池塘捕鱼也要受到死刑的处置。并且死刑的处决方式以及死刑执行工具变态、残酷,例如火烧、车裂、分尸、放血、活体剖心等等极为虐待刑犯的方式。而这一时期正是人们思想道德观念极为低下的时期,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文明与死刑的废除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反比例关系,文明程度越高,死刑的残酷性及多样性越低。
从国内国外的法制史的变革上我们可以知道,文明的进步与死刑的废除具有很大的联系,而从整个死刑制度的演变上,我们逐渐的总结出了死刑制度的变革规律,即从滥用到慎用、从严到轻、从急到缓。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进步,在人类文明的最终阶段,死刑制度是必然被废除的。
二、从法制史角度看我国死刑留存的几大涉及因素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从法治史角度来看,死刑一直是我国各朝代广泛应用的法律治理工具,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一直将死刑作为镇压、治世的重要方式。在思想上认为“以刑止刑”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价值目标,因而死刑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传统的法律工具,尽管儒家思想崇尚“以德止刑”,然而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更多时候还是采用法家的重型治国的方针。这就使得死刑已经成为传统。尽管在封建社会有些统治者也曾想过在一定的程度上废除死刑,或者以其他刑罚来代替死刑,例如唐太宗的加役流刑罚、唐玄宗时期的死刑完全废除制度。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和统治者思想以及社会形态的转变,死刑作为法律工具的理论仍然流行并且在明清两代更加明显,从而形成一致死刑可以有效统治、镇压的假象。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复仇、报应观根深蒂固,这种观念的形成是历史以及人们心里的变化的一种体现。起主导性是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在法律文化的演变过程中,复仇理念一直是我国的一种介于法律之上的社会情感。在我国古代国民的思想意识中,刑法和罪责应该相当,种什么因,得什么果。只有刑罪相当才是法律价值的体现,这对我国死刑的留存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中国人权意识有待提高
从法治史的演进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封建社会的专制、特权主义是控制我国几千年历史的根本传统。这种不良的传统历史性极长,所带来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并且想要形成改变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从古代就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种对自己的生命都没有进行掌控的人权意识淡薄情况影响了我国的千年历史,而我国宪法在人权上的首次制定也是在2004年,因而我国人权意识较为淡薄,在公民权、生命权上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三、从法制史角度来谈我国死刑废存的可能性和时机
(一)从法制史角度看我国死刑废除的可能性
我国具有悠久的法制史,我国历经了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再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进程。我国死刑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渐从严向缓、从重向轻逐步的发生着转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死刑废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是实现最终文明的必然趋势。我们总说达到绝对文明之后,社会安定团结才会少犯罪案件,才会真正意义上实现死刑废除,然而却没有意识到如果从反向的角度来看,死刑废除也正体现了社会的稳定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虽然更注重重型的惩治力度,但是其基本是为了更好的治世,手段和方法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是思想是正确的,并且在制度上也存在着“慎刑”的思想基礎。我国儒家自古就提倡“以德治世”、“以德止刑”,孔孟之道在我国从古至今一直被推崇,也是我国仁政治国的根本,因此基于这个基础,我国死刑废除就有了生长的土壤。
并且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逐渐提升,以及道德伦理观念的逐渐增加,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虽然死刑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其消极的影响还是很深远的。如果只是一味的“以刑止刑”只会助长凶暴之风气。随着我国与世界的沟通加强,随着建国之后我国民主、自由、人权等思想的逐渐提升,以及人权组织和制度的逐渐完善,为我国的死刑废止提供了促进发展的养料。因而笔者相信有了以德止刑的土壤,有了道德、文明的养料,死刑废止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逐步成长,并且最终废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二)死刑废止的时机不成熟
尽管上述已经表明了死刑废止的可能性,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死刑废止的时机还不是十分成熟。法律的实现以及治理力度主要是因为社会形势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应该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使社会服务于法律。因此社会基础的不稳固是死刑无法废止的根本原因,只有将社会形态进行良好的转变才能够在最大深度上进行死刑废止的讨论,只有解决社会上的问题,只有人民群众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念,我们才能说废除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
四、笔者的建议
(一)放宽死刑界定、逐步减少死刑条款
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
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二)提升全民素质、加快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步伐
死刑的废止的根本是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为了保障死刑废止之后不会出现重立的情况。就要在根本上对我国国民进行道德教育,以及全面提升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全民素质,加快构建团结、稳定、乐观、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这样死刑的废止才能够被提到日程。
五、结语
通过从法治史角度来对我国死刑废止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知道,死刑的废止是人类文明建设的最终阶段的必然趋势,然而依据我国国情来看,死刑废止的时机仍然不够成熟,因此目前我国应该对死刑进行针对性的限制,以放宽死刑界定,减少死刑条款为主。
摘要死刑一直是发达国家极力谴责的一种刑法,我国在死刑废存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在死刑罪名上的刑法也在逐渐减少。然而从法制史的角度以及结合我国国情来客观的看待我国死刑刑法废除问题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最终阶段必须被废除的一种刑法,然而目前阶段,死刑制度还是保障我国社会稳定的关键刑法,因此我国在死刑废除问题上应该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度来对死刑进行限制,同时还要为死刑留存适当的空间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法制史 死刑 死缓 废存
对于死刑废除问题,首先我们就要从法制史的发展来对死刑刑法的历史趋势进行了解,由于世界格局不同以及世界各国的历史差别,所以对待死刑的态度也有很大区别,因此笔者将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去对从法制史角度来谈论死刑的废存问题。
一、法制史角度看,死刑的历史趋势是由严到宽
(一)中国法制史中死刑的历史
我国是有着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九大王朝、五代十国的兴盛与发展都离不开对乱世的治理,因而死刑也就逐渐的形成并且同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我国死刑自五帝时就已经具有初步的规模,随着朝代的兴衰演变,我国死刑史多是具备残酷性,并且死刑的种类很多。例如五帝时期比较常见的五大死刑刑法,而夏朝禹刑中的“大辟两百”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死刑的残酷性以及严厉性。当时的时代属于奴隶社会,因此基于历史制度问题,此时的死刑刑法苛刻、严厉、残酷、多样,其中就有我们熟知的炮烙、脯刑等极为缺少人道主義的处决方式。并且当时人的社会道德意识较低,因而甚至出现许多被现代社会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残酷的死刑处理方式,由此我们知道奴隶时期是我国死刑制度最为严酷的时期。
在历史的演变和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奴隶制向封建制度转变,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统治者以及社会的道德意识逐渐提升,因而死刑在量刑和种类上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这种逐渐减少的趋势最直观的体现在汉王朝与唐朝的对比上。在汉朝的法律中死刑的主要方式有枭首、腰斩及弃市。而到了唐朝,死刑的方式就已经仅剩下绞刑和处斩两种主要形式,在残酷性和种类上都有所降低。这足以看出文明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死刑的制定和发展。从唐朝的死刑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制度下,死刑就已经逐渐的受到限制,这与奴隶时期的滥用和残酷在本质上有了明显的区别。死刑的基本内涵也从复仇报应观逐渐向惩罚,公正的方向转变。虽然随着统治者以及朝代的变更,在治世者思想主导作用明显的封建制度下死刑的残酷性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例如唐代后的宋、明、清的死刑残酷性又存在重新滋长的趋势)。然而死刑问题在封建制社会时期总体上较奴隶制社会时期有了极大的转变和进步,这在清末的秘密枪决中有很好的体现。
到了北洋政府主导时期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死刑的制度更是出现了极大的转变,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共产党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治世问题上有了很大的不同,因而此时的法律在对待死刑问题上以减缓为主要的方式,1979年制定的“死缓”制是我国法制史上对死刑制度转变的里程碑。
(二)国外死刑的废存
国外文明的发展较中国存在着历史年代较少的现象,因而国外的死刑制度的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上从时间长度上较我国较短,时间跨度较小。然而变革经历的阶段基本相同,同样是从滥用向慎用的转变、从残酷向轻缓的变革。目前很多人口基数较少,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在国外的整个死刑发展史上,我们可以知道,中世纪的欧洲是死刑滥用的最为明显的时期,此时的死刑刑法种类多,死刑的处决方式极大的缺少人道主义精神,并且死刑的制定上甚至有些偏激,例如在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中,就有被常人所不能理解的死刑刑法,其中堕胎和池塘捕鱼也要受到死刑的处置。并且死刑的处决方式以及死刑执行工具变态、残酷,例如火烧、车裂、分尸、放血、活体剖心等等极为虐待刑犯的方式。而这一时期正是人们思想道德观念极为低下的时期,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文明与死刑的废除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反比例关系,文明程度越高,死刑的残酷性及多样性越低。
从国内国外的法制史的变革上我们可以知道,文明的进步与死刑的废除具有很大的联系,而从整个死刑制度的演变上,我们逐渐的总结出了死刑制度的变革规律,即从滥用到慎用、从严到轻、从急到缓。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进步,在人类文明的最终阶段,死刑制度是必然被废除的。
二、从法制史角度看我国死刑留存的几大涉及因素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从法治史角度来看,死刑一直是我国各朝代广泛应用的法律治理工具,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一直将死刑作为镇压、治世的重要方式。在思想上认为“以刑止刑”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价值目标,因而死刑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传统的法律工具,尽管儒家思想崇尚“以德止刑”,然而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更多时候还是采用法家的重型治国的方针。这就使得死刑已经成为传统。尽管在封建社会有些统治者也曾想过在一定的程度上废除死刑,或者以其他刑罚来代替死刑,例如唐太宗的加役流刑罚、唐玄宗时期的死刑完全废除制度。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和统治者思想以及社会形态的转变,死刑作为法律工具的理论仍然流行并且在明清两代更加明显,从而形成一致死刑可以有效统治、镇压的假象。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复仇、报应观根深蒂固,这种观念的形成是历史以及人们心里的变化的一种体现。起主导性是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在法律文化的演变过程中,复仇理念一直是我国的一种介于法律之上的社会情感。在我国古代国民的思想意识中,刑法和罪责应该相当,种什么因,得什么果。只有刑罪相当才是法律价值的体现,这对我国死刑的留存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中国人权意识有待提高
从法治史的演进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封建社会的专制、特权主义是控制我国几千年历史的根本传统。这种不良的传统历史性极长,所带来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并且想要形成改变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从古代就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种对自己的生命都没有进行掌控的人权意识淡薄情况影响了我国的千年历史,而我国宪法在人权上的首次制定也是在2004年,因而我国人权意识较为淡薄,在公民权、生命权上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三、从法制史角度来谈我国死刑废存的可能性和时机
(一)从法制史角度看我国死刑废除的可能性
我国具有悠久的法制史,我国历经了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再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进程。我国死刑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渐从严向缓、从重向轻逐步的发生着转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死刑废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是实现最终文明的必然趋势。我们总说达到绝对文明之后,社会安定团结才会少犯罪案件,才会真正意义上实现死刑废除,然而却没有意识到如果从反向的角度来看,死刑废除也正体现了社会的稳定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虽然更注重重型的惩治力度,但是其基本是为了更好的治世,手段和方法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是思想是正确的,并且在制度上也存在着“慎刑”的思想基礎。我国儒家自古就提倡“以德治世”、“以德止刑”,孔孟之道在我国从古至今一直被推崇,也是我国仁政治国的根本,因此基于这个基础,我国死刑废除就有了生长的土壤。
并且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逐渐提升,以及道德伦理观念的逐渐增加,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虽然死刑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其消极的影响还是很深远的。如果只是一味的“以刑止刑”只会助长凶暴之风气。随着我国与世界的沟通加强,随着建国之后我国民主、自由、人权等思想的逐渐提升,以及人权组织和制度的逐渐完善,为我国的死刑废止提供了促进发展的养料。因而笔者相信有了以德止刑的土壤,有了道德、文明的养料,死刑废止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逐步成长,并且最终废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二)死刑废止的时机不成熟
尽管上述已经表明了死刑废止的可能性,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死刑废止的时机还不是十分成熟。法律的实现以及治理力度主要是因为社会形势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应该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使社会服务于法律。因此社会基础的不稳固是死刑无法废止的根本原因,只有将社会形态进行良好的转变才能够在最大深度上进行死刑废止的讨论,只有解决社会上的问题,只有人民群众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念,我们才能说废除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
四、笔者的建议
(一)放宽死刑界定、逐步减少死刑条款
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
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二)提升全民素质、加快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步伐
死刑的废止的根本是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为了保障死刑废止之后不会出现重立的情况。就要在根本上对我国国民进行道德教育,以及全面提升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全民素质,加快构建团结、稳定、乐观、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这样死刑的废止才能够被提到日程。
五、结语
通过从法治史角度来对我国死刑废止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知道,死刑的废止是人类文明建设的最终阶段的必然趋势,然而依据我国国情来看,死刑废止的时机仍然不够成熟,因此目前我国应该对死刑进行针对性的限制,以放宽死刑界定,减少死刑条款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