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背景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董惠清 陈文静
摘要在给予政策支持的背景下我国越来越多人选择创新创业,但由此带来的个人破产问题也愈加严重,本文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创新创业 个人破产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
一、创新创业背景
(一)市场主体增速快
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大众创业热情不断高涨,2017年一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就高达359.8万户,同比增长19.5%。
(二)创新创业主体的多元化,全民创业成主流
“十三五”规划纲要将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列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都注重“众”字,可见创新创业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小部分人群,而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拓宽。
在扩大的范围内,就业相对弱势主体是重点鼓励和支持对象。政府把创业提到了就业前面,想通过积极培育各类待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来实现就业,以缓解严峻的就业形势,解决劳动力就业难题,被称作“全民创业”活动。从全民创业的背景看,不难得出其主要帮扶对象是就业相对弱势群体。
二、创新创业背景下引发的相关问题
(一)创新创业中大部分主体不适用现有破产制度,而这将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在创新创业的热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走上创业道路,但大部分主体不适用现有破产制度。现有破产制度适用主体只是企业法人,但是日趋增多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却无法申请破产,只能自担风险。截至2015年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3.1亿人,比2015年增加2782.1万人。而且在创新创业的鼓动下还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如此大数目的从业者要承担着破产后自担风险的后果,可见是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一个很大的危险因素。
(二)创新创业中成功概率低
我国创业成功率低是个不争的事实,单就其中的重要主体大学生来说,根据《201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其成功率仅仅只有5%。其中不适用现有破产制度的创业主体由于以下原因成功率更低。
1.个人能力
根据清华大學发布的《全球创业观察2015/2016中国报告》,中国创业活动的主体是青年,占创业者总体比例的41.67%。而且政府的很多创业帮扶对象都定位在就业弱势群体,鼓励和支持其进行创业,但是这部分就业弱势群体创业能力相对偏弱,而对创新创业这种高于一般就业劳动的形式来说更是无法招架,常常会失败。
2.资金来源贫瘠
个人或家庭自主创业的融资渠道相对缺失。虽然政府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但是对创新创业企业来说,特别是那些个人或家庭自主创业,资金来源大部分还是自有资金,数量不大,而要想向银行贷款取得较多资金却很难,原因是银行坚持向大企业倾斜原则,对于自主创业者的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而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充分运转,结果就是自主创业的失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3.大众“创业”将增加市场竞争
政府鼓励和支持创业可能会造成一个地区出现很多类似的市场主体,这种盲目创业会无意中加大了市场的风险,破坏经济正常的运转。市场经济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在调整着看似杂乱无章的经济活动,但是创新创业背景下人为增加一大批可能并不适合创业的市场主体,增加了市场竞争,将会导致时市场失衡,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更易导致创业失败。
(三)创新创业失败后产生的问题多
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大多数创新创业者失败后难以摆脱泥潭,东山再起。他们需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如果债务巨大会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问题,甚者觉得无颜面对家人而选择自杀,更别提能再次振作重新奋斗。而对债权人来说,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受偿制度,往往得不到公平受偿。特别是当债务人拒接履行时,连法院的强制措施都无法保证能要回债务。
三、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原因分析
我国缺失人破产制度,立法者一直迟迟未为个人破产构建法律是综合我国国情、社会经济结构和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来考虑的。因为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个人破产立法的范围不能确定,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下面就来具体分析一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原因。
(一)与传统文化、传统观念的分歧
1.法文化与个人破产立法的冲突
关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国常有传统文化的仁者爱人、宽厚待人的法思想,对于债权债务都有容忍的想法,认为不能将人逼近绝境。而在美国,因为信贷消费较为发达因此促进了美国破产法的崛起,而在美国,因其要促进经济发展,就一定会引来个人破产制度这一有宽容的制度去稳定美国经济消费,这样的法文化在美国也是根深蒂固,但是中国与美国不同,在中国法文化里,强调的是人性的支配,一切要从人类出发,来弘扬人性之美,而不是通过制度来加以稳定社会上的发展。
2.公民观念难以改变
在中国不论是从债权人的角度还是从债务人的角度都不能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欠债不还”的经济思维,尤其是在个人破产方面。在中国,将欠债归还作为一种道德的评判标准,我国古人传下来的“解衣推食”这种优良传统与个人破产制度的观念是相互冲击的。所以我国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必须先让公民接受个人破产制度的观念,但是传统文化深入人心,要想中国公民形成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经济思维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
(二)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个人破产制度不能在我国全面适用
我国目前乃至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会是一个乡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也是城乡经济社会有很大差异的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要给予自然人破产的才能,就要思考其在乡村实施要面临的艰难。
1.农民的个人所得无法计算
我国农村中的居民参与的工作多种多样,尽管大体上有分类,但是里面的各种经济来往不易计算。农村居民从事个体工商、农业、林业等获得收入,但是要减去投资和维持业务的所需资金,最后净收入就无法计算,还有从事建筑业的农民的工资是日结的且是不稳定的。这些农民在这些行业的实际收入是无法准确计算的。个人所得无法计算就无法确定农民的财产哪些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2.农村居民流动性强
我国逐渐城市化和工业化,目前在我国农村人口中,有很多农民从农务中转移到城市或者其他乡镇去打工,这也就造成了我国很多农村居民在不是户籍所在地工作。这种情况,这些流动的农村居民也无法适应个人破产制度。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1.不够完善的金融体系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是个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群体推动立法也较为困难。。因为中国政策非法人组织只能从银行借款,而中国公民主要的资金支出是家庭、教育等,而今大多数个人、家庭也都可以从银行贷款。如果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必然会大规模出现,很有可能导致中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面临破产,给银行和信用体系带来不可控制的打击。
2.不够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完善的个人信征体系可以有效促进消费信贷市场上的一些道德风险的解决,还可以降低成本和违约的可能性,个人信征体系的信息可以共享,这样尽管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信征体系的共享信息与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但是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有很大的不足,还不能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
综上所述,与传统文化、传统观念的分歧和冲突,特殊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道德风险虚假破产、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产生是成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
四、创新创业背景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他认为要在中国大力发展“大众创新”、“草根创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以说是打造中国经济新引擎的重要举措。
(一)从个人角度看在创新创业背景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是鼓励全民创新创业的需要
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下的中国是创新型国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要想更多的人投入创新创业,首先就是要保障创新创业主体的利益。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主体不包括对个人破产的保障,对个人破产的保障急需一部个人破产法,因为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是全民参与创新创业的第一道保护膜,若有了这一道保护膜,想要加入创新创业的群体会少了一道顾虑,多了一份勇气。
2.是保障创新创业个人再创业能力的需要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给一些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没有该项制度,从中国传统观念看,债务有“父债子偿”的观念,债权人的债权永远都存在,而债务人则因为一时的失误或是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永远背负债务。而且现在社会上存在暴力讨债事件,因此也导致了不少刑事犯罪事件。另外,无力偿还的巨额债务不停地计算罚息复利,必然导致债务的不断增加。。如果存在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免,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债务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因此债务人重燃信心,走出因上一次失败带来的打击,从头开始,甚至会在日后重燃创业的希望。
3.是保障创新创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要
使债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是破产制度的首要工作。因为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时遭到拒绝,只能根据普通的民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难”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另外,当还无人无力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时,因为我国有“执行优先”主义,所以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就不可能得到公平受偿。而刚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弥补这个不足。
(二)从社会角度看在创新创业背景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是社会公平竞争的需要
法律倡导平等原则,而本身法律现行的体制就存在不够平等的现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中仅仅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不包括个人和非法人组织。坚持主体平等原则时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和企业不应当区别对待,他们的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经济是制订和实行法律的首要考虑因素。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而因为转型必然产生新的生产关系,比如现今的個人独资企业应用现有的破产法时无法调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奠定了社会物质基础,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
五、创新创业背景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从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征信体系的逐渐完善看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对个人财产全部进行登记,但是对某些重要财产进行了实名制,并且行政管理体制上也有逐渐扩展的趋势。
种种数据表明,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正在逐渐完善,规避了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的风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颁布施行推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及构筑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信用环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的颁布,规范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的行为以及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的行业标准。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征信体系避免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当今社会,国民的素质水平欠佳,不及欧美发达国家,若中国构建了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被某些不负责的人滥用,作为逃避债务手段。但是个人财产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使得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的信用和财产可供考察,作为需要承担债务的个人同样也可以。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使得个人破产时,社会方便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及财产状况,从而正确合理的处理破产的相关事项。
(二)从社会法制水平逐渐增高看
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民众的法制教育有明显效果,“欠债还钱”、“因果报应”等思想有所变动,也能接受个人破产制度所蕴含的公平公正思想。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让民众知道市场的竞争需要淘汰一些不适合的经济主体,现在,经济个人同样也需要得到解放,有了企业破产法的基础,大家更易接受个人破产制度。同时,随着新闻媒体的报道,人们了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也会慢慢理解和接受中国有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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