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社会”思潮应保持政治上的警惕

当前,“公民社会”思潮在我国思想领域仍有影响,并努力证明自己的正当性。辨识这一思潮,需要把握它的思想背景和主要观点,以认识其政治实质。
我国 “公民社会”思潮的产生背景
“公民社会”是西方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古已有之的理论范式,包括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内的很多思想家都曾讨论过,但各自的理解不同。20世纪里这个范式一度淡出现代政治理论领域。到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重现研究的高潮,主要基于三分法,将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并列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这种理解不仅突出其在政治权利层面蕴含的要求,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且赋予其组织化、制度化特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作为推销西式民主和“普世价值”的“标配”,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在全世界广泛传播,由此形成世界性的公民社会思潮,以致“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在客观上提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建设的理论需求。面对中国社会领域的现实需要,一些人将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引入,以推动中国社会的“重构”。在此过程中,出现对西方理论的盲目推崇,陷入以外国理论裁剪中国现实的窠臼,不仅把“公民社会”作为讨论我国民主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范式,也将它作为批判当代中国现实的武器,对“公民社会”思潮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公民社会”思潮的政治诉求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流派纷繁,在“公民社会”的内涵、构成要素、价值原则、实现条件等问题上都缺乏共识,公民社会理论中很多观点、结论也饱受质疑和批判。我国“公民社会”思潮把西方的社会结构视为通用模板,以此为标准设计我国“公民社会”,并借此表达鲜明的政治诉求,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選择性描述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国家—社会关系问题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西方学术界对此的描述是多样化的,包括“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理论、“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理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理论等。多样化描述表明了国家—社会关系可以有多种模式。在公民社会成熟的西方国家,国家—社会关系的确呈现出多样性,对抗性关系绝非主流。
然而 “公民社会”思潮却对“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等模式情有独钟,在讨论中遮蔽了其他模式。它先按照西方政治理论确定的标准将我国政治定位于“权威主义”,然后说明在权威主义国家里,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只能是一种压制与反抗的关系;公民社会要想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只能同权威主义国家斗争。它还将政府所作所为都视为“恶”,而公民社会的行为都是“善”。这不仅赋予“公民社会”强烈的政治对抗意义,而且暗示体现民主原则的“公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共存合作。
其二,神话公民社会的“美好”。在“公民社会”思潮的话语中,公民社会被赋予了多种美好想象,似乎其内部完全平等、利益一致,并宣扬“公民社会”具有独立性和公益性,“公民社会”天然追求民主自由,是“解决权威秩序与现代民主的关系”的必由之路和“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现实基础”,如此等等。
其实,这种“神话”存在着逻辑错误和事实背离。因为它无视西方“公民社会”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化,无视明显存在的阶级、阶层利益差别和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现实中的西方社会无力消弭其自身内部的利益冲突。它不能解释西欧、北欧国家那些收入中50%以上来自国家政府资助的非营利部门如何保持独立性,而那些主要依靠会费、服务收费和商业活动生存的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有何区别。如果“公民社会”在经济上无法独立,那么它就难免会受到各种“金主”的干扰,不可能“任性”。事实上在西方国家,控制着社会资源以及慈善资源、掌握着非政府组织经济命脉的精英们,对如何使用资源拥有很大话语权。更重要的是,它无视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历史文化传统对政治民主发展的深刻影响,不能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批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发展中国家为何不能建立起类似西方的“公民社会”,反而因为成千上万的社会组织活动,社会难以达成共识,整个国家陷入频繁的政治动荡之中。
将“公民社会”思潮的这两种做法结合起来看,可见其旨趣不在社会而在政治,“公民社会”是具有明确政治目标的政治思潮。
要对“公民社会”思潮保持高度警惕
当代中国的确面临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任务。但是发展和创新不是没有方向和原则的。无论是在政治领域上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还是在社会领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都要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道路,形成具有科学性的理论。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我国固然需要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但这不等于照搬西方的某种理论和模式。应该说,对于西方公民社会结构及其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分析、鉴别和批判,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是有利于推进对我国社会建设认识的。但要看到,西方公民社会仅仅是西方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个案,并不具备普遍意义,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自身存在诸多局限和缺陷,不能为非西方国家提供正确的引导。
在历史上,“公民社会”曾被作为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抵抗“极权政治”的一个口号输送到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执行过意识形态功能。20世纪80年代波兰团结工会曾高喊这一口号,动员人们反抗当时执政的波兰统一工人党,由此拉开苏东演变的序幕,其中的教训需要认真吸取。当前,我国不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模式,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等多方面因素有机结合的社会治理格局。因此,对于“公民社会”思潮不仅应保持理论上的清醒,更应保持政治上的警惕。
(作者:杨军,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 许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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