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临床法医鉴定纠纷与防范对策研究
梁志量
摘要法医鉴定在我国证据鉴定工作系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医鉴定的结果对于整个刑事案件结果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判处、民事赔偿的数额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法医鉴定不仅仅需要具备强大的鉴定技术资源作为保障,同时也要求鉴定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保持着公正、客观、科学、真实的态度。本文主要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活体进行医疗鉴定工作,就现今形势下我国法医鉴定的发展来看,还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題的。最明显的就是法医鉴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鉴定工作人员在技术水平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还有因为个人利益原因造成的法医鉴定结果不够准确等等问题。本文中主要是先对法医鉴定进行概述,加上对法医鉴定产生的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可以对我国存在的现状有所帮助与改善。
关键词法医鉴定 临床学 纠纷 防范
在司法程序中法医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医鉴定的类型有很多种,应用比较广泛的就是法医病理学、临床学方面的鉴定。临床法医鉴定的对象是在法律事件中受到伤害的活体或者尸体进行检查和鉴定,鉴定原理包括的知识主要生物学、病理学和侦查学方面,最终通过这些方面的鉴定结果来获取有利的破案依据。本文中所讨论的医学鉴定主要是临床学的医学鉴定,也就是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医学鉴定工作。随着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依然存在着一定不足和弊端。所以在今后法医鉴定工作的发展进程中,一定要对各项不足进行补救和改善,保障鉴定工作在进行过程中的真实、科学与合理。
一、对临床法医鉴定的主要概述
(一)临床法医鉴定的概念
临床法医鉴定也被称作法医临床鉴定,主要就是运用多种临床学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医学、自然学涉及到的理论知识与医学技术对已经受到损害的身体进行一系列的检查与鉴定。其中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用来鉴定与法律问题和案件有关的活体损伤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生理性疾病,而运用临床学知识来鉴定人体具体的受伤程度、损伤原因还有致伤的工具等等。从而作为帮助司法部门进行调查与审判的强有力的证据。
(二)临床法医鉴定的相关内容
临床法医鉴定的主要作用是用来鉴定人身所受的损伤的具体原因;对损伤程度、致伤工具进行评估;检测损伤与人体本身的生理疾病是否有关系;对发生交通事故时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定;对各企业内的职工因公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等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在由于法律关系或涉及到法律事件的情况下需要了解被害人以及嫌疑人的身体生理状况时,可采取平时的方法进行检查,如果出现抗争不从的情况,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临床法医鉴定对于司法部门的工作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三)进行法医鉴定需注意的事项
进行临床法医鉴定工作时需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三项:第一项是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在进行临床法医鉴定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条例严格执行,其次还要在相关的鉴定部门监督的情况下共同完成鉴定工作;第二项是相关性原则。相关性顾名思义指的就是鉴定部门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鉴定任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与此相关的各项条例要求与事项,不能超出鉴定的范围和委托方的要求;第三项是可信性原则。意思就是在接受委托方进行鉴定之后,一定要本着认真、公平、科学、合理的态度进行鉴定,得出最正确的鉴定结论。从总体的鉴定工作来看,临床法医鉴定的范围以及难度都较大,所以临床法医鉴定的工作人员就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除此之外,鉴定人员在工作中还要保持着一份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与理念,这样可以更好的避免鉴定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法医参与到医疗纠纷鉴定的情况
鉴定是指有专业知识的人对客体本质特征的识别和判定。其中若是客体己经涉及到了人身的生、残、病、死等生理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相关专业的医学知识来进行鉴定的话,就被认为是法医学的专门性知识。遇到这种情况之后,调遣或者指派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去检查与判定的过程就称为法医学鉴定。通过法医学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其涉及到法学和医学两个不同学科,对于法医鉴定工作来说,最基础的要求就是对法学有一定的了解与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医学对活体进行相关鉴定工作。在一些法律案件或者诉讼活动中,由于所涉及人员身体上的一些医学上的问题司法和执法人员是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的,这时候就要通过法医来作临床鉴定,由此获得相应的证据与所需资料。除此之外,在非诉讼的活动中,如果涉及到由于人身伤害事故产生的医疗纠纷时,解决过程中涉及的保险理赔还有人身伤害程度的等级确定都与法医学的鉴定内容有所联系,这时候也应该聘请专业的法医来对受害者进行专业的检查与鉴定。
在法医鉴定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医病理学鉴定,它在法医学鉴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今经济与科学技术都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精神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在此基础上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不断的增强,所以也就造成了各种矛盾与纠纷的不断发酵。随着这种社会现象的不断发展,法医病理鉴定的使用效率也在大大的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更加让人烦恼的法医鉴定纠纷事件,使得法医鉴定者面临着职业发展道路上较大的挑战。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不断的登上年度的热门话题,与其紧密相关的医学鉴定工作也是不断的受到社会各群体的批评指责,鉴定者工作过程中稍微出现一点纰漏就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法医病理学是进行法医学鉴定时的重要鉴定依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即便其技术应用十分广泛,但还是受到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与专业能力的影响,使得其在鉴定结果中有时会出现结果的不准确性。
三、现今临床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鉴定纠纷的特点
在我国明确将法医鉴定类别划分开来之后随之就出现了一系列的临床法医鉴定纠纷事件,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就是临床法医鉴定方或者是委托方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是不同意见而引起的纠纷。在现代新形势下法医鉴定纠纷出现的总体特征就是无论是总量还是个体案例在纠纷发生的频率上都在不断的增加,再加上临床法医鉴定针对的是活体人群,所以伤情鉴定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此法医鉴定纠纷也就有了易发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更严重者甚至将临床法医鉴定纠纷闹到群体上访的地步,使得法医鉴定纠纷矛盾不断的升级。
(二)I临床法医鉴定纠纷的主要形式
现今存在的临床法医鉴定纠纷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纠纷结果的严重程度,包含以下几类:第一种是鉴定双方对于临床法医鉴定的过程或者结果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是在第三方的调解与协商下消除了双方之间的异议,并且对之后的鉴定没有造成大程度的影响;第二种是法医鉴定结果出现之后,鉴定双方对于鉴定结果都有着不同程度上的意见,所以在此基础上提出重复鉴定的提议,最终通过补充或者重复鉴定来解决双方存在的异议;第三种是鉴定结果所涉及到的各方人员对法医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在提出重新进行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提议之后,依旧没有将存在异议这件事情解决。
四、造成临床法医鉴定纠纷产生的因素
(一)鉴定体制不够健全完善
由于这种原因产生的鉴定纠纷主要是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最能体现这种原因的就是有关的一些重复鉴定问题,都是因为鉴定体制规定的不够详细严谨而造成的工作程序的不规范,从而导致鉴定纠纷的产生。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还由于鉴定部门的启动机制不合理,在运行过程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鉴定纠纷的发生。最后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鉴定费用不合理出现纠纷问题。
(二)由于程序问题产生纠纷
程序上的问题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临床法医鉴定的某些环节或程序中出现了存在异议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就会严重影响到鉴定的结果,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完善或者真实度不够。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意味着法医鉴定纠纷事件的产生,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在临床鉴定的程序上出现技术性的失误。
(三)鉴定标准不够细致完善
进行法医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是依据相关的人体伤情鉴定标准评价得出的,所以说如果现今存在的鉴定标准还没有得到完善,那么就极有可能在鉴定的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问题。
1.有些条款轻重平衡不准确。由于每个人的体质都是不同的,同一种伤情在不同的身体上体现出来的结果是不同的,所以如果人体伤情评价标准中对有些伤情问题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与划分,就会使一些鉴定结果出现偏颇的现象。例如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明确的将鼻骨粉碎性骨折问题归为轻伤类,但是出现了很多受害人身体上同时有着两种损伤,而鉴定时就会将其定位轻伤,但是如果这种情况的结果是一次性外力造成的,显然这个结果就不太符合标准了。
2.标准条款中有些伤情未涉及到。指的就是有些伤情在鉴定标准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甚至都没有涉及到类似的伤情,就会使得法医进行鉴定时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这种情况下就会有很大的可能造成鉴定纠纷。
(四)鉴定方存在的主观因素
法医鉴定方包括临床鉴定工作机构和临床鉴定的当事人,鉴定机构的主要问题出现在管理方面。而对于临床鉴定当事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法医,他们在鉴定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加诸一些自己本身的主观性观点,再加上鉴定应用也是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的,所以鉴定当事人很有可能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一定的纠纷。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人资质影响鉴定结果。我国在法医鉴定方面至今还没有出台过明确的对于鉴定人的任职评定审核标准,不同的地区在鉴定人的资质上也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将近五分之二的地区是没有建立鉴定人的任职审核标准与测评机制的,在这种没有明确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会有很多鉴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直接开展了法医鉴定工作。由于鉴定人在法医鉴定工作上的技术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还有一部分机构对鉴定知识了解不够透彻,给鉴定人安排超出工作能力范围的鉴定工作,导致在鉴定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从而产生鉴定纠纷问题。
2.没有收集到完整的检验资料。鉴定过程中不仅仅只是对伤者的活体进行鉴定,还要对收集到的检验资料进行合理细致的分析,从而结合鉴定结果得出最后的结果。因此,如果在搜集资料过程中出现了差错,就会造成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够真实,会让鉴定结果失去原本应有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鉴定人没有严谨的工作态度。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人太过自负,过于相信自己的主观意识与感觉,就会忽视掉鉴定任务本身的难易以及是否可以做好这份工作。造成鉴定结果没有准确性,或者在鉴定的某些程序上出现了错误,这时候即便没有影响到最终的鉴定结果,也极有可能产生纠纷问题。还有一方面就是由于地区发展不够先进,满足不了更为完善的鉴定环境与技术,会使得一部分鉴定人产生消极的情绪,这对于鉴定工作也是有影响的。
(五)当事方自身存在的原因
从当事方的角度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当事人对于鉴定工作方面的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所以可能对鉴定得出的结果不能理解甚至拒绝接受:其次是因为鉴定人与当事人的沟通不到位,在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存在疑问时,没有人为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解答;最后使得当事人过于看中自身的利益,由于鉴定结果伤害到自身的利益,然后就用鉴定失真的理由拒绝接受鉴定结果,通过上访闹事的方式试图让鉴定人改变原本的鉴定结果。
五、对于临床法医鉴定纠纷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鉴定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1.作为鉴定人首先要做到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鉴定工作,遵守鉴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科学合理。其次还要在工作的同时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做一名优秀的临床鉴定人。
2.临床法医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知,然后在法律的规范下不断的提升自身应对和解决纠纷事件的能力,还要树立起坚实的群众观念。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人要控制好自己面对当事人时的情绪,一定不要跟当事人起正面沖突。然后根据平时的工作不断的总结其中的经验,学习如何更好的处理鉴定工作出现的纠纷,避免将问题恶化。
3.除了鉴定人自身的不断提高之外,鉴定单位也要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从另一个角度帮助鉴定人更好的管理自己。完善鉴定人的队伍建设和相关的规范制度,在鉴定过程中更好的保护好鉴定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问题,避免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体系
1.大力推进全国各地法医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与体系的建立,让法医鉴定工作在统一的、强制性的制度体系下进行,通过改革体制来降低纠纷事件发生的概率。在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地社会情况进行联系。
2.对鉴定操作的规定以及伤病评判细则要更加努力的去完善,根据现今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鉴定规范提出改革和完善。
3.对法医鉴定的司法程序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要保证当事人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体现出诉讼程序应有的公正公平性。
(三)将鉴定过程公开化,减少误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17条中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不过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尽管有了书面上的鉴定协议书,还是会出现不完全公开鉴定过程的情况。而有些当事人对鉴定过程所运用的技术或者药物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以及影响并不了解,所以说签订这样一份协议书并不能在实际上真正的解决鉴定中所存在的纠纷问题,只不过是依据法律程序将鉴定工作的公开与知情停留在了纸面上。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对鉴定情况的知情与监督,更好的将鉴定的程序公开,应该在鉴定之前让委托人对鉴定程序有一定的了解与认知,尤其是在鉴定中选择鉴定方法与技术时可能会对被鉴定者有一定不好的影响时,一定要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征得其同意之后才可继续进行鉴定工作。想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鉴定者与委托人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要保证整个鉴定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状态,这样可以让鉴定委托人也参与进鉴定过程,减少双方出现误解的几率,也就避免了法医鉴定纠纷的发生。
六、结论
通过临床法医鉴定来判断事故中受伤害人员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情况,通过鉴定结果为司法部门提供强有力的鉴定结果依据,也是作为证据出现,会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发展临床依法鉴定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医鉴定制度存在着评定标准不够完善、鉴定制度不够健全、鉴定人员水平不够精准还有操作流程不够统一的各项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是产生鉴定纠纷的一定原因所在,由此可知,想要使临床法医鉴定更好的发展下去,就要尽可能的将这些制度上的缺口填补完整,加强外部制度与规范体系的建设,不断的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等等。希望本文对临床法医鉴定工作的浅显分析可以为今后的鉴定建设工作提供一些有利的幫助。
摘要法医鉴定在我国证据鉴定工作系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医鉴定的结果对于整个刑事案件结果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判处、民事赔偿的数额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法医鉴定不仅仅需要具备强大的鉴定技术资源作为保障,同时也要求鉴定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保持着公正、客观、科学、真实的态度。本文主要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活体进行医疗鉴定工作,就现今形势下我国法医鉴定的发展来看,还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題的。最明显的就是法医鉴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鉴定工作人员在技术水平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还有因为个人利益原因造成的法医鉴定结果不够准确等等问题。本文中主要是先对法医鉴定进行概述,加上对法医鉴定产生的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可以对我国存在的现状有所帮助与改善。
关键词法医鉴定 临床学 纠纷 防范
在司法程序中法医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医鉴定的类型有很多种,应用比较广泛的就是法医病理学、临床学方面的鉴定。临床法医鉴定的对象是在法律事件中受到伤害的活体或者尸体进行检查和鉴定,鉴定原理包括的知识主要生物学、病理学和侦查学方面,最终通过这些方面的鉴定结果来获取有利的破案依据。本文中所讨论的医学鉴定主要是临床学的医学鉴定,也就是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医学鉴定工作。随着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依然存在着一定不足和弊端。所以在今后法医鉴定工作的发展进程中,一定要对各项不足进行补救和改善,保障鉴定工作在进行过程中的真实、科学与合理。
一、对临床法医鉴定的主要概述
(一)临床法医鉴定的概念
临床法医鉴定也被称作法医临床鉴定,主要就是运用多种临床学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医学、自然学涉及到的理论知识与医学技术对已经受到损害的身体进行一系列的检查与鉴定。其中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用来鉴定与法律问题和案件有关的活体损伤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生理性疾病,而运用临床学知识来鉴定人体具体的受伤程度、损伤原因还有致伤的工具等等。从而作为帮助司法部门进行调查与审判的强有力的证据。
(二)临床法医鉴定的相关内容
临床法医鉴定的主要作用是用来鉴定人身所受的损伤的具体原因;对损伤程度、致伤工具进行评估;检测损伤与人体本身的生理疾病是否有关系;对发生交通事故时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定;对各企业内的职工因公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等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在由于法律关系或涉及到法律事件的情况下需要了解被害人以及嫌疑人的身体生理状况时,可采取平时的方法进行检查,如果出现抗争不从的情况,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临床法医鉴定对于司法部门的工作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三)进行法医鉴定需注意的事项
进行临床法医鉴定工作时需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三项:第一项是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在进行临床法医鉴定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条例严格执行,其次还要在相关的鉴定部门监督的情况下共同完成鉴定工作;第二项是相关性原则。相关性顾名思义指的就是鉴定部门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鉴定任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与此相关的各项条例要求与事项,不能超出鉴定的范围和委托方的要求;第三项是可信性原则。意思就是在接受委托方进行鉴定之后,一定要本着认真、公平、科学、合理的态度进行鉴定,得出最正确的鉴定结论。从总体的鉴定工作来看,临床法医鉴定的范围以及难度都较大,所以临床法医鉴定的工作人员就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除此之外,鉴定人员在工作中还要保持着一份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与理念,这样可以更好的避免鉴定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法医参与到医疗纠纷鉴定的情况
鉴定是指有专业知识的人对客体本质特征的识别和判定。其中若是客体己经涉及到了人身的生、残、病、死等生理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相关专业的医学知识来进行鉴定的话,就被认为是法医学的专门性知识。遇到这种情况之后,调遣或者指派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去检查与判定的过程就称为法医学鉴定。通过法医学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其涉及到法学和医学两个不同学科,对于法医鉴定工作来说,最基础的要求就是对法学有一定的了解与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医学对活体进行相关鉴定工作。在一些法律案件或者诉讼活动中,由于所涉及人员身体上的一些医学上的问题司法和执法人员是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的,这时候就要通过法医来作临床鉴定,由此获得相应的证据与所需资料。除此之外,在非诉讼的活动中,如果涉及到由于人身伤害事故产生的医疗纠纷时,解决过程中涉及的保险理赔还有人身伤害程度的等级确定都与法医学的鉴定内容有所联系,这时候也应该聘请专业的法医来对受害者进行专业的检查与鉴定。
在法医鉴定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医病理学鉴定,它在法医学鉴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今经济与科学技术都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精神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在此基础上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不断的增强,所以也就造成了各种矛盾与纠纷的不断发酵。随着这种社会现象的不断发展,法医病理鉴定的使用效率也在大大的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更加让人烦恼的法医鉴定纠纷事件,使得法医鉴定者面临着职业发展道路上较大的挑战。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不断的登上年度的热门话题,与其紧密相关的医学鉴定工作也是不断的受到社会各群体的批评指责,鉴定者工作过程中稍微出现一点纰漏就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法医病理学是进行法医学鉴定时的重要鉴定依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即便其技术应用十分广泛,但还是受到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与专业能力的影响,使得其在鉴定结果中有时会出现结果的不准确性。
三、现今临床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鉴定纠纷的特点
在我国明确将法医鉴定类别划分开来之后随之就出现了一系列的临床法医鉴定纠纷事件,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就是临床法医鉴定方或者是委托方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是不同意见而引起的纠纷。在现代新形势下法医鉴定纠纷出现的总体特征就是无论是总量还是个体案例在纠纷发生的频率上都在不断的增加,再加上临床法医鉴定针对的是活体人群,所以伤情鉴定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此法医鉴定纠纷也就有了易发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更严重者甚至将临床法医鉴定纠纷闹到群体上访的地步,使得法医鉴定纠纷矛盾不断的升级。
(二)I临床法医鉴定纠纷的主要形式
现今存在的临床法医鉴定纠纷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纠纷结果的严重程度,包含以下几类:第一种是鉴定双方对于临床法医鉴定的过程或者结果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是在第三方的调解与协商下消除了双方之间的异议,并且对之后的鉴定没有造成大程度的影响;第二种是法医鉴定结果出现之后,鉴定双方对于鉴定结果都有着不同程度上的意见,所以在此基础上提出重复鉴定的提议,最终通过补充或者重复鉴定来解决双方存在的异议;第三种是鉴定结果所涉及到的各方人员对法医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在提出重新进行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提议之后,依旧没有将存在异议这件事情解决。
四、造成临床法医鉴定纠纷产生的因素
(一)鉴定体制不够健全完善
由于这种原因产生的鉴定纠纷主要是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最能体现这种原因的就是有关的一些重复鉴定问题,都是因为鉴定体制规定的不够详细严谨而造成的工作程序的不规范,从而导致鉴定纠纷的产生。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还由于鉴定部门的启动机制不合理,在运行过程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鉴定纠纷的发生。最后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鉴定费用不合理出现纠纷问题。
(二)由于程序问题产生纠纷
程序上的问题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临床法医鉴定的某些环节或程序中出现了存在异议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就会严重影响到鉴定的结果,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完善或者真实度不够。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意味着法医鉴定纠纷事件的产生,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在临床鉴定的程序上出现技术性的失误。
(三)鉴定标准不够细致完善
进行法医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是依据相关的人体伤情鉴定标准评价得出的,所以说如果现今存在的鉴定标准还没有得到完善,那么就极有可能在鉴定的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问题。
1.有些条款轻重平衡不准确。由于每个人的体质都是不同的,同一种伤情在不同的身体上体现出来的结果是不同的,所以如果人体伤情评价标准中对有些伤情问题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与划分,就会使一些鉴定结果出现偏颇的现象。例如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明确的将鼻骨粉碎性骨折问题归为轻伤类,但是出现了很多受害人身体上同时有着两种损伤,而鉴定时就会将其定位轻伤,但是如果这种情况的结果是一次性外力造成的,显然这个结果就不太符合标准了。
2.标准条款中有些伤情未涉及到。指的就是有些伤情在鉴定标准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甚至都没有涉及到类似的伤情,就会使得法医进行鉴定时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这种情况下就会有很大的可能造成鉴定纠纷。
(四)鉴定方存在的主观因素
法医鉴定方包括临床鉴定工作机构和临床鉴定的当事人,鉴定机构的主要问题出现在管理方面。而对于临床鉴定当事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法医,他们在鉴定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加诸一些自己本身的主观性观点,再加上鉴定应用也是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的,所以鉴定当事人很有可能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一定的纠纷。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人资质影响鉴定结果。我国在法医鉴定方面至今还没有出台过明确的对于鉴定人的任职评定审核标准,不同的地区在鉴定人的资质上也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将近五分之二的地区是没有建立鉴定人的任职审核标准与测评机制的,在这种没有明确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会有很多鉴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直接开展了法医鉴定工作。由于鉴定人在法医鉴定工作上的技术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还有一部分机构对鉴定知识了解不够透彻,给鉴定人安排超出工作能力范围的鉴定工作,导致在鉴定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从而产生鉴定纠纷问题。
2.没有收集到完整的检验资料。鉴定过程中不仅仅只是对伤者的活体进行鉴定,还要对收集到的检验资料进行合理细致的分析,从而结合鉴定结果得出最后的结果。因此,如果在搜集资料过程中出现了差错,就会造成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够真实,会让鉴定结果失去原本应有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鉴定人没有严谨的工作态度。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人太过自负,过于相信自己的主观意识与感觉,就会忽视掉鉴定任务本身的难易以及是否可以做好这份工作。造成鉴定结果没有准确性,或者在鉴定的某些程序上出现了错误,这时候即便没有影响到最终的鉴定结果,也极有可能产生纠纷问题。还有一方面就是由于地区发展不够先进,满足不了更为完善的鉴定环境与技术,会使得一部分鉴定人产生消极的情绪,这对于鉴定工作也是有影响的。
(五)当事方自身存在的原因
从当事方的角度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当事人对于鉴定工作方面的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所以可能对鉴定得出的结果不能理解甚至拒绝接受:其次是因为鉴定人与当事人的沟通不到位,在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存在疑问时,没有人为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解答;最后使得当事人过于看中自身的利益,由于鉴定结果伤害到自身的利益,然后就用鉴定失真的理由拒绝接受鉴定结果,通过上访闹事的方式试图让鉴定人改变原本的鉴定结果。
五、对于临床法医鉴定纠纷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鉴定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1.作为鉴定人首先要做到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鉴定工作,遵守鉴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科学合理。其次还要在工作的同时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做一名优秀的临床鉴定人。
2.临床法医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知,然后在法律的规范下不断的提升自身应对和解决纠纷事件的能力,还要树立起坚实的群众观念。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人要控制好自己面对当事人时的情绪,一定不要跟当事人起正面沖突。然后根据平时的工作不断的总结其中的经验,学习如何更好的处理鉴定工作出现的纠纷,避免将问题恶化。
3.除了鉴定人自身的不断提高之外,鉴定单位也要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从另一个角度帮助鉴定人更好的管理自己。完善鉴定人的队伍建设和相关的规范制度,在鉴定过程中更好的保护好鉴定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问题,避免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体系
1.大力推进全国各地法医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与体系的建立,让法医鉴定工作在统一的、强制性的制度体系下进行,通过改革体制来降低纠纷事件发生的概率。在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地社会情况进行联系。
2.对鉴定操作的规定以及伤病评判细则要更加努力的去完善,根据现今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鉴定规范提出改革和完善。
3.对法医鉴定的司法程序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要保证当事人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体现出诉讼程序应有的公正公平性。
(三)将鉴定过程公开化,减少误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17条中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不过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尽管有了书面上的鉴定协议书,还是会出现不完全公开鉴定过程的情况。而有些当事人对鉴定过程所运用的技术或者药物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以及影响并不了解,所以说签订这样一份协议书并不能在实际上真正的解决鉴定中所存在的纠纷问题,只不过是依据法律程序将鉴定工作的公开与知情停留在了纸面上。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对鉴定情况的知情与监督,更好的将鉴定的程序公开,应该在鉴定之前让委托人对鉴定程序有一定的了解与认知,尤其是在鉴定中选择鉴定方法与技术时可能会对被鉴定者有一定不好的影响时,一定要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征得其同意之后才可继续进行鉴定工作。想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鉴定者与委托人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要保证整个鉴定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状态,这样可以让鉴定委托人也参与进鉴定过程,减少双方出现误解的几率,也就避免了法医鉴定纠纷的发生。
六、结论
通过临床法医鉴定来判断事故中受伤害人员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情况,通过鉴定结果为司法部门提供强有力的鉴定结果依据,也是作为证据出现,会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发展临床依法鉴定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医鉴定制度存在着评定标准不够完善、鉴定制度不够健全、鉴定人员水平不够精准还有操作流程不够统一的各项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是产生鉴定纠纷的一定原因所在,由此可知,想要使临床法医鉴定更好的发展下去,就要尽可能的将这些制度上的缺口填补完整,加强外部制度与规范体系的建设,不断的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等等。希望本文对临床法医鉴定工作的浅显分析可以为今后的鉴定建设工作提供一些有利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