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 留守儿童 问题时不我待

朱永新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现有6000多万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关爱行动有力地促进了转型时期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
1991年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从而正式成为192个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1992年4月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这意味着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后,中国政府将致力于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各项基本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公约明确了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其中明确规定“儿童享有拥有家庭的权利” “与家人团聚的权利” “有权受到父母良好的照料” “选择保护其最大利益的照料的权利” “寻求庇护的权利” “社会安全的权利”。
然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4年组织实施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亲子长时间分离,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和发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各种措施保障留守儿童的亲子团聚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共调查农村留守儿童4533人、非留守儿童2731人、教师687人、校长42人,访谈160多名留守儿童及监护人和县级综治、教育、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在亲子团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间长,回家和孩子联系频率低
51.7%的留守儿童父母都外出务工,40.2%的父亲外出,8.1%的母亲外出。近半数父(49.6%)母(42.2%)在孩子6岁之前就离家外出务工,46.5%的留守儿童的留守时长超过2年,32%超过5年。
48.9%的外出务工父母半年以上回家一次,22.7%的一年以上回家一次。92.1%的外出务工父母用打电话的方式与留守子女联系,38.3%的超过一周联系一次,超过一个月才联系一次的达6.4%。
二、留守儿童意外伤害比例高,生命安全遭受威胁
49.2%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发生过意外,遭遇意外的类型比例从高到低分别是割伤(28.2%)、烧伤烫伤(14.7%)、被猫狗抓伤咬伤(14.4%)和坠落摔伤(12%),其次是被蛇虫咬伤、车祸、溺水、触电、中毒、火灾等。
性虐、拐卖等恶性事件频发。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专家对近年公开报道的性虐案统计发现,18.6%的少女性虐案发生在留守家庭。另有30.5%的留守儿童生病后选择自己找药、忍着不说等方式自行解决,埋下诸多健康隐患。
三、情感需求难以满足,留守儿童容易出现心理疾病和人格障碍
留守儿童表示:目前最需要的是学习辅导和父母陪伴,远高于对物质、金钱、活动等的需求。亲子团聚和联系频率低,情感需求难以满足,导致留守儿童产生孤独无助感,多有自卑、烦躁等消极情绪。近四成留守儿童经常感到孤独(39.8%)和自卑(37.6%),46.0%的留守儿童经常感到烦躁,比例高于非留守儿童。2014年3月,四川广安12岁的女孩纵火烧毁了邻居家的房屋,因为她觉得“事情搞大了,妈妈就回来了”,留守儿童因思念父母而自杀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四、引导缺失,留守儿童价值观易发生偏离
72.5%的留守儿童认为社会上存在很多不公平现象,53.0%的留守儿童认为诚实守信的人容易被欺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的感知较为悲观。因为缺少沟通和引导,部分留守儿童与同辈不良群体接触较多,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容易发生偏离,甚至误入歧途。有县综治委的同志在座谈中称留守儿童是当地“110的后备军”。
我们认为,留守儿童面临的许多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特殊的社会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儿童的成长有一些关键期,童年时期的某些缺失会深刻影响其一生,也是其他教育手段无法弥补的。在留守儿童问题上,必须亡羊补牢,立即行动。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更关系到6000万留守儿童的长远发展,也是未来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保障。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让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
要通过宣传达成全社会共识,多管齐下。媒体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加大《儿童权利公约》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因为虽然我们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但是这个公约的知晓率目前还比较低。同时,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知识也并未得到普及,广大农民工父母并不了解儿童留守所产生的诸多危害,必须让农民工群体认识到亲子团聚和沟通的重要性。
第二,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技能,提供机会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与用工单位、社会群团组织等合作开展培训,不仅帮助农民工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还要提供切实可行的家庭教育指导,从而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倡社会慈善组织、民间团体举办各种活动,为农民工与子女团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方便。
第三,增补立法、细化条文,制定补充性规章或司法解释
面对留守儿童的共性需求,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需要坚持政策导向,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尽量减少监管盲区,确保这项工作切实在法治的轨道上得以有效解决。我国与《儿童权利公约》配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亲子团聚权缺乏硬性规定,为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增加亲子团聚权的相关条文,制定补充性规定或司法解释,保障亲子团聚权。比如规定:外出父母尽可能携带子女,或者父母之一应该尽可能留在子女身边;父母应当关心留守儿童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未成年子女;每年至少和子女团聚一定时间,通过各种方式和子女加强日常联系等,严重忽视的应等同于虐待罪进行惩罚。2014年12月,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化留守儿童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还需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细化。建议在意见中明确监护人的条件、权利、责任和义务,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福祉。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已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制定并落实农民工带薪休假等制度,明确提出亲子团聚权,切实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
第四,制定政策,鼓励父母携带子女外出或者父母一方留在子女身边
建议对携带子女外出的农民工父母或一方留在子女身边的农民工夫妻,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父母一方陪伴子女的优先就地安排另一方就业等,确保父母有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从制度上尽可能根治留守儿童的问题,“消除”留守儿童。
第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行有效监督
督导机制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保障。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于2013年成立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将保障亲子团聚权工作纳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健全督察考核机制,敦促、监督各地落实法律法规,真正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作者系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本文撰写得到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孙云晓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的协助,作者特表感谢)
(责 编 子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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