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李玲
摘 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团结互助,共同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奋斗。但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尖锐,严重干扰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更是破坏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本文拟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基本内涵入手,重点探讨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社会矛盾及其形成原因,旨在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认识。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民族团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行政区不单单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统治区,还应当包括民族地区行政经济区和民族地区行政服务管理区。据统计,我国现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116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除此之外,还有不同于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聚居,杂居地区各民族相互交错,分布在各省市区,汉族区域内有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区域内也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可见,民族自治地区以及大杂居小聚居地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
1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
1.1 集中于回、藏、维吾尔三个民族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矛盾较为集中于回族、藏族、维吾尔族等三个民族。这三个少数民族都同样有着强烈的民族认同感和坚实的民族信仰,这一集中表现让我们注意到民族宗教问题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一大诱因。以维吾尔族为例,该民族属于跨境民族,信仰伊斯兰教。长期以来受到周边东突恐怖分子、“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分子的鼓吹和渗透,这些恐怖势力利用维吾尔族的民族认同感和宗教信仰,鼓动他们加入恐怖组织、制造恐怖事件、参与分裂国家的活动,先后制造了乌鲁木齐7·5事件、喀什8·4事件、和田7·18等一系列新疆暴力恐怖事件,煽动起仇汉、排汉甚至反汉的民族敌对情绪,严重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
1.2 集中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
从早前几年国家民委的统计数据来看,少数民族社会冲突中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和治安类事件有增无减,呈上升趋势。由于少数民族在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均与汉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流动过程中极易产生冲突,进而诱发社会矛盾。以回族为例,回族人“生活习俗固守回族传统,遵循教规,讲究卫生,不吃猪肉,狗肉,动物的血液等”,同时他们要求其他民族尊重回族的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若是触及到本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敏感性问题或者是经济建设中本民族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损时,回族人民会抱团作出反击。曾发生在河南中牟县的回汉冲突,就是三名回族男子因“猪肉”问题围殴一名17岁的汉族男孩,导致汉族人聚众找那三名回族男子报复,接著30到40多名隔壁镇的回族人前来助阵,最终扩大成400到500人的暴动。
1.3 向中东部发达地区蔓延
由于自然地理环境较为优越、交通也较为便利、再加上国家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等因素,我国中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快。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吸引了不少少数民族群众涌入,为改善当前的生活环境、增加经济收入,少数民族群众离开其世代居住的地区到中东部发达地区务工、经商,在此过程中,他们会聚居在一起,如现在很多城市的回民一条街等。这样一来,融入到新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在务工、经商、生活的过程中,就难免会与其他民族群众产生摩擦和纠纷,从而诱导社会矛盾的产生。
2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影响
2.1 妨碍民族团结
在民族地区,利益分化和利益关系会导致对国家民族政策的认知各不相同,甚至互为矛盾,再加上现代社会的便利通讯、发达的媒体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一旦爆发民族性的冲突,很容易吸引本民族或相近民族群众的围观和效仿,本来只是地区性,区域性的事件不断传播扩大,甚至会引发境外势力的关注,使事件的性质发生改变。比如达赖集团在藏区对藏族群众散布“汉人消灭宗教、杀害活佛”等谣言,打着保护民族宗教的旗号,在藏区制造民族冲突,严重破坏了藏族群众与其他民族群众之间的团结。
2.2 破坏社会稳定
一方面,少数民族群众因其共同的民族意识和宗教信仰,在利益争夺过程中往往形成合力,从而爆发出民族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形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边疆少数民族尤其是跨境民族,因与其周边的同源民族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使得他们极易形成超越国界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因而更容易参与到国际敌对势力、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和泛民族主义者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中,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2.3 阻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社会稳定才能发展经济。社会矛盾的产生会影响少数民族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严重阻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另外,更有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较为激烈的,群众采取阻断交通、围攻政府等机关部门或矿山、电站等办公场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导致生产根本无法进行;更有甚者采取打、砸、抢、烧等极端行为,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损失。如“新疆7·5事件中造成331间店铺、627辆汽车被砸被烧,直接经济财产损失达6895万元;拉萨3·14事件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超过2亿元,拉萨市各受损商铺等社会财产损失为100008590元,公共设施损失650万元,金融系统损失905万元,此外还有部分党政机关的财产损失,共计200001403元。
2.4 增加政府执政成本
每一个社会矛盾的化解,往往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和联动,需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而且社会矛盾越多,耗时越长,政府的投入就越多,这更加剧了政府执政成本的耗费。以新疆7·5事件為例,事件发生后,公安部急令全国31个城市紧急调集公安特警星夜兼程赶赴新疆,支援乌鲁木齐市维稳第一线。一个月来,各援疆特警队共出动警力近30万人次,协同执行巡逻盘查任务23.9万余人次、警卫任务372次、清查任务1241次、疏导交通任务2995次,担负重点部位、目标守卫任务2889次;盘查可疑人员38万余人次、车辆18万余辆次,查获各类案件415起。
3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原因分析
3.1 矛盾化解的预防意识不足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是西部“老、边、穷”的高寒山区和沙漠地区,自然环境恶劣,交通运输条件差,基础设施极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闭塞、信息不通,民族社会形态演变也较为缓慢的现状,也因此形成了各少数民族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各民族间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及同一民族因居住区域不同而呈现出的不同文化特征,这往往给政府在宣传教育、协调利益、制定政策、指导技术和推广现代化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带来诸多困难,制造不少障碍。然而政府对此差异性的认识仍旧停留于表面,在预防和处置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时,更多的是延续旧体制下的专政思维,忽视了现代法律法规及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群众的宗教信仰等民族因素,工作方法简单,使得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波及范围扩大。特别是近年来,周边一些国家鼓励国民到与我国接壤地区垦殖固边或扶贫开发,并逐步加大优惠扶持力度,对跨境民族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很大影响;又或者部分跨境民族因与境外民族同根同源,往往受宗教及民族分裂主义思潮影响,产生强大的民族内聚力,从而爆发极具社会危害性的冲突事件。对此类矛盾的产生,我国明显在监测机制上有漏洞,很多情况下都是在矛盾显现之后才采取各种应急措施,从而错失了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机。
3.2 利益调处有失公平
邓小平曾说:“社会主义的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的实现共同富裕。”在此发展过程中,各少数民族在社会经济、人民生活水平等各方面都有所发展,但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面积占我国国土面积的 64.3%,自然资源极其丰富,但生态环境恶劣、运输条件不畅、工业发展基础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科学教育水平低、人才储备严重不足,这些因素都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贫富差距不断增大。一方面,贫困使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负担的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再加上地区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让少数民族群众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不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均衡、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得少数民族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不满,逐渐演变为对国家民族政策的不满,并上升为民族情绪,激化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产生。
3.3 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
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群众维护自身权益时会采取正常的上访、诉讼等表达渠道,这是作为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方法,但是这些渠道程序复杂、诉求时间长且经济成本相对较高。在此过程中,如果权益受损找不到解决途径或者是诉求后得不到妥善解决,群众往往会通过矛盾激化、冲突、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等途径,将信号传达到高层决策机构,但这样的信息传达不仅效率低,而且代价大。另外,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解决的通道主要依靠行政方法,而不是依靠法律,整个群体的民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相对滞后;一些已订立的法规还需不断完善;有些新发生的事件处理起来无法可依;有些问题即使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在矛盾发生或激化时也往往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冲突;有些问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的情况,导致人们对法律解决失去信心。当法律途径一旦受阻,群众就必然会习惯性地找政府解决,把矛盾移交给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有限,使社会本身有失公正合理,并由此产生和积累大量的物质利益矛盾,同时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致使不同阶层的利益和要求无法得以顺畅、充分地表达,这就积累了不同阶层的矛盾。
3.4 配套机制缺失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社会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和广度比以往任何时刻都要深刻,这也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由此大量聚集并日益凸显。然而面对社会矛盾的加剧,政府的执政方式在某些方面还未完全适应这种体制转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并未发生根本转变,相关的配套措施还欠缺,很多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矛盾处理应急预案,也没有建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维护稳定的工作机制,这也是造成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该矛盾的突显和升级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更是破坏了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因此,我们需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作进一步探究,以摸索出化解该矛盾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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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勇.稳定的环境是保障发展的关键.http://www.cjb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