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杨广芝
摘要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不仅因为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可以利用律师的特殊身份和当事人对律师的特殊信任感,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对合理合法的诉求坚决支持,并积极提供法律援助。这样既可以减少当事人在精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又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捍卫法制尊严。
关键词律师 化解 代理 信访
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信访案件,拓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途径,实现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有序运转和良性互动,提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效果。实践工作中发现一些应引起重视的问题,现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对策,以便更好推进此项工作。
一、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情况
中央政法委于2015年1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提出了四种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模式,既坐班值守型、专案专人服务型、专家评审型、代理型。提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人心安定促进社会和谐。随即全国各省、直辖市,相继开展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探索。
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需要从组织领导、服务保障、工作运行,沟通协作等方面积极开展,具体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原则、工作模式、适用范围及律师职责,为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定标准、定进度、定责任,做到事有专人管,人有明确职责,责有限定之期,构建责任明晰、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三是设置律师接待服务室,配置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为律师接访提供完善硬件设施保障。四是建立接访律师人才库,协调司法局、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接访工作的细节,积极争取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律师的理解和支持。五是合理确定律师固定时间接访制,做好同接访律师的沟通工作,对律师接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必要的交流。六是开展问题分析研判,定期集中听取司法局、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研究疑难案件处理方案。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现实意义
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是一门科学,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是简单的制止上访,更不能因措施不当而激化信访矛盾。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根本目的是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促进信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以人心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推动严格执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按照程序保障当事人司法权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最有效的方法,从律师的视角、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为各类矛盾化解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对引导民众自觉依法表达诉求起到积极的疏导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矛盾,通过调查走访、查清事实真相,为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信访案件代理工作,合法反映信访诉求,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律师作为第三方的有效参与不仅提供了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更有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打破检察机关信访案件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三、现阶段检察机关信访案件特征分析
(一)信访案件中辖外比例居高不下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的迅速加强,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依然不够了解。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時有发生,尤其在基层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其他机关行为的人民群众不乏少数。坚持要求检察机关对他们反映的问题予以解决。
(二)信访案件形式多样,内容广泛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总量日趋上升。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错综复杂,信访诉求多元混杂,反映问题复杂多样,除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外,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以及反映反预案执行活动违法的申诉明显呈上升趋势,同时涉及村组等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举报也居高不下。
(三)信访案件越级访、重复访、缠闹访增多
具体接访实践中发现,信访不信法愈发问题突出。不乏思维认识偏激,诉求偏差,所反映的问题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此类当事人长期上访乃至产生心理精神障碍,甚至开始了缠访、闹访,甚至越级上访等。主观认为自己的问题只有去闹,闹才能引起政府关注,坚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味要求政府解决问题,不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以越级上访的方式寻求案件解决,甚至故意选择敏感时期重复、越级上访。如果达不到预期目的,就不断向上级部门反映,久访不息,息诉罢访难度大。有些案件已经穷尽司法程序,甚至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信访终结决定,仍不断缠访、闹访。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未被群众熟知
当前,律师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既不是执法人员也不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容易给信訪群众造成“律师是检察院的说客”这种错觉,不利于其社会力量的发挥。如我院今年办理的刘某某上访案,接访之初,当事人对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不予接受,认为律师是替检察机关说话的,对律师缺乏信任。通过深入接触才放下思想包袱,接受律师的法律建议。这种情况不但不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反而会让信访人产生抵触、对抗的情绪。
(二)个别无理缠访人员,律师参与成效较小
到检察机关来访的信访案件,多数前期已经相关部门处理,甚至有些案件已经穷尽司法程序,个别无理缠访人员明知自己属于无理上访,故意通过闹访给办案机关施压,从而达到自己的无理诉求。这种情况下,接待人员也多次对其进行释法析理,但是信访人仍不罢休,只相信自己,认为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所以隔断时间就要到上级相关部门去上访,对于这类人,律师参与化解的作用也不明显。
(三)律师具体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监督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既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久访、缠访等现象,也是对执法机关和人员的监督,依法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瑕疵,协助纠正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违法现象和行为。但在具体实践工作中,由于参与律师的职责没有具体实施规定,纵然有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错误或瑕疵的情况,往往不愿提出监督建议。
五、针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的对策
一是全方位、立体化宣传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考虑多层次受众,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向上访群众介绍这项工作,讲明参与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开展工作,逐步树立起群众自觉守法、遇事问法、有事找法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二是加强接访安全工作,防止出现信访安全事故。加大对非法上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违法上访行为的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发挥控申部门内部监督制约作用,主动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瑕疵,有效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违法行为和现象。
摘要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不仅因为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可以利用律师的特殊身份和当事人对律师的特殊信任感,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对合理合法的诉求坚决支持,并积极提供法律援助。这样既可以减少当事人在精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又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捍卫法制尊严。
关键词律师 化解 代理 信访
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信访案件,拓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途径,实现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有序运转和良性互动,提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效果。实践工作中发现一些应引起重视的问题,现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对策,以便更好推进此项工作。
一、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情况
中央政法委于2015年1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提出了四种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模式,既坐班值守型、专案专人服务型、专家评审型、代理型。提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人心安定促进社会和谐。随即全国各省、直辖市,相继开展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探索。
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需要从组织领导、服务保障、工作运行,沟通协作等方面积极开展,具体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原则、工作模式、适用范围及律师职责,为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定标准、定进度、定责任,做到事有专人管,人有明确职责,责有限定之期,构建责任明晰、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三是设置律师接待服务室,配置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为律师接访提供完善硬件设施保障。四是建立接访律师人才库,协调司法局、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接访工作的细节,积极争取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律师的理解和支持。五是合理确定律师固定时间接访制,做好同接访律师的沟通工作,对律师接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必要的交流。六是开展问题分析研判,定期集中听取司法局、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研究疑难案件处理方案。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现实意义
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是一门科学,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是简单的制止上访,更不能因措施不当而激化信访矛盾。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根本目的是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促进信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以人心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推动严格执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按照程序保障当事人司法权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最有效的方法,从律师的视角、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为各类矛盾化解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对引导民众自觉依法表达诉求起到积极的疏导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矛盾,通过调查走访、查清事实真相,为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信访案件代理工作,合法反映信访诉求,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律师作为第三方的有效参与不仅提供了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更有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打破检察机关信访案件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三、现阶段检察机关信访案件特征分析
(一)信访案件中辖外比例居高不下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的迅速加强,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依然不够了解。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時有发生,尤其在基层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其他机关行为的人民群众不乏少数。坚持要求检察机关对他们反映的问题予以解决。
(二)信访案件形式多样,内容广泛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总量日趋上升。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错综复杂,信访诉求多元混杂,反映问题复杂多样,除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外,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以及反映反预案执行活动违法的申诉明显呈上升趋势,同时涉及村组等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举报也居高不下。
(三)信访案件越级访、重复访、缠闹访增多
具体接访实践中发现,信访不信法愈发问题突出。不乏思维认识偏激,诉求偏差,所反映的问题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此类当事人长期上访乃至产生心理精神障碍,甚至开始了缠访、闹访,甚至越级上访等。主观认为自己的问题只有去闹,闹才能引起政府关注,坚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味要求政府解决问题,不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以越级上访的方式寻求案件解决,甚至故意选择敏感时期重复、越级上访。如果达不到预期目的,就不断向上级部门反映,久访不息,息诉罢访难度大。有些案件已经穷尽司法程序,甚至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信访终结决定,仍不断缠访、闹访。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未被群众熟知
当前,律师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既不是执法人员也不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容易给信訪群众造成“律师是检察院的说客”这种错觉,不利于其社会力量的发挥。如我院今年办理的刘某某上访案,接访之初,当事人对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不予接受,认为律师是替检察机关说话的,对律师缺乏信任。通过深入接触才放下思想包袱,接受律师的法律建议。这种情况不但不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反而会让信访人产生抵触、对抗的情绪。
(二)个别无理缠访人员,律师参与成效较小
到检察机关来访的信访案件,多数前期已经相关部门处理,甚至有些案件已经穷尽司法程序,个别无理缠访人员明知自己属于无理上访,故意通过闹访给办案机关施压,从而达到自己的无理诉求。这种情况下,接待人员也多次对其进行释法析理,但是信访人仍不罢休,只相信自己,认为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所以隔断时间就要到上级相关部门去上访,对于这类人,律师参与化解的作用也不明显。
(三)律师具体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监督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既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久访、缠访等现象,也是对执法机关和人员的监督,依法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瑕疵,协助纠正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违法现象和行为。但在具体实践工作中,由于参与律师的职责没有具体实施规定,纵然有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错误或瑕疵的情况,往往不愿提出监督建议。
五、针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的对策
一是全方位、立体化宣传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考虑多层次受众,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向上访群众介绍这项工作,讲明参与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开展工作,逐步树立起群众自觉守法、遇事问法、有事找法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二是加强接访安全工作,防止出现信访安全事故。加大对非法上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违法上访行为的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发挥控申部门内部监督制约作用,主动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瑕疵,有效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违法行为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