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构建

    李玲

    摘 要:近年来,我国因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等问题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以致于这些矛盾的化解及其带来的危害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而我国又同属于多民族国家,类似现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一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就成为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提出了相应的化解对策。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是指借助政府与社会内外互动合力对社会矛盾进行的自我协调与控制的行为。在任何社会,维护稳定的方式与手段不仅需要强制性的“硬权力”,同时需要社会自身的“软权力”。就目前而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有的是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有的是因为权益受到侵犯和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旧有的控制模式显然无法适应,这样一来,国家就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构建一个更为庞大的控制系统。然而从现实来看,这样的控制系统不但会导致稳定成本的增加,同时还弱化了社会的权威性,导致社会力量的被动闲置。如果不及时建立起社会权威来弥补政治控制模式失效的“真空地带”,就容易使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在受到损害时到体制外寻求权威保护,从而采取一些激化的方式,发生进一步的社会冲突。

    1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现状

    1.1 冲突范围拓展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纵深推进,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会呈现出更多的多元化、多样化的趋势,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民族群众之间的利益差异会进一步加剧,不同利益关系和矛盾交织在一起。纵观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领域之广,主要分布于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民生领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经济利益等各个方面。这些矛盾由小到大,由淺到深,由隐藏到暴露,极易受到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利益因素和国外第三势力的影响,具有主体多元化、成因复杂化、处理关联化、形态对抗化等特点。

    1.2 群体性事件增多

    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一大特点是矛盾冲突群体化。与过去相对自发的、分散的、单一的社会矛盾相比,当前矛盾个体交往组织化程度和群体性交往频率显著增加。尤其是随着利益的分化和调整,矛盾个体在利益选择面前,往往会为共同的利益聚集起来,这就极易使原本的个体矛盾演变为群体矛盾。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往往也由于利益的相关性,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形成社会矛盾群体化的心理基础。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利益受损群体更易形成较强的凝聚力,从而迅速集结扩大,形成强大的声势且彼此呼应,酿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1.3 化解难度增大

    这首先表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共存,矛盾的主体是特定的社会阶层或群体,利益要求比较一致,但同时又由于利益主体和利益形式的多样化,不同的社会矛盾事件,其反映的问题和参与的群体差异也很大。其次表现在渐进性和突发性并存,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往往爆发的较为突然,又传播迅速,这就使得预防措施难以奏效。再次表现在偶然性和联动性共存,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往往关系到某个民族或多个民族的利益,所以一小部分群体发生的社会矛盾,都可能煽动其他群体参与进来;一件偶然的冲突事件,都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最后表现在合理性和违法性的并存,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已经从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转变为现实问题,这些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也是应当和可以解决的,但要求解决矛盾的行为方式过于激烈,从上访变成闹访,从闹访变成闹事的也不在少数,简单的集体聚集往往到最后演变成民族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严重的违法犯罪现象。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所表现出来的特性最终使得政府对于矛盾化解的难度逐步增加。

    1.4 冲突程度加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利益矛盾的凸显,民族意识的增强,媒体舆论的传播,社会矛盾的数量逐渐增加,在这些增量中,一个简单的问题往往会演变成复杂的社会矛盾。在社会矛盾解决的过程中,冲突参与者又普遍带有不满情绪,这导致矛盾群体的自控型降低,过往积压的各种不满也容易在同一群体内部交叉感染,再加上大多数参与者都抱有从众心理和法不责众的心态,普遍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所以在非理性因素的支配下,往往产生过激行为。同时在此过程中,参与者又极易受到民族分裂势力、敌对分子或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的煽动,企图利用社会矛盾制造事端,扩大事态,制造混乱,从而达到其他目的,这些都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冲突程度加剧。

    2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构建

    2.1 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

    通常来讲,每次成功准确的预警都是建立在大量的数据、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因此,我们必须建立起矛盾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以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种可能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爆发的信息,并且能够及时处理这些信息,以便政府部门能够识别危机于最初状态,同时估计和衡量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政府在日常生活中要对所有可能会造成潜在威胁的事件及时跟踪,尤其是民族地区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要分类排查,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掌握和更新有关信息。对有可能直接威胁整个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信息进行优先处理,通过整理分析,做出科学预测,分析爆发的可能性、发展趋势、恶化的几率以及出现后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并将这些信息分析结果作为制定公共政策,及时化解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重要参考和基本依据。

    2.2 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利益调节机制

    市场经济的无情竞争、优胜劣汰,必然造成两级分化和分配不公;而社会分配不公又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尤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来说,社会分配不公所导致的社会矛盾很容易演变成民族性群体性事件,甚至上升为国家民族问题。因此,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就要对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实施再分配,以解决收入差距悬殊和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就调整利益分配的格局来看,首先应本着社会公平的价值理论,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科学地制定利益共享政策,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兼顾少数民族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各群体利益的同步增长。其次在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应加大利益分配力度,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利益的二次分配,甚至是第三次、第四次分配,既强调效率,也要兼顾公平,真正实现“利益共享”。

    此外,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还应加大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扶持。考虑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特困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应更为关注,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政策、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问题上,要实施政策倾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培育民族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保护,加大人才开发力度,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民生保障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平等。

    2.3 创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利益的表达机制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将信访纳入法治和理性的轨道,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强化信访的民意表达功能,而逐步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将权利救济回归于司法和非诉讼性纠纷解决机制,把信访制度塑造成一个公民参与政治和行使表达自由的重要平台。其次,我们需要构建传媒通道。在信息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各种传媒通过客观报道的形式,使少数民族群众的声音可以通过它让更多的人和团体听到,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充了利益的表达机制,这样一来,政府能及时有效的接收到相关信息,使他们知道群众的利益是否遭到侵害,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基础,为下一步行动提供参考和依據。

    2.4 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调节的应急机制

    在处理少数民族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积极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作用,因为长期的工作积累,使民族工作部门具备了“感情”、“人员”、“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在处理问题时阻力较小且更方便。比如说民族地区的公安机关可在冲突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往事件发生地,就事件发生的规模、原因、性质等确定采取何种法律解决方式,与民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就事件进行沟通,制定处置方案,这就大大提高了矛盾处理的应急效率,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矛盾激化。另一方面要尽量利用和培育社会力量,要突出自己的主导职责,但同时也要淡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学会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比如吸纳有影响的宗教人士、民族头领、侨胞、本民族国外友好人士、利益相关方的亲戚朋友等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民族群众自治良性互动,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社会矛盾化解的应急效率。

    除此之外,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应急管理中,我们还应积极发挥诸如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等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起到很好的联系和沟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作用。由于它是非官方性质的,所以很容易在公众中产生亲和力,从而得到公众的积极响应和配合,使冲突得以很好的化解。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在知识、技能、人员、网络等多方面具有政府很难具备的特长,在应对具体的突发事件时效率更高、成果也更显著。比如,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域广阔,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差异,地区内部发生的民族突发事件也呈现多样性,为此各地区积极建成自己的专业应急管理队伍,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同时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行政区域划分或民族宗教信仰划分为基础建立起联动机制,在矛盾应急处置过程中实现有效的沟通协调。

    3 结论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转型期后,带来了整个社会利益格局剧变,加之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制度化利益诉求渠道的阻塞,导致各类矛盾频频爆发。但是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本身性质来看,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少数民族群众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非制度化途径。因此,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地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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