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举证技巧

叶淦荣
摘要鉴于我国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导致房地产市场管理出现一些漏洞,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越来越多。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滋生了装修市场,从2016年法院对外公布的民事案件统计信息上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比2015年有所增长,案子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性较强,人数较多,因此审理过程比较慢,这就要求对合同纠纷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举证增加了难度。本文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操作实践以及近两年内的司法实践,对举证方式和技巧进行相应的探索,帮助规范双方的法律地位和合同管理方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 纠纷 举证技巧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复杂性
在我国建筑工程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多方协作,因此一般建筑施工合同主体比较多,主要有开发商、施工方、分包方、银行等等,甚至会涉及到政府审批机关。虽然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建筑工程的转包和分包都是有严格的限制,比如禁止非法转包和分包,禁止无资质主体建设。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涉及到的利益很大,很多人铤而走险,将主体工程或其他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导致施工合同主体越来越复杂,一旦涉及到纠纷,就比较混乱。
(二)建筑合同纠纷涉及到的内容更具有专业性
上文我们也提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审批,比如环评、消防等等;另外,由于工程款项比较大,一般也会涉及到银行等部门,所以工程的结算与工程进度息息相关,因此支付方式比较专业,所以建筑工程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有很强的专业工程知识。
(三)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比较专业
为了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速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必须聘请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介入,甚至要聘请政府部门做顾问。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纠纷类型
(一)“黑白”合同
此种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一般由合同主体针对同一个建筑工程签订两份完全不同的合同内容,对外公示的一份合同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政府的政策,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不合法不合规,但是却能让利益最大化的合同,这在行业中俗称“黑白合同”。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应对政府审批部门的审核认定,是为了掩人耳目制作的;黑合同的签订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是为了双方规避法律风险,将工程利益最大化的合同,是为了避免政府对建筑工程进行过度管理而签订的。
正是由于黑白合同在合同内容上有极大的不同,在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利益的纠纷,一旦爆发,双方都会主张对自己有利的合同生效。
(二)合同中的優先受偿权
近年来建筑工程中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在2002年,频频爆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用极端行为讨薪的新闻。导致这些恶性事件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合同主体比较多,且拖欠的主体都是一层接一层,开发商拖欠承包商的工资,承包商拖欠转包方的工资,转包方就无法支付分包方的工资,分包方自然就无法支付农民工的工资。针对这些情况,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汲取经验,颁布一个又一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帮助更多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中有清晰的规定,如果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人没有在规定的义务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资金,承包人有权自行催告支付,如果在催告后发包人仍没有付款,承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对工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收入在扣去拍卖费用后,承包商可以优先获取。但是在实践中,优先受偿权并不能有效适用,涉及到的利益太多,承包商没有能力启动法律拍卖的程序。
通过研究这两种纠纷类型,可以看出我国建筑行业竞争很大,开发商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进行黑合同的签署,引起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就处于合同优势位置,承包商为了接到工程,不得不签订黑合同,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采用偷工减料等各种方式获取相应的利益,由此导致很多合同纠纷。另外,按照正常程序来讲,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招投标的形式进行,但是由于一个建筑工程利益较大,因此我国招投标过于流程化,利益的驱使会使得合同中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属实,增加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数量。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
(一)难以举证,案件审理的周期较长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于建筑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举证是一项尤为困难的工作,有时候明知道有瑕疵问题,但是需要书面的证据去说明,往往还需要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补充。这些对于承包商来讲,显得过于专业和复杂,并且很多工程的验收工作是由政府机关操作的,在纠纷中如果要证明政府机关出具的文件是错误的是一件难以完成的工作,建筑工程中质量瑕疵涉及到很多方面,不仅仅是我们经常提到表面上的,还有成分构成、产品材料等等,因此大部分都会涉及到第三方验证机构也就是我们常提到的司法鉴定机构。因为专业性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也会主张去做司法鉴定。但是案件一旦进入到司法鉴定程序,就会把整个诉讼时间拉长,司法鉴定的时间是不计算到诉讼期限中去,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需要很长的时间,在实践中,利益相关人还会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司法鉴定的进程,比如故意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鉴定中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这样就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即使司法鉴定完成,双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在法院审理的程序中,还有二审上诉和再审的情况,因此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下来,周期在一年至两年的案件占据大多数。
(二)诉讼多以共同诉讼出现,且多是普通共同诉讼
上文我们也提到过,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因此一个诉讼的判决可能会以另一个案件的判决为依据,导致诉讼主体越来越多。很多情况下,由于双方都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往往又伴随着反诉的情形,我国房地产行业大多数还是依靠银行贷款形式,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是有瑕疵的,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反诉的形式要求承包商继续履行义务,这就导致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主体关系混乱,法律关系复杂,有时为了理清楚具体的法律关系,法院会多次开庭。
四、举证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雙方交易存在瑕疵
在当今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注重的往往还是利益的纠缠,忽视了本应当规范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处于合作关系,双方考虑的都是价值利益最大化,往往对环节不是很重视,有时候在建筑分包的过程中会出现合同不规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甚至会出现口头约定的情形,没有书面的依据,在最后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利益的纷争,就会给法官判定事实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常出现的黑白合同,双方根本就无法理清合同的内容。
在存在黑白合同的纠纷中,双方对于建筑工程验收的标准和验收时间可能约定不同,并且在国家或者是相关行业也没有对应的标准作为参考的依据,因此双方就会对建筑工程的很多内容产生不同的标准,双方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举证过程,而法院也很难采信某一方的言论。
(二)未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出整改建议
从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双方对标的物的交付应当有严格的验收标准,但是由于双方利益的纠缠,很多时候双方对于交付时的验收时得过且过,并且在验收过程中会伴随着贪污受贿的现象,很多验收过程都是表面的形式,并没有实际的验收标准。有时即使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不合格时也只是扣除部分的尾款,并不对验收工程作出对应的整改建议,导致在最后双方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各执一词,一个说验收没有合格,因此才拖欠的尾款,另外一个说既然对方没有提出整改建议,就相当于验收合格,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及时付款,是违约行为,从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量保证期过短,验收设备缺失
很多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在验收时工程是合格的,但是过不了多久,工程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表面合格,实际上也是偷工减料所导致的,但是在工程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已经过去很久,这是承包商逃避法律责任常用的一种手段,他规避了自身的义务,将风险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另外,由于验收时需要的设备往往要很专业费用也贵,且验收时间较长,因此很多时候会不采用专业设备而直接采用人工查看的形式进行验收,这种验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五、举证技巧探析
(一)抓住关键问题,突出举证重点
首先,应当将主体认定清晰,作为举证中的重中之重。庭审中,首先应当对合同纠纷的主体进行判定,纠纷是否属于原被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认定原被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如果是适格的当事人,接着往下进行流程,如果不是,就应当在庭前调解阶段将事实叙述。
其次,应当抓住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在进行慢慢剖析。举证重点问题不但是举证中的技术问题,也是举证中的策略问题,在庭审的调查举证中,我们要学会不断的变换规律,要根据辩护的规定确定不同的举证重点,突出了重点,才能一击致命,达到显著的效果。
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一个是验收阶段,一个是结算阶段。验收阶段举证的重点是是否有验收的标准,以及双方是否有验收的行为,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标准,或者行业中是否有相应的验收习惯,通过这些标准进行验收。一定要注意,验收是否有时间限制,如果有,需要举证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了验收,是否提出了验收整改意见,整改意见是否以书面的形式交流。另外一个是结算阶段,结算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的前提条件,结算的票据是能直接体现结算的时间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的。
(二)根据案情特点和证据性质灵活变通
针对法官提出的矛盾点进行举证。以案情发生、发展过程中法院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进行举证,法院在对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之后,会针对主要矛盾进行辩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矛盾点,因此如果是双方不认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就从合同的生效和成立要素去举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是否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是双方协商签订,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是效力待定的情形出现。如果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的,要对完全履行义务进行举证,因此一定要保留书面证据和书面交流的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是最为常见的,我们应当理清相关的法律关系,在纠纷中针对不同的合同主要矛盾进行举证,效果直接影响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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