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疑难问题
关键词 非法集资 犯罪 集资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简介:何百坤,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41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加速,形式多样的社会经营管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限制,涉及到集资问题,这也是市场经济中应对经营管理问题的一种方法,但在集资活动中存在着非法集资犯罪,这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非法集资往往涉及的群体较广,由于涉及资金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性较大,整个作案的周期相对较长,这也是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犯罪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在作案方式、作案领域等方面不断变换,隐蔽性也越来越强,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上对这一犯罪行为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导致在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理上留下较多的疑难问题,这也是司法机关工作中需要加大力度解决的问题。一、非法集资及犯罪活动概述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公司或是组织团体等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渠道从社会群体中进行资金募捐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犯罪。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非法集资犯罪也从传统的养殖业、种植业等转向金融、贸易等领域,犯罪的形式和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化,通过股票、债券发行等形式进行社会集资的活动也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同时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集资,并做出在一定期限内会以货币等形式使集资者获得本息的承诺,来获得集资者资金支持的行为也是非法集資犯罪。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诱发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环境因素。集资活动的出现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从当前我国集资渠道现状来看,银行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股票集资的门槛过高,广大的中小企业很难从这一集资渠道获得支持,这也推动了民间集资行为;同时,在个人投资集资方面,当前主要有炒股、炒房、民营企业融资等方式,这很难与不断增长的个人投资需求相协调,反而会催生个人集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很容易融到金融危机、银行利率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资金链危机很难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也往往导致企业在经营危机面前选择通过非法集资来解决经营危机中的资金周转不灵等问题。
在非法集资的界定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很多模糊性法律法规往往给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扰,这也使得一些集资活动往往选择转法律的漏洞,也使得一些集资活动在无意中就变成了非法集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缺陷的条件下,国家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相关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也使得很多非法集资活动得不到有效的处理。
在集资过程中,一些主观性因素也是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形成的原因,在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的同时,民间投资行为和投资群体队伍也在不断拓展,而投资者往往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的了解,甚至是对投资的基本常识缺乏了解,也无法判断集资活动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对其中涉及的风险和收益等问题没有深入的了解,往往是在暴利的驱使下不理智的投资行为。很多民间投资者在对投资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而对投资具有一定的经验的投资者也会在暴利面前失去判断力,枉顾非法集资犯罪的底线,陷入到一夜暴富的非法集资圈套中。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疑难问题分析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
将未经批准或是通过以合法经营为掩饰进行资金吸收的行为成为非法吸收公正存款,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其中不仅是指单位和个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其中具有公众资金吸收资格的主体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属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范畴,主要是通过提高利率等不正当形式来吸引广大社会公众的存款。但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行为结构的认定上,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
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中主要是对公众存款的非法性的强调,在相关学者研究中指出,吸收的公众存款是合法的,但在贷款发放或是资金返还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则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内,那么,在公众享有提取存款权利的时候出现不允许公众提款的行为,这应该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但在这一推论上,也有一定的疑问,这种解释片面地将非法吸收的具体含义扩大化,在这一行为中存在较多的复杂因素,需要与具体的情况相结合,来判断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社会公众的群体这一对象的界定上,非法吸收强调对象的开放性,那么,在小范围内的存款吸收,扩展性不明显,对金融及市场经济秩序不会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讲,在公众存款资金的非法集资上,公众的范围扩大,集资人给出一定的承诺等都可以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据,但在如果对象是集资人的亲朋好友,群体范围较小,则可以认定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具体集资过程中,吸收资金的认定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如企业或是公司在面向社会进行集资过程中,承诺以高利息回报给社会公众,企业或公司内部员工也参与到其中,那么,在非法吸收资金的认定上,也包括了所吸收的内部员工的资金。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对存款及相关集资回报的认定也具有较多的疑难问题,集资者虽然做出了一定期限内通过股权、货币等形式将本金利息等返还给出资者,这一过程中集资人承诺了本金利息的返还,在利息上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出资者自行承担其中的所有风险,并且集资者没有事先向出资者说明风险,这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如果集资者在出资者投资时对其中的投资风险进行详细的说明,则可以认定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在存款的界定上也存在一定的疑问,存款具体包括哪些形式,是仅限于货币,还是存在其他形式,如某一租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社会公众车主建立合作关系,作为租车业务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车辆估价并返还给车主一定的费用,则可以认定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一般的存款界定,非法的公众资金吸收是出于缓解或稳定金融经济秩序的目的,这里认为存款是一般意义上的货币形式,租车则属于出资者的生活资料,不是存款的范畴。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的认定上,相关法律法规中给出了较为常见的一些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在这一问题上,涉及通过房产销售等形式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行为,在对房产的售后包租、房产份额的情况的认定上存在较多的困难,在具体的商品房竣工销售上也存在一定的疑问,这也是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此外,通过林权转让的形式进行非法资金吸收活动,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对林权转让人是否作出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承诺进行判断。同時以养殖业、种植业经营作为掩护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行为也是非法集资行为中的组成。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是非法占有目的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结合,二者中非法集犯罪成立的条件也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形成的。从总体上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因素,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上,对这一问题的认定还需要集资者的配合,对具体的集资行为目的进行交代,而如果集资者不配合,则需要从集资者对集资款额的处理上进行判断,进一步推断集资者是否是非法占有目的趋势下的集资行为。
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不能对集资款项不返还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其中集资者可以将款项用于经营活动,并将经营中的收益回报给出资者,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这也不应将其认定为是非法占有目的。从非法集资的司法实践来看,其中案件多是涉及大量的资金和人员,在地域跨度上较大,其中引发的集体性事件也较多,司法认定过程中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中,通过诈骗进行非法集资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处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必然会通过诈骗这一方式来进行,但使用诈骗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这不一定就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二者之间的区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集资者在自身投资项目吸引性不明显条件下,通过虚构项目、利息回报来吸引社会公会进行投资,获得的资金应用于经营活动,并且这一经营中在项目盈利条件下公众能够得到收益,则出现经营不善、公众不能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况,这也不会将其认定为是非法占有目的下的非法集资行为。
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上,由于其主观性较强,需要对集资者的集资行为及具体过程中进行详细了解,这一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干扰因素,集资者是否进行投资经营行为、有企业或公司存在是否进行了经营等这些情况都需要详细深入的了解。主观性因素的认定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但其中的可辩性也较多,往往给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带来更多的疑难问题。此外,在集资款项的使用上,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可以判断是非法占有目的的驱使,在具体的判定上,没有将集资的款项用来进行能够使出资人获得回报的经营活动,这可以确认是非法占有目的下的非法集资犯罪,但在很多情况中,集资者将集资款项应用与经营活动,也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但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则需要与具体的情况相结合,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也不能过于片面化的一概而论。三、结语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社会经营管理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也给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较大的威胁。越来越复杂化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渗透到社会的更多领域之中,在具体的犯罪认定中,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非法集资犯罪中存在着较多复杂的疑难问题。犯罪行为的认定涉及到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构、犯罪金额等,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深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研究,对优化非法集资犯罪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王瑶、席瑞冰.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探究.金融法学家.2015.
胡静、贾晓文、蒋家棣. “非法集资犯罪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中国检察官.2015(19).27-30.
魏东、李勤、钟凯,等.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主要基于四川省德阳市调研情况的分析报告.法治研究.2016(1).80-95.
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24(3).99-111.
赵秉志、杨清惠.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司法治理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112-120.
左坚卫、林静.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刑法论丛.2017(1).22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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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来涛.集资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沈阳师范大学.2015.
作者简介:何百坤,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41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加速,形式多样的社会经营管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限制,涉及到集资问题,这也是市场经济中应对经营管理问题的一种方法,但在集资活动中存在着非法集资犯罪,这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非法集资往往涉及的群体较广,由于涉及资金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性较大,整个作案的周期相对较长,这也是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犯罪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在作案方式、作案领域等方面不断变换,隐蔽性也越来越强,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上对这一犯罪行为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导致在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理上留下较多的疑难问题,这也是司法机关工作中需要加大力度解决的问题。一、非法集资及犯罪活动概述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公司或是组织团体等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渠道从社会群体中进行资金募捐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犯罪。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非法集资犯罪也从传统的养殖业、种植业等转向金融、贸易等领域,犯罪的形式和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化,通过股票、债券发行等形式进行社会集资的活动也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同时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集资,并做出在一定期限内会以货币等形式使集资者获得本息的承诺,来获得集资者资金支持的行为也是非法集資犯罪。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诱发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环境因素。集资活动的出现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从当前我国集资渠道现状来看,银行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股票集资的门槛过高,广大的中小企业很难从这一集资渠道获得支持,这也推动了民间集资行为;同时,在个人投资集资方面,当前主要有炒股、炒房、民营企业融资等方式,这很难与不断增长的个人投资需求相协调,反而会催生个人集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很容易融到金融危机、银行利率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资金链危机很难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也往往导致企业在经营危机面前选择通过非法集资来解决经营危机中的资金周转不灵等问题。
在非法集资的界定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很多模糊性法律法规往往给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扰,这也使得一些集资活动往往选择转法律的漏洞,也使得一些集资活动在无意中就变成了非法集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缺陷的条件下,国家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相关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也使得很多非法集资活动得不到有效的处理。
在集资过程中,一些主观性因素也是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形成的原因,在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的同时,民间投资行为和投资群体队伍也在不断拓展,而投资者往往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的了解,甚至是对投资的基本常识缺乏了解,也无法判断集资活动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对其中涉及的风险和收益等问题没有深入的了解,往往是在暴利的驱使下不理智的投资行为。很多民间投资者在对投资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而对投资具有一定的经验的投资者也会在暴利面前失去判断力,枉顾非法集资犯罪的底线,陷入到一夜暴富的非法集资圈套中。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疑难问题分析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
将未经批准或是通过以合法经营为掩饰进行资金吸收的行为成为非法吸收公正存款,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其中不仅是指单位和个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其中具有公众资金吸收资格的主体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属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范畴,主要是通过提高利率等不正当形式来吸引广大社会公众的存款。但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行为结构的认定上,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
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中主要是对公众存款的非法性的强调,在相关学者研究中指出,吸收的公众存款是合法的,但在贷款发放或是资金返还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则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内,那么,在公众享有提取存款权利的时候出现不允许公众提款的行为,这应该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但在这一推论上,也有一定的疑问,这种解释片面地将非法吸收的具体含义扩大化,在这一行为中存在较多的复杂因素,需要与具体的情况相结合,来判断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社会公众的群体这一对象的界定上,非法吸收强调对象的开放性,那么,在小范围内的存款吸收,扩展性不明显,对金融及市场经济秩序不会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讲,在公众存款资金的非法集资上,公众的范围扩大,集资人给出一定的承诺等都可以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据,但在如果对象是集资人的亲朋好友,群体范围较小,则可以认定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具体集资过程中,吸收资金的认定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如企业或是公司在面向社会进行集资过程中,承诺以高利息回报给社会公众,企业或公司内部员工也参与到其中,那么,在非法吸收资金的认定上,也包括了所吸收的内部员工的资金。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对存款及相关集资回报的认定也具有较多的疑难问题,集资者虽然做出了一定期限内通过股权、货币等形式将本金利息等返还给出资者,这一过程中集资人承诺了本金利息的返还,在利息上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出资者自行承担其中的所有风险,并且集资者没有事先向出资者说明风险,这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如果集资者在出资者投资时对其中的投资风险进行详细的说明,则可以认定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在存款的界定上也存在一定的疑问,存款具体包括哪些形式,是仅限于货币,还是存在其他形式,如某一租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社会公众车主建立合作关系,作为租车业务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车辆估价并返还给车主一定的费用,则可以认定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一般的存款界定,非法的公众资金吸收是出于缓解或稳定金融经济秩序的目的,这里认为存款是一般意义上的货币形式,租车则属于出资者的生活资料,不是存款的范畴。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的认定上,相关法律法规中给出了较为常见的一些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在这一问题上,涉及通过房产销售等形式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行为,在对房产的售后包租、房产份额的情况的认定上存在较多的困难,在具体的商品房竣工销售上也存在一定的疑问,这也是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此外,通过林权转让的形式进行非法资金吸收活动,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对林权转让人是否作出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承诺进行判断。同時以养殖业、种植业经营作为掩护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行为也是非法集资行为中的组成。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是非法占有目的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结合,二者中非法集犯罪成立的条件也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形成的。从总体上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因素,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上,对这一问题的认定还需要集资者的配合,对具体的集资行为目的进行交代,而如果集资者不配合,则需要从集资者对集资款额的处理上进行判断,进一步推断集资者是否是非法占有目的趋势下的集资行为。
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不能对集资款项不返还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其中集资者可以将款项用于经营活动,并将经营中的收益回报给出资者,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这也不应将其认定为是非法占有目的。从非法集资的司法实践来看,其中案件多是涉及大量的资金和人员,在地域跨度上较大,其中引发的集体性事件也较多,司法认定过程中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中,通过诈骗进行非法集资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处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必然会通过诈骗这一方式来进行,但使用诈骗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这不一定就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二者之间的区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集资者在自身投资项目吸引性不明显条件下,通过虚构项目、利息回报来吸引社会公会进行投资,获得的资金应用于经营活动,并且这一经营中在项目盈利条件下公众能够得到收益,则出现经营不善、公众不能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况,这也不会将其认定为是非法占有目的下的非法集资行为。
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上,由于其主观性较强,需要对集资者的集资行为及具体过程中进行详细了解,这一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干扰因素,集资者是否进行投资经营行为、有企业或公司存在是否进行了经营等这些情况都需要详细深入的了解。主观性因素的认定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但其中的可辩性也较多,往往给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带来更多的疑难问题。此外,在集资款项的使用上,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可以判断是非法占有目的的驱使,在具体的判定上,没有将集资的款项用来进行能够使出资人获得回报的经营活动,这可以确认是非法占有目的下的非法集资犯罪,但在很多情况中,集资者将集资款项应用与经营活动,也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但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则需要与具体的情况相结合,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也不能过于片面化的一概而论。三、结语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社会经营管理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也给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较大的威胁。越来越复杂化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渗透到社会的更多领域之中,在具体的犯罪认定中,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非法集资犯罪中存在着较多复杂的疑难问题。犯罪行为的认定涉及到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构、犯罪金额等,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深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研究,对优化非法集资犯罪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王瑶、席瑞冰.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探究.金融法学家.2015.
胡静、贾晓文、蒋家棣. “非法集资犯罪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中国检察官.2015(19).27-30.
魏东、李勤、钟凯,等.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主要基于四川省德阳市调研情况的分析报告.法治研究.2016(1).80-95.
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24(3).99-111.
赵秉志、杨清惠.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司法治理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112-120.
左坚卫、林静.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刑法论丛.2017(1).223-248.
韩振兴.非法集资犯罪规制路径的多维思考.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6, 32(5).28-31.
易秋莲.非法集资犯罪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1).73-76.
粘来涛.集资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沈阳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