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黄巧琳 周京津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 犯罪
作者简介:黄巧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周京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40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在我国金融市场当中逐渐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的金融交易形式,但是金融行业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由于互联网具有较强隐秘性以及自由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很容易就会盗取到金融公司的重要信息,进而导致金融公司出现一些金融风险。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将工作重心放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上,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出新的金融犯罪防范措施,以此来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进程。一、网络金融犯罪的实践研究
(一)概述网络金融
1.网络金融的含义
有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之名“行”传统金融之“实”,其所经营的产品并不是金融意义上的新金融,从传统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对象、工具等方面没有根本的变化,仅是一种渠道或工具,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就是以互联网现代技术为工具,对传统金融服务进行创新和实践的现代金融服务。也有作者分析认为,从广义的角度上来讲互联网金融不仅指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类业务,另一类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以互联网平台将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变革成互联网型的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的逻辑起点应从其金融的本质来认识,基于此,互联网金融是指有别于传统的融资模式,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交易的金融交易模式。
2.网络金融的类型
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在继续当中,本文仅从主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归纳出三种主要的种类:一是第三方支付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银联”)。二是网上借贷型互联金融模式(p2p平台为代表)。三是众筹型互联网金融式(又称大众筹资)。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定义、类型及特点
1.互联网金融犯罪定义
从本质上来讲,网络金融范围属于商业犯罪,指不法分子因为个人利益,通过互联网,盗取金融公司的重要信息扰乱金融市场治安的行为。
2.网络金融犯罪的形式
第一类是,由金融公司组成的犯罪主体在网络金融市场当中实施犯罪行为。网络金融企业(包括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平台中,很多也被称为现代型的“庞式骗局”。
第二类是在犯罪案件当中受害方为网络金融公司的犯罪类型。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就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技术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其金融系统实施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类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在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3.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特征
就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特征而言,主要表现为类型多,传播性强,隐蔽性高,发生频率高等等,因此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努力的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二、我国网络金融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事法体系中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的属性,因此有关金融的规定也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关罪名主要集中在金融类犯罪类型上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对于涉反财产类犯罪主要集中于分则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章节中。 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金融犯罪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行占有为最终目的”:“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⑥隐匿、销毁账目,或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早在2014年我国相关的法律部门就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紧接着又于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这些规定与解释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金融犯罪,但是在现阶段来看,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来讲,仍然适用。
(二)行政法规中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行政法规的出台在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加强行业监管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定。早在2010年,我国行政部门就《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余存管办法》等等多项法律法规。到了2014年我国行政部门又出台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些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相关互联网金融服务术语内涵和概念,在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同时还可以有效的规范其服务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保护人们的合法群益,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二,涉及网点平台P2P模式的相关规定。在2013年我国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一条关于影子银行的監管条例。在文件中认为P2P等互联网金融产业所产生影子银行是传统银行体系有益的补充。紧接着,银监会又在当年11月牵头了“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将农业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位六大风险领域,并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界定,这其中就有设立资金池、庞式骗局、借款人不合格等三大类型。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并正式施行。
第三,涉及众筹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在2015年3月,《关于开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集资股权融资来进行的集资试点项目,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初创企业融资,完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转让的机制。
(三)我国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所面临的问题
1.金融法规不能对及时对金融创新进行回应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并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便捷的帮助。但是在网络金融市场当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也是造成金融犯罪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的根本原因。而金融法规不能及时的对金融创新进行回应就是造成金融案件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刑事案件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能与其他部门有效的合作,进而就导致其所立的法律法规会出现较大的偏差,最终就会出现处罚一些特殊的金融犯罪行为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第二,虽然刑法能够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部门法却不甚完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不能使人们直观的体会到其严重性。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对金融市场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在2015年我国相继出台了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有效的提升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2.学科错综复杂,无法进行准确的定义
就法律的層面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网络金融犯罪的定性分布在各个章节当中,规定的内容较为零散,既有市场经济的罪名又有侵权的罪名。从宏观的角度来讲网络金融犯罪涉及的法律范围极广,如:金融法、合同法、刑事法、经济法等等,这种现象属于学科交叉现象,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很难对网络金融范围进行定义,同时还无法准确的区分金融创新还是违法犯罪。
3.固定证据难、证据线索时效性差
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一般在网络平台使用网名,涉案资金均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将资金进行转移,而他们在转移资金的过程当中所留下来的信息以及数据就是范围的证据以及线索。就目前我国的证据法而言,虽然已经将电子信息数据纳入到可以成为证据的范围当中,但是依据电力信息数据的特性,稳定性较低,容易被损毁,再加上其隐蔽性较强,相关的监管部门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办案,这些证据很有可能在监管部门发现之前就已经被损坏了,这样就很难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对于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也会产生质疑。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
(一)立法层面
1.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罪名规定
为了能够及时准确的发现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并给予其沉重的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的相关监管部门在制定《刑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罪名固定,准确的规定出构成金融范围的具体罪状。除此之外,还要保证网络金融范围规定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相关法律的全面性,进而为执法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维护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二次违法”理论认定本罪
从本质上来讲,刑法有两种谦抑,其一,为立法谦抑;其二,为司法谦抑;而为了能够有效的制约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必须要坚持“二次违法”理论认定本罪。为此首先就要降低对私权的限制,以此来提升有关部门的社会效应。
(二)执法层面
1.建立专业化办案队伍
在侦查阶段,有隐蔽性强、犯罪证据以及线索较难搜集,而且较难抓捕犯罪分子;在起诉期间,很难对网络金融犯罪金鼎具体的定义,而且相关的证据也较难进行整理,再加上涉案金额较难明确;而在最终的判定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持,因此较难定罪。因此,为了能够准确有效的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必须要建立专业化的办案团队,同时要提升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以此来提升相关执法部门的人才储备量。
2.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上世纪90年代,美、英、法、日等国家已投身于网络金融市场维护工作当中,并且已经成立了相关的国际网络金融监管队伍,这一队伍的主要职责就是防范网络金融犯罪。为了能够有效的制约我国的网络金融犯罪,我国必须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三)社会综合治理方面
1.建设互联网金融道德和诚信体系
为了能够有效的制约网络金融犯罪,我国必须要建设互联网金融道德和诚信体系,为此,必须要将实名制的交易方式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在金融市场当中大力推行实名制交易,除此之外,还要将违约情况纳入到征信体系当中,并成立相关的审查部门,坚决贯彻实名交易制度。
2.增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投资者要保持警惕,首先要认识到高额的,无风险的理财产品是违背金融活动规律的。其次,要有效的了解相关平台的实际情况。最后,相关的宣传部门必须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宣传,使人们准确的了解到金融犯罪的防范知识,并适当的将一些重大的网络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向公众公布。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15(2).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 犯罪
作者简介:黄巧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周京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40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在我国金融市场当中逐渐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的金融交易形式,但是金融行业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由于互联网具有较强隐秘性以及自由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很容易就会盗取到金融公司的重要信息,进而导致金融公司出现一些金融风险。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将工作重心放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上,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出新的金融犯罪防范措施,以此来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进程。一、网络金融犯罪的实践研究
(一)概述网络金融
1.网络金融的含义
有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之名“行”传统金融之“实”,其所经营的产品并不是金融意义上的新金融,从传统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对象、工具等方面没有根本的变化,仅是一种渠道或工具,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就是以互联网现代技术为工具,对传统金融服务进行创新和实践的现代金融服务。也有作者分析认为,从广义的角度上来讲互联网金融不仅指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类业务,另一类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以互联网平台将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变革成互联网型的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的逻辑起点应从其金融的本质来认识,基于此,互联网金融是指有别于传统的融资模式,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交易的金融交易模式。
2.网络金融的类型
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在继续当中,本文仅从主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归纳出三种主要的种类:一是第三方支付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银联”)。二是网上借贷型互联金融模式(p2p平台为代表)。三是众筹型互联网金融式(又称大众筹资)。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定义、类型及特点
1.互联网金融犯罪定义
从本质上来讲,网络金融范围属于商业犯罪,指不法分子因为个人利益,通过互联网,盗取金融公司的重要信息扰乱金融市场治安的行为。
2.网络金融犯罪的形式
第一类是,由金融公司组成的犯罪主体在网络金融市场当中实施犯罪行为。网络金融企业(包括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平台中,很多也被称为现代型的“庞式骗局”。
第二类是在犯罪案件当中受害方为网络金融公司的犯罪类型。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就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技术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其金融系统实施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类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在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3.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特征
就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特征而言,主要表现为类型多,传播性强,隐蔽性高,发生频率高等等,因此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努力的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二、我国网络金融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事法体系中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的属性,因此有关金融的规定也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关罪名主要集中在金融类犯罪类型上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对于涉反财产类犯罪主要集中于分则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章节中。 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金融犯罪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行占有为最终目的”:“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⑥隐匿、销毁账目,或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早在2014年我国相关的法律部门就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紧接着又于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这些规定与解释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金融犯罪,但是在现阶段来看,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来讲,仍然适用。
(二)行政法规中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行政法规的出台在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加强行业监管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定。早在2010年,我国行政部门就《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余存管办法》等等多项法律法规。到了2014年我国行政部门又出台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些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相关互联网金融服务术语内涵和概念,在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同时还可以有效的规范其服务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保护人们的合法群益,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二,涉及网点平台P2P模式的相关规定。在2013年我国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一条关于影子银行的監管条例。在文件中认为P2P等互联网金融产业所产生影子银行是传统银行体系有益的补充。紧接着,银监会又在当年11月牵头了“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将农业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位六大风险领域,并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界定,这其中就有设立资金池、庞式骗局、借款人不合格等三大类型。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并正式施行。
第三,涉及众筹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在2015年3月,《关于开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集资股权融资来进行的集资试点项目,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初创企业融资,完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转让的机制。
(三)我国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所面临的问题
1.金融法规不能对及时对金融创新进行回应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并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便捷的帮助。但是在网络金融市场当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也是造成金融犯罪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的根本原因。而金融法规不能及时的对金融创新进行回应就是造成金融案件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刑事案件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能与其他部门有效的合作,进而就导致其所立的法律法规会出现较大的偏差,最终就会出现处罚一些特殊的金融犯罪行为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第二,虽然刑法能够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部门法却不甚完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不能使人们直观的体会到其严重性。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对金融市场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在2015年我国相继出台了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有效的提升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2.学科错综复杂,无法进行准确的定义
就法律的層面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网络金融犯罪的定性分布在各个章节当中,规定的内容较为零散,既有市场经济的罪名又有侵权的罪名。从宏观的角度来讲网络金融犯罪涉及的法律范围极广,如:金融法、合同法、刑事法、经济法等等,这种现象属于学科交叉现象,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很难对网络金融范围进行定义,同时还无法准确的区分金融创新还是违法犯罪。
3.固定证据难、证据线索时效性差
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一般在网络平台使用网名,涉案资金均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将资金进行转移,而他们在转移资金的过程当中所留下来的信息以及数据就是范围的证据以及线索。就目前我国的证据法而言,虽然已经将电子信息数据纳入到可以成为证据的范围当中,但是依据电力信息数据的特性,稳定性较低,容易被损毁,再加上其隐蔽性较强,相关的监管部门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办案,这些证据很有可能在监管部门发现之前就已经被损坏了,这样就很难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对于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也会产生质疑。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
(一)立法层面
1.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罪名规定
为了能够及时准确的发现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并给予其沉重的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的相关监管部门在制定《刑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罪名固定,准确的规定出构成金融范围的具体罪状。除此之外,还要保证网络金融范围规定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相关法律的全面性,进而为执法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维护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二次违法”理论认定本罪
从本质上来讲,刑法有两种谦抑,其一,为立法谦抑;其二,为司法谦抑;而为了能够有效的制约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必须要坚持“二次违法”理论认定本罪。为此首先就要降低对私权的限制,以此来提升有关部门的社会效应。
(二)执法层面
1.建立专业化办案队伍
在侦查阶段,有隐蔽性强、犯罪证据以及线索较难搜集,而且较难抓捕犯罪分子;在起诉期间,很难对网络金融犯罪金鼎具体的定义,而且相关的证据也较难进行整理,再加上涉案金额较难明确;而在最终的判定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持,因此较难定罪。因此,为了能够准确有效的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必须要建立专业化的办案团队,同时要提升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以此来提升相关执法部门的人才储备量。
2.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上世纪90年代,美、英、法、日等国家已投身于网络金融市场维护工作当中,并且已经成立了相关的国际网络金融监管队伍,这一队伍的主要职责就是防范网络金融犯罪。为了能够有效的制约我国的网络金融犯罪,我国必须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三)社会综合治理方面
1.建设互联网金融道德和诚信体系
为了能够有效的制约网络金融犯罪,我国必须要建设互联网金融道德和诚信体系,为此,必须要将实名制的交易方式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在金融市场当中大力推行实名制交易,除此之外,还要将违约情况纳入到征信体系当中,并成立相关的审查部门,坚决贯彻实名交易制度。
2.增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投资者要保持警惕,首先要认识到高额的,无风险的理财产品是违背金融活动规律的。其次,要有效的了解相关平台的实际情况。最后,相关的宣传部门必须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宣传,使人们准确的了解到金融犯罪的防范知识,并适当的将一些重大的网络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向公众公布。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