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与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规则比较研究
关键词 关联交易 境内 香港 比较
作者简介:丁敏,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33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是证券监管的关注点之一,无论是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还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均设专门章节规定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本文通过对比境内与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分析监管思路,期望对上市公司的有关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和合规工作有所帮助。一、关联交易定义
关联交易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下称“境内上市规则”)中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中被称为“关连交易”(下文将关连交易与关联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即指“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通过其与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义虽然用语不同,但本质相同,即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上市集团”)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同时,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均列举了交易的类别。整体上而言,境内上市规则希望通过尽可能细地列举交易的类别为上市公司界定关联交易的提供明确的指导,而香港联交所则仅列举了少量的交易類别,且与境内的上市规则不同,香港上市规则中并未规定交易包括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这是否意味着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如未在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交易范围内,则不构成关联交易。笔者认为,并不能做如此理解,建议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规则所明确列举的交易类别之外的交易时,提前咨询香港联交所。二、关联人的范围
根据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但在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联人的范围有一定的差异。境内上市规则规定将关联人分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境内上市规则下的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被视同为关联人的自然人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自然人;关联法人则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同为关联人的法人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香港上市规则未明确区分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统一规定关联人包括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中国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过去12个月曾经担任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任何前述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监事以及过去12月的原任董事的联系人 、关连附属公司以及被视同为关联人。
整体来说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人范围比境内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的范围广,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无论在境内上市规则下还是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联人的构成都比较复杂。特别是同时在境内和香港上市的公司,由于既要遵守境内上市规则的规定,又要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可能会出现根据境内的上市规则不构成关联人,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关联人的情形,一旦出现对于关联人识别的失误,将导致上市公司不能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可能导致处罚。上市公司设立并定期更新关联人清单将是协助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识别关联人和关连交易的比较高效且合理的做法。建议将关联人清单向整个上市集团发布,特别应当确保涉及关联交易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知晓。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可将该关联人清单嵌入上市公司的合同管理或采办系统,以便在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能得到主动的提示,避免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市规则要求履行的义务。三、合规义务的标准及相应的合规义务
对于关联交易的合规义务,香港联交所采用了与境内上市规则不同的监管模式。香港上市规则首先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必须在公告、通函及年报中披露,以及由股东批准交易(下称“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在适用上述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再通过规定一些豁免条款,就上市公司不算重大的关联交易或出现关联人滥用职权风险较低的特定情况赋予上市公司免于遵守全部或部分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的权利。境内上市规则则直接规定了符合某些具体标准的关联交易需要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披露或股东批准。因此,可以看出两者的监管模式有所不同,香港联交所上述规则侧重于对关联交易的全面监督并对部分关连交易做特殊考虑,境内上市规则则突出对部分关连交易的特别关注。对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除非其关连交易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豁免的规定,其关连交易需要履行全部的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对于境内的上市公司而言,除非其关联交易达到境内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其关连交易不需要履行披露及股东批准的义务。
尽管境内和香港对于关联交易合规义务规定的模式不同,但两者均为关联交易合规义务的确定设置了定量标准。如前文所述,香港上市规则是在规定所有关联交易都需要遵守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的基础上,为部分关联交易设置豁免。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1)若所有百分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全面豁免:(a) 低于0.1%;(b)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一项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或 (c) 低于5%,而总代价……亦低于300万港元。(2)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 低于5%;或 (b) 低于25%,而总代价……亦低于1,000万港元”,因此,可以反推不符合上述豁免条件的关联交易所需要履行的义务,比如有关百分比率高于0.1%的,需要公开披露交易,而有关百分比率高于5%的,则需要提请股东批准交易。
境内上市规则在一定的百分比率之外还设置了固定金额标准,且比率及固定金额标准需同时满足。根据境内上市规则,与关联自然人间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连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间的交易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关连交易需要在经董事会批准后披露;而交易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则需要提请股东批准。
对比可见,香港上市规则所设置的披露定量标准要低于境内上市规则所设定的标准,且由于同等交易金额对于规模不同的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因此,香港联交所就披露义务所设置的定量标准更侧重于考虑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实质影响。
香港和境内上市规则为关联交易设置合规义务时,也设置了一些相类似的机制,比如:(1)累计计算的规则,即在计算有关比率或固定金额时,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额累计计算,从而确定就该一系列关联交易所应当履行的披露或股東批准义务;(2)年度关联交易上限及年度报告中的披露。香港和境内上市规则都规定了特殊的关联交易类别,即香港上市规则中的持续性关连交易 ,和境内上市规则中的日常关联交易。以上特殊关联交易类别都被允许根据具体的交易类别设置年度上限,并以年度上限为基础确定披露或批准义务。两地的上市规则也都要求在年报中披露此类特殊类别的关联交易情况。同时,香港联交所还要求独立董事和审计师在年报中就持续关连交易确认上市规则要求确认的内容。(3)订立书面协议;(4)除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定之外,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以及对董事会、股东会的其他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合规工作也同样适用。四、豁免
境内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都就关联交易的合规义务规定了特定的豁免条件。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大致分为两类:(1)全面豁免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2)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豁免的情形相对较多且自动适用,无需上市公司向香港联交所申请适用。境内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仅规定了有限的几项豁免情形,可以区分为需申请的豁免和自动适用的豁免。境内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自动适用的豁免主要是与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以及领取股息等相关。对于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境内及香港上市规则都适用于其关联交易,因此,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豁免中除了与境内上市规则下的豁免条款相同的部分之外,其余的豁免可能无法适用与该类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综上,在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则存在一定差异的背景下,且由于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公司需要遵守两地的上市规则,在关联交易管理过程中,这类上市公司需要特别关注两地上市规则的不同之处,以保证上市公司同时遵守两地上市规则。
注释:
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指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关联自然人的联系人在香港上市规则中除了包括境内上市规则下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了未成年子女或继子女、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家庭成员及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香港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符合特定条件,关联自然人的联系人包括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于独立法人)的任何合营伙伴。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为确定关联交易的合规义务需要测算该规则所规定的百分比率,包括资产比率、收入比率、股本比率以及代价比率。
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连交易,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计会维持一段时间。这些交易通常是上市公司集团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
作者简介:丁敏,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33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是证券监管的关注点之一,无论是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还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均设专门章节规定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本文通过对比境内与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分析监管思路,期望对上市公司的有关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和合规工作有所帮助。一、关联交易定义
关联交易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下称“境内上市规则”)中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中被称为“关连交易”(下文将关连交易与关联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即指“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通过其与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义虽然用语不同,但本质相同,即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上市集团”)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同时,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均列举了交易的类别。整体上而言,境内上市规则希望通过尽可能细地列举交易的类别为上市公司界定关联交易的提供明确的指导,而香港联交所则仅列举了少量的交易類别,且与境内的上市规则不同,香港上市规则中并未规定交易包括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这是否意味着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如未在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交易范围内,则不构成关联交易。笔者认为,并不能做如此理解,建议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规则所明确列举的交易类别之外的交易时,提前咨询香港联交所。二、关联人的范围
根据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但在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联人的范围有一定的差异。境内上市规则规定将关联人分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境内上市规则下的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被视同为关联人的自然人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自然人;关联法人则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同为关联人的法人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香港上市规则未明确区分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统一规定关联人包括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中国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过去12个月曾经担任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任何前述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监事以及过去12月的原任董事的联系人 、关连附属公司以及被视同为关联人。
整体来说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人范围比境内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的范围广,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无论在境内上市规则下还是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联人的构成都比较复杂。特别是同时在境内和香港上市的公司,由于既要遵守境内上市规则的规定,又要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可能会出现根据境内的上市规则不构成关联人,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关联人的情形,一旦出现对于关联人识别的失误,将导致上市公司不能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可能导致处罚。上市公司设立并定期更新关联人清单将是协助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识别关联人和关连交易的比较高效且合理的做法。建议将关联人清单向整个上市集团发布,特别应当确保涉及关联交易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知晓。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可将该关联人清单嵌入上市公司的合同管理或采办系统,以便在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能得到主动的提示,避免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市规则要求履行的义务。三、合规义务的标准及相应的合规义务
对于关联交易的合规义务,香港联交所采用了与境内上市规则不同的监管模式。香港上市规则首先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必须在公告、通函及年报中披露,以及由股东批准交易(下称“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在适用上述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再通过规定一些豁免条款,就上市公司不算重大的关联交易或出现关联人滥用职权风险较低的特定情况赋予上市公司免于遵守全部或部分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的权利。境内上市规则则直接规定了符合某些具体标准的关联交易需要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披露或股东批准。因此,可以看出两者的监管模式有所不同,香港联交所上述规则侧重于对关联交易的全面监督并对部分关连交易做特殊考虑,境内上市规则则突出对部分关连交易的特别关注。对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除非其关连交易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豁免的规定,其关连交易需要履行全部的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对于境内的上市公司而言,除非其关联交易达到境内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其关连交易不需要履行披露及股东批准的义务。
尽管境内和香港对于关联交易合规义务规定的模式不同,但两者均为关联交易合规义务的确定设置了定量标准。如前文所述,香港上市规则是在规定所有关联交易都需要遵守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的基础上,为部分关联交易设置豁免。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1)若所有百分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全面豁免:(a) 低于0.1%;(b)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一项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或 (c) 低于5%,而总代价……亦低于300万港元。(2)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 低于5%;或 (b) 低于25%,而总代价……亦低于1,000万港元”,因此,可以反推不符合上述豁免条件的关联交易所需要履行的义务,比如有关百分比率高于0.1%的,需要公开披露交易,而有关百分比率高于5%的,则需要提请股东批准交易。
境内上市规则在一定的百分比率之外还设置了固定金额标准,且比率及固定金额标准需同时满足。根据境内上市规则,与关联自然人间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连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间的交易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关连交易需要在经董事会批准后披露;而交易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则需要提请股东批准。
对比可见,香港上市规则所设置的披露定量标准要低于境内上市规则所设定的标准,且由于同等交易金额对于规模不同的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因此,香港联交所就披露义务所设置的定量标准更侧重于考虑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实质影响。
香港和境内上市规则为关联交易设置合规义务时,也设置了一些相类似的机制,比如:(1)累计计算的规则,即在计算有关比率或固定金额时,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额累计计算,从而确定就该一系列关联交易所应当履行的披露或股東批准义务;(2)年度关联交易上限及年度报告中的披露。香港和境内上市规则都规定了特殊的关联交易类别,即香港上市规则中的持续性关连交易 ,和境内上市规则中的日常关联交易。以上特殊关联交易类别都被允许根据具体的交易类别设置年度上限,并以年度上限为基础确定披露或批准义务。两地的上市规则也都要求在年报中披露此类特殊类别的关联交易情况。同时,香港联交所还要求独立董事和审计师在年报中就持续关连交易确认上市规则要求确认的内容。(3)订立书面协议;(4)除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定之外,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以及对董事会、股东会的其他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合规工作也同样适用。四、豁免
境内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都就关联交易的合规义务规定了特定的豁免条件。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大致分为两类:(1)全面豁免香港关联交易合规义务;(2)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豁免的情形相对较多且自动适用,无需上市公司向香港联交所申请适用。境内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仅规定了有限的几项豁免情形,可以区分为需申请的豁免和自动适用的豁免。境内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自动适用的豁免主要是与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以及领取股息等相关。对于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境内及香港上市规则都适用于其关联交易,因此,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豁免中除了与境内上市规则下的豁免条款相同的部分之外,其余的豁免可能无法适用与该类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综上,在境内和香港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则存在一定差异的背景下,且由于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公司需要遵守两地的上市规则,在关联交易管理过程中,这类上市公司需要特别关注两地上市规则的不同之处,以保证上市公司同时遵守两地上市规则。
注释:
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指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关联自然人的联系人在香港上市规则中除了包括境内上市规则下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了未成年子女或继子女、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家庭成员及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香港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符合特定条件,关联自然人的联系人包括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于独立法人)的任何合营伙伴。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为确定关联交易的合规义务需要测算该规则所规定的百分比率,包括资产比率、收入比率、股本比率以及代价比率。
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连交易,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计会维持一段时间。这些交易通常是上市公司集团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