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公民法制教育特点及对当代大学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思考
李晓霓
摘 要:民国初期20年,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此阶段的公民法制教育有着法制教育思想不突出,教育内容日渐丰富和开始重视实践的特点。研究并分析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的特点,虽然存在缺乏有影响力的理论思想等不足,但对当代高校大学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有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法律基础课
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的特点
民国初期20年,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学者研究认为,此阶段公民教育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百家争鸣的公民教育思想和百花齐放的公民教育实践。公民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
1.公民法制教育思想不突出
民国初期,国内掀起公民教育研究的热潮,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蔡元培“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和晏阳初的平民教育思想等,这些教育思想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并直接影响了当时的教育制度,但此阶段有关公民法制教育的思想并不突出。尽管蔡元培在提出“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时倡导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 有着非常鲜明的民主共和精神,但这并不是从公民法制教育视角出发的,而是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纲领提出,并以孔孟思想的“义”“恕”“仁”来支撑,与民主、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理念是截然不同的。民国初年晏阳初在国内发起声势浩大的平民教育运动,提出公民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民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民常识,发展团结力量,启发民族觉悟,训练自治能力,培养法治精神。但基于当时中国农村现状,主要力量还是集中于识字扫盲,对法治精神培养没有进一步研究。
2.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日渐丰富
虽然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思想并不突出,但在学校课程设置上增加了公民法制教育内容,并日渐丰富,而且除教育学家外,还有一些法学家也参与了有关教科书的编写和校订。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在中小学废除清末的读经讲经,保留“修身”课,但此时修身课的内容除传统道德外,有了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以中华书局推出的八册《中华初等小学修身教科书》为例,前七册内容涵盖日常生活习惯和孝悌诚实等传统美德,在第八册集中出现了关于公民义务与权利、自由与平等、守法纳税等公民法制教育内容,如在第十一课《守法》中写道:“国家本人民之公意,设立规则,以保治安,是曰法律。法律既定,全国之人皆当遵守之,不可犯也。国家若无法律,则强凌弱,众暴寡,人人皆将自危。共和国民以自由为生命,法律者,即自由之保障与范围。故真爱自由者,必先守法。”此外,教育部还规定在中学第四学年增设“法制经济”课,“授以现行法规及经济之大要”。
1916年,教育部公布《国民学校令实施细则》,规定修身科 “自第三年起兼授公民须知”,此被认为是公民知识正式进入学校课程之始,从公民须知“示以民国之组织及立法、行政、司法之大要”可见当时教育部在学校实施公民教育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内容教育。以1917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国民学校用《公民读本》(两册)为例, 除近代国家的政治结构和社会运行等相关知识外,有专门章节讲述国民之权利与义务、法律与道德、自治和选举等法制内容,该读本主要校订人是著名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王宠惠。
1922年,壬戌学制公布,原有的“修身科”改为“公民科”列入小学课程标准内,初级中学设立社会课,内容包括公民、历史和地理。我国学校公民教育至此正式发展起来,公民的法制教育内容也更为丰富。以192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由著名法学家周鲠生编纂的初级中学用《新学制公民教科书》为例,该教科书分三卷:上卷讲社会生活和政治组织概念,中卷讲中华民国的组织及法律大意,下卷讲经济、社会问题和国际关系。在上卷和中卷的相关章节中,周鲠生对宪法、中华人民的权利义务、司法制度等法制理论都有所阐述,在中卷第四编法律中,周鲠生更是以法学家的身份深入浅出地举例讲述了法律的概念、渊源、分类,以及民法概念、刑法概念等他认为中国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党提出“党化教育”思想,并于1928年1月发布《各级学校增加党义课程通则》,后又改称三民主义教育。1929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将公民科和三民主义课合并为党义科,公民科取消,刚刚起步的公民教育被“党化教育”所覆盖,直到1932年教育部为顺应教育改革的呼声颁布正式的课程标准,公民科才得以回归,但在课程目标中特别提出使学生明了三民主义、国民党之主义政纲政策要旨的要求。这时的公民法制教育,也同样深受“党化教育”影响,以1935年正中书局出版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为例,在教材《编辑大意》中就明确指出“本书各册根据三民主义,阐明总理遗教,期以党义渗透公民生活”。该书主编叶楚伧1935年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长,其以国民政府高官身份主编《公民》教材,也可见公民教育党义化的势态。该教科书第四册是法律大意,教学目的在于阐明当时民国施行法制,并给予学生法律基本知识,以培养守法习惯。教科书法制内容丰富,不仅有民法、刑法的基本知识,而且还有法院组织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
3.公民法制教育中引入实践活动
除课堂教学外,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还注重实践活动,在确立公民科后,《小学公民科课程纲要》“教学方法”中就有“以讲述、表演等为公民修养的教学方法。以参观、调查、讨论等为社会组织的教学方法。以学校服务、学校自治为公民训练的具体方法”。到了20世纪30年代,公民训练被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项专门课程。1933年教育部颁布《小学公民训练标准》,其中,在公民的政治训练方面提出 “养成奉公守法的观念,爱国爱群的思想”。法学教育家也从各方面强调实践在公民法制教育中的意义,前述周鲠生在编纂的初级中学用《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序言中指出:“书中包括的事项以限于篇幅只能述其大纲,尚待教者随时附加说明;且有许多处所讲到关于社会生活及行政组织等事,最好是于参观旅行的时候,由教者实地举例说明,较容易使学生领会并起其考究的兴味”。叶楚伧在其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的编辑大意中指出“本书注重实际,由近及远,期与学生自治训练相呼应。”此外,学生也将教材中有关法制的内容活学活用,付诸实践,如参观议会、法庭、监狱和行政官署,借助国家权力模式,组织学生团体并选举各成员等,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践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对上述特点的分析
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之所以呈现出上述特点:首先,我国公民法制教育萌芽于清末立宪,当时,“民主、自由、平等”的西方法律文化和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在中国广泛传播,公民概念提出,民权意识随着立宪运动深入人心。辛亥革命胜利后,于1912年3月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全体国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自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民主主义精神。其后立宪虽几经更迭,但民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结束。因此,有关立宪和民权等法制教育的研究在此期间不是很突出。其次,结合当时中国现状, 全民素质较低,四万万人口中,“不识字者,居其大多数”,很多教育学家认为,推翻帝制后要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进行公民教育,前提就是扫盲。正如蔡元培所说“有这些没有受过教育的大多数人,无论有多么完善的宪法,只不过是供少数知识阶级的工具,于全民是没有关系的”。再次,民国成立起初,因政变迭起,立法事宜滞后,政府是有条件援用清末法律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六法体系逐步形成,立法内容较为健全,为使民众更好了解法律制度,公民法制教育书中更多援用了当时法律理论及条文,因此公民法制教育内容日渐丰富。但随着立法发展,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公民法制教科书内容也庞杂、深奥,出现了“知识化”处理现象,但可喜的是教育手段和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如在叶楚伧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例言”中就提出“教者宜随时留心有关于法律之现实社会问题,多举实例,反复解述,使学生易于体会”,且课后有案例分析和思考问题,学生的实践活动也更为丰富。
对当代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的思考
民国初期的公民法制教育,虽然缺乏有影响力的理论指导思想,且与整体公民教育一起历经坎坷,但研究此阶段公民法制教育状况,透视当代对高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关于法律基础内容的讲授,引发以下思考:
1.法律基础课核心在于宪法教育
回想近代国家内忧外患之时,朝野上下开始了“宪政救国”的历程,将传播民主理念、灌输宪政知识视为开启民智、改造国民性之根本途径,并至此拉开了以宪政教育为核心的公民教育历程,实现了几千年来“臣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巨大转变。由此可见,“公民”从开始之日起就与宪法教育密切相关。宪法是众法之源,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意识是公民的基本意识,宪法知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常识。因此,当代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核心内容依然应是宪法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宪法、真正领会宪法的核心要义。
2.法律基础课应避免过多深奥抽象的理论知识
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是专业教学,主要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且普遍课时较少,在此种情况下,课堂讲授应简单明了,深入浅出,避免深奥抽象理论,以法律意识培养为主,法律知识传播为辅,并注意和教材前半部分的思想道德修养进行有机结合。民国初期,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即注重以通俗的语言阐明法律的内涵,如周鲠生在讲述法律行为时,举例“法律行为是凡人之意思表示以生司法上的效果为目的之行为,如物品之买卖,金钱之贷借,其表示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是法律行为,反过来,如通常散步、请客等行为,不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不是法律行为”。 叶楚伧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中有结合生活实际情况的举例,如“今某甲有遗产六万元并无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仅有祖母及配偶各1人,试问祖母及配偶各得遗产若干元?”“契约如何成立?试举例说明之”等。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也注重讲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周鲠生讲法律时即指出“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制立的法律的规则,务求能和那社会中通行的道德观念相融洽,道德不但可以为法律的后援,并且可以补法律的规则之不及……”。这些运用浅显易懂的例子进行法制教育,且将法律和道德知识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在目前的教学中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3.法律基础课应重视实践
实践是教育的本质和精髓,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即开始注重实践活动,法制教育也不例外。目前,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课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单纯地进行说教,学生很容易失去兴趣,且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同于法学专业课,学生具有宪法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遇到法律问题能够寻求法律帮助,做到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就达到了教学的主要目标。因此,复杂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不适合法律基础课教学,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实践应走出校园,观察、了解社会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引导学生以法律思维方式分析、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参与自主性培养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让学生通过实例体验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而不只是简单地阅读法条。
本文系教育部一般规划基金项目“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中公民教育的科学阐释—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考察”(项目号:13YJA71002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檀传宝等.公民教育引论:国际经验、历史变迁与中国公民教育的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陈华.中国公民教育的诞生—课程中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2012.
[3] 毕苑.近代公民教育的兴起及转向[C].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0年卷.
[4] 周鲠生.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初级中学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印行,中华民国十二年版.
[5] 顾树森、潘文安.新著公民须知法制编(中等学校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印行,中华民国十二年版.
[6] 叶楚伧.新课程标准适用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 [M].正中书局出版,中华民国二十四年版.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医学部德育教研室)
[责任编辑:于 洋]
摘 要:民国初期20年,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此阶段的公民法制教育有着法制教育思想不突出,教育内容日渐丰富和开始重视实践的特点。研究并分析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的特点,虽然存在缺乏有影响力的理论思想等不足,但对当代高校大学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有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法律基础课
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的特点
民国初期20年,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学者研究认为,此阶段公民教育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百家争鸣的公民教育思想和百花齐放的公民教育实践。公民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
1.公民法制教育思想不突出
民国初期,国内掀起公民教育研究的热潮,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蔡元培“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和晏阳初的平民教育思想等,这些教育思想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并直接影响了当时的教育制度,但此阶段有关公民法制教育的思想并不突出。尽管蔡元培在提出“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时倡导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 有着非常鲜明的民主共和精神,但这并不是从公民法制教育视角出发的,而是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纲领提出,并以孔孟思想的“义”“恕”“仁”来支撑,与民主、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理念是截然不同的。民国初年晏阳初在国内发起声势浩大的平民教育运动,提出公民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民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民常识,发展团结力量,启发民族觉悟,训练自治能力,培养法治精神。但基于当时中国农村现状,主要力量还是集中于识字扫盲,对法治精神培养没有进一步研究。
2.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日渐丰富
虽然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思想并不突出,但在学校课程设置上增加了公民法制教育内容,并日渐丰富,而且除教育学家外,还有一些法学家也参与了有关教科书的编写和校订。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在中小学废除清末的读经讲经,保留“修身”课,但此时修身课的内容除传统道德外,有了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以中华书局推出的八册《中华初等小学修身教科书》为例,前七册内容涵盖日常生活习惯和孝悌诚实等传统美德,在第八册集中出现了关于公民义务与权利、自由与平等、守法纳税等公民法制教育内容,如在第十一课《守法》中写道:“国家本人民之公意,设立规则,以保治安,是曰法律。法律既定,全国之人皆当遵守之,不可犯也。国家若无法律,则强凌弱,众暴寡,人人皆将自危。共和国民以自由为生命,法律者,即自由之保障与范围。故真爱自由者,必先守法。”此外,教育部还规定在中学第四学年增设“法制经济”课,“授以现行法规及经济之大要”。
1916年,教育部公布《国民学校令实施细则》,规定修身科 “自第三年起兼授公民须知”,此被认为是公民知识正式进入学校课程之始,从公民须知“示以民国之组织及立法、行政、司法之大要”可见当时教育部在学校实施公民教育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内容教育。以1917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国民学校用《公民读本》(两册)为例, 除近代国家的政治结构和社会运行等相关知识外,有专门章节讲述国民之权利与义务、法律与道德、自治和选举等法制内容,该读本主要校订人是著名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王宠惠。
1922年,壬戌学制公布,原有的“修身科”改为“公民科”列入小学课程标准内,初级中学设立社会课,内容包括公民、历史和地理。我国学校公民教育至此正式发展起来,公民的法制教育内容也更为丰富。以192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由著名法学家周鲠生编纂的初级中学用《新学制公民教科书》为例,该教科书分三卷:上卷讲社会生活和政治组织概念,中卷讲中华民国的组织及法律大意,下卷讲经济、社会问题和国际关系。在上卷和中卷的相关章节中,周鲠生对宪法、中华人民的权利义务、司法制度等法制理论都有所阐述,在中卷第四编法律中,周鲠生更是以法学家的身份深入浅出地举例讲述了法律的概念、渊源、分类,以及民法概念、刑法概念等他认为中国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党提出“党化教育”思想,并于1928年1月发布《各级学校增加党义课程通则》,后又改称三民主义教育。1929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将公民科和三民主义课合并为党义科,公民科取消,刚刚起步的公民教育被“党化教育”所覆盖,直到1932年教育部为顺应教育改革的呼声颁布正式的课程标准,公民科才得以回归,但在课程目标中特别提出使学生明了三民主义、国民党之主义政纲政策要旨的要求。这时的公民法制教育,也同样深受“党化教育”影响,以1935年正中书局出版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为例,在教材《编辑大意》中就明确指出“本书各册根据三民主义,阐明总理遗教,期以党义渗透公民生活”。该书主编叶楚伧1935年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长,其以国民政府高官身份主编《公民》教材,也可见公民教育党义化的势态。该教科书第四册是法律大意,教学目的在于阐明当时民国施行法制,并给予学生法律基本知识,以培养守法习惯。教科书法制内容丰富,不仅有民法、刑法的基本知识,而且还有法院组织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
3.公民法制教育中引入实践活动
除课堂教学外,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还注重实践活动,在确立公民科后,《小学公民科课程纲要》“教学方法”中就有“以讲述、表演等为公民修养的教学方法。以参观、调查、讨论等为社会组织的教学方法。以学校服务、学校自治为公民训练的具体方法”。到了20世纪30年代,公民训练被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项专门课程。1933年教育部颁布《小学公民训练标准》,其中,在公民的政治训练方面提出 “养成奉公守法的观念,爱国爱群的思想”。法学教育家也从各方面强调实践在公民法制教育中的意义,前述周鲠生在编纂的初级中学用《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序言中指出:“书中包括的事项以限于篇幅只能述其大纲,尚待教者随时附加说明;且有许多处所讲到关于社会生活及行政组织等事,最好是于参观旅行的时候,由教者实地举例说明,较容易使学生领会并起其考究的兴味”。叶楚伧在其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的编辑大意中指出“本书注重实际,由近及远,期与学生自治训练相呼应。”此外,学生也将教材中有关法制的内容活学活用,付诸实践,如参观议会、法庭、监狱和行政官署,借助国家权力模式,组织学生团体并选举各成员等,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践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对上述特点的分析
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之所以呈现出上述特点:首先,我国公民法制教育萌芽于清末立宪,当时,“民主、自由、平等”的西方法律文化和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在中国广泛传播,公民概念提出,民权意识随着立宪运动深入人心。辛亥革命胜利后,于1912年3月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全体国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自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民主主义精神。其后立宪虽几经更迭,但民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结束。因此,有关立宪和民权等法制教育的研究在此期间不是很突出。其次,结合当时中国现状, 全民素质较低,四万万人口中,“不识字者,居其大多数”,很多教育学家认为,推翻帝制后要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进行公民教育,前提就是扫盲。正如蔡元培所说“有这些没有受过教育的大多数人,无论有多么完善的宪法,只不过是供少数知识阶级的工具,于全民是没有关系的”。再次,民国成立起初,因政变迭起,立法事宜滞后,政府是有条件援用清末法律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六法体系逐步形成,立法内容较为健全,为使民众更好了解法律制度,公民法制教育书中更多援用了当时法律理论及条文,因此公民法制教育内容日渐丰富。但随着立法发展,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公民法制教科书内容也庞杂、深奥,出现了“知识化”处理现象,但可喜的是教育手段和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如在叶楚伧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例言”中就提出“教者宜随时留心有关于法律之现实社会问题,多举实例,反复解述,使学生易于体会”,且课后有案例分析和思考问题,学生的实践活动也更为丰富。
对当代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的思考
民国初期的公民法制教育,虽然缺乏有影响力的理论指导思想,且与整体公民教育一起历经坎坷,但研究此阶段公民法制教育状况,透视当代对高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关于法律基础内容的讲授,引发以下思考:
1.法律基础课核心在于宪法教育
回想近代国家内忧外患之时,朝野上下开始了“宪政救国”的历程,将传播民主理念、灌输宪政知识视为开启民智、改造国民性之根本途径,并至此拉开了以宪政教育为核心的公民教育历程,实现了几千年来“臣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巨大转变。由此可见,“公民”从开始之日起就与宪法教育密切相关。宪法是众法之源,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意识是公民的基本意识,宪法知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常识。因此,当代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核心内容依然应是宪法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宪法、真正领会宪法的核心要义。
2.法律基础课应避免过多深奥抽象的理论知识
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是专业教学,主要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且普遍课时较少,在此种情况下,课堂讲授应简单明了,深入浅出,避免深奥抽象理论,以法律意识培养为主,法律知识传播为辅,并注意和教材前半部分的思想道德修养进行有机结合。民国初期,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即注重以通俗的语言阐明法律的内涵,如周鲠生在讲述法律行为时,举例“法律行为是凡人之意思表示以生司法上的效果为目的之行为,如物品之买卖,金钱之贷借,其表示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是法律行为,反过来,如通常散步、请客等行为,不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不是法律行为”。 叶楚伧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中有结合生活实际情况的举例,如“今某甲有遗产六万元并无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仅有祖母及配偶各1人,试问祖母及配偶各得遗产若干元?”“契约如何成立?试举例说明之”等。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也注重讲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周鲠生讲法律时即指出“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制立的法律的规则,务求能和那社会中通行的道德观念相融洽,道德不但可以为法律的后援,并且可以补法律的规则之不及……”。这些运用浅显易懂的例子进行法制教育,且将法律和道德知识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在目前的教学中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3.法律基础课应重视实践
实践是教育的本质和精髓,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即开始注重实践活动,法制教育也不例外。目前,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课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单纯地进行说教,学生很容易失去兴趣,且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同于法学专业课,学生具有宪法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遇到法律问题能够寻求法律帮助,做到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就达到了教学的主要目标。因此,复杂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不适合法律基础课教学,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实践应走出校园,观察、了解社会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引导学生以法律思维方式分析、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参与自主性培养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让学生通过实例体验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而不只是简单地阅读法条。
本文系教育部一般规划基金项目“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中公民教育的科学阐释—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考察”(项目号:13YJA71002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檀传宝等.公民教育引论:国际经验、历史变迁与中国公民教育的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陈华.中国公民教育的诞生—课程中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2012.
[3] 毕苑.近代公民教育的兴起及转向[C].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0年卷.
[4] 周鲠生.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初级中学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印行,中华民国十二年版.
[5] 顾树森、潘文安.新著公民须知法制编(中等学校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印行,中华民国十二年版.
[6] 叶楚伧.新课程标准适用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 [M].正中书局出版,中华民国二十四年版.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医学部德育教研室)
[责任编辑: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