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化背景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信息化 司法改革 案件管理 完善路径
作者简介:姚云生,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77
“科技强检”是最高检在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特别是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的思维创新。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展开,这为案件管理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同时也使案件管理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如何紧紧围绕自身职能定位,建立既能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又能提升案件质量、提高管理效能的案件管理机制?这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课题。一、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信息化需求
(一)职能定位
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综合性业务部门,集管理、监督、参谋、服务于一体,融业务性、事务性于一体,基本职责和任务是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集中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具体负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涉案财物监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与公开、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案件管理部门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信息整合应用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它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监督,以保证司法办案的规范性和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
(二)信息化需求
案件管理信息化是指案件管理部门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网络平台为依托,借助科技手段来管理、分析大量案件信息和数据,使案件管理方式网络化、业务数据信息集成化、案件管理效果全程化,从而实现对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最终达到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目的的一种现代检察管理模式。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检察业务工作提质增效的关键手段。抓好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借助科技手段解放部分人力,通过运行软件实现自动化业务监督和管理,促进客观、公正司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简化案件流转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案件卷宗数字化、案件信息实时公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以科学的数据信息分析和评价体系,为领导决策及业务考核提供参考。二、案管工作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智慧检务”建设的新任务
最高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2017年底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涵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的六大平台;2020年底,建成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立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在2017年7月中旬召开的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大力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打造“智慧检务”;要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2017年9月,最高检发起成立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助推检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探索检察工作相关领域智能化应用。面对以大数据运用为引领的“智慧检务”建设的全面铺开,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信息化的应用管理部门,理应主动作为,积极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注重案件管理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努力构建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的案件管理信息化体系,提升检察业务管理水平。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新要求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必将带来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业务管理模式的深层次变革。目前,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完成,新的职权清单全面落实,新的办案组织和办案机制开始运行,一线办案检察官成为有责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案件管理部门如何有效完善与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强化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并适应改革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和充实,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另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启动,检察职能发生一些变化,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调整管理对象和工作重心,加大对刑事检察、民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监管,协调解决相关信息化平台适应侦、防部门转隶及内设机构改革的配置调整和升级。三、当前案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检察干警的理念还不到位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对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信息化平台推行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问题。部分承办人年龄较大,思想比较守旧,习惯于老做法,接受新事物和学习新知识的能力有限,对软件操作不熟练,甚至在潜意識里认为案件管理部门束缚了自己手脚,增加了自己工作量,因而在工作中消极对待甚至有抵触情绪,由此也导致案卡信息填录不规范、不及时,随意在系统外生成文书,法律文书公开不及时,对于系统监控发出的提示不予整改、反馈等问题。
(二)案管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时势要求
由于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人员安排偏重一线办案部门,导致业务骨干、技术骨干难以分配到案件管理部门工作,目前案件管理部门虽然不乏一些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但有不少是退居二线的老同志或是来自非一线办案部门的人员,在工作水平、工作热情方面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部分干警还难以适应电子化的操作,在使用软件系统办理案件事项的过程中还不太顺利。此外,随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电子卷宗系统、案件监督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等软件系统的推行和深入应用,既为案件管理部门增添了监管利器,同时也因为环节增多而增加了泄露案情、干预案件的风险,这也对检察人员在政治素质、纪律作风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为严格的要求。
(三)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功能欠缺
1.信息共享不到位。如控申信息系统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尚不够畅通,跨部门之间的法律文书共享、不同案卡之间的信息关联尚不完善。
2.外部信息交流不畅,公、检、法、司以及“两法衔接”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专网大多各自独立、互不联通,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系统重复建设,信息重复采集,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3.监督管理具有滞后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于全部案件的实时、动态监管仍然难以实现,案件管理部门监管到问题时,往往为时已晚,案件程序不可逆转,即使发出监管提示,办案部门也已经无法整改。
4.部分功能和模块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尚未设置。如民事訴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提出的公益诉讼业务,追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业务尚未设置独立模块,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目前已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块,但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监督事项以及在押、服刑人员死亡、重大事故检察尚未涉及。
此外,民行检察部门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无对应流程节点、结案方式、文书模板,统计模块无法统计员额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和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数据,无法体现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情况,流程监控模块缺少对办案诉讼效率的监督。四、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转变案管理念和工作方式
当今社会,信息化已成为科技发展的趋势,今后的案件管理工作基础就是信息化。案件管理要积极顺应信息化时代趋势,把深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作为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有力抓手,积极向信息化要管理能力。转变监督的观念和方式,通过健全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司法办案绩效考核等制度机制,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实现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二)优化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设计
进一步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共享功能,实现跨单位、跨部门的文书共享、数据传递等问题,应当予以完善。探索建立政法系统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实现公、检、法、司等政法各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共享平台对电子卷宗、案件信息数据进行交换和传递,对部分案件进行网上办案,解决告知、送达以及工作预约等事务性工作,同时也通过办案全程留痕,实现政法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三)完善案件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
江苏省检察机关顺应时代潮流和新形势的要求,研发并上线运行案件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但尚需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评价功能,开发司法档案管理功能,利用大数据平台构建检察官办案的记录机制,为每一个检察官建立司法办案电子档案,全面记录履职办案情况。平台已配置案件评查模块,但还可以增设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自动比对功能,以便发现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细化评查项目和分值,以便统一衡量尺度,优化平台和统一业务系统的链接,以便随时查阅案卡信息及文书。
(四)推广运用办案智能辅助系统
通过智能化手段辅助办案,提升工作效率;实现从侦查、批捕、起诉到刑事执行检察的全程留痕、动态监管;实现大数据研判分析、部分法律文书自动生成,为检察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江苏省检察院研发的“案件管理机器人”即具有办案智能辅助功能,并已在省内部分检察院开展试点应用。
(五)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做好与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律师接待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多角度、多层次的服务平台,充分运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的查询、预约和信息推送功能,为律师提供便捷服务。积极探索电子卷宗系统的深度应用,全面实现卷宗电子化,使之在为司法办案和律师阅卷提供便利以及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信息化水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行卷宗数据化,将卷宗、裁判文书、法律法规进行扫描识别,制作数据化卷宗,从卷宗里抽取罪名、地点、情节、量刑等要素,将各要素汇集存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里进行数据化处理,开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开发。通过数据的检索、关联,为大数据检察应用提供条件,也为案件管理部门监管案件、实体评查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季美君,等.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遇到的挑战与应对.人民检察.2017(15).
[2]高晗博.统一业务系统应用背景下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探究.法制博览.2015,2(下).
[3]陈宏成、李晓明、李喆.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及风险防范.检察研究.2016(3).
[4]李璐、缪淑妮、臧小昊.对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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