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河北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调查研究
苏晓露 宋雅坤 王力康
关键词 “互联网+” 基层法院 司法公开
作者简介:苏晓露、宋雅坤、王力康,河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75
“互联网+”时代,即代表着在互联时代的添加与联合。在“互联网+”时代运用“互联网+”技术对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程度进一步深化,将互联网与传统司法活动进行融合。这是推动司法公开活动深入发展的计划,是通过互联网与传统的司法活动进行联合和深入融合的手段进行的。通俗的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其并不是将两者进行简单的相加,而是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业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在司法活动中,从而通过多种途径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提升司法活动的公开程度,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多种形态的司法公开活动。
司法公开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更是保障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公正是司法不变的追求,“是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真正的司法权威首先应当建立在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的。基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促进了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一、我省司法网络平台建设的基本现状
(一)法院政务网站
在政务网站建设方面,全省36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108个县、6个自治县均实现了政务网站的全覆盖,且统一接入河北法院网,并补充入驻新媒体元素,使得网站进一步得到完善。河北法院网直接链接着河北省法院庭审直播网。通过河北省法院网可以直接观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市法院的庭审直播情况和庭审点播录像,极大的方便了民众参与庭审活动,监督审判程序,是河北省法院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措施之一,进一步推进了司法活动的公开及公众参与。
(二)法院政务微博
于政务微博方来说,政务微博做为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并未完全被有效的利用。从腾讯和新浪微博的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得出以下统计结果:石家庄地区开放政务微博的法院只占到13.6%,承德地区达到了83.8%,张家口地区达到了71.4%,邢台地区达到了85%,邯郸地区达到了95%,唐山地区达到了 93.3%,秦皇岛地区达到了55.6%,保定地区达到了80%,沧州地区达到了82.4%,廊坊地区达到了66.7%,衡水地区达到了91.7%。通过数据可以得出,我省法院在通过政务微博公开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改善的问题,在政务微博建设方面比较欠缺,但同时也有极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省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其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之一,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司法活动之中,推进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和完备,努力搭建起体系化的司法公开平台,从而能够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使权力能够经常拿到阳光下“晒晒太阳”。
(三)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全省各地级市都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有石家庄市法院网、承德市法院网、张家口市法院网、邢台市法院网、邯郸市网上诉讼中心、唐山法院网、秦皇岛市法院网、保定市法院网、廊坊市法院网、衡水市法院网、沧州法院网,同时各县均建立了具有司法公开功能的网站,如张家口塞北管理区长安网等。虽然各地级市均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但在具体功能的应用上,平台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检索功能还不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内容还不够充分,公布时间具有滞后性的问题还普遍存在。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模块建设,从而能够健全司法公开平台体系化建设,使得公开内容更加完整,公开程度更加充分。二、我省司法网络平台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基层法院门户网站建设现状分析
基层法院设立和运用门户网站是加强宣传活动和树立外部形象的重要举措,法院司法平台的设立不仅宣传了法院审判执行活动中的工作典范,同时更展示了司法活动的“正能量”。同时,法院政务网站也是加强司法公众参与的载体,通过法院政务网站,民众能够足不出户的了解法院司法活动的现状,可以随时观看庭审直播现场和庭审点播情况,但河北基层法院对于政务平台的建设还不够完备,具体模块还不够完善,内容不够清晰简明,不能简洁明了的让民众了解平台的使用流程和各项功能。且个别法院存在视频上传不完整,具体案件未上传等情况。其中,有些案件是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导致案件视频未上传,而有些案件未提取录像却无具体的原因说明。这影响到了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体验,减少了公众参监督司法活动的渠道,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不高,就会动摇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影响法治的权威,进而影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基层法院门户网站的建设与完善是推动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徑之一。
(二)基层法院政务微博设立现状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微博作为新媒体的代表,已经成为推动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之一。以微博作为媒介,依托案件事实的实体载体,同时又运用了互联网技术,成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型网络媒介。从统计结果得出,河北省邯郸地区在推动政务微博建设方面成果较大,该地区法院政务微博覆盖率达到了95%,其他地区法院政务微博的数量较之邯郸地区有明显的差距。同时,在信息公开度方面,我省大部分基层法院政务微博的发布频率并不是很高,微博活跃度一般,吸引的粉丝数量不多,评论回复率不高,未能实现司法与民意的顺畅沟通。且发布信息的内容不够广泛,主要以宣传性内容为主,同时也用了大量篇幅转发新闻报道,形式和内容比较单调。这种“重开通,轻更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政务微博应有的辐射范围和影响力。削弱了司法公开的程度和司法公信力的力度。虽然法院在设立完善政务微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说,政务微博的设立对推进司法公开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法院政务微博要实现其预期价值,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保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与粉丝们互动沟通,从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及时研判,积极引导,提高法院微博的关注度,拓展法院微博的辐射范围,推动“互联网+”时代法院政务微博在创新中实现发展,从而进一步推进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程度。
(三)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现状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准确及时的公开裁判文书,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保障自身知情权、推行民主政治有效的手段之一。不但能为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国家司法权力运行、实现法的指引预测作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更进一步实现了司法决策透明化和公正化。同时,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也是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司法透明程度显著增加,法官的工作通过越来越多的途径被公众监督,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还要保证判决的逻辑清晰、说理正确,这样可以从反向促使法院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裁判结果更加公正,进而提升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现有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还不能为公众监督法院的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应当将起诉状、上诉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等相关材料及时并一次性的上传网络。要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技术,使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司法活动进行充分的融合,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的程度。三、我省司法网络平台公开活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法院在政务微博建设不够完备
基层法院政务微博建设健全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基层法院政务微博建设还不够完备,微博活跃度不高,且发布内容不够广泛,使用人群覆盖率低。同时,信息分类不够简明清晰,没有按照板块分类或集中归纳整理,仅仅是对于信息资讯的简单的内容发布,并未进行深度剖析和说理性解释。在此情况下,政务微博建设仅能够达到让公众知悉的目的,没有能够达到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未能让民众深刻了解法律与现实结合的实际应用及法治的真正含义,而仅停留在“法制”表面,未将“法治”深入融合于其中,未能深入发挥政务微博存在的深刻意义。
(二)“互联网+”技术未得到充分应用。
在“互联网+”时代,河北基层法院的传统司法公开活动并未完全利用时代的发展条件,未与新媒体及“互联网+”技术深入的进行融合。仅利用基层法院的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这三种方式是不够的。当今科技迅猛发展,河北基层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途径,使民众能够更便捷的获知司法活动的信息。利用手机APP程序来推进司法公开活动,便利当事人及民众是近年来新兴起的途径之一。以手机APP程序为载体,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全程公开,以及流程信息的及时便捷推送,向公众提供他们关心的案情进展。除了信息服务外还应当提供诉讼服务,提供诉讼服务指南,便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也使民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审理动态并依法监督法院办案流程。
(三)典型案件的教育引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典型案件的处理与公开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对典型案件的阐释说理,可以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从而在根本上达到规范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現行公布的法律文书的内容都是带有格式化特色的,内容简洁但说理不够充分。特别是不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只是一种结果的通知,没有进行理由说明。 起诉书、判决书虽有证据、理由等部分,但只是证据的简单罗列和法条的简要陈述 ,并未在证据运用及证据的证明关系方面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也未对法律规则的运用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没有对裁判依据与裁判结果之间论证过程的联系情况进行说明。说理性不够充分,内容不够详实,缺乏对论证理由、依据及必要的过程的详尽说明。
当前河北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活动正在由单一的选择性公开向全面的公开转变。在公开模式上,由传统的单向静态公开模式向动态互动式公开模式转变。在公开手段上,从传统的书面公开、现场公开向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公开转变。虽然我省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活动推进迅猛,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技术”与基层法院司法活动紧密融合的背景下,建立多重的公开保障机制、多元化的诉讼服务模式,以司法活动的全程留痕来推动司法公开,从根本上保障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注释:
[美]哈罗德·丁·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48.
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法学.2010(1).17.
王胜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求是.2012( 17).7 .
董静洁、陈志刚.刑事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河北法学.2015,(6).193.
柴建国、王燕霞.独立审判与司法体制改革.河北法学.2015(3).85.
关键词 “互联网+” 基层法院 司法公开
作者简介:苏晓露、宋雅坤、王力康,河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75
“互联网+”时代,即代表着在互联时代的添加与联合。在“互联网+”时代运用“互联网+”技术对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程度进一步深化,将互联网与传统司法活动进行融合。这是推动司法公开活动深入发展的计划,是通过互联网与传统的司法活动进行联合和深入融合的手段进行的。通俗的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其并不是将两者进行简单的相加,而是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业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在司法活动中,从而通过多种途径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提升司法活动的公开程度,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多种形态的司法公开活动。
司法公开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更是保障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公正是司法不变的追求,“是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真正的司法权威首先应当建立在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的。基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促进了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一、我省司法网络平台建设的基本现状
(一)法院政务网站
在政务网站建设方面,全省36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108个县、6个自治县均实现了政务网站的全覆盖,且统一接入河北法院网,并补充入驻新媒体元素,使得网站进一步得到完善。河北法院网直接链接着河北省法院庭审直播网。通过河北省法院网可以直接观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市法院的庭审直播情况和庭审点播录像,极大的方便了民众参与庭审活动,监督审判程序,是河北省法院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措施之一,进一步推进了司法活动的公开及公众参与。
(二)法院政务微博
于政务微博方来说,政务微博做为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并未完全被有效的利用。从腾讯和新浪微博的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得出以下统计结果:石家庄地区开放政务微博的法院只占到13.6%,承德地区达到了83.8%,张家口地区达到了71.4%,邢台地区达到了85%,邯郸地区达到了95%,唐山地区达到了 93.3%,秦皇岛地区达到了55.6%,保定地区达到了80%,沧州地区达到了82.4%,廊坊地区达到了66.7%,衡水地区达到了91.7%。通过数据可以得出,我省法院在通过政务微博公开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改善的问题,在政务微博建设方面比较欠缺,但同时也有极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省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其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之一,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司法活动之中,推进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和完备,努力搭建起体系化的司法公开平台,从而能够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使权力能够经常拿到阳光下“晒晒太阳”。
(三)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全省各地级市都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有石家庄市法院网、承德市法院网、张家口市法院网、邢台市法院网、邯郸市网上诉讼中心、唐山法院网、秦皇岛市法院网、保定市法院网、廊坊市法院网、衡水市法院网、沧州法院网,同时各县均建立了具有司法公开功能的网站,如张家口塞北管理区长安网等。虽然各地级市均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但在具体功能的应用上,平台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检索功能还不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内容还不够充分,公布时间具有滞后性的问题还普遍存在。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模块建设,从而能够健全司法公开平台体系化建设,使得公开内容更加完整,公开程度更加充分。二、我省司法网络平台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基层法院门户网站建设现状分析
基层法院设立和运用门户网站是加强宣传活动和树立外部形象的重要举措,法院司法平台的设立不仅宣传了法院审判执行活动中的工作典范,同时更展示了司法活动的“正能量”。同时,法院政务网站也是加强司法公众参与的载体,通过法院政务网站,民众能够足不出户的了解法院司法活动的现状,可以随时观看庭审直播现场和庭审点播情况,但河北基层法院对于政务平台的建设还不够完备,具体模块还不够完善,内容不够清晰简明,不能简洁明了的让民众了解平台的使用流程和各项功能。且个别法院存在视频上传不完整,具体案件未上传等情况。其中,有些案件是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导致案件视频未上传,而有些案件未提取录像却无具体的原因说明。这影响到了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体验,减少了公众参监督司法活动的渠道,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不高,就会动摇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影响法治的权威,进而影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基层法院门户网站的建设与完善是推动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徑之一。
(二)基层法院政务微博设立现状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微博作为新媒体的代表,已经成为推动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之一。以微博作为媒介,依托案件事实的实体载体,同时又运用了互联网技术,成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型网络媒介。从统计结果得出,河北省邯郸地区在推动政务微博建设方面成果较大,该地区法院政务微博覆盖率达到了95%,其他地区法院政务微博的数量较之邯郸地区有明显的差距。同时,在信息公开度方面,我省大部分基层法院政务微博的发布频率并不是很高,微博活跃度一般,吸引的粉丝数量不多,评论回复率不高,未能实现司法与民意的顺畅沟通。且发布信息的内容不够广泛,主要以宣传性内容为主,同时也用了大量篇幅转发新闻报道,形式和内容比较单调。这种“重开通,轻更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政务微博应有的辐射范围和影响力。削弱了司法公开的程度和司法公信力的力度。虽然法院在设立完善政务微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说,政务微博的设立对推进司法公开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法院政务微博要实现其预期价值,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保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与粉丝们互动沟通,从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及时研判,积极引导,提高法院微博的关注度,拓展法院微博的辐射范围,推动“互联网+”时代法院政务微博在创新中实现发展,从而进一步推进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程度。
(三)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现状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准确及时的公开裁判文书,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保障自身知情权、推行民主政治有效的手段之一。不但能为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国家司法权力运行、实现法的指引预测作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更进一步实现了司法决策透明化和公正化。同时,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也是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司法透明程度显著增加,法官的工作通过越来越多的途径被公众监督,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还要保证判决的逻辑清晰、说理正确,这样可以从反向促使法院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裁判结果更加公正,进而提升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现有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还不能为公众监督法院的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应当将起诉状、上诉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等相关材料及时并一次性的上传网络。要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技术,使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司法活动进行充分的融合,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的程度。三、我省司法网络平台公开活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法院在政务微博建设不够完备
基层法院政务微博建设健全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基层法院政务微博建设还不够完备,微博活跃度不高,且发布内容不够广泛,使用人群覆盖率低。同时,信息分类不够简明清晰,没有按照板块分类或集中归纳整理,仅仅是对于信息资讯的简单的内容发布,并未进行深度剖析和说理性解释。在此情况下,政务微博建设仅能够达到让公众知悉的目的,没有能够达到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未能让民众深刻了解法律与现实结合的实际应用及法治的真正含义,而仅停留在“法制”表面,未将“法治”深入融合于其中,未能深入发挥政务微博存在的深刻意义。
(二)“互联网+”技术未得到充分应用。
在“互联网+”时代,河北基层法院的传统司法公开活动并未完全利用时代的发展条件,未与新媒体及“互联网+”技术深入的进行融合。仅利用基层法院的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这三种方式是不够的。当今科技迅猛发展,河北基层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途径,使民众能够更便捷的获知司法活动的信息。利用手机APP程序来推进司法公开活动,便利当事人及民众是近年来新兴起的途径之一。以手机APP程序为载体,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全程公开,以及流程信息的及时便捷推送,向公众提供他们关心的案情进展。除了信息服务外还应当提供诉讼服务,提供诉讼服务指南,便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也使民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审理动态并依法监督法院办案流程。
(三)典型案件的教育引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典型案件的处理与公开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对典型案件的阐释说理,可以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从而在根本上达到规范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現行公布的法律文书的内容都是带有格式化特色的,内容简洁但说理不够充分。特别是不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只是一种结果的通知,没有进行理由说明。 起诉书、判决书虽有证据、理由等部分,但只是证据的简单罗列和法条的简要陈述 ,并未在证据运用及证据的证明关系方面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也未对法律规则的运用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没有对裁判依据与裁判结果之间论证过程的联系情况进行说明。说理性不够充分,内容不够详实,缺乏对论证理由、依据及必要的过程的详尽说明。
当前河北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活动正在由单一的选择性公开向全面的公开转变。在公开模式上,由传统的单向静态公开模式向动态互动式公开模式转变。在公开手段上,从传统的书面公开、现场公开向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公开转变。虽然我省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活动推进迅猛,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技术”与基层法院司法活动紧密融合的背景下,建立多重的公开保障机制、多元化的诉讼服务模式,以司法活动的全程留痕来推动司法公开,从根本上保障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注释:
[美]哈罗德·丁·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48.
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法学.2010(1).17.
王胜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求是.2012( 17).7 .
董静洁、陈志刚.刑事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河北法学.2015,(6).193.
柴建国、王燕霞.独立审判与司法体制改革.河北法学.2015(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