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乱象以及对策分析

关键词 网络直播 直播平台 监管
作者简介:王健飞,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72一、网络直播的现状
近年,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中国高速发展,由于网络直播本身内容丰富、收看便利吸引了大量的观众,互联网直播平台也成为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最近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网络直播用户数已达到3.44亿人,占到网民总数的47.1%,而直播行业的规模也在飞速增长,截至2016年年底,国内共有直播平台300多家,而据方正证券预测,到2020年,网络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600亿元。
遗憾的是行业发展的同时,网络直播的问题也开始凸显,网络主播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主播为了博人眼球,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某些直播中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而此类行为却渐渐演变成一些平台和主播吸引流量的手段,且有越演越烈之势。二、网络直播的特点
(一)网络直播的即时性
传统的网络视频播放平台都有着审核制度,以保证网络平台的节目质量,也保证了网络节目的内容合法性。网络直播与网络视频播放平台有着本质的不同,网络直播的节目内容是实时传送給网络直播观众的,这就使得网络直播的内容难以用事前审查的方式进行监管,通常违法行为发生之时其传播已经变得不可控制。
(二)网络直播的互动性
网络直播的互动性体现在弹幕文化当中。国内的弹幕发源于ACFUN、BILIBILI等弹幕网站,作为一种亚文化,弹幕在网络直播中实现了文化生产消费的有机循环。观众不仅仅可以把弹幕作为表达的工具,还可以通过弹幕与网络主播进行交流,也可以通过弹幕与其他观众进行交流。而观众与主播之间交流的存在,观众的不当行为仍然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而在网络直播过程中观众以弹幕为工具对主播进行教唆是现实存在的。
(三)网络直播内容的多样
网络直播的兴起与电子竞技的发展密不可分,起初网络直播的内容多以竞技性电子游戏为主,很多游戏主播也在网络直播中获得了丰厚回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网络直播行业,网络直播的内容也变得多样化。主流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大多包含游戏型、影视型、娱乐型、课程型,这几种类型的直播几乎包含了生活中的全部内容。
(四)网络直播门槛低
网络直播与传统电台、电视直播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首先,计算机的发展使得网络直播技术门槛变低,这也是短时间内各类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原因。其次,互联网技术使得主播从业门槛变低,高速网络的普及让普通人可以使用高清视频进行直播可以实现。另外,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较低,网络平台对于网络主播的审核认证并不严格,这就使得网络主播鱼龙混杂,直播内容也是良莠不齐。最后,网络直播的收看门槛低,我国并没有分级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收看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所以出现了各类未成年人以父母积蓄来打赏网络主播的新闻。三、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的类型
由于网络直播的特点,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了类型化的倾向。
(一)直播内容违法
之所以网络直播广受媒体诟病,是因为网络直播内容得到低俗化,甚至一度网络直播与内容低俗被划上了等号。网络直播平台当中的很多栏目都以美女为主打,翻开任何一家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站,这类“软色情”表演都有着很高的人气。在未建立完善分级制度的中国,直播平台本应加强对这类内容的主播以及观众的监管,但是网络直播平台却为了平台的人气和其所带来的网络流量,默认甚至有意纵容主播的行为。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之后,此类现象仍然不能禁绝。
另外,网络直播内容侵权也是网络直播违法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当前的法律并没有能将网络直播涵盖其中,而这也使得网络主播以及网络平台心存侥幸。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耀宇公司诉斗鱼一案的判决结果来看,电子竞技赛事的直播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然而众多网络平台对于电子竞技赛事的播出仍然没有严格的限制。直播内容中的部分电子游戏并没有在我国境内销售,此类游戏直播仍然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网络直播内容侵权还体现在网络主播表演音乐作品当中,网络主播通过表演收取观众的打赏,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商业性表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主播们对于歌曲的表演应当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然而在网络直播中并没有人为此买单。
(二)对他人权益的侵犯
网络直播的形式多样,各种户外直播吸引了大量的观众,在享受娱乐感觉的同时网络直播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某知名网络直播平台主播曾经携带无人机进入大学校园,在女生宿舍附近将无人机升空,直播偷拍宿舍。该直播间人气暴增,有网友通过弹幕要求将镜头拉近,主播随即将无人机悬停在某宿舍窗外,将镜头转至宿舍内,屋内的场景清晰可见。网络主播这种将他人隐私曝露在公众视野当中的行为无疑是对他人隐私以及肖像权的侵犯。
(三)弹幕言论的失控
弹幕作为一种新鲜的事物,很多人忽视了弹幕评论区其实是一种网络公共空间,弹幕的内容应当与论坛评论、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的言论一样受到监管,但是在网络直播中这种监管却被网络直播平台忽略了。这种监管的缺失导致网络直播的弹幕当中充斥了各种粗俗、暴力的语言,同时存在着各种虚假信息。弹幕与直播画面一样都有着实时性,这就使得弹幕言论难以管理,涉及到具体个人的言论的时候这种语言的暴力同样会带给人非常严重的精神伤害。
(四)网络直播的经营行为的违法
网络直播有着独特的盈利方式,其盈利一般依托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售出的虚拟礼物。网络直播经营者为了使网络收益最大化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促使消费者进行消费,例如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借助电子竞技赛事进行投注等赌博手段吸引直播用户进行充值。此类经营行为恐涉及赌博罪、非法经营罪,如果将虚拟礼物作为洗钱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手段更是难以对犯罪所得进行追缴。
四、我国网络直播相关法律的现状
在谈论网络直播相关的法律时,网络直播所涉及的主体是绕不开的问题。网络直播包含着三个主体,首先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他们就是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其次是网络直播内容制作者,他们不仅包含着网络主播也包含着网络直播节目的摄制者、策划者等人;最后还有网络直播的收看者。所以对于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并不能由一部或几部法律完成,其所涉及的法律部门也覆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另外各类规范性文件也是监管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直播行业有着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網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其中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是针对性最强的一部法律规范,其中对互联网直播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但是我国与网络直播相关的法律仍然存在着问题,首先我国相关立法层次低,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出台,尽管《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直播各方面都做出了规定,但是其本身20多条笼统的条文限制了其作用,这部管理规定难以担当规范一个行业的重任;另外上文中列举的种种规范性文件出自不同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权并不明确,所以各类规章、文件的标准不同甚至有着冲突,权力时有重合时有空白,使得监管难度变大、可操作性差。
现阶段,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行业自律已经初见成效。针对当前网络直播中的种种乱象,北京网络文化协会发起了议定自律公约的活动,制定《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包括:对所有主播进行实名认证、在所有直播房间内添加水印、对所有直播内容进行存储、加强对主播的培训及引导、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落实企业责任六部分。五、规范网络直播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虽然现阶段网络直播在行业自律的约束下违法行为逐渐减少,但是单纯依靠这种行业自律难以实现完全净化网络直播环境的目的。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才能够进一步防止直播中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应当提高相关法律的立法层次,这样才能够提高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了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直播违法的作用;其次建立完善而详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堵住网络直播的法律漏洞,减少各类“擦边球”形式的违法行为;最后还应当加快完善网络直播分级制度,设立专门的信息监督机构或以立法方式对网络直播内容进行分级管理。
(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完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网络主播的实名认证,对直播内容进行分级管理,实行直播内容备案制度,严格遵从各项法律规定,对于曾经有过违法行为的主播予以“封杀”,此外网络平台应当完善在线直播的巡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阻断信号,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以及违法人员的信息。网络直播平台还应当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完善直播内容的备案管理,保证网络直播视频录像在网上传播来源可以被追溯。同时网络直播平台还应当对平台的注册观众进行实名制注册,对不同年龄层次的观众进行差别化管理,针对不同层次的观众推送不同的直播内容,以此保护未成年观众权益。
注释:
贾金玺.网络视频内容管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
佚名.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人民公安.2016(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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